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文化是一個多維的範疇,從曆時態的角度而言,它上承遠古下延未來;從共時態的角度而言,它蘊含瞭不同文化樣態的交融與爭鋒;從形態學的角度而言,它包括瞭器物、製度、精神等多個麵嚮。將一切問題納入法律關係的視野並以權利話語來錶達自己的訴求,這代錶瞭法律人的自信與自負。雖然理想的浪漫不斷被骨感的現實所杯葛,但法律人依然無怨無悔地唱著法律的歌謠。公民個體如何藉由文化營造的魅影實現個人的心智成長和人格健全?公權機關如何在服膺法律規則之下尊重人民的文化權利,有效並有序管理文化事業?在一個多位階的法律體係中,憲法、法律、法規如何因應文化的稟賦殊異而各安其命各盡其職?等等,這些問題都是無限延展而在我國又隻是剛剛起步研究的問題。《法律能為文化發展繁榮做什麼》的研究不過是雛嬰初啼,希望能收拋磚引玉之功。
作者簡介
秦前紅,齣生於湖北仙桃市。1981年就讀於武漢大學法律係,1988年獲武漢大學法學院法學碩士學位,1997年獲武漢大學法學院法學博士學位。現為武漢大學法學院二級教授、博士生導師、武漢大學珞珈特聘教授、《法學評論》主編。
學術兼職:中國憲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港澳基本法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期刊學會副會長;湖北省法學會常務理事;湖北省法學會立法研究會會長。社會兼職:湖北省政府第二屆、第三屆行政復議專傢組組長;湖北省人大常委會立法顧問、武漢市人大常委會立法高級顧問、武漢市第十界、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委員、法製委員會委員;武漢市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立法高級顧問;武漢市第十二屆政協常委、社會法製委員會委員。
主要學術研究領域:憲法基本理論、比較憲法、地方製度。代錶著作有:《憲法變遷論》、《社會主義憲政研究》、《憲法原則論》、《地方人大監督權》。在國內外刊物發錶學術論文100多篇。
曾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重大招標項目、國傢社科基金重點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規劃項目、司法部重點項目等十多項省部級以上項目。先後獲得2007年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纔、改革開放三十年法學優秀成果三等奬、司法部法學優秀成果二等奬、錢端升法學優秀成果三等奬等多種奬項。
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法律可以為文化做什麼
第二節 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社會文化生活的理想模型
第三節 文化與法律
第四節 主要的研究思路
第二章 國傢文化職能的曆史變遷
第一節 讓文化的歸文化——“公辦文化”的産生、睏境與蛻變
第二節 文化為誰而活——關於文化的功能定位的變遷
第三節 社會轉型中的國傢文化職能
第三章 文化權:文化法律機製之規範建構起點
第一節 法律意義上的文化權利
第二節 文化權利的規範要素
第三節 文化權利的基本屬性
第四節 文化權利的規範功能
第五節 文化權利的保障模式
第六節 文化權利所要求之多元文化建製
第四章 麵嚮文化市場的法律機製: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自由之維
第一節 文化市場的法律原則建構
第二節 文化市場受眾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 文化産業的自律、自治及其法律保障
第四節 文化産業發展與政府職能轉變
第五章 最低文化權益保障的法律機製: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公平之維
第一節 文化事業的法律原則
第二節 政府文化給付義務體係的法律建構
第三節 文化事業的公共參與及其法律保障
第六章 當前文化法律秩序的完善之道
第一節 文化立法權限的調整與界定
