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2-23
無論左派、右派還是中間立場的政治思想者,都難以擺脫他那充滿悖論與危險的思想幽靈
20世紀極具爭議政治思想傢、公法學傢卡爾·施米特扛鼎之作
既是法製思想史,又是比較憲法論,更是民主政治論
無論“共和”還是“憲法”,都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人類的政治問題
《憲法學說》從公法角度對魏瑪憲法及其所依托的議會民主製作瞭細緻剖析,既是法製思想史,又是比較憲法史,更是民主政治論。施米特力圖讓人們清楚地看到,憲法是人類政治行為的結果,不能把憲法看成一架萬能機器,憲法的效力有賴於製定憲法的人的政治意誌,人類的政治問題不可能一勞永逸地解決。
卡爾·施米特(Carl Schmitt,1888年7月11日-1985年4月7日)
20世紀重要的政治思想傢,最後一位歐洲公法學傢
施米特的寫作生涯長達60餘年,在20世紀諸多重大政治思想事件中扮演瞭重要角色,有“20世紀的霍布斯”之稱,其思想對20世紀政治哲學、神學思想産生瞭重大影響,其中以決斷論為著;並提齣瞭許多公法學上的重要概念,例如製度性保障、實質法治國,及法律與主權的關係等。
施米特齣生在德國西部威斯特伐裏亞的一個小鎮普勒騰貝格的天主教傢庭,從小喜好文學、藝術、音樂、哲學、神學,曾就讀於柏林大學、慕尼黑大學與斯特拉斯堡大學。1910年完成博士論文《論罪責與罪責模式》,獲得法學博士學位後,施米特一邊研究新康德主義法理學,一邊寫論瓦格納的華彩文章。1916年以《國傢的價值與個人的意義》(一文取得教授資格,並發錶瞭一部從政治哲學角度論詩人多伯勒的長詩《北極光》的專著,從此開始瞭長達半個世紀的政治思想生涯。同年,與塞爾維亞女子帕芙拉·多蘿蒂剋結婚。
1933年,施米特擔任柏林大學教授,同年,齣於諸多策略性的考量,加入納粹黨。“二戰”後,施米特曾被冠以“第三帝國桂冠法學傢”的稱號。1933—1936年,施米特擔任普魯士政府成員,享有眾多學術職位,包括著名的《德意誌法學傢報》主編。1936年後,施米特因其在納粹執政前後態度之轉變,及其入黨甚晚的事實而漸受部份黨政高層質疑,且受到黨衛軍機關報《黑衣軍團》的攻擊。戰後被盟軍逮捕並移送至紐倫堡國際軍事法庭應訊,卻未被起訴而獲開釋。施米特後因拒絕與西德政府“去納粹化”政策妥協而被永遠剝奪正式任教之權利。縱然如此,施米特仍持續著書立說,對西德公眾輿論以及歐洲左、右翼知識精英發揮其影響力。施米特以96歲高齡逝世於慕尼黑,葬於故鄉普勒騰貝格,墓碑上銘刻著施米特對自己的蓋棺論定:“他通曉律法。”
施米特與馬剋斯·韋伯曾有所來往,且深受其影響,部分地繼承瞭韋伯對現代性批判的論題,其中一個明確的傾嚮就是對自由主義的批判。但稱施米特為“反自由主義者”,則失之草率,有學者認為施米特對自由主義的批判是來自自由主義陣營內部的批判。
劉 鋒(譯者),北京大學文學博士,現任北京大學英語係教授,並擔任《國外文學》編輯工作。主要從事文學理論以及英國維多利亞時期思想文化的研究。著有《<聖經>的文學性詮釋與希伯來精神的探求》等,並曾發錶文學理論等方麵的論文十幾篇,學術譯著包括《基礎神學》《憲法學說》等多部。
施米特是在一個自由主義的世界上承擔起對自由主義的批判。在此,我們是指他對自由主義的批判發生在自由主義的視界之內。他的非自由主義傾嚮依然受製於無法剋服的“自由主義思想體係”。
——列奧·施特勞斯
施米特是“韋伯傳統下偉大的社會哲學傢”。
——雷濛·阿隆
施米特是“韋伯閤法的兒子”。
——哈貝馬斯
施米特濛受的是數世紀以來不為人們所承認的馬基雅維利和霍布斯的命運。
——赫爾穆特·捨爾斯基
羅馬失火時,彈琴固然要不得;然而,這個時候研究水力學理論卻完全正當。施米特屬於那種“研究水力學理論”的人,他是具有罕見信念的思想傢……
——雨果·巴爾
施米特對自由主義現代性所作齣的前沿性和總體性的攻擊,産生瞭巨大而持久的知識上的影響。由此帶來的知識和理論上的碎片,不斷地為歐洲以及歐洲以外的知識群體中的政治思想者所撿拾。事實上,可以毫不誇張地說,20世紀尚沒有哪個思想傢像施米特一樣有如此多的來自不同領域的讀者群。
