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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行为》是我国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民法研究系列著作中的一册,已在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多次出版,且享有很高的赞誉。
内容简介
《侵权行为》是我国台湾著名民法学家王泽鉴先生民法研究系列著作中的一册,已在我国台湾地区和大陆多次出版,且享有很高的赞誉。2009年曾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对大陆法学研究和教育有深刻影响。
《侵权行为》作者以侵权行为法为研究对象,分别就侵权行为法的基本理论体系、一般侵权行为、特殊侵权行为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分析、比较、论述,并贯穿了比较法学、案例法学的精髓,使读者透过每个法律问题,体会到侵权行为法的博大精深,既有学术价值,又有实践意义。
作者简介
王泽鉴,1938年6月2日生,台湾地区台北人。台湾大学法学院教授,台湾地区司法院前大法官,成功高中毕业,台湾大学法律学系学士、硕士。在台湾大学法律研究所学习期间,以di一名考取公费留学,赴德国海德堡大学深造,后转学至慕尼黑大学,师承德国著名法学家卡尔?拉伦茨教授研究民法及法学方法论,于1968年获该校法学博士学位。随后任教于台湾大学法律系,讲授民法总则、民法债编、民法物权、比较民法等课程。
目录
第一编 绪 论
—基本理论、比较法、规范体系—
第一章 基本理论
第一节 危害事故、损失补偿:问题及研究课题
第二节 侵权行为法的机能
第三节 归责原则
第四节 侵权行为法与其他损害补偿制度
第五节 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第二章 比较侵权行为法(Comparative Tort Law)
——规范模式与本国、本地区法的解释适用、共同法的发展
第一节 大陆法系的侵权行为法
第二节 英美侵权行为法
第三节 欧洲侵权行为法
第四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节 比较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第三章 侵权行为法的体系
——体系构成与适用关系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意义、类型及侵权责任
第二节 侵权行为在民法体系上的地位
第二编 一般侵权行为
第一章 一般侵权行为的意义、功能及规范模式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的意义与功能
第二节 法律政策及规范模式——行为自由与权益保护的
权衡
第三节 “民法”第184条的体系构成
第二章 “民法”第184条第1项前段
——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
第一节 侵权行为的三层结构
第二节 行为:作为与不作为
第三节 侵害他人的权利
第四节 损害
第五节 因果关系
第六节 违法性及违法阻却事由
第七节 故意或过失
第八节 交易往来安全义务(Verkehrspflicht):社会安全注意义务
——侵权行为法之续造的重要发展
第三章 “民法”第184条第1项后段
——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
第一节 规范功能及适用范围
第二节 要件及法律效果
第三节 悖于善良风俗加害的具体化及案例类型
第四章 “民法”第184条第2项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
第一节 独立侵权行为类型的肯定及其规范功能
第二节 违反保护他人的法律
第三节 违法性及违法阻却
第四节 过失推定
第五节 “最高法院”一个具有指导性的判决
第五章 纯粹经济损失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第一节 行为自由、法益保护与纯粹经济损失
第二节 纯粹经济损失与比较法
第三节 纯粹经济损失在台湾地区法上的保护及发展
第四节 纯粹经济损失的案例比较研究
第六章 “民法”第184条的体系构成与案例研究
第三编 特殊侵权行为
第一章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构成及规范体系
第一节 一般侵权行为的体系构成与基本构造
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的类型及规范内容的形成
第三节 规范体系及解释适用
第四节 特殊侵权行为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第二章 共同侵权行为
第一节 共同侵权行为的“特殊性”
第二节 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
第三节 造意人与帮助人的共同侵权行为
第四节 共同危险行为
第五节 共同侵权行为的法律效果:连带债务
第六节 结论
