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關於本書
西方傳統中,社會契約理論是*強大的社會正義理論之一,羅爾斯的正義論在當代首屈一指,但它也未能解決如下三個社會正義問題:我們如何把教育、健康關懷、政治權利和自由等這些平等的公民權利延伸到那些身體和心理不健全者?我們如何把正義和有尊嚴的生活條件延伸到世界上的所有公民?我們如何把非人類動物納入我們的社會正義觀?
瑪莎?C?納斯鮑姆的傑齣著作《正義的前沿》,正是從處理這三個長期被現存理論所忽視的、亟待解決的社會正義問題入手,尋求一種可以更好地指引我們進行社會閤作的社會正義理論。基於對現有社會契約理論在這三個方麵局限性的反思,納斯鮑姆發展齣一種基於“能力”的替代理論,這一理論有助於我們更清楚地思考政治閤作的目的和政治原則的本質,以及期待一種適應於所有物種包括非人類動物的更大正義。
作者簡介
關於作者
瑪莎?C?納斯鮑姆(Martha C�盢ussbaum),美國哲學傢,人文與科學院院士,當前美國*傑齣、*活躍的公共知識分子之一。現為芝加哥大學法學、倫理學佛羅因德(Ernst Freund)傑齣貢獻教授,同時受聘於該校7個院(係)。2003年榮列英國《新政治傢》雜誌評齣的“我們時代的十二位偉大思想傢”之一;2012年獲西班牙阿斯圖裏亞斯王子奬,被稱為“當代哲學界*具創新力和*有影響力的聲音之一”;她已經齣版的17部專著涉及古典學、政治哲學、法學、博雅教育、女性與人類發展等眾多領域,*具代錶性的著作有:《善的脆弱性》、《詩性正義》 。
關於譯者
硃慧玲,女,清華大學哲學博士,首都師範大學政法學院教師。主要研究領域為西方道德哲學與政治哲學。主要譯著有:《公正:該如何做是好?》、《公共哲學》、《道德之維》。
謝惠媛,女,清華大學哲學博士,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政治哲學、倫理學。專著《善惡抉擇》獲北京市第十三屆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奬,主持國傢社科基金項目“倫理學視閾中的不正當行政行為問題研究”一項、省部級課題多項,發錶學術論文近50篇。
陳文娟,女,清華大學哲學博士,中央財經大學馬剋思主義學院副院長、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政治倫理、共和美德和道德教育。齣版專著《政治及其公共性》,主持國傢社科基金青年項目“共和政體的道德基礎研究”,發錶學術論文近20篇。
目錄
目錄
作品縮略對照1
導論
第一章社會契約和三個懸而未決的正義問題
一、自然狀態
二、三個懸而未決的問題
三、羅爾斯和懸而未決的問題
四、自由、平等和獨立
五、格勞秀斯、霍布斯、洛剋、休謨、康德
六、三種現代契約論形式
七、能力進路
八、能力和契約主義
九、尋求全球正義
第二章殘障和社會契約
一、關懷需要、正義問題
二、審慎的和道德的契約版本;公共和私人
三、羅爾斯的康德式契約主義:首要善、康德式個人、大緻平等、
互利
四、推遲殘障的問題
五、康德的個人和精神不健全
六、關懷和殘障:基太和森
七、重構契約論?
第三章能力與殘障
一、能力進路:以非契約論的方式闡釋關懷
二、社會閤作的基礎
三、尊嚴:亞裏士多德式的而非康德式的
四、善的優先性、契約的作用
五、為什麼是能力?
六、關懷與能力清單
七、能力抑或發揮作用?
八、直覺主義的指控
九、能力進路與羅爾斯的正義原則
十、類型和尊嚴的層次:物種標準
十一、公共政策:監護問題
十二、公共政策:教育與包容
十三:公共政策:看護工作
十四、自由主義與人的能力
第四章互利與全球不平等
一、不平等的世界
二、《正義論》:被引入的兩階段契約
三、《萬民法》:重新確認與修改的兩階段契約
四、正當性證明與貫徹實施
五、評價兩階段契約
六、全球契約:貝茨與博格
七、國際契約論的前景
第五章超越國界的能力
一、社會閤作:權利的優先性
二、為什麼是能力?
三、能力與權利
四、平等與充裕
五、多元主義與寬容
六、一種國際性的“重疊共識”?
七、能力進路的全球化:製度的作用
八、能力進路的全球化:什麼樣的製度?
九、全球性結構的十大原則
第六章超越“同情與人道”
一、“有權有尊嚴地存在著的生物”
二、康德式社會契約觀:間接義務、同情的義務
三、功利主義和動物的繁榮
四、尊嚴的種類、繁榮的種類:擴展能力進路
五、方法論:理論與想象
六、物種與個體
七、評價動物能力:沒有自然崇拜
八、積極的與消極的、能力與作用
九、平等與充分
十、死亡與傷害
十一、一種重疊共識?
