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1
对于民主的描述往往是很深沉的文字,仿佛没有劫难没有涅槃就没有民主。《民主的进程:影响美国法律的十宗最》却通过另外一种趣味的方式——排行榜——写尽美国法律的尊荣与诟病。那些曾占据美国法律制高点的联邦**法院大法官,用个人的智慧推动美国的民主进程;扭转历史的十大判决在法律合宪性、公共利益及军事权力与平民权利等方面改变了美国式民主;还有那些高高在上的庸才,在其位却迟滞着美国法律的进步……历数美国法治的光荣与梦想,揭开*不为人知的司法记忆,美国民主的进程跃然纸上。
了解美国最高法院是读懂美国民主发展进程的重要部分,《民主的进程:影响美国法律的"十宗最"》中开立了数个有关最高法院的榜单,以便“远近高低各不同”地领略“庐山真面目”:十位最伟大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十位最糟糕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历史上十个最佳判决;最高法院最受诟病的十个判决;十佳联邦最高法院异议意见;联邦最高法院史上十大逆转六个榜单。此外还可以读到联邦最高法院以外的伟大法官、最高法院之外的十项最伟大判决和最受诟病的十个判决三个榜单,作者除了围绕美国司法系统进行重点阐述外,还尽可能全方位展现美国法律史的内涵理路:塑造美国法的十部法律书籍;最伟大的十位律师;最重要的十场审判;最具影响力的十部法律电影排行榜。针对每个榜单,作者附以精妙绝伦的点评,而这种点评也不是普通的介绍性文字,视野之广阔与深邃,无论是普通爱好者,抑或法学专业研究者,读罢皆会有所得,整个美国最高法院的发展内在逻辑跃然纸上。
伯纳德.施瓦茨(Schwartz, Bernard),在纽约大学(New York University)法学院任教了45年之久,1992年荣誉退休,退休后被塔尔萨大学(University of Tulsa)法学院聘为杰出教授来校任职,1997年12月去世,施瓦茨是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和历史学家。周杰,1976年生,北京大学博士,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讲师。
★伯纳德施瓦茨教授在业界享有盛誉,我本人以及最高法院的其他大法官们都十分钦佩他在宪法学上的杰出造诣。鲜有法学教授的作品能与施瓦茨教授的媲美……他作品的质量堪称经典。
——美国最高法院布伦南大法官
第一部分
谁曾占据美国法律的制高点?
——十位最伟大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十位最伟大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1.约翰·马歇尔(1755~1835)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801~1835
2.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1841~1935)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902~1932
3.厄尔·沃伦(1891~1974)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953~1969
4.约瑟夫·斯托里(1779~1845)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811~1845
5.小威廉·布伦南(1906~)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956~1990
6.路易斯·登比茨·布兰代斯(1856~1941)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916~1939
7.查理斯·埃文斯·休斯(1862~1948)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910~1916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930~1941
8.雨果·拉斐特·布莱克(1886~1971)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937~1971
9.史蒂芬·J.菲尔德(1816~1899)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1863~1897
10.罗杰·布鲁克·坦尼(1777~1864)
美国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836~1864
小引
谁能登上最高法院有史以来最伟大法官的宝座?他们又凭借什么在法律世界的制高点占据一席之地?
老实讲,这世上所有的排名都不能说是完全客观的,都会或多或少受排名人自己主观价值的影响。毕竟,正如费利克斯·法兰克福特(Felix Frankfurter)大法官所说:“尚且没有这样一个公认的标尺,来评判一个人在法律世界的地位,甚至,连评判时需要衡量的各方要素都不能明确。”所以,法律不像棒球,在棒球的世界,至少还有一个平均击球数来确定泰·科布(Ty Cob)们或特德·威廉斯(Ted williamses)[ Ty Cob和Ted Williamses两人都是美国职棒大联盟的著名运动员。——译者注
]们遥遥领先的地位,而在法律界,我们甚至没有一个完全“客观的”标准来比较大法官们的优劣。
或许,我们能套用一下大法官波特·斯图尔特(Potter Stewart)关于色情出版物的精妙断语:“是的,我可能永远无法准确定义何谓色情出版物。但只要我看过之后自然就会成竹在胸。”同样,恐怕谁也无法给“伟大的大法官”一个确切定义,但是,我们读罢此书,自然能判断他们是否当得起“伟大”的名号。
以下即是依我的判断所列出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史以来最伟大的十位大法官,并陈述他们获此殊荣的理由。另外有些大法官登上了我总结的其他一些最佳名单,遗憾的是我却没能将他们纳入本人的“十佳”之列,其具体原因我也会一一道来。本章结尾,我会为我的名单作一个总结,阐明是哪些因素决定了某位法官能否登入这座先贤祠。
