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21
紧贴司法考试大纲的万国司考拳头品种
考前抢分分秒必备神器
◎精解考点狠抓得分要点
◎突破练习提升应考能力
◎冲刺点拨直击命题陷阱
◎层次分明要点一目了然
备考者在考前需要一本让自己能在短时间内获得高分数的“精华本”。2008年,万国学校首推《司法考试万国考前冲刺突破100分》系列,一时洛阳纸贵,2009年~2015年连续七年的突破100分系列获得了广大备考者的认可。为了更好地让备考者在后阶段能实现考前突破,获得的胜利,应备考者的呼吁,2016年万国学校再次组织史上师资和研发团队,强力打造了《2016司法考试万国考前冲刺突破100分》系列丛书。其要旨在于体现司法考试“重者恒重”和“新增必考”两大规律,预测2016年司考的必然考查点和考查方式。不求面面俱到,但求点点得分!
本书的主要特色如下:
一、网罗必考点,狠抓得分要点
本丛书按照2016年新大纲的考试要求,凭借老师自己多年的授课经验和司考考查规律,找出2015年司考的重点考点。考点少、精和准!对考点的精要讲解,让你省去大量时间,直击得分点!
二、考点层次分明,重点一目了然
为了方便备考者,节约时间,本书对考点进行分级,用★表示,星级越高,重要性越强。同时,如果是2016年新增考点,也加以注明,因为根据“新增必考”的铁律,其地位不容忽视,要求备考者能熟记。同时,本书不仅有考点和具体的内容,还有对考查方式的预测,帮助备考者将知识储备转化为直接的得分能力。
三、精析考点“冲刺点拨”直击命题陷阱
万国名师精析考点,对一些近似的概念,通过比较性的表格进行辨析,也特别提供“冲刺点拨”来点拨命题点,帮助备考者把握每一个考点,解析重点问题,明确疑难问题,拓展知识面。
四、突破练习提升应考能力
本丛书定位成一个“助力器”,希望备考者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复习,但是需要备考者反复看而达到记忆的目的!在记忆之余,可通过“预测突破”中经典练习题检测自己的能力,提升自身应试水平。这样,才能够做到“测学相长”,有所获益!
北京万国学校,司考考试专业培训学校,专注司考培训十几年,司考培训领军机构,拥有一支专业功底深厚,教学经验丰富,深受考生喜爱的培训老师。
第一章刑法()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
第三章民法()
第四章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第五章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
第六章商法()
第七章司法文书()
第八章论述题()
第一节导论()
第二节2015年论述题的题型、科目和类型预测()
第三节论述题的类型化分析()
(一)犯罪中止
1.中止的时间性
犯罪中止可能发生在犯罪的整个过程中,包括预备阶段、实行阶段以及实行行为结束之后既遂之前的阶段。但应注意,成立犯罪预备、未遂、既遂的,不可能再成立犯罪中止。
2.中止的自动性
成立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在主观上的区分标志。
在“自动性”的判断上,区分中止与未遂可以采取“弗兰克公式”,即能达目的而不欲,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为犯罪未遂。“能”与“不能”,应以行为人的认识标准进行判断,而不是根据客观事实进行判断。
情形一:甲入室盗窃,听到屋里有动静,以为屋主在家(实为屋主养的猫),担心当场被发觉而放弃盗窃,不具有自动性,属于未遂;
情形二:甲入室盗窃,盗窃过程中想到如果自己不幸被发现将会使自己的名誉受到损害,遂放弃盗窃,具有自动性,属于中止;
情形三:甲入室盗窃,盗窃过程中想到日后可能会被告发、逮捕与处罚,遂放弃盗窃,具有自动性,属于中止;
情形四:甲入室盗窃,盗窃过程中,发现屋主家值钱的东西不多,认为不值得偷,遂放弃盗窃,具有自动性,属于中止;
情形五:甲入室盗窃,盗窃过程中发现自己想偷的传家宝被屋主转移走了,无法继续盗窃,遂放弃盗窃,不具有自动性,属于未遂。
3.中止的客观性
中止不只是内心状态的一种转变,还要求客观上有中止行为,中止行为有两种:
(1)消极中止。行为未实行终了,只要不继续实施就不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自动放弃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2)积极中止。行为实行终了,不采取有效措施就会发生犯罪结果时,行为人自动地采取积极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在这种情形下,仅仅以不作为的方式消极地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还不够,还要求必须采取积极的作为来预防和阻止既遂的犯罪结果发生且这种防止行为必须奏效。
