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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学:从传统到现代》一书,是德国维尔兹堡大学法学院刑法学教授埃里克·希尔根多夫所著。希尔根多夫教授在研究领域广泛,包括刑法教义学、医事与生物刑法、生物伦理、传媒刑法、名誉权的刑法保护、欧盟刑法、法制史与法律哲学史等。所以这本书稿正融合了他研究领域的特点,各章分别研究了刑法哲学、刑法教义学、互联网与计算机刑法、医事刑法等,而整本书则立足于德国刑法历史、现状和未来走向。全书旁征博引,娓娓道来,既详细的介绍了德国刑法学的发展,又并不艰涩,不失为国人了解和学习德国刑法学的力作。
本书译者团队有较高的刑法学专业水准和德语水准,所以翻译质量精良,易于读者对原著知识的吸收。
内容简介
《北大中文系第一课(第二版)》集结了德国知名刑法学家埃里克·希尔根多夫教授最近二十多年研究的重要论文,分成刑法哲学、刑法教义学、互联网和计算机刑法、医事刑法和比较刑法等五编,对于我国刑法学研究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从目前来看,我国刑法学面临重大的知识转型,即从传统的以苏俄刑法知识为依托的刑法学转向以德日刑法学知识为背景的刑法学,在这一转变的过程中,原汁原味的德国刑法学理论的引进是不可或缺的。因此,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德国刑法学尤其是刑法教义学,将成为我国刑法学界学习和研究的重点。除此以外,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刑法的哲学基础(刑法哲学)以及新兴的刑法学前沿(比如互联网计算机刑法、医事刑法等)的研究还相当薄弱,因此在这些领域也有必要向德国学习借鉴。
《北大中文系第一课(第二版)》可以为读者提供了解德国刑法学的前沿性知识的重要素材,不仅适合于专门学习和研究刑法学的学生学者使用,而且适合从事法理学、互联网计算机法律、医事法和比较法的学生学者阅读。
作者简介
埃里克·希尔根多夫,德国知名刑法学家,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院长,刑法学、信息法学与法律信息学教席教授;北京大学客座教授。他是目前德国刑法学者中研究视野较为宽阔、较具国际视野的研究者之一,是罕有的同时拥有哲学博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的学者。
精彩书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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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德国刑法学:从传统到现代
目录
第一编 刑 法 哲 学
第一章 德国法学基础研究的现状
第二章 1975—2005年德国刑法发展之考察
第三章 德国刑法学的学派构建
——法学社会学的一个篇章
第四章 法律与法律科学中的价值
第五章 人文主义与法
——人文主义的法:一个概览
第六章 通过非法理解法?跨文化视角
第七章 工具化禁止与人的尊严的集合理论
第八章 “人之形象”与法
第二编 刑法教义学
第九章 德国刑法学现状
第十章 刑法的体系构成
第十一章 罪刑法定原则:维护自由的工具
——论贝卡里亚和法国启蒙运动哲学中的罪刑
法定原则
第十二章 惩罚主义与法益理论
——对现代刑法理论中若干关键概念的质疑
第十三章 “风险社会的刑法”真的存在吗?
——概述
第十四章 集体决定中的因果关系问题
——以皮革喷雾剂案为例
第十五章 现代因果论意义上的“合法则性关系”
第十六章 法治国中的酷刑?
第十七章 悲惨案件:比较法视野下刑法中的极端情形与紧急状态
第十八章 互联网上的诈骗
第三编 互联网与计算机刑法
第十九章 作为现代信息法任务的网络的刑法规制
第二十章 新媒体与刑法
第二十一章 计算机刑法新论
第二十二章 Web 2.0 时代的名誉冒犯(“flaming”)
——对实然之法与应然之法的问题审视
第四编 医 事 刑 法
第二十三章 生物主义的歧途
——生物学和法律关系史之篇章
第二十四章 禁止克隆与人的尊严
——从智人到复制人?对《胚胎保护法》第6条的思考
第五编 经 济 刑 法
第二十五章 刑法合规中的基本问题:以反腐为例
——刑法合规作为刑罚的一种选择?
第六编 比 较 刑 法
第二十六章 浅析全球化与法律
——当今刑法比较的使命与方法
第二十七章 刑法与跨文化
——辩护之于德国刑法教义学文化上的
灵活性
第二十八章 从法律的发展援助到法律对话
——法律对外科学政策的序言
精彩书摘
《德国刑法学:从传统到现代》:
因此,跨学科性只有在实际上提出新的问题以及观点并有助于解决参与学科自身的问题时,才具有价值。
在法学基础研究内部,一个符合以上意义、富有成果的跨学科性工作并不是自然而然的事情。虽然在法学所隶属的社会科学领域可以发现共同的基础问题,如相当因果关系概念或价值自由的问题。随着神经科学的发展,意志自由再次成为了一个跨学科性话题。法学与其他专业,如医学,所面临的另一个共同问题领域是,一个关于国家父权主义之容许性的问题,如刑事禁止的受嘱托杀人。然而,法学家们在基础研究的背景下倾向于自我封闭。当他们洞察到相邻学科相关问题的时候,一般来说,该问题在10年或15年前就已出现:并且该洞察也受大众传媒影响,就是说,他们只洞察那些受大众传媒关注的问题。当考虑到大众传媒的关注是有选择性的,并且其选择标准不一定能体现问题的科学意义时,在法学中开辟跨学科性的通行实践就显得困难重重。它导致的后果之一就是,直到今日,与相邻学科长期而有益的交流寥寥无几。
然而,就当前法学基础研究的状况而草率地得出这种研究倾向对法律与法律教义学没有任何意义的结论无疑是错误的。不同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当今法学基础研究重新面向实质问题;它致力于一种盛行于法律教义学的客观一分析的思想风格,并且挣脱了形而上学的枷锁。因此,法学基础研究不仅具有与国际接轨的能力,而且能够产生既不同于法律教义学也不同于专业哲学的新的自我意识。当今法学基础研究只是缺少主题。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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