1.约翰·马歇尔
在所有美国最高法院最伟大法官的列举中,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1755~1835)的榜首地位都无可动摇。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是如此描述他的:“如果选出一个人来代表美国法律,无论是他的忠实拥趸,还是怀疑者,恐怕都不会质疑约翰·马歇尔的当选。惟此一人,别无他选。”而且,这位首席大法官在文献中被提及的频率,远远高于其他任何大法官。他不仅是宪法的解释者,同时也是其撰写者和创造者。美国总统詹姆斯·A.加菲尔德(James A. Garfield)曾说过“马歇尔不仅造就了宪法的文本,也赋予了宪法的权威;他不仅搭建了宪政的框架,而且还给了其血肉和灵魂。”
对马歇尔而言,宪法实施切忌形式主义,而应根据建国先贤们的首要初衷来实行,即建立一个政府享有必要权力的国家。他所做的最重要的三个判决保证了联邦政府拥有必要的权力:“马伯里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1803),确定了宪法至上和司法权对法律合宪性的审查权;“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McCulloch v. Maryland,1819),确定了联邦权力并不限制于宪法的列举范围;“吉本斯诉奥格登案”(Gibbons v. Ogden,1824),为联邦管理商业的权力作出了宽泛解释。
我们可以从他的一句影响深远的法律意见中领略到马歇尔法哲学观念的关键所在:“我们永远也不能忘记,我们所解读的是一部宪法。”法兰克福特大法官如此评价马歇尔的这句话:“这是有关美国宪法的最重要的一句话。”马歇尔的这句名言奠定了宪法解释的基调,用法兰克福特的话来说,宪法就是应该被解读为“一个小型的保险条款,面向难以预测不可限量的未来而仅对政府的框架作出规定”。
马歇尔认定宪法应当为国家和政府的高效运行奠定法律基础。与同时代其他法律人的不同之处在于,马歇尔视法律为获致他所偏好的政治和经济境界的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美国法形成发展的时代,马歇尔无疑是奉行结果导向原则的法官典范。
毫无疑问,马歇尔是最伟大的法律推理者之一。其永远的第一原则是:一旦接受了某一观点,则可经严密逻辑之推演,最终指向其所偏好的结论。正如本杰明·卡多佐(Benjamin N. Cardozo)所说:“观察那些从前提到结论的推理,会发现这个过程相当缜密客观而不带个人的想法。令人感喟那确是不加感情因素的必然性的过程。”
这种假象甚至迷惑了马歇尔最强大的攻击者们。一位批评者气急败坏地评论道:“错了,彻头彻尾都是错的,但没有一个美国人知道为什么错了或者错在哪儿。”同时代的作家如斯说:“马歇尔即是用逻辑原理统御世界者。”马歇尔的司法观点反映出他逻辑家的本质,在那个三段论大行其道的年代,他用宏大的笔触建立了一个如此完备的逻辑体系使同时代的批评家都哑口无言。然而,对于马歇尔来说,逻辑或者法律,都不过是一种工具而已。确实,这位首席大法官的司法观点可说是霍姆斯那句著名格言的绝佳写照:“法律的生命从来不是逻辑,而是经验。”比之其他任何法官,马歇尔更善于依照霍姆斯所谓的“时代的需求”来锻造他的法律裁判。与宪法一样,法律是一个整体,是马歇尔的工具;公法也好,私法也罢,都可以被马歇尔用来浇铸至未来国家主义新国度政治和经济的理论基础之中。
与托马斯·杰斐逊相比,虽然马歇尔的愿景算是相对保守的,但是他们对美国政体却有着不同的见解。马歇尔入木三分地概括杰斐逊式的作风具有一种横扫一切的架势。在1815年的一封信中,马歇尔如此写道:“世人公认民主是政治智慧的最完美杰作而平等则是民主制度运转的支点。”随着年龄的增长,马歇尔愈加认同平等价值并为其传播而斗争,其中最著名的成就当属1829年和1830年的《维吉尼亚公约》(Virginia Convention)。在同一封信中,他写道:“平等者,要求人在物有富余之时,能分与其急需之同胞。”
不过,如果说马歇尔反对杰斐逊式和杰克逊式民主的斗争注定要失败的话,那么他那更具广泛意义的抗争——对自己法律理念的维护,则取得了完全的胜利。即使是对美国法律只有粗浅认识的人也知道,马歇尔的宪法理念曾经主导了美国最高法院的法理观。另外,马歇尔的法庭判决使普通法与不断扩张的市场经济相适应,开辟了在实业前景之下的私法重塑之路。个人的行动自由和意志自由成为了法律的最终目的,恰如其成为了社会发展的最终目的一样。法律成为征服这片新大陆的首要工具,也成为经济向社会各阶层开放的首要手段。本段的总结似乎有些自相矛盾,马歇尔可能曾经是杰斐逊或杰克逊式民主的反对者,但同时,他的法律观念为法律制度奠定了宪政的基石,从而以此在社会上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机会和平等。
2.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
历史上最高法院所有联席大法官当中,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1841~1935)是最具影响力的一位。前面谈论马歇尔的时候,我已经引用过了霍姆斯的一句话,“如果选出一个人来代表美国法律,那么此人只能是约翰·马歇尔。”其实,如果要选出代表美国法律的二号人物的话,大多数人会同意霍姆斯获此殊荣,因为正是他订立了现代法学的诸项议程。霍姆斯不仅在法律世界占据一席之地,同时他本身也成为了一个传奇:在他的时代和他之后的岁月里,这位“来自奥林匹亚的北方佬”[ 即Yankee from Olympus,一部在美国长久畅销的关于霍姆斯的传记,作者Catherine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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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书包装完好,内容自不必说,能够评出十最,还能简要精辟的给出理由,自然得好好阅读一番,而且内容扩大到律师这个法律共同体,折射出法律在社会中的运作。
评分学法律的人应该好好看看。不学法律的人更要好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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