——揚–維爾納·米勒
施米特的價值不在於他的答案,而在於他的問題,沒有人能繞過去。左翼和右翼、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獨裁者和“遊擊隊員”,所有與他爭辯的人都成瞭嚮他學習的弟子,無法繞過他那巨大的、悖論性的、危險的存在。在這張名單上,僅我們熟知的就有羅爾斯、哈貝馬斯、福柯、德裏達、德沃金,一直到齊澤剋、阿甘本和哈特及內格利。
——嚴搏非
編者前言(劉小楓)
引用文獻縮寫
引言
序言
第一部分 憲法的概念
第一章 絕對的憲法概念
第二章 相對的憲法概念
第三章 實定的憲法概念
第四章 憲法的理想概念
第五章 “根本法”、根本規範或lex fundamentalis的含義
第六章 憲法的起源
第七章 作為協議的憲法
第八章 製憲權
第九章 憲法的正當性
第十章 從製憲權學說、尤其是人民製憲權學說中得齣的結論
第十一章 從憲法概念派生齣來的諸概念
第二部分 近代憲法的法治國要素
第十二章 國民法治國的原則
第十三章 法治國的法律概念
第十四章 基本權利
第十五章 權力的區分
第十六章 國民法治國與政治形式
第三部分 近代憲法的政治要素
第十七章 1.民主製學說
第十八章 人民和民主憲法
第十九章 從民主製的政治原則中得齣的結論
第二十章 民主製的政治原則在國傢生活各領域中的運用
第二十一章 民主製的限度
第二十二章 2.君主製學說
第二十三章 3.近代國民法治國憲法中的貴族製要素
第二十四章 4. 議會製
第二十五章 議會製發展的曆史概況
第二十六章 議會製的構成可能性概述
第二十七章 魏瑪憲法下的議會製
第二十八章 議會的解散
第四部分 聯邦憲法學
第二十九章 聯邦憲法學的基本概念
第三十章 從聯邦憲法學的基本概念中得齣的結論
附錄 魏瑪憲法
分析目錄
魏瑪憲法條款索引
人名索引
內容索引
修訂譯本附記(劉鋒)
施米特是在一個自由主義的世界上承擔起對自由主義的批判。在此,我們是指他對自由主義的批判發生在自由主義的視界之內。他的非自由主義傾嚮依然受製於無法剋服的“自由主義思想體係”。
——列奧·施特勞斯
施米特是“韋伯傳統下偉大的社會哲學傢”。
——雷濛·阿隆
施米特是“韋伯閤法的兒子”。
——哈貝馬斯
施米特濛受的是數世紀以來不為人們所承認的馬基雅維利和霍布斯的命運。
——赫爾穆特·捨爾斯基
羅馬失火時,彈琴固然要不得;然而,這個時候研究水力學理論卻完全正當。施米特屬於那種“研究水力學理論”的人,他是具有罕見信念的思想傢……
——雨果·巴爾
施米特對自由主義現代性所作齣的前沿性和總體性的攻擊,産生瞭巨大而持久的知識上的影響。由此帶來的知識和理論上的碎片,不斷地為歐洲以及歐洲以外的知識群體中的政治思想者所撿拾。事實上,可以毫不誇張地說,20世紀尚沒有哪個思想傢像施米特一樣有如此多的來自不同領域的讀者群。
——揚–維爾納·米勒
施米特的價值不在於他的答案,而在於他的問題,沒有人能繞過去。左翼和右翼、自由主義和社會民主主義、獨裁者和“遊擊隊員”,所有與他爭辯的人都成瞭嚮他學習的弟子,無法繞過他那巨大的、悖論性的、危險的存在。在這張名單上,僅我們熟知的就有羅爾斯、哈貝馬斯、福柯、德裏達、德沃金,一直到齊澤剋、阿甘本和哈特及內格利。
——嚴搏非
本書既不是評注,也不是一係列單篇專題論文,而是試圖建立一個體係。在當今的德國,關於魏瑪憲法已經有瞭一些很好的評注和專著,它們在理論和實踐兩方麵的重要價值得到瞭公認,再添上一兩句贊譽之詞,已屬多餘。不過,除此而外,還有必要花點力氣,係統地建立一個憲法理論,將憲法學當作公法學的一個特殊分支來加以探討。
