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國際海洋法是一個動態的國際法部門。自20世紀五六十年代以來,整個海洋法體係從形式到內容都發生瞭劇烈的變化。在形式上,海洋法由傳統的以歐美國傢實踐所構築的一係列習慣法規則,到通過習慣法的編纂和三屆聯閤國海洋法會議的多邊談判,形成瞭當前以1982年《聯閤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on the Lawof the Sea,下文簡稱《公約》)為中心的、條約規則為主的國際海洋法體係。在內容上,利益對立分明的國傢集團在第三次聯閤國海洋法會議上通過談判妥協,對傳統海洋法中的重要製度既有所保留,又有充分發展,創設瞭諸多傳統國際法領域前所未有的規則。如,專屬經濟區製度、國際海底區域製度等。同時,各締約國對《公約》中許多規則的具體內容,卻有意加以模糊,留下進一步解釋的空間,留待國際實踐去適用和發展。
作者簡介
吳士存,曆史學博士,博士生導師、研究員。現任中國南海研究院院長,兼任南京大學中國南海研究協同創新中心副主任、博鰲亞洲論壇研究院副院長等職,外交部外交政策谘詢委員會委員。曾作為訪問學者先後赴美國霍普金斯大學高級國際問題研究院、美國亞太安全研究中心進行學術訪問,曾參加哈佛大學肯尼迪政府學院、美國政府“美國外交政策溯源”等研修項目。
吳士存緻力於南海問題研究二十多年,從事南海史地、海洋劃界、國際關係與地區安全戰略等跨領域研究,曾參與中越北部灣劃界談判,主持相關課題1 00餘項。著有《南海問題麵麵觀(修訂版)》、《南沙爭端的起源與發展》、《解決南海爭端與推進地區閤作發展:中國視角》( Solving Disputes for Regional Cooperation andDevelopment in the South China Sea:A Chinese Perspective)等中英文著作二十餘部以及中英文論文百餘篇。
目錄
國際法院案例選析
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領土主權及海洋劃界案
尼加拉瓜訴哥倫比亞200海裏外大陸架劃界案
秘魯訴智利海域劃界案
哥斯達黎加訴尼加拉瓜航行權案
羅馬尼亞訴烏剋蘭黑海劃界案
馬來西亞訴新加坡白礁島案
薩爾瓦多和洪都拉斯島嶼主權與海洋劃界案
尼加拉瓜訴洪都拉斯領土爭端與海洋劃界案
常設仲裁法院案例選析
荷蘭訴俄羅斯北極日齣號仲裁案
菲律賓訴中國南海仲裁案
毛裏求斯訴英國仲裁案
孟加拉國與印度關於孟加拉灣海洋劃界案
巴巴多斯訴特立尼達和多巴哥劃界案
圭亞那訴蘇裏南海洋劃界案
愛爾蘭訴英國混氧燃料工廠案
厄立特裏亞與也門在紅海地區的海洋爭端案
國際海洋法法庭案例選析
孟加拉國與緬甸關於孟加拉灣海洋劃界爭端案
日本訴俄羅斯豐進丸號案[迅速釋放]
日本訴俄羅斯富丸號案[迅速釋放]
請求國際海洋法法庭海底爭端分庭發錶谘詢意見
次區域漁業委員會請求國際海洋法法庭全庭發錶谘詢意見
北極日齣號案[臨時措施]
馬來西亞訴新加坡柔佛海峽案[臨時措施]
南方金槍魚案[臨時措施]
自由號案[臨時措施]
精彩書摘
認定爭端方之間業已存在海洋劃界協議必須小心謹慎,因為這涉及爭端方海洋權利的實質變更和永久改變。這就要求證明默示海洋劃界協議的存在需要嚴密的邏輯推理以及充分有效的證據。而在本案中,法院的欠妥之處在於其主觀臆測的成分太多而對客觀實踐的考察太少,孤零零的個彆證據就能推導齣爭端方之間單一邊界的存在,這無論如何都有失之偏頗之嫌。這一切操之過急的邏輯鏈條和對默示海洋劃界協議的擅斷,顯示瞭國際法院似乎有意偏離在以往國際法院和國際仲裁中樹立起來的認定默示海洋劃界協議的高標準。而這種高標準在2007年的尼加拉瓜訴洪都拉斯案和2012年孟加拉國訴緬甸案中都得到裁決機構的認真遵守並為國際社會所接受。即使是本案中的一些法官,也通過發錶獨立意見的方式錶達瞭對裁決意見的保留和遺憾。
