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明清揚州鹽官與揚州鹽商》以史為敘,闡述瞭明清揚州的鹽官設置、職能以及社會責任,翔實地敘述瞭揚州鹽商作為中國封建社會晚期的商幫是在一定的曆史條件下産生、發展,達到鼎盛的,剖析瞭揚州鹽商衰弱的曆史客觀、主觀原因。《明清揚州鹽官與揚州鹽商》既解析瞭揚州鹽商與明清皇權、官府之間官商勾結的曆史事實,又客觀敘述瞭揚州鹽商在揚州及其傢鄉的社會經濟發展中起到的積極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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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前言
第一編
明清揚州鹽官
一、明代揚州鹽官
二、清代揚州鹽官
明清揚州鹽商
一、揚州鹽商發軔於西漢,而不是唐朝
二、唐朝揚州鹽商已成為取得鹽籍的專業商人
三、北宋揚州鹽商為手持鹽鈔的引商
四、元代實行商運商銷,兩淮鹽的産銷量最大,運銷兩淮鹽的揚州鹽商鹽務異常繁忙
五、明代揚州鹽商
六、清代揚州鹽商
第二編
揚州鹽商與清代皇權
一、封建專製社會官官相護,揚州鹽商麵對鹽官及勢要的盤剝,唯一之途是尋求權力更高的政治勢力,藉助皇權之力,披著“恩賞”的外衣,纔能在封建官僚勢力壓榨下的夾縫中生存
二、在皇帝的關照下,即使平日裏百般擠壓揚州鹽商的鹽官們麵對那些受過皇權眷顧的揚州鹽商,也須行讓三分之禮
三、揚州鹽商深信拿齣自己利益的一部分給皇帝,能換取更多的好處
四、揚州鹽商捐輸的主要對象是軍需、河工、賑災三類,此為中國古代社會的“大政”。從這一意義上講,揚州鹽商巨資捐輸也是為朝廷、天下百姓分憂的迴報社會之舉
五、皇室年節、壽日、慶典、巡幸等方麵所需資金,常以“備公”的名義嚮揚州鹽商們索取
六、揚州鹽商捐輸之外的行為主要包括建義倉、建粥鋪、賑濟貧民等,時人稱之為“善舉”
七、在封建帝製社會背景下,揚州鹽商常以捐輸報效的方式嚮專製皇權主動靠攏獻媚,這錶明瞭鹽商既是鹽業經濟上的特權者,同時也是封建政權的依附者,這是封建專製製度下官商群體的典型特徵
八、乾隆皇帝對兩淮鹽務“三案”中的揚州鹽商從輕發落,很明顯的反映齣皇權與鹽商的微妙關係
九、對揚州鹽商的報效行為予以“恩賞”,以賞賜官銜為主。因此,有清一代各類“紅項商人”層齣不窮
十、皇帝常常通過鹽課的緩、免、帶措施,來錶現對揚州鹽商的“優恤”
十一、清代皇帝針對鹽商實行“加斤增息加耗等措施來增加鹽商的利潤,以換取自己的更大利潤
十二、“帑幣”——“萬歲爺的本錢”,實為“高利貸資本”,是皇權對鹽商的一種剝削,也是造成揚州鹽商由盛轉衰的主要原因
十三、清代揚州鹽商與皇權之間的非正常“互利勾結”關係,既助長瞭社會買官鬻爵的風氣,又助長瞭皇帝驕奢淫逸的風氣
第三編
揚州鹽商與揚州鹽官
一、“視淮揚為利藪,是以藉名求索”。揚州鹽官以強製性勒索攤派的鹽務浮費壓榨揚州鹽商
二、“官以商之富也,而腹之;商以官之可以護己也,而豢之”。揚州鹽商挾資結交鹽官,以求在封建官府的庇護下從事壓低進價、短斤摻假、哄抬賣價的非法經營行為,謀取暴利
三、對於鹽官的浮費勒索,兩淮總商為瞭從中謀取私利,極力迎閤、“假公濟私”、“巧混侵吞”
四、揚州鹽商與鹽官換帖聯姻,結成兒女親傢或姻親關係
五、揚州鹽商與鹽官閤夥辦鹽,形成利益共同體
六、揚州鹽官成為揚州鹽商非法經營的庇護者
七、揚州鹽商與鹽官以利益為紐帶的相互勾結,嚴重敗壞瞭清代官場風氣
八、厘清官商關係,是走嚮法治中國的重要一步
附錄一 漢代揚州職官錶
西漢職官
國王
纔日
太守
東漢職官
國王
太守
附錄二 專商引岸
一、引岸製的沿革
二、引票引岸製度的形成
鹽引票製概述
第一項 鹽引之定義
第二項 引票之分類
第三項 引廳之紊雜
第四項 引商與票商之區彆
第五項 票本之淵源
清末民初鹽務積弊概況
附錄三
附錄四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明清揚州鹽官與揚州鹽商》:
四、元代實行商運商銷,兩淮鹽的産銷量最大,運銷兩淮鹽的揚州鹽商鹽務異常繁忙元至元十三年(1276),元軍占領揚州,揚州從此歸元朝統治。是年,元朝在揚州置江淮行省。元至元十四年(1277),元廷在揚州設立江淮都轉運鹽使司(又稱兩淮鹽運司),隸屬於行省,全麵接收宋朝的淮南鹽場,管理鹽的生産和流通等鹽政事務。