同时需要注意,放弃犯意必须具有彻底性,即完全放弃该次特定犯罪的犯意(不包括完全放弃其他犯罪的犯意)。如果行为人并不是真实地放弃犯罪行为,而是在等待时机继续实施该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如行为人侵入仓库后发现财物过多,打算回去开车来取的不是中止。在实行终了的情况下,中止必须是一种足以避免结果发生的、真挚的努力行为,但不以行为人单独实施为必要。
4.中止的有效性
中止的有效性是指构成既遂的危害结果不能出现。具体情形如下:
(1)中止行为独立防止侵害结果发生;
(2)与他人协力行为,共同防止了结果发生;
(3)行为人放弃犯罪或者自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结果发生,即使结果是偶然没有发生或者完全由他人防止了犯罪结果发生的,也成立犯罪中止。
5.介入因素情况下的中止
犯罪中止的成立一般要求危害结果不能发生,但如果在中止行为进行过程中出现了介入因素,并且最终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则需具体判断是否成立犯罪中止。如果采取的中止行为本身是足以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而介入因素割断了原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行为人仍然成立中止。如甲向乙的饮食中投放毒药,乙吃后痛苦难当,甲心生怜悯之情,开车将乙送往医院,但途中因车速过快发生交通事故致乙死亡。假定乙被送往医院后本可得到救治,则此种情形下,甲成立故意杀人中止,但由于乙的死亡结果是由于甲的肇事行为造成,最终对甲应以故意杀人罪(中止)与交通肇事罪并罚。
(二)共同犯罪
1.共同犯罪中的“共同”
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一起实施了犯罪,但两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并不完全相同。在这种情形下,问题的焦点就在于行为人按照什么学说成立共同犯罪以及在成立共同犯罪之后怎么定罪处罚。
对于共同犯罪中“共同”的理解,理论上存在三种观点,即行为共同说、完全犯罪共同说与部分犯罪共同说。其中部分犯罪共同说是当前司法考试中坚持的观点。
(1)行为共同说认为,共同犯罪是指数人共同实施了构成要件的行为,而不是共同实施特定的犯罪。即在“行为”方面,只要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具有共同性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在“意思联络”方面,主要实施行为具有意思联络就可以成立共同犯罪。
(2)完全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只能就完全相同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了丙死亡,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但对乙只判处故意伤害致死的刑罚。该学说的缺陷扩大了共同犯罪的范围,而且导致刑罚与罪名的分离。
(3)部分犯罪共同说认为,二人以上虽然共同实施了不同的犯罪,但当这些不同的犯罪之间具有重合的性质时,则在重合的限度内成立共犯。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只要二人以上就部分犯罪具有共同的行为与故意(具有重合性质),便成立共犯,在成立共犯的前提下,又存在分别定罪的可能性。例如,甲以杀人故意、乙以伤害故意,共同对丙实施暴力行为导致了丙死亡的,甲、乙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成立共同犯罪,但甲成立故意杀人罪(不成立数罪)。
部分犯罪共同说这一考点的难点在于,如何判断两罪之间具有重合性质。下面是对常见的具有重合性质的情形作的归纳:
①法条竞合的情形:在普通法条规定的犯罪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②当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相同,其中一种犯罪比另一种犯罪更为严重,从规范意义上说,严重犯罪包含了非严重犯罪的内容时,也存在重合性质,能够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③两种犯罪所侵犯的同类法益不完全相同,但其中一种罪所侵犯的法益包含了另一犯罪所侵犯的法益,在重合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例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在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
④在犯罪性质转化的情况下,如果数人共同实施了转化前的犯罪行为,而其中的部分人实施了转化行为,但他人不知情的,应就转化前的犯罪成立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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