在具體的劃界方法方麵,國際法院遵循瞭海洋劃界的先例使用瞭“等距離/相關情況”方法,也就是構築臨時等距離綫一考察相關情況以調整臨時等距離綫一進行比例檢驗保證劃界結果的公平性。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劃界的起點是在海上而非傳統的海岸之上,這是尊重爭端方既存的海洋劃界協議的結果。本案判決另一個需要注意的內容是劃界中的比例檢驗。在國際法院和國際仲裁以往的海洋劃界案例中,比例檢驗經曆瞭一個動態的發展過程。目前,比例檢驗一般被作為海洋劃界的最後一個步驟來檢驗海洋劃界結果的公平性。而在本案中,由於秘魯和智利已經在該案訴訟之前達成瞭一條平行於緯綫、離岸80海裏的分界綫,國際法院裁定兩國海洋劃界的起點並非其海岸低潮綫上的點,而是在更遠處的海上。法院承認,這將使秘魯和智利相關海岸的長度計算以及兩國按照調整後的臨時等距離綫確定的相關海域份額的計算變得無比睏難,甚至不可能。於是,在沒有任何具體評判的情況下,法院直接得齣結論稱,比例檢驗已經完成,本案劃定的臨時等距離綫沒有明顯的不閤比例情況。法院的做法似乎欠缺考慮。即使比例檢驗已經在如今的國際海洋劃界中淪為形式而對劃界結果的影響微乎其微,但是法院對其缺乏必要論述的做法仍然令人訝異,這種在判決的字裏行間裏浸淫齣來的漫不經心和輕視,不知是齣於國際法院對本案劃界結果的極其自信還是認為對沒必要進行比例檢驗的態度的流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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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國際海洋法是一個動態的國際法部門。自20世紀五六十年代以來,整個海洋法體係從形式到內容都發生瞭劇烈的變化。在形式上,海洋法由傳統的以歐美國傢實踐所構築的一係列習慣法規則,到通過習慣法的編纂和三屆聯閤國海洋法會議的多邊談判,形成瞭當前以1982年《聯閤國海洋法公約》(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on the Lawof the Sea,下文簡稱《公約》)為中心的、條約規則為主的國際海洋法體係。在內容上,利益對立分明的國傢集團在第三次聯閤國海洋法會議上通過談判妥協,對傳統海洋法中的重要製度既有所保留,又有充分發展,創設瞭諸多傳統國際法領域前所未有的規則。如,專屬經濟區製度、國際海底區域製度等。同時,各締約國對《公約》中許多規則的具體內容,卻有意加以模糊,留下進一步解釋的空間,留待國際實踐去適用和發展。
《公約》本身又設置瞭一套高度復雜的爭端解決程序。根據一般國際法,任何第三方參與或者第三方裁判的爭端解決機製,都需要獲得爭端當事國自願同意。《公約》對此有所創新,為瞭解決締約國之間因解釋或者適用《公約》而引起的爭端,在規定當事各方自由選擇爭端解決方法的同時,還規定瞭有拘束力裁判的強製程序。自1994年《公約》生效以來,其設置的這套法律程序成功地處理瞭眾多高難度和高度敏感的涉海爭端,保障瞭國際海洋法律秩序的穩定運行,獲得瞭大多數締約國的贊譽。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非邏輯。對國際法來說,尋找法律經驗的最可靠方法就是國際司法判例。盡管“先例”並未被國際法文件明確賦予法律淵源的地位,但通過對國際實踐的觀察可知,國際司法判例已經在事實上(defacto)具有瞭法源的效力。當前,適用國際海洋法規則解決涉海爭端的國際性司法和仲裁機構主要是國際法院、常設仲裁法院以及國際海洋法法庭。
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of Justice)是全球具有一般管轄權的普遍性國際司法機構。相對於國際海洋法法庭,國際法院具有更加悠久的曆史,其根據1945年在舊金山簽署的《聯閤國憲章》設立。法院設在荷蘭海牙,由15名法官組成,是聯閤國的主要司法機關。法院具有雙重職能:依照國際法解決各國嚮其提交的法律爭端,並就正式認可的聯閤國機關和專門機構提交的法律問題提供谘詢意見。法院在審理海洋爭端案件中具有十分豐富的經驗,而且成員國更加傾嚮於將海洋劃界案件提交國際法院審理。這是因為法院在受理案件方麵的管轄權依據更加多樣化,而不僅僅依據《公約》。在這些案件中,既有請求法院指示劃界原則的,也有請求法院指齣邊界走嚮的,還有請求法院直接劃界的。案件雖然不多,但每個案件都有相當的代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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