憲法學是公法學的一個重要、獨立的組成部分,但是,它在我國最近一代人中間卻沒有獲得發展。無論在涉及各式各樣公法論題的國法學中,還是在普通國傢學中,憲法學的問題和內容大體上已經潰不成軍瞭,隻被附帶地加以討論。從曆史的角度來看,原因在於立憲君主製的國傢法狀況,或許還在於俾斯麥帝國憲法的特點——這部憲法是天纔的成功之作,兼有基本的簡單性和復雜的未完成性。然而,最主要的原因恐怕還在於戰前的政治和社會安全感。對“實證主義”的一種特定理解將憲法理論的根本問題排擠齣國傢法,使之進入普通國傢學的疆域。在這裏,憲法理論的根本問題在一般國傢理論與哲學、曆史學、社會學論題之間找到瞭一個模糊的位置。在此,應該提醒一句,即便在法國,憲法學也是很晚纔發展起來的。1835 年在巴黎設立瞭憲法教習(這個教習是為羅西[Rossi]設立的),但到瞭1851 年(拿破侖三世政變後),這個教習又被撤消瞭。嗣後,共和國於1879年設立瞭一個新的教習,但直到1885 年,布特米(Boutmy)還在悲嘆,公法的這個最重要的分支在法國受到瞭冷落,這個領域沒有一位聲譽卓著的著作傢(參見布特米著,《憲法研究》)。時至今日,在埃斯曼(Esmein)、狄驥(Duguit)、歐裏烏(Hauriou)等名傢那裏,公法的這個分支的特徵已經體現齣來瞭。可以期待,如果外交或內政的紊亂局麵不妨礙平靜的、專心緻誌的研究工作,那麼,即便在德國,對魏瑪憲法的學術探討也會導緻憲法學的發展。最近一些年齣版的公法論著,尤其是德國國傢法法學教師協會的書刊,已經顯露齣這一趨勢。如果繼續采取對法律的閤憲性進行司法審查的做法(從民國最高法院目前的錶態來看,這是可以期待的),這同樣會促使人們去研究一切法律問題的憲法學層麵。最後,我還可以提到一點:自1919 年以來,我在給學生的講課、練習和考試中有過一些體會,它們也證實瞭這種將憲法學視為公法的一個獨立的、需要單獨討論的課題的觀點。實際上,從目前大學開設的普通國傢學(政治學)課程來看,其很大一部分內容或許已經是憲法學瞭。
在本書中,我們暫時隻想粗略地勾勒一個簡單輪廓。有鑒於此,對國傢法的一係列個彆問題進行專題性的詳細討論,以書目的形式列舉一大批文獻,這並非本書的關鍵所在。不僅在安許茨(Anschütz)和吉澤(Giese)的《魏瑪憲法評注》中,而且在施蒂爾—索姆羅(Stier-Somlo)的《民國國傢法和邦國傢法概論》中,我們都能見到一些很好的匯編,因此,沒有必要重復列舉書名瞭。在學術探討中,引證和辯論當然是必不可少的,但在本書中,它們首先是被當作例子來考慮的,旨在說明特定的個彆問題在憲法學體係中的地位。我們的主要目標始終是要提供一條清晰明瞭的係統綫索。之所以必須強調這一點,是因為在目前的德國,似乎缺乏一種係統意識,人們甚至在各種通俗學術匯編(要知道,這類匯編隻有透過極其嚴密的係統論述纔有價值)中“以隨意評注的形式”(即對個彆條款的批注)來處理魏瑪憲法。針對這類評注和注釋方法,同時也針對那種僅僅局限於個彆研究的做法,本書試圖提供一個係統框架。職是之故,本書既沒有迴答全部的國傢法問題,也沒有迴答全部的普通國傢學問題。不過,如果本書真的闡明瞭這裏所設想的憲法學,那也許就意味著,它朝著兩個方嚮既澄清瞭一般原則,又澄清瞭某些個彆問題。
本書主要論述瞭國民法治國的憲法學。在這一點上,人們很難對本書提齣異議,因為時至今日,這種類型的國傢一般還居於主導地位,魏瑪憲法與其模型完全相符。因此,本書所舉的例子主要提示齣法國幾部憲法的鮮明的經典印記,這似乎也是十分恰當的。不過,我們不應將這一模型提升為絕對教條,不能像對待絕對教條那樣,完全忽視它的曆史條件和政治相對性。相反,憲法學的任務之一是要說明,有些傳統語式和概念完全取決於過去的情況,它們在今天甚至起不到舊瓶裝新酒的作用瞭,而隻是一些過時的、錯誤的標簽。當今公法的許多教條化概念還停留在19 世紀中葉,這些概念的意義(不過,這種意義早已蕩然無存瞭)在於,它們能發揮“整閤”(Integrierung)作用。“整閤”這一概念經斯門德(Rudolf Smend)的闡揚,對國傢法産生瞭很好的效果。在此,我想用它來說明一個簡單的事實情況:在19 世紀,齣現瞭一些至今仍被提齣的法律定義以及其他重要概念,核心要義就是將一個特定的社會階層,即有教養、有財産的市民階層整閤到一個特定的現存國傢中去——這個國傢大體上是一個專製君主國。時過境遷,這些說法在今天已失去瞭原有的內容。也許有人會反駁我說,我這本書裏的一係列概念和區分也要受製於現實情況。不過,倘若這些概念和區分至少立足於現在,而不以早就消失瞭的情況為先決條件,那就已經很有益處瞭。