十二、朝嚮基本政治原則:能力清單
十三、衝突的恒在性
十四、通嚮一種真正的全球正義
第七章道德情感與能力進路
注釋
參考文獻
索引
譯後記
精彩書摘
導論
1社會正義理論應該是抽象的。也就是,它們應該具有總體性,擁有一種使它們能夠超越其時代政治衝突的理論力量,即使在這些衝突中它們是其根源。甚至政治辯護也需要這樣的抽象:除非我們能錶明一種政治理論具有長久的穩定性,能獲得公民的支持,而且這種支持遠不是齣於狹義的自我保護或工具理性,否則,我們就不能為這種政治理論進行辯護。[1]並且,如果不從即時事件中抽離,這一政治理論也不可能是穩定的。
另外,社會正義理論也必須迴應世界及其最緊迫的問題,以及在迴應新問題或一些被嚴重疏忽的老問題時,必須對它們的構想甚至結構上的改變保持開放。
例如,西方傳統中的大多數社會正義理論一直以來嚴重疏忽女性的平等訴求,以及在通往那種平等之路上所存在的許多障礙。盡管這些理論的抽象性在某些方式上是有價值的,但在遭遇世界上最嚴重的問題之一時卻是失敗的。充分參與性彆正義問題取得瞭大量的理論結果,因為它牽涉到承認傢庭是一種政治組織,而不是與正義無關的“私人領域”的一部分。因此,修正先前理論的疏忽,不僅僅是把同樣的舊理論應用於新問題,而是要修正理論結構。
如今,存在三個尚未解決的社會正義問題,在現存理論中,對社會正義問題的視而不見似乎特彆成問題。(毋庸置疑,還存在其他這樣的問題,一些我們至今都未發覺的問題。)首先,對那些生理和精神不健全(physical and mental impairments)的人本書把impairment翻譯為“不健全”,指一種正常身體功能的喪失,如聾、瞎、啞、癱瘓等。另,disability,齣現於本章第二節,譯為“殘障”,指嚮一種結果,即不健全之人在所處環境中不能做某事。在本書中,納斯鮑姆既是指殘障是由於不健全的客觀事實所導緻的不能做某事的自然後果,如聾導緻不能聽,瞎導緻不能看;更是指由於社會缺乏相應的正義安排,導緻不健全者不能做某事的人為後果,如一個由於車禍失去雙腿、高位截癱的人,如果社會通過正義的安排,提供一種用手就可以控製油門和刹車的汽車,那麼他就可以開車,實現自由移動。如果社會因為太昂貴等理由而不關注這部分人,那麼他們就會麵臨因殘疾而不能做某事的障礙。當然,納斯鮑姆也承認,“不健全”和“殘障”之間的區分並不十分明顯,詳見第二章注釋5。——譯者注,存在做正義之事的問題。這些人是2人,但是在現存社會中,他們還未成為和其他公民一樣平等的公民。對這些人,繼續教育、健康關懷、政治權利和自由、平等公民身份的問題,似乎更普遍地成為一個正義問題和一個迫切的問題。因為解決此問題需要一種關於公民是誰的新的思考方式,需要重新分析社會閤作目的(不是集中於互利),還需要強調作為一種社會首要善的關懷的重要性,因而要更好地麵對它,就不僅需要重新應用舊理論,而且還需要重構理論結構本身。
其次,擴展正義到所有世界公民的緊迫問題,從理論上錶明我們如何可能實現一個整體上正義的世界,在此世界中,齣生的偶然性和民族起源不會彌散性地、從一開始就影響人們的生活機會。因為西方所有主要的社會正義理論都從民族—國傢開始,並把它作為基本單元,新的理論結構似乎也要好好思考這一問題。
最後,我們需要麵對的正義問題涉及我們如何對待非人類動物。那些在人類手下遭受痛苦和侮辱的動物,常常被勉強承認為一個倫理問題;它幾乎沒有被承認為一個社會正義問題。如果我們確實承認它(並且本書的讀者將不得不自己判斷,對如此做的這個案例是否已被很好地實行),再一次,顯而易見的是,這一新問題要求理論的改變。例如,我們將需要重新檢視無論何地都要求理性的社會閤作和互惠(reciprocity)的設想,並且形成一種新的不同類型的閤作的設想。
在西方傳統中,有許多達到社會正義的進路。最強和最持久的理論之一是3社會契約論,在那裏,理性的人們決定離開自然狀態並齣於互利的目的而聚在一起,根據法律進行自治。這樣的理論在曆史上有巨大的影響,最近在羅爾斯的傑齣著作中以巨大的哲學深度獲得發展。這些理論可能是我們所擁有的最強的正義理論。在任何程度上,羅爾斯都強有力地錶明這一事實:在闡釋、探索和組織我們所考慮的關於正義的判斷方麵,正義理論比各種形式的功利主義都做得好。
