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作为2016年法释1号,共计27条,比1993年《法庭规则》多12条。其中直接修改原条文11条,删除原条文,将其内容分解调整的1条,合并原条文3条,新增15条。
其中通过对原有条文的修改:
一、完善了公民旁听制度
二、完善关于人民法院居中审判,平等保障各方诉权的规定
三、关于完善了法庭纪律的规定
本书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条文理解与适用,包括条文主旨、条文说明、实践探索、域外传真等多个栏目,对于适用本司法解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决定
(2016年4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2015年12月21日修正)
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新修改与新进步
第一部分 条文理解与适用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条文主旨】
【条文说明】
【实践探索】
【域外传真】
【规范依据】
第二条「法庭的定义和标识」
【条文主旨】
【条文说明】
【规范依据】
第三条「法庭的区域与席位设置」
【条文主旨】
【条文说明】
【实践探索】
【域外传真】
【规范依据】
第四条「刑事法庭同步视频作证室」
【条文主旨】
【条文说明】
【实践探索】
【域外传真】
【规范依据】
第五条「附属设施及附属场所」
【条文主旨】
【条文说明】
【实践探索】
【域外传真】
【规范依据】
第六条「法庭的安全检查」
【条文主旨】
【条文说明】
【实践探索】
【域外传真】
【规范依据】
第七条「禁止带入法庭的物品」
【条文主旨】
【条文说明】
【实践探索】
【域外传真】
【规范依据】
第八条「法庭信息的公开」
【条文主旨】
【条文说明】
【实践探索】
【域外传真】
【规范依据】
第九条「庭审活动的旁听」
【条文主旨】
【条文说明】
【实践探索】
【域外传真】
【规范依据】
第十条「庭审活动的录像录音」
【条文主旨】
【条文说明】
【实践探索】
【域外传真】
【规范依据】
第十一条「庭审活动的直播录播」
【条文主旨】
【条文说明】
【实践探索】
【域外传真】
【规范依据】
第十二条「着装」
【条文主旨】
【条文说明】
【实践探索】
【域外传真】
【规范依据】
第十三条「被告人的着装与戒具使用」
【条文主旨】
【条文说明】
【实践探索】
【域外传真】
【规范依据】
第十四条「法庭纪律的宣布」
【条文主旨】
【条文说明】
【实践探索】
【规范依据】
第十五条「起立」
【条文主旨】
【条文说明】
【域外传真】
【规范依据】
第十六条「程序法定和平等对待」
【条文主旨】
【条文说明】
【实践探索】
【域外传真】
【规范依据】
第十七条「法庭纪律」
【条文主旨】
【条文说明】
【实践探索】
【域外传真】
【规范依据】
第十八条「法槌使用」
【条文主旨】
【条文说明】
【实践探索】
【规范依据】
第十九条「对违反法庭纪律行为的处理」
【条文主旨】
【条文说明】
【实践探索】
【域外传真】
【规范依据】
第二十条 「对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处罚」
【条文主旨】
【条文说明】
【实践探索】
【域外传真】
【规范依据】
第二十一条「司法警察的法庭职责」
【条文主旨】
【条文说明】
【实践探索】
【域外传真】
【规范依据】
第二十二条「对审判人员违反规则行为的监督」
【条文主旨】
【条文说明】
【实践探索】
【域外传真】
【规范依据】
第二十三条「对检察人员违反规则行为的通报」
【条文主旨】
【条文说明】
【规范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律师违反规则行为的通报」
【条文主旨】
【条文说明】
【实践探索】
【域外传真】
【规范依据】
第二十五条「参照适用」
【条文主旨】
【条文说明】
【规范依据】
第二十六条「涉外旁听与报道」
【条文主旨】
【条文说明】
【实践探索】
【域外传真】
【规范依据】
第二十七条「施行与效力」
【条文主旨】
【条文说明】
第二部分 专家解读
《法庭规则》的神圣目标
《法庭规则》修改:贯彻落实庭审实质化的重要举措
确立“平等对待”诉讼原则维系程序公正庭审格局
维护法庭秩序树立司法权威
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实质解释
让法庭成为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的场所
法庭上,“穿着细事”且看新规范
后记
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 条文理解与适用》:
国家往往是通过文化、心理的认同而构成的,且这种认同又是通过一定的符号和仪式运作造就的。国徽就是国家的符号,象征着国家权力。司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的一部分,世界各国或者地区的法庭通常都设有国徽(区徽)等权力象征符号。法院和法官在行使国家权力时,悬挂国徽意在表明“国家在场”。悬挂国徽也成为法庭的一个重要标识。
根据《国徽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是下列机构应当悬挂国徽:(1)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3)中央军事委员会;(4)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5)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6)外交部;(7)国家驻外使馆、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可以悬挂国徽,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规定。二是下列场所应当悬挂国徽:(1)北京天安门城楼,人民大会堂;(2)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会议厅;(3)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庭;(4)出境入境口岸的适当场所。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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