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23
對於民主的描述往往是很深沉的文字,仿佛沒有劫難沒有涅槃就沒有民主。《民主的進程:影響美國法律的十宗最》卻通過另外一種趣味的方式——排行榜——寫盡美國法律的尊榮與詬病。那些曾占據美國法律製高點的聯邦**法院大法官,用個人的智慧推動美國的民主進程;扭轉曆史的十大判決在法律閤憲性、公共利益及軍事權力與平民權利等方麵改變瞭美國式民主;還有那些高高在上的庸纔,在其位卻遲滯著美國法律的進步……曆數美國法治的光榮與夢想,揭開*不為人知的司法記憶,美國民主的進程躍然紙上。
瞭解美國最高法院是讀懂美國民主發展進程的重要部分,《民主的進程:影響美國法律的"十宗最"》中開立瞭數個有關最高法院的榜單,以便“遠近高低各不同”地領略“廬山真麵目”:十位最偉大的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十位最糟糕的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最高法院曆史上十個最佳判決;最高法院最受詬病的十個判決;十佳聯邦最高法院異議意見;聯邦最高法院史上十大逆轉六個榜單。此外還可以讀到聯邦最高法院以外的偉大法官、最高法院之外的十項最偉大判決和最受詬病的十個判決三個榜單,作者除瞭圍繞美國司法係統進行重點闡述外,還盡可能全方位展現美國法律史的內涵理路:塑造美國法的十部法律書籍;最偉大的十位律師;最重要的十場審判;最具影響力的十部法律電影排行榜。針對每個榜單,作者附以精妙絕倫的點評,而這種點評也不是普通的介紹性文字,視野之廣闊與深邃,無論是普通愛好者,抑或法學專業研究者,讀罷皆會有所得,整個美國最高法院的發展內在邏輯躍然紙上。
伯納德.施瓦茨(Schwartz, Bernard),在紐約大學(New York University)法學院任教瞭45年之久,1992年榮譽退休,退休後被塔爾薩大學(University of Tulsa)法學院聘為傑齣教授來校任職,1997年12月去世,施瓦茨是美國著名的法學傢和曆史學傢。周傑,1976年生,北京大學博士,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講師。
★伯納德施瓦茨教授在業界享有盛譽,我本人以及最高法院的其他大法官們都十分欽佩他在憲法學上的傑齣造詣。鮮有法學教授的作品能與施瓦茨教授的媲美……他作品的質量堪稱經典。
——美國最高法院布倫南大法官
第一部分
誰曾占據美國法律的製高點?
——十位最偉大的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十位最偉大的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1.約翰·馬歇爾(1755~1835)
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801~1835
2.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1841~1935)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1902~1932
3.厄爾·沃倫(1891~1974)
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953~1969
4.約瑟夫·斯托裏(1779~1845)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1811~1845
5.小威廉·布倫南(1906~)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1956~1990
6.路易斯·登比茨·布蘭代斯(1856~1941)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1916~1939
7.查理斯·埃文斯·休斯(1862~1948)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1910~1916
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930~1941
8.雨果·拉斐特·布萊剋(1886~1971)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1937~1971
9.史蒂芬·J.菲爾德(1816~1899)
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1863~1897
10.羅傑·布魯剋·坦尼(1777~1864)
美國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1836~1864
小引
誰能登上最高法院有史以來最偉大法官的寶座?他們又憑藉什麼在法律世界的製高點占據一席之地?
老實講,這世上所有的排名都不能說是完全客觀的,都會或多或少受排名人自己主觀價值的影響。畢竟,正如費利剋斯·法蘭剋福特(Felix Frankfurter)大法官所說:“尚且沒有這樣一個公認的標尺,來評判一個人在法律世界的地位,甚至,連評判時需要衡量的各方要素都不能明確。”所以,法律不像棒球,在棒球的世界,至少還有一個平均擊球數來確定泰·科布(Ty Cob)們或特德·威廉斯(Ted williamses)[ Ty Cob和Ted Williamses兩人都是美國職棒大聯盟的著名運動員。——譯者注
]們遙遙領先的地位,而在法律界,我們甚至沒有一個完全“客觀的”標準來比較大法官們的優劣。
或許,我們能套用一下大法官波特·斯圖爾特(Potter Stewart)關於色情齣版物的精妙斷語:“是的,我可能永遠無法準確定義何謂色情齣版物。但隻要我看過之後自然就會成竹在胸。”同樣,恐怕誰也無法給“偉大的大法官”一個確切定義,但是,我們讀罷此書,自然能判斷他們是否當得起“偉大”的名號。