元代兩淮鹽的運銷方式主要是商運商銷。
商運商銷有兩種方式。一種稱為行鹽法,這是兩淮鹽運的最主要的運銷方式。這種方式就是商人必須先到鹽運司交錢購買鹽引,然後憑鹽引支鹽、運輸和銷售。鹽引是商人支鹽、運鹽和售鹽的憑證。一張鹽引可以支鹽400斤。具體過程是:商人到鹽運司先提齣購買鹽引的申請,然後交納“正課”(規定的每引鹽價)和各種附加費,領取鹽引。鹽引的正麵填寫鹽商姓名和年月,鹽引的背麵有“墨印批鑿:某路某客赴某場(倉)支查官鹽一引重四百斤”字樣並加蓋鹽運司印章。商人持鹽引到指定的鹽場(倉)支鹽,經過核對確實,登記在冊,並在鹽引上加蓋齣倉批驗印記後領取引鹽。每引實際給稱410斤,其中10斤供損耗用,每引鹽分兩袋驗裝。商人從場倉支取的食鹽在運銷過程中須經過兩淮鹽司設置的批驗所(如真州、采石批驗所)檢查。檢查的主要內容是鹽引是否真實,鹽袋有無超重,有無夾帶私鹽。商人在運輸過程中引鹽不能相離,否則即以私鹽治罪。除鹽引外,商人還必須攜帶“水程”,也就是運鹽路綫的憑證,這是在買鹽時說明銷售地點並由鹽司發給的。鹽運達目的地後,由所在地方官查明鹽引、鹽袋數目、號名,與“水程”相符,方許販賣。鹽賣畢後,商人必須隨即退引,限五日赴所在官廳繳納,並將“水程”同交。若違限不繳,則以私鹽罪論處。商人退引後,地方官“隨即塗抹,每季申解鹽司收管”。
兩淮鹽的運銷除行鹽法外,還有一種“入粟中鹽”的形式。此法同於宋代的摺中法,即商人在邊地或政府指定的地方交納糧食換取鹽引,然後取鹽販賣。如元統一後,西北濛古諸王起兵叛亂,元在北方邊境屯駐重兵,為瞭解決邊地軍糧的供應,元政府便募民入粟塞下,“以江淮長蘆鹽引償之”。
當時,揚州成為瞭鹽商集中的地方。鹽商運至揚州東關的鹽,“俱於城河內停泊,聽候通放,不下三四十萬引”。鹽船高度集中密布,擁擠不堪,造成鹽主不能照管,船戶恣意侵盜,鹽商無利可圖,從而造成官府稅收的減少。為緩和矛盾,兩淮鹽運使司鼓勵鹽商在揚州東關城外的沿河兩岸賃買土地,“起造倉房,支運鹽袋到場,籍定資次,貯置倉內,以俟通放。臨期用船,載往真州發賣”。一些鹽商非常富有,元人餘闕在《青陽集》中寫到他看到的鹽商,“輿馬之華,宮廬之侈,封君莫之過也”。
……
前言/序言
鹽為百味之祖,是人類生産生活過程中重要的物質資料。在古老的中國,由鹽繁衍齣來的鹽業文明始終是一股洪流,奔騰於曆史發展的長河中,經久不息。農業文明時代,鹽業的繁榮與否關係著一個國傢的興衰存亡。
揚州,這座與鹽有著韆絲萬縷關係的城市,已經悄然走過兩韆五百年的歲月,鹽盛城盛,鹽衰城衰,鹽文化始終鎸刻在這座城市的靈魂深處,幾經塵世蕩滌,卻依然熠熠生輝。揚州城的曆史可以說是一段鹽業發展史,揚州的鹽業在明清兩代達到瞭曆史上的高峰。鹽業的發展離不開揚州鹽官與鹽商,因此瞭解明清時期揚州的鹽官與鹽商的發展情況,是研究揚州鹽稅曆史文化的一個重要途徑。
揚州在我國鹽業發展史上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直到明代,其仍是兩淮鹽業的運營中心。隨著明朝的正式建立,鹽官製度逐漸完善。明帝硃元璋在占領兩淮鹽場伊始‘,就承襲元製,於揚州置兩淮都轉運鹽使司,徵收鹽課,籌集軍需。之後又在兩淮都轉運鹽使司下設泰州、淮安、通州三個分司。此外,明政府亦在兩淮鹽區推行禦史巡鹽製,監察鹽政事務。
到瞭清代,因為“清之鹽法,大率因明製而損益之”,清襲明製,所以明代的綱運製度、鹽務機構、鹽官設置也被清政府所繼承下來。不過,清代的官督商銷管理體製較明代更趨完備。清政府對鹽實行控製性專賣,進一步實施引鹽製,管理鹽的産、運、銷,掌握鹽價的製定,緝孥私鹽之行銷,構成官督商銷的主要內容。
有清一代,隨著揚州鹽業的迅速發展,鹽政製度逐漸完善,管理鹽務的官員也日益增多,既有專職鹽務官,又有兼管官。兼管官中最重要的官員是鹽法道。銷鹽省的鹽法道,主要掌引鹽的疏通銷售和緝私之事。兩淮鹽區的專職鹽官主要有兩淮鹽政、鹽運史,他們為管理兩淮鹽務的兩個大的專職鹽務官。其下屬或與其相關而駐揚州之外的分掌各具體鹽務的官員還有淮南鹽、淮北鹽、鹽運司分司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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