第二節 基於法治原則的文化法規範檢視
第三節 文化産業的法律規製
第四節 文化事業的法律保障:趨嚮一個公平、高效、協調的公共文化服務體係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法律能為文化發展繁榮做什麼》:
法律可以為文化做什麼
文化是每個人生命中的重要維度,是精神生活的集中展現。自古以來,凡有人類文明之所在,即有文化之發生、積纍、演化與繁榮。就個體而言,缺乏文化的滋養與浸潤,即便物質生活再充裕、再繁盛,也不會被認作是完整的人生。從社會總體的角度看,文化上的發展與繁榮將提供給其中每一分子更多的機會與選項去發展其人格與潛能;相應地,在豐盛的文化生態中成長的個體也更有可能以自身的文化創造與貢獻去反饋及增益其所處的文化背景。質言之,文化是個體與社會的互動場域。從這個意義上講,文化亦不妨被視作公共生活或公共事務的一個方麵,因此有賴於眾人之參與、貢獻及必要的共同行動。這並不是說文化是一個完全可控的人造物——尤其是當“人造物”這個詞語焉不詳地暗示瞭某種理性萬能式的假想的時候,更背離瞭文化的本質,因為實際上社會文化的發展演變在一定程度上遵循著客觀的、自然的及非顯在的規律。但是話說迴來,人類社會的共同行動亦必定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文化的形態與發展路嚮。正是在這個意義上,法律與文化存在交集。法律——如同其作為一整套行為規則去設定與規製其他類型的公共事務一般——能夠且需要被用以對文化産生影響。
顯而易見的是,法律作為定紛止爭的規則,將促進文化生活的秩序與可預期性。如果沒有對著作權的法律保護,文學藝術的創作創新會遭遇一係列公然羞辱與侵犯,天纔的靈感與艱苦卓絕的探索將變得荒誕或一文不值。因此,我們需要法律來嚴懲惡意的、不尊重首創精神的剽竊行為,讓任何緻力於對文化創新有所貢獻的人都能獲得公平閤理的、大緻穩定的利益預期。
同樣顯而易見的是,法律作為劃定國傢權力之邊界的標尺,將保障公民對文化生活的自由參與和貢獻。如果沒有對文化錶達的法律保護,新銳的思想與風尚會遭遇公權力以各種藉口實施的壓製,以至於順從與沉默將代替質疑與爭鳴,文化生活必然歸於乏味和凋敝。因此,我們需要法律——特彆是公法——來限定公權力的行動範圍及方式,讓文化生活的參與者免於恣意的、蠻橫的壓迫和不可預期的恐懼。
仍然顯而易見的是,法律作為協調公共行動的指針,將確保任何指嚮社會文化的集體行動以公開、透明、有序和理性的方式展開。如果沒有預先設定的法律規則——尤其是程序性的規則——以及授權執行該規則的權威機構,一個初衷良好的文化促進項目也極有可能歸於混亂、低效和信譽破産。因此,我們需要法律來協調作為公共事務的有關文化的一切集體行動,正如同我們需要通過法律來規範政治生活與經濟生活一樣。
隻要我們仍然期望個人的文化生活及社會文化生態是有序而不是混亂的,是有利於每一個公民平等、自由地參與而不是充斥著管製與壓製的,那麼就可以說,文化是需要法律的。但同時必須強調的是,法律從來不可能取代那些從根本上、原初意義上促使文化得以繁榮和發展的動因——譬如人類對美的追求、真實生活中的豐富情感、每個人的獨立思考與探索、不同文明和族群之間的交流、碰撞與融閤等。是人類自身的纔能、稟賦、激情與生活體驗——而不是法律規則或原則——産生瞭文化的種子。也就是說,文化之所以需要法律的保駕護航,是因為文化乃是一種公共事務的開展方式或人與人之間的互動關係,法律也僅僅是以其作為規範人的行為之規則的優勢——而不是其他的特殊功能——得以與文化産生關聯。
由此,我們可以有如下幾個基本的預設:(1)法律不可能創造、再造或全然改造文化,而是以承認既有的文化為前提,進而論及如何通過法律來服務於文化;(2)法律作用於文化的方式必須協調於既存的其他領域的法律規則或法律體係,尤其是與文化産生各種重疊或關聯的生活領域;(3)從根本上,法律通過對正當利益與權利的承認與保護來作用於文化,文化中的法律問題最終仍然以權利義務關係、程序性的規範以及其他最基本的法律要素呈現齣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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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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