以下即是依我的判斷所列齣的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有史以來最偉大的十位大法官,並陳述他們獲此殊榮的理由。另外有些大法官登上瞭我總結的其他一些最佳名單,遺憾的是我卻沒能將他們納入本人的“十佳”之列,其具體原因我也會一一道來。本章結尾,我會為我的名單作一個總結,闡明是哪些因素決定瞭某位法官能否登入這座先賢祠。
1.約翰·馬歇爾
在所有美國最高法院最偉大法官的列舉中,約翰·馬歇爾(John Marshall,1755~1835)的榜首地位都無可動搖。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是如此描述他的:“如果選齣一個人來代錶美國法律,無論是他的忠實擁躉,還是懷疑者,恐怕都不會質疑約翰·馬歇爾的當選。惟此一人,彆無他選。”而且,這位首席大法官在文獻中被提及的頻率,遠遠高於其他任何大法官。他不僅是憲法的解釋者,同時也是其撰寫者和創造者。美國總統詹姆斯·A.加菲爾德(James A. Garfield)曾說過“馬歇爾不僅造就瞭憲法的文本,也賦予瞭憲法的權威;他不僅搭建瞭憲政的框架,而且還給瞭其血肉和靈魂。”
對馬歇爾而言,憲法實施切忌形式主義,而應根據建國先賢們的首要初衷來實行,即建立一個政府享有必要權力的國傢。他所做的最重要的三個判決保證瞭聯邦政府擁有必要的權力:“馬伯裏訴麥迪遜案”(Marbury v. Madison,1803),確定瞭憲法至上和司法權對法律閤憲性的審查權;“麥卡洛剋訴馬裏蘭州案”(McCulloch v. Maryland,1819),確定瞭聯邦權力並不限製於憲法的列舉範圍;“吉本斯訴奧格登案”(Gibbons v. Ogden,1824),為聯邦管理商業的權力作齣瞭寬泛解釋。
我們可以從他的一句影響深遠的法律意見中領略到馬歇爾法哲學觀念的關鍵所在:“我們永遠也不能忘記,我們所解讀的是一部憲法。”法蘭剋福特大法官如此評價馬歇爾的這句話:“這是有關美國憲法的最重要的一句話。”馬歇爾的這句名言奠定瞭憲法解釋的基調,用法蘭剋福特的話來說,憲法就是應該被解讀為“一個小型的保險條款,麵嚮難以預測不可限量的未來而僅對政府的框架作齣規定”。
馬歇爾認定憲法應當為國傢和政府的高效運行奠定法律基礎。與同時代其他法律人的不同之處在於,馬歇爾視法律為獲緻他所偏好的政治和經濟境界的手段。從這個意義上講,在美國法形成發展的時代,馬歇爾無疑是奉行結果導嚮原則的法官典範。
毫無疑問,馬歇爾是最偉大的法律推理者之一。其永遠的第一原則是:一旦接受瞭某一觀點,則可經嚴密邏輯之推演,最終指嚮其所偏好的結論。正如本傑明·卡多佐(Benjamin N. Cardozo)所說:“觀察那些從前提到結論的推理,會發現這個過程相當縝密客觀而不帶個人的想法。令人感喟那確是不加感情因素的必然性的過程。”
這種假象甚至迷惑瞭馬歇爾最強大的攻擊者們。一位批評者氣急敗壞地評論道:“錯瞭,徹頭徹尾都是錯的,但沒有一個美國人知道為什麼錯瞭或者錯在哪兒。”同時代的作傢如斯說:“馬歇爾即是用邏輯原理統禦世界者。”馬歇爾的司法觀點反映齣他邏輯傢的本質,在那個三段論大行其道的年代,他用宏大的筆觸建立瞭一個如此完備的邏輯體係使同時代的批評傢都啞口無言。然而,對於馬歇爾來說,邏輯或者法律,都不過是一種工具而已。確實,這位首席大法官的司法觀點可說是霍姆斯那句著名格言的絕佳寫照:“法律的生命從來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比之其他任何法官,馬歇爾更善於依照霍姆斯所謂的“時代的需求”來鍛造他的法律裁判。與憲法一樣,法律是一個整體,是馬歇爾的工具;公法也好,私法也罷,都可以被馬歇爾用來澆鑄至未來國傢主義新國度政治和經濟的理論基礎之中。
與托馬斯·傑斐遜相比,雖然馬歇爾的願景算是相對保守的,但是他們對美國政體卻有著不同的見解。馬歇爾入木三分地概括傑斐遜式的作風具有一種橫掃一切的架勢。在1815年的一封信中,馬歇爾如此寫道:“世人公認民主是政治智慧的最完美傑作而平等則是民主製度運轉的支點。”隨著年齡的增長,馬歇爾愈加認同平等價值並為其傳播而鬥爭,其中最著名的成就當屬1829年和1830年的《維吉尼亞公約》(Virginia Convention)。在同一封信中,他寫道:“平等者,要求人在物有富餘之時,能分與其急需之同胞。”
不過,如果說馬歇爾反對傑斐遜式和傑剋遜式民主的鬥爭注定要失敗的話,那麼他那更具廣泛意義的抗爭——對自己法律理念的維護,則取得瞭完全的勝利。即使是對美國法律隻有粗淺認識的人也知道,馬歇爾的憲法理念曾經主導瞭美國最高法院的法理觀。另外,馬歇爾的法庭判決使普通法與不斷擴張的市場經濟相適應,開闢瞭在實業前景之下的私法重塑之路。個人的行動自由和意誌自由成為瞭法律的最終目的,恰如其成為瞭社會發展的最終目的一樣。法律成為徵服這片新大陸的首要工具,也成為經濟嚮社會各階層開放的首要手段。本段的總結似乎有些自相矛盾,馬歇爾可能曾經是傑斐遜或傑剋遜式民主的反對者,但同時,他的法律觀念為法律製度奠定瞭憲政的基石,從而以此在社會上創造瞭前所未有的機會和平等。
2.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
曆史上最高法院所有聯席大法官當中,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1841~1935)是最具影響力的一位。前麵談論馬歇爾的時候,我已經引用過瞭霍姆斯的一句話,“如果選齣一個人來代錶美國法律,那麼此人隻能是約翰·馬歇爾。”其實,如果要選齣代錶美國法律的二號人物的話,大多數人會同意霍姆斯獲此殊榮,因為正是他訂立瞭現代法學的諸項議程。霍姆斯不僅在法律世界占據一席之地,同時他本身也成為瞭一個傳奇:在他的時代和他之後的歲月裏,這位“來自奧林匹亞的北方佬”[ 即Yankee from Olympus,一部在美國長久暢銷的關於霍姆斯的傳記,作者Catherine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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