内容简介
《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汇编》是我社拳头产品,它的出版极大地方便了设计、施工、验收人员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深受市场欢迎。“”汇编“”自1993年首版以来已历经三次修订,至2007年已出版四版。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委陆续对一些消防技术标准进行了修订,同时又有一批新的标准颁布施行,原《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汇编》(2007年版)已不能适应和满足广大读者的使用要求。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在2007年版“”汇编“”的基础上,重新编辑了这本《消防技术标准汇编》(2015年版)。 《消防技术标准规范汇编》(2015年版)共收入国家现行标准66个。在2007年版“”汇编“”的基础上作了如下修订:(1)收入了21个替代标准,其中,《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代替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年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2010代替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92(2000年版)和《高倍数、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96-93(2002年版);(2)收入局部修订标准2个;(3)收入新标准19个。以上修订保证了新汇编本的性、可靠性和实用性。
目录
上册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2006)3 氧气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4 乙炔站设计规范(GB 50031-91)5 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6 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7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97)9 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2010)10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B 50073-2013)11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1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01)(2005年版)13 民用爆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089-2007)14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16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17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2010)18 地下及覆土火药炸药仓库设计安全规范(GB 50154-2009)19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12)(2014年版)20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21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22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GB 50161-2009)2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2007)下册24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GB 50174-2008)25 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2005)26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27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93-93)(2010年版)28 发生炉煤气站设计规范(GB 50195-2013)29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30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95)31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06)3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05)33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34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81-2006)35 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2008)36 消防通信指挥系统设计规范(GB 50313-2013)37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38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39 储罐区防火堤设计规范(GB 50351-2014)40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41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42 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GB 50383-2006)43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2009)44 有色金属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630-2010)45 酒厂设计防火规范(GB 50694-2011)46 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 50751-2012)47 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872-2014)48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2014)49 抗爆间室结构设计规范(GB 50907-2013)50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51 火炸药生产厂房设计规范(GB 51009-2014)52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用技术规范(CECS 24:90)53 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4:2003)54 合成型泡沫喷雾灭火系统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6:2004)55 烟雾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169:2004)56 油浸变压器排油注氮装置技术规程(CECS 187:2005)57 注氮控氧防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189:2005)58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CECS 200:2006)59 旋转型喷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13:2012)60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 (CECS 245:2008)61 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63:2009)62 惰性气体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312:2012)63 三氟甲烷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359:2014)64 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建标152-2011)65 消防词汇 第1部分:通用术语(GB/T 5907.1-2014)66 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92)本汇编标准规范用词说明
精彩书摘
