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立法学:原理、制度与技术》以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为基础,全面系统地对立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技术问题作了深入的分析研究。在写作过程中,特别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立法工作的现实性与立法理论的前瞻结合、国外立法经验与中国立法实际的结合,对立法理论进行了系统的梳理,对法条进行了详实的剖析,对立法技术作了全面阐述,对立法理论与实务中争议的问题作了全面的回应,对学习、研究立法和运用立法技术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杨临宏,汉族,1965年生,云南大理弥渡县人。1987年7月毕业于云南大学法律系,留校任教。长期从事宪法学、行政法学的教学研究。1996年破格晋升为副教授;1999年破格晋升为教授。先后被评为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学科研学术带头人、云南省优秀社科专家。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独著、合著学术专著20余部。
现为云南大学滇西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导师、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导师。
社会兼职有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云南省历届普法讲师团成员;昆明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大理州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丽江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保山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剑川县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目录
第一编 立法原理
第一章 立法概述
第一节 立法的概念
第二节 立法权
第三节 立法学
第二章 立法体制
第一节 立法体制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立法体制的历史沿革与基本内容
第三章 立法主体
第一节 立法主体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立法机关的基本规定
第四章 立法目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节 立法目的
第二节 立法指导思想
第三节 立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章 立法程序
第一节 立法程序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立法程序的基本内容
第二编 立法制度
第六章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
第一节 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立法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基本规定
第三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的基本规定
第七章 授权立法
第一节 授权立法的基本理论
第二节 授权立法的基本规定
第八章 国务院立法
第一节 国务院立法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国务院立法的基本规定
第九章 地方性法规立法
第一节 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立法的基本规定
第十章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
第一节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立法的基本规定
第十一章 规章 立法
第一节 规章 立法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规章 立法的基本规定
第十二章 法律的适用和备案审查
第一节 法律适用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立法监督、立法备案和立法审查
第十三章 法律解释
第一节 法律解释的基本原理
第二节 法律解释的基本规定
第十四章 法律的完善
第一节 法的清理
第二节 法的修改
第三节 法的废止
第四节 法的系统化
第三编 立法技术
第十五章 立法表达
第一节 立法技术概述
第二节 立法语言
第十六章 立法谋划
第一节 立法预测
第二节 立法规划
第三节 立法决策
第四节 立法协调
第十七章 法律的结构
第一节 法律的形式结构
第二节 法律的内容结构
第十八章 立法评估
第一节 立法评估概述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
第三节 立法后评估
参考文献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改前后对照表
精彩书摘
《立法学:原理、制度与技术》: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现行《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根据《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还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
《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八条规定了专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事项,即法律保留事项。这些事项包括:①国家主权的事项;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③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④犯罪和刑罚;⑤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⑥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⑦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⑧民事基本制度;⑨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⑩诉讼和仲裁制度;⑨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二)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宪法》第八十九条关于国务院的职权第(一)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又两次对国务院进行授权。
第一次是1984年9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实施国营企业利改税和改革工商税制的过程中,拟定有关税收条例,以草案形式发布试行,再根据试行的经验加以修订,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次是1985年4月,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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