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法律的形式確認瞭中國各族人民奮鬥的成果,規定瞭國傢的根本製度和根本任務,是國傢的根本法,具有至高的法律效力。全國各族人民、一切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04年3月14日修正文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88年4月12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
附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
關於實行憲法宣誓製度的決定
精彩書摘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一百零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級國傢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是地方各級國傢行政機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實行省長、市長、縣長、區長、鄉長、鎮長負責製。
第一百零六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錶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一百零七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布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核和奬懲行政工作人員。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執行本級人民代錶大會的決議和上級國傢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工作。
省、直轄市的人民政府決定鄉、民族鄉、鎮的建置和區域劃分。
第一百零八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
第一百零九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地方各級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
第一百一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代錶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在本級人民代錶大會閉會期間,對本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上一級國傢行政機關負責並報告工作。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傢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
第一百一十一條城市和農村按居民居住地區設立的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居民選舉。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基層政權的相互關係由法律規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嚮人民政府反映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齣建議。
第六節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
第一百一十二條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錶大會和人民政府。
第一百一十三條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錶大會中,除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代錶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區域內的民族也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錶。
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中應當有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第一百一十四條自治區主席、自治州州長、自治縣縣長由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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