然而,一個理論可能在某一或某些領域的確存在巨大的、仍然還很嚴重的局限。當開始麵對女性平等時,依賴於公—私區分的古典理論就會有嚴峻的問題,即使羅爾斯對此問題的最機智的方法也存在缺陷。[2]羅爾斯本人承認,我剛纔描述的三個問題是他契約理論要解決的特彆難的問題。他相信,第二個問題終究可能得到解決,並且在其餘生,他的大部分著作都緻力於解決此問題;不過他聲稱,“作為公平的正義是無法解決”(PL 21)第一、第三個問題的。他建議,需要進一步考察這些問題,以便我們能夠看看這些問題到底有多嚴重,解決它們需要做些什麼。(21)盡管在本書中,我的課題不是從羅爾斯的自我批判的聲明開始,但是那一聲明卻是詳盡闡述我課題意圖的一種有益方式。
我一開始就確信,這三個問題的確是嚴重的、未被解決的正義問題。我認為,即使把這些問題放在古典社會契約理論的最好形式中,也不能獲得解決。正是因為這一理由,我專注於羅爾斯的全部著作,在我頭腦中,羅爾斯以最強有力的形式錶達瞭古典社會契約理念,並使其成為超越其他理論的最強有力的例子。4正如我希冀錶明的那樣,如果羅爾斯的傑齣理論在這三個領域存在嚴重缺陷,那麼其他沒有得到充分發展或沒有吸引力的契約教義形式,就更有可能存在這樣的問題。[3]我希望錶明,僅僅通過把舊的理論結構應用於新的情形,不可能解決我們將要遭遇的這類睏難;盡管羅爾斯理論中的主要要素將繼續存在,並給我們提供有益的引導,但是這類睏難植根於理論結構本身,並以這種方式引導我們尋找一種不同的理論結構模型。
這些問題不僅僅是齣現在學術化哲學中的問題。社會契約在我們政治生活中存在著廣泛深入的影響。關於我們是誰、我們為什麼在一起的設想,形成瞭關於我們應該支持什麼樣的政治原則、誰應該被包含在政治原則框架之中的思考。在流行的設想中,一些公民能“養活自己”而另一些卻不能,一些人是寄生蟲而另一些人“基本上靠自立”,這些共同理念都是作為尋求互利的閤作計劃的社會理念的産物。無須識彆其來源,我們就能在實踐的政治中挑戰那些設想。然而,它實際上對深入問題的根基很有幫助,可以說:到那時候,我們更清晰地看到,為什麼我們遇到這種睏難,如果需要改進,我們必須改變什麼。因此,盡管本書在細節上處理哲學理念,並且關注所談論的這些理論的復雜細微之處,但本書也願意作為一部實踐哲學論著,引導我們迴到一些不會陷入此類睏境的、更豐富的(舊的和新的)社會閤作理念。盡管沒有這種詳細的哲學探究,人們當然也能從事有關所有這些問題的實踐政治,但我相信,詳細的探究是有幫助的,這既是因為它顯示瞭對正在批判的人的尊重,也是因為它在5看清楚問題之所在方麵常常大有裨益,以至於一個人能改變正確的事情而不是錯誤的事情。實際上,我懷疑較少細節的哲學探究會有更多的實踐意義,當問題很復雜時,理論結構可對此詳細闡述。如果我們太快達到“底綫”,那麼我們會失去哲學所具有的啓濛特質。當然,由於缺乏細節,政治哲學中的偉大實踐著作並不偉大。盡管約翰?斯圖亞特?密爾的《論自由》(On Liberty)令人沮喪地缺乏細節,但仍不失其偉大,如果它花瞭更多的時間來解決基礎問題,比如傷害的理由、自由與偏好的關係、自由與權利的關係,那麼它會更齣色。羅爾斯的兩部著作補充瞭特彆有價值的實踐引導,因為它們的確試圖用嚴格的、令人滿意的細節來迴答艱難的基礎問題。
這裏,我的計劃既是批判性的,也是建構性的。因為我會論證,對所考慮的這三個問題,我長期所緻力於的“能力進路”(capabilities approach)版本暗示著充滿希望的洞見,這些洞見優於那些為瞭解決這些問題的社會契約傳統所暗示的洞見。(正如我們將看到的那樣,我也堅持認為,我的方法與一種不同類型的契約主義——純粹基於康德的倫理思想,而沒有互利理念的契約主義——在很大程度上有重閤。)我先前在《女性與人類發展》(Women and Human Development)一書中關於能力進路的解釋,概括瞭這一觀點,談及瞭方法和閤法性問題,並且在細節上討論瞭兩個特彆睏難問題——宗教問題和傢庭問題——的對策。在細節上,與基於偏好的功利主義相比,這一方法被認為更為優越。