第三章 无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与法定
代理人责任
——“民法”第187条
第一节 重要问题、规范特色
第二节 侵权行为人的识别能力
第三节 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
与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节 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行为责任
第五节 无识别能力行为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衡平责任
第六节 比较法与发展趋势
第七节 结论
第八节 体系构成、案例解说
第四章 雇用人侵权责任
——“民法”第188条
第一节 绪说
第二节 “民法”第188条的规范模式、立法政策及
解释适用
第三节 雇用人推定过失的侵权责任
第四节 雇用人的衡平责任
第五节 雇用人侵权责任与民事责任体系
第六节 社会变迁与法律发展:雇用人无过失责任
的实践
第五章 定作人责任
——“民法”第189条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第二节 比较法与规范目的之探寻
第三节 定作人责任的成立要件
第四节 承揽人责任
第五节 结论:使用他人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
第六章 动物占有人责任
——“民法”第190条
第一节 物之责任的规范体系
第二节 动物责任在比较法上的观察
第三节 动物占有人责任的成立
第四节 连带责任、求偿关系及损害赔偿
第五节 结论:宠物时代的动物占有人责任
第七章 工作物所有人责任
——“民法”第191条
第一节 规范功能及适用范围
第二节 比较法的规范模式及“民法”第191条的特殊性
第三节 工作物所有人责任的成立
第四节 连带责任、求偿关系及损害赔偿
第五节 结论:工作物高层化、地下化、科技化的
法律规范
第八章 动力车辆驾驶人责任与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民法”第191条之2
第一节 推定过失的危险责任
第二节 重大社会经济问题与规范机制的设计
第三节 交通事故的侵权责任
第四节 强制汽车责任保险制度
第五节 结论:侵权责任的扩大、强制责任制度的建构
与社会安全的增强
第九章 危险工作或活动责任
——“民法”第191条之3
第一节 危险工作或活动在侵权行为法的规范
第二节 “民法”第191条之3危险工作或活动责任
的基本理论
第三节 “民法”第191条之3危险工作或活动责任
的成立要件
第四节 “民法”第191条之3规定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第五节 结论:活动或工作危险责任的无过失化
第十章 无过失侵权责任
——危险责任的理论、体系及发展
第一节 基本理论
第二节 关于交通工具的无过失侵权行为
第三节 核子损害赔偿法上核子设施经营者的
无过失责任
第四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商品无过失责任
第五节 消费者保护法的服务无过失责任
第六节 无过失侵权责任的立法原则、法律构造、解释适用
及演变发展
第七节 结论:风险社会的正义
主要参考书目
事项索引
实务见解索引
前言/序言
增订新版序
侵权行为法的变迁
一、 规范体系的建构
拙著《侵权行为法》初版发行于1988年,曾经数度修正,2009年在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侵权行为》(最新版),本次再全面增订。侵权行为法的任务在于调和个人行为自由与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合理分配风险社会所发生的各种损害。为因应社会经济发展,侵权行为法与其他社会损害补偿制度(如汽车强制责任保险、全民健康保险)共同协力、相互配套,建构了益臻完善、兼顾个人责任与社会保障的规范体系,促进了台湾社会的安定与进步。
侵权行为法的变迁在于建构外部体系及形成内在原则。侵权行为法外部体系的建构包括民法的侵权行为与特别法。现行“民法”制定于1929年,直至1999年,始就侵权行为部分(第184条至198条)加以修正,重点在于增设三个现代特殊侵权行为(动力车辆、商品缺陷、危险工作及活动,第191条之1至第191条之3),采推定过失原则。特别侵权行为法指设有侵权行为或适用民法侵权行为规定的法律(包括私法与公法),主要有“著作权法”(1928年)、“商标法”(1930年)、“专利法”(1944年)、“核子损害赔偿法”(1971年)、“国家赔偿法”(1980年)、“医疗法”(1986年)、“公平交易法”(1991年)、“消费者保护法”(1994年)、“个人资料保护法”(1995年)、“性别工作平等法”(2002年)、“性骚扰防治法”(2005年)等。其特别性在于有采无过失责任、扩大受保护的权益,或缩短消减时效期间等,请参照相关法律条文,了解其立法理由。侵权行为法的内在原则指如何形成侵权行为的类型及成立要件,尤其是归责原则、受保护的权益、因果关系、违法性等,此为侵权行为法的核心问题。