國民法治國憲法學的一個特殊睏難在於,甚至直到今天,人們還將憲法的國民法治國要素與整個憲法混為一談。其實,光有這個要素是遠遠不夠的,它隻能被添加到政治要素上去。人們通常——純粹虛構性地——將國民法治國的各項原則與憲法本身相提並論,結果便忽視或誤解瞭憲法生活的本質過程。這類虛構和忽略的方法造成瞭很大的危害,而受害最大的莫過於對主權概念的探討。於是,在實踐中就齣現瞭實施假主權行為的情形,其特點是,盡管國傢官署或機構並不擁有主權,但它們偶爾在默默容忍的情況下實施瞭主權行為。在以後的論述中,我們將在適當的地方提到這種假主權行為的最重要的實例(參見108,150,177 頁)。對這個問題的詳細討論是主權學說、因而就是普通國傢學的任務。即便要深入研究海勒(H. Heller)的主權理論(《論主權》[Die Souver·nit·t],Berlin,1927),那也會觸及到國傢學的一係列問題,這一工作隻能在另外一個場閤下來做,本書僅僅討論瞭那些與真正意義上的憲法學有關的主權問題。基於同樣的理由,對政體學說的一般討論以及對民主製、君主製和貴族製的細節討論也僅限於為憲法學(區彆於國傢學)所必需的那些問題。順便提一下,即便作瞭這樣的限製,本書也已經超齣瞭齣版社規定的範圍。
本書排印過程中,又齣版瞭一係列對憲法學論題有特殊價值的專著和文章,其數量之大,已足以錶明,國傢法的一些與憲法理論有特殊關係的方麵更鮮明地突現齣來瞭。在本書中,1927 年德國國傢法法學教師大會的討論一律按亨澤爾(A. Hensel)發錶在《公法檔案》(第十三捲續輯,97 頁及以下諸頁)上的報告來引用,因為完整的書(德國國傢法學傢協會齣版物第四冊,W. de Gruyter 版)是在1927 年12 月纔齣版的。在本書排印過程中,我還瞭解到下列齣版物,在此至少應該提一下:默剋爾(Adolf Merkl),《普通行政法》(J. Springer版);耶利奈剋(Walter Jellinek),《行政法》(J. Springer 版);剋爾羅伊特(O. Koellreutter),《施蒂爾—索姆羅和埃爾斯特編輯的〈法學小辭典〉中的“國傢”一文》;熱茲(G. Jèze)的論文《擔任公職》(載《公法雜誌》,XLIV);德· 馬爾貝格(Carré de Malberg)的論文《法律的閤憲性與1875 年憲法》;貝泰勒米(Berthélemy)的論文《法官麵前的憲法律》(載《政治和議會學刊》,CXXX II/III);朔伊納(W.Scheuner)的論文《論議會製政體的不同形態》(載《公法檔案》,XIII)。珀奇—黑夫特爾(Poetzsch-Heffter)的《民國憲法評注》新版(O. Liebman 版)預計將於1928 年1 月麵世,隻可惜我在寫作本書時還無法利用這位傑齣法學傢的這本新著。另外,斯門德的一本討論憲法理論問題的書也已經有瞭齣版預告。我在本書中試圖深入探討斯門德以前發錶的著作,隻是通過這番研究,我纔完全體會到他那豐富、深刻而富有成果的思想。因此,我感到特彆遺憾的是,我在寫作本書時沒能瞭解和利用他在這部即將齣版的著作中對憲法理論的論述。
卡爾· 施米特
1927 年12 月於波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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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施密特大爺的書好難讀啊,明知山有虎,偏嚮虎山行,我偏要買……
評分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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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分卡爾施密特,一個很具有爭議性的人的代錶作,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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