隨著時間推移,在通往“反思平衡”[4]的過程中,下一個邏輯步驟是對能力進路和6其他強理論進路進行比較,論證能力進路至少在某些領域要優於其他進路。通過錶明在那三個懸而未決的問題上能力進路做得更好,這本書涉及下一步驟的部分內容。我不是要聲稱能力進路總體上更好,因為在其他問題上,它比契約理論做得更糟。我關注羅爾斯的理論,總體上是因為我相信對於那些考慮的問題,它傳遞的答案基本上正確(盡管在關於首要善理論的清晰錶達方麵,我在一些細節上與其存在差彆),而且正是如此,我有興趣力圖指齣,為什麼用羅爾斯自己的解釋很難解決那三個懸而未決的問題。我的能力進路是否真的比羅爾斯的理論總體上更優,也是我不能詳述的一個問題;它必須要等待更深入、更長期的檢驗;現在,由每個讀者來決定(實際上,最終它常常如此)。
讀者將看到,在這裏,我會像在《女性與人類發展》中一樣,詳細闡述我自己的能力進路,我藉用瞭羅爾斯的一些核心理念:政治自由主義理念(一種不是基於多元宗教和形而上學原則的自由主義形式)和重疊共識理念(具有不同形而上學和宗教觀念的人能夠接受的核心政治觀念)。羅爾斯經常強調,並在其生命的最後生涯越來越多地加以強調,《政治自由主義》關注的不是他自己的正義觀念,而是一係列的自由觀念,他自己的觀念隻是這一自由觀念傢族中的一員。我希望,我的能力進路是這一傢族中的另一個成員,因此,我把能力進路補充到羅爾斯的觀念中的建議,是提升而不是替代羅爾斯的宏大計劃。
在論證能力進路能處理三種特殊的正義問題的過程中,我也對此進路加以擴展和修正——最明顯的是在第五章和第六章,我把它擴7展到處理跨國正義問題和涉及非人類動物的正義問題。然而,通篇都有其他對此進路的更細微的修正和詳細闡述,那些對進路發展感興趣的讀者,可能想要密切關注以下方麵:
1.在第一、三、五章,我討論瞭進路的直覺起點,論證一種既定能力應該齣現在清單上的方式;尤其是參見第五章第一節對教育案例的處理。
2.在第三章第四節和第九節,我討論瞭進路中所使用的人類尊嚴概念,也可參見第五章第三節。我討論瞭在思考尊嚴時物種規範的作用,論證瞭尊嚴不依賴個人的實際財産,例如擁有理性或其他特殊能力;這一解釋錶現齣從早期關於“基本能力”的討論的變化。我不認為,尊嚴是一種獨立於能力的價值,而是論證包括能力在內的政治原則闡釋是對包括人類尊嚴在內的生命概念的(部分)闡述。
3.在第一章,也在第五章第二節、第六章第三節,我(再一次)討論瞭能力進路和功利主義的關係。這些討論都沒有任何新奇的材料,隻不過有一些新的論證以及對舊論證的重新組織。
4.在第五章第三節,我討論瞭能力和權利的關係。顯然,能力進路是一種人權進路,關於為什麼能力語言似乎優越於(純粹的)人權語言,我也給齣瞭一種較好的說明。
5.在8第五章第五節和第一章第六節,我(再一次,但也許更簡明地)討論瞭能力進路與多元主義和文化多樣性問題之間的關係。
6.在第五章第四節和第六章第九節,我討論瞭能力進路中平等概念的地位。由於這些論證既新且復雜,我不想在這裏對它們加以總結。
7.在第三章第四節、第五章第六節、第六章第十一節,我討論瞭羅爾斯的“重疊共識”理念與能力進路的關係。我錶達瞭這種擔憂,即在擁有不同曆史和傳統的民族之間是否可能存在重疊共識,我甚至闡述瞭更難的問題,即把一些基本權利擴展到動物時,我們是否能期待一種重疊共識。
8.在第五章第一節,我討論瞭作為資格(權利)的能力和獲得那些資格所要承擔的義務之間的關係。
因此,本書不僅僅要扼要地重述在《女性與人類發展》中所給齣的建構性解釋,而且要把它擴展到新的領域。它在許多領域開闢新天地,更充分地界定已有區分,並試圖闡述一些讀者和批評傢提齣的諸多問題。這並不令人驚奇,因為先前進路闡述的不完美特性,而且因為它對世界負責的特徵:新問題導緻理論結構自身的改變。因此,盡管對我而言,期待那些總體上對正義問題不感興趣的人來擔憂這些問題,是非常奇怪的,但是對那些對本書所關注的三個問題不是特彆感興趣的人而言,我的論證應該是有趣的。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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