本书系以“民法”的侵权行为为重点,并论及若干密切相关的特别法。须强调的是侵权行为法的研究,应关注整个损害补偿制度的建立及开展,重视特别侵权行为法与民法侵权行为的立法原则、体系关连及适用关系,并强化对特别侵权行为法的教学研究(最近重要著作:陈聪富:《医疗责任的形成与展开》,科际整合法学丛书1,台湾大学出版中心2014年版)。
二、 理论与实践
若将法律比喻为人的身体,则判例(广义)为其血肉筋骨,学说为其神经,实务与理论相互为用,促进法律的成长与发达。兹就侵权行为法变迁的三个关键问题,简述如下,俟于本书再详为说明:
(一) 由“侵权行为之法则”到“民法”第184条规定的三个类型侵权行为
“最高法院”曾以“侵权行为之法则”判断某种侵害他人权益的行为(尤其是侵害债权)是否成立侵权行为(“最高法院”1984年台抗字第472号判例)。近年来肯定“民法”第184条规定三个类型的侵权行为:(1) 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第184条第1项前段);(2) 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方法加损害于他人(第184条第1项后段);(3)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第184条第2项)。侵权行为之法则过于笼统抽象、无明确的要件、不具法律适用的涵摄能力,容易陷入主观判断,难以检验其论证过程,导致侵权行为法长期停滞不进。“最高法院”肯定“民法”第184条系三个独立的请求权基础,明确了要件及适用范围,对台湾地区侵权行为法的成熟与规范功能的实践,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二) 侵权行为的三阶层构造与侵权行为法的发展
为了在概念上更精确地理解侵权行为,本书对侵权行为采三阶层构造:(1) 事实要件(行为、权益侵害、因果关系);(2) 违法性;(3) 有责性(故意或过失、识别能力)。此种三阶层构造适用于所有的侵权行为,形成一般侵权行为(第184条)及特别侵权行为(如第185条、第188条、第191条之3)的成立要件,攸关整个侵权行为法的变迁,对于侵权行为法的立法及解释适用具有模式作用,为便于观察,先图示如下,再行说明:
1. 行为
侵权“行为”得为作为与不作为。不作为之成立侵权行为以有作为义务为必要。关于不作为侵权行为的发展,最值得重视的是,肯定社会安全注意义务(交易安全义务),扩大了作为义务,强化了对权利的保护。
2. 受保护的权益
侵权行为法对权利与权利以外的利益(纯粹经济损失)作区别性的保护。此为“民法”第184条规定三个类型侵权行为体系的基本结构,因此,如何区别权利与权利以外利益,如何扩大其保护范围,系侵权行为法上最具争论的问题。
3. 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应分为责任成立因果关系与责任范围因果关系。前者存在于行为与权益受侵害之间(例如甲驾车发生事故与乙的身体健康受侵害);后者存在于权益受侵害与所生损害之间(例如乙身体健康受侵害与因此所生损害,包括住院支出医疗费、收入减少)。是否成立因果关系应依相当因果关系说加以判断,相当因果关系由条件关系与其相当性所构成,应就个案加以认定。
4. 违法性
民法系以违法性建构区别权益保护的规范体系,体现于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悖于善良风俗、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在此等情形,民法系采违法性推定原则,即由其侵害权益的行为而认定其违法性,行为人须证明有违法阻却事由。惟在名誉、隐私等概括性人格权益受侵害时,应依利益衡量认定其是否具有违法性。
5. 有责性(故意或过失)
民法以故意或过失作为归责事由的一般原则,使行为人就其侵害行为所生损害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民法”设有推定过失责任的规定(如第184条第2项、第187条、第188条、第190条、第191条之1至第191条之3),并创设衡平性的中间责任(如第187条第3项、第188条第2项)。关于无过失责任,则采列举主义(如“核子损害赔偿法”“消费者保护法”等)。由于实务上对加害人推定过失的举证责任采严格认定,衡平性的中间责任鲜少案例。台湾地区侵权行为法实际上系建立在过失责任及无过失责任两个归责原则之上,乃在实践侵权行为法上的平均正义及分配正义。
(三) 侵权行为法的宪法化
侵权行为法的宪法化系指侵权行为法的适用应作符合宪法保障人民基本权利意旨的解释,尤其是应采用调和言论自由与人格权此两种同受保障基本权利的宪法基准,解释适用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尤其是违法性)及法律效果。此系20世纪80年代民主宪政改革以来法治建设的重大进展,实务上案例甚多,具有指标性的意义。侵权行为法宪法化的另一个重要功能,系侵权行为法的适用应实践人性尊严的价值理念,扩大人格权的保护范围,扩张及于生前及死亡后,并包括精神利益及财产利益的保护。
三、 判例、学说、比较法与法释义学
本书旨在整合判例、学说及比较法,建构侵权行为法的法释义学。法释义学(法教义学、信条学)的任务在于阐释描述现行法律规范,从事概念体系的研究,以及提出解决疑难问题的建议。
侵权行为法实践于具体个案,建立了具体的行为规则。本书整理分析了数以百计的“最高法院”裁判,并较详细地摘录案例事实及判决理由以增进了解其内容。重要的判决都附上一个名称(如蒋孝严诉陈水扁毁损蒋介石名誉案、蚵苗着床案),突显其内容,有助于较更深刻了解每一个裁判在侵权行为法发展上所代表的意义,并便利法学研究上的沟通。法学著作须要分工,由于台湾地区关于侵权行为法的著作尚属不多,又无注释书,因此尽力使本书能够兼具注释书及案例法的功能。