采用金属板、砂浆面钢丝夹芯板、钢龙骨水泥刨花板、钢龙骨石棉水泥板等板材作非承重外墙,具有投资较省、施工期限短的优点,工程应用较多。该类板材难以达到本规范第3.2.1条表3.2.1中相应构件的要求,如金属板的耐火极限约为15min;夹芯材料为非泡沫塑料的难燃性墙体,耐火极限约为30min,考虑到该类板材的耐火性能相对较高且多用于工业建筑中主要起保温隔热和防风、防雨作用,本条对该类板材的使用范围及燃烧性能分别作了规定。 3.2.13目前,国内外均开发了大量新型建筑材料,且已用于各类建筑中。为规范这些材料的使用,同时又满足人员疏散与扑救的需要,本着燃烧性能与耐火极限协调平衡的原则,在降低构件燃烧性能的同时适当提高其耐火极限,但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多为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或为了满足其他某些要求(如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建筑,因此本条仅允许适当调整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房间隔墙的耐火极限。 3.2.15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建筑物的上人平屋顶,可用于火灾时的临时避难场所,符合要求的上人平屋面可作为建筑的室外安全地点。为确保安全,参照相应耐火等级楼板的耐火极限,对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上人平屋顶的屋面板耐火极限作了规定。在此情况下,相应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也不能低于屋面板的耐火极限。 3.2.16本条对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要求采用不燃材料,如钢筋混凝土屋面板或其他不燃屋面板;对于三、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的耐火性能未作规定,但要尽量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以防止火灾通过屋顶蔓延。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有关要求见第3.2.17条。 为降低屋顶的火灾荷载,其防水材料要尽量采用不燃、难燃材料,但考虑到现有防水材料多为沥青、高分子等可燃材料,有必要根据防水材料铺设的构造做法采取相应的防火保护措施。该类防水材料厚度一般为3mm~5mm,火灾荷载相对较小,如果铺设在不燃材料表面,可不做防护层。当铺设在难燃、可燃保温材料上时,需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可位于防水材料上鼬戈防水材料与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之间,从而使得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不裸露。 3.2.17近年来,采用聚苯乙烯、聚氨酯作为芯材的金属夹芯板材的建筑火灾多发,短时间内即造成大面积蔓延,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导致金属夹芯板材的垮塌和掉落,不仅影响人员安全疏散,不利于灭火救援,而且造成了使用人员及消防救援人员的伤亡。为了吸取火灾事故教训,此次修订提高了金属夹芯板材芯材燃烧性能的要求,即对于按本规范允许采用的难燃性和可燃性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及屋面板,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要采用不燃夹芯材料。 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建筑构件需要满足相应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要求,因此,当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建筑中的防火墙、承重墙、楼梯问的墙、疏散走道隔墙、电梯井的墙以及楼板等构件,本规范均要求具有较高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而不燃金属夹芯板材的耐火极限受其夹芯材料的容重、填塞的密实度、金属板的厚度及其构造等影响,不同生产商的金属夹芯板材的耐火极限差异较大且通常均较低,难以满足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结构承载力及其自身稳定性能的要求,因此不能采用金属夹芯板材。 (2)对于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一、二级时,按本规范要求,其燃烧性能为不燃,且耐火极限分别为不低于0.75h和0.50h,因此也不宜采用金属夹芯板材。当确需采用时,夹芯材料应为A级,且要符合本规范对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当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三、四级时,金属夹芯板材的芯材也要A级,并符合本规范对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3)对于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夹芯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也要为A级;对于上人屋面板,由于夹芯板材受其自身构造和承载力的限制,无法达到本规范相应耐火极限要求,因此,此类屋面也不能采用金属夹芯板材。 3.2.19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节点和明露的钢支承构件部位,一般是构件的防火薄弱环节和结构的重要受力点,要求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使该节点的耐火极限不低于本规范第 3.2.1条表3.2.1中相应构件的规定,如对于梁柱的节点,其耐火极限就要与柱的耐火极限一致。 3.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3.1本条为强制性条文。根据不同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正确选择厂房的耐火等级,合理确定厂房的层数和建筑面积,可以有效防止火灾蔓延扩大,减少损失。在设计厂房时,要综合考虑安全与节约的关系,合理确定其层数和建筑面积。 甲类生产具有易燃、易爆的特性,容易发生火灾和爆炸,疏散和救援困难,如层数多则更难扑救,严重者对结构有严重破坏。因此,本条对甲类厂房层数及防火分区面积提出了较严格的规定。 为适应生产发展需要建设大面积厂房和布置连续生产线工艺时,防火分区采用防火墙分隔有时比较困难。对此,除甲类厂房外,规范允许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或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有关要求参见本规范第6章和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规定。 对于传统的干式造纸厂房,其火灾危险性较大,仍需符合本规范表3.3.1的规定,不能按本条表3.3.1注3的规定调整。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主要布置在高大的生产装置周围,在车间内多为局部或全部镂空,面积较小、操作人员或检修人员较少,且主要为生产服务的工艺设备而设置,这些平台可不计人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3.3.2本条为强制性条文。仓库物资储存比较集中,可燃物数量多,灭火救援难度大,一旦着火,往往整个仓库或防火分区就被全部烧毁,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因此要严格控制其防火分区的大小。本条根据不同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了仓库的耐火等级、层数和建筑面积的相互关系。 本条强调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水平分隔必须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不能用其他分隔方式替代,这是根据仓库内可能的火灾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为提高防火墙分隔的可靠性确定的。特别是甲、乙类物品,着火后蔓延快、火势猛烈,其中有不少物品还会发生爆炸,危害大。要求甲、乙类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且甲类仓库应采用单层结构。这样做有利于控制火势蔓延,便于扑救,减少灾害。对于丙、丁、戊类仓库,在实际使用中确因物流等使用需要开口的部位,需采用与防火墙等效的措施进行分隔,如甲级防火门、防火卷帘,开口部位的宽度一般控制在不大于6.0m,高度最好控制在4.0m以下,以保证该部位分隔的有效性。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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