一个国家的法律系由立法(立法者)、法院(法官)及学说(学者)共同创造、形成与发展。学说建构法律的体系架构,阐述基本概念,分析法律解释适用的疑难问题,引导法律的发展方向。学说是一种与判例相互为用的间接法源。学说体现于教科书、论文、专著、判决评释等。许多学者的论著,诸如约翰逊林关于消费者保护的裁判评释、郭丽珍关于商品责任的著作、陈忠五关于契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保护客体的专论、陈聪富关于因果关系、侵权归责与损害赔偿的两本论文集、陈自强关于民法侵权行为体系再构成的论文、王千维关于环境公害因果关系的研究等,提升了台湾地区的法学水平,也丰富了本书的内容。
比较法系台湾法学的重要研究方法,其主要理由系台湾地区的法律(包括侵权行为法)多继受自外国法。本书设有专章从事侵权行为法的比较研究,希望能够达成四个目的:
(1) 认识目的:比较法具有镜子作用,可供对照,知彼知己,有助于促进跨国间的法律活动,并培养法学上的谦卑。
(2) 立法模式:比较法提供了某个法律问题可能的规范模式。比较法是规范模式的储藏所,其不同规范机制及实践经验,可供立法或法律修正的参考。
(3) 台湾地区法的解释适用:以比较法作为台湾地区法律的一种解释方法,探讨如何将外国或地区立法例、判例学说用于解释台湾地区法律的疑义、填补漏洞的法之续造。
(4) 法律整合:透过比较法研究,整合各国法律的异同,研拟具统一性的国际公约或区域性的立法。多年来欧洲私法统一运动借助比较法的研究逐渐建立了欧洲共同法(european jus commune),比较法的研究有助于台湾地区积极参与东亚(大陆、日本、韩国)私法共同化的开展。
值得特别提出的是,台湾地区学者常以其留学国家或地区专攻领域的外国法解释台湾地区法律,导致意见分歧,难有定论。台湾地区侵权行为法的发展甚受美国法的影响,例如“消费者保护法”的产品责任、方法论上的法律经济分析,“最高法院”更径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关于诽谤法所创设的真实恶意规则(actual malice rule)。比较法的解释是一种法律体系解释,必须能够纳入台湾地区的基本概念体系,始能维护法秩序的统一性,促进法律的进步与发展,此等问题将于本书相关部分作较深入的论述。须再说明的有两点:(1) 本书特别重视比较法的案例研究。(2) 采功能性的比较方法,摆脱台湾地区法先入为主的见解,避免从法释义学的立场探寻法律,不可让台湾地区法的体系概念遮蔽视线,致不能针对具体事实检视问题,进行反省改进。
始前所述,本书将整合判例、学说及比较法,建构侵权行为法的法释义学,期能实现下述四项功能:
(1) 体系化功能:有系统的整理分析现行法的概念,了解法律内部的价值体系,并在整体上把握具体规范间的关连,便于讲授、学习及传播。
(2) 稳定功能:为司法实践及特定裁判提出适用的法律见解,期能长时间影响同一类型的判决,形成普遍实践原则,以强化法院裁判的可预见性及法律安定性。
(3) 减轻论证负担功能:为特定法律问题,提供可检验、具说服力的解决方案,以减轻法学研究及法院裁判论证上的负担,不必凡事都要重新讨论。因此要变更释义学上具有共识的法律见解,应提出更好的理由,承担论证责任。
(4) 修正与更新功能:法释义学所提出的关于法律解释及法之续造的原则,具有调节各个制度发展的作用,但不应拘泥于向来见解。为适应社会变迁,应为深刻的批评创造条件,发现矛盾,解决冲突,探寻符合体系新的合理解决方法,而能有所革新进步。
四、 侵权行为法与请求权基础
侵权行为法系建立在请求权基础之上,“民法”第184条规定三个类型的侵权行为,构成三个独立的请求权基础(第184条第1项前段、第184条第1项后段、第184条第2项)。每一个特殊的侵权行为(如第185条、第188条、第190条、第191条之1至第191条之3),亦皆属独立的请求权基础。特别值得提出的是“最高法院”2000年度台上字第2560号判决谓:“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条第1项定有明文。本项规定前后两段为相异之侵权行为类型。关于保护之法益,前为权利,后段为权利以外之其他法益。关于主观责任,前者以故意过失为已足,后者则限制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害于他人,两者要件有别,请求权基础相异,诉讼标的自属不同。”如何区别“民法”第184条规定三个请求权而为适用,系实务上的重大问题,“最高法院”2011年度台上字第1314号判决强调:“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民法第184条第1项、第2项前段分别定有明文。依此规定,侵权行为之构成有三种类型,即因故意或过失之行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或因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之一般法益,及行为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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