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司法证明是诉讼活动的理性根基,它决定了案件事实能否得到理性地证明,一个好的司法证明既是定纷止争的必要手段,也是保证法律正当性的必要前提。
《司法证明的逻辑研究》认为司法证明是在论辩的情境下展开的,只有经过起诉方和应诉方的理性论辩,案件事实才能越辩越明。从逻辑理性的视角看,司法证明是一个起诉方和应诉方提出支持论证支持其主张,提出反论证辩护其主张,从而试图说服审判方接受其主张的论辩论证。在这一过程中审判方需要评估双方论证,判定是否符合相应的证明标准,是否满足了说服责任。
《司法证明的逻辑研究》在人工智能与法的视域下,通过应用一种渐进式论辩的可计算模型,建构了一种分析和评估司法证明的逻辑理论。
作者简介
魏斌,男,江西南昌人,中山大学逻辑学博士,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2011~2012年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现为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后。主要研究兴趣有人工智能与法、法律逻辑、法律方法论和可计算论辩理论。
目录
序
前言
绪论 逻辑初域下的司法证明
第一节 司法证明理性思潮的演进
第二节 司法证明的逻辑方法
第三节 现状与问题
第四节 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
第一章 司法证明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司法证明及其有关概念界定
一、司法证明的概念
二、司法证明的发生阶段
三、司法证明的主体
四、司法证明的证明对象
五、司法证明的模式
六、司法证明与形式证明
第二节 证明责任
一、举证责任
二、说服责任
第三节 证明标准
一、刑事司法证明标准
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
小结
第二章 作为论辩式论证的司法证明
第一节 与诉讼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司法证明概念
第二节 论辩的司法证明
一、论辩式论证的证明功能
二、司法证明的论辩特性
三、司法证明的新定义
第三节 司法证明的过程分析
一、法庭调查阶段的论证构造
二、法庭辩论阶段的论证攻击
三、审判方的论证评估
第四节 论辩式论证的逻辑研究进路
一、非形式论证理论
二、人工智能与法
小结
第三章 司法证明的形式化模型
第一节 论辩式论证的框架
一、刻画法律可废止推理的论辩框架
二、刻画司法三段论的演绎论辩框架
三、刻画法律论证结构的ASPIC论辩框架
四、论辩和解释的混合理论
五、比较与评价
第二节 论辩式论证的语义
一、抽象论辩语义
二、多重赋值语义
三、标记论辩语义
四、比较与评价
小结
第四章 批判链语义及其批判
第一节 批判链语义
一、基本定义
二、新的攻击——减弱攻击
三、证成度的算法
第二节 批判链语义批判
一、反直观问题
二、修正的算法
三、问题求解
四、司法证明的恰当语义
小结
第五章 司法证明的分析理论
第一节 带强度的结构化论辩框架
第二节 司法证明的内部结构
一、证据论证类型
二、证据论证的组合结构
三、补强论证
四、聚合论证
第三节 司法证明的论辩结构
一、论证图理论
二、批判性扩充
三、图的同构性
小结
第六章 司法证明的评估理论
第一节 司法证明的内部结构评估
第二节 司法证明的论辩结构评估
第三节 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一、微弱证据标准与举证责任
二、民事证明标准与说服责任
三、刑事证明标准与说服责任
四、完整的证据链条
第四节 案例分析
一、瑞克布勒姆刑事案分析
二、曹操墓争议分析
小结
第七章 司法证明的庭审对话分析
第一节 庭审对话及其特点
第二节 基于对话逻辑的庭审对话模型
一、说服型对话系统
二、审判对话系统
第三节 基于渐进论辩语义的庭审对话系统
一、庭审对话中的论证评估
二、新会话行为和交流语言
第四节 案例分析
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司法证明的逻辑研究》:
第二节 论辩的司法证明
《司法证明的逻辑研究》认为,司法证明过程是一个起应审三方参与的论辩过程,也就是说司法证明是作为论辩式论证的。以刑事司法证明为例,论辩主要存在于辩论阶段,其主要任务是对于案件的核心要点与双方争议的事实与法律问题进行辩驳与论证,从而证明经过法庭调查阶段的证据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证明了待证事实。然而,法庭辩论不仅可以在专门的辩论阶段进行,而且在法庭调查阶段控辩双方就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和互相辩论。这是因为《刑事诉讼法》的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到法庭调查环节存在质疑和辩护的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8条就明确规定:“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进行辨认并发表意见。控辩双方可以互相质问、辩论。”一般认为,在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论被称为“分散辩论”,而辩论阶段的辩论被称为“集中辩论”。这两种辩论的目的有所不同,一方面,法庭调查阶段主要是查明案件事实,辩论主要是围绕证据的三性和需要被证明的案件事实来展开的,而辩论阶段主要是针对案件事实中的主要争议点和证据的证明力来展开辩论,而且还包括适用何种法律的辩论。另一方面,法庭调查阶段的辩论是针对某个证据或部分证据发表意见,而辩论阶段的辩论则是对存在争议的证据或全案事实进行深入的辩论。
“分散辩论”和“集中辩论”的进程依赖于审判方的协调,在法庭调查阶段,辩护方可能就案件事实或相关问题要求深入辩论,审判长通常会提示目前是法庭调查阶段,而不是辩论阶段,深入的辩论会安排在专门的法庭辩论阶段进行。这意味着包含“集中辩论”的法庭辩论阶段是司法证明的主要论辩情境。《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还规定了法庭辩论阶段的论辩规则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9条规定,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①公诉人发言;②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③被告人自行辩护;④辩护人辩护;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这表明控辩双方可以依次发言,而后进行自由辩论,因而司法证明的论辩属性主要体现在法庭辩论阶段。由于法庭调查阶段和法庭辩论阶段的共同目标是发现和证成案件事实,这也是司法证明的目的所在,因而这两个阶段的特征就代表着司法证明的主要特征。
由此,审判中心主义视域下的司法证明区别于审前阶段的本质属性就在于司法证明有论辩的情境,因而司法证明的内涵应当增加作为论辩式论证的属性。一些学者也持有类似的观点,张步文认为:“司法证明指事实主张者(一切案件中的当事人、公诉人)或反驳者(往往是另外的事实的主张者)在诉讼(特别是庭审)中通过举出人证和物证的方式,对待证事实(诉争事实)进行证明。”这种观点蕴含了司法证明是一种主张者和反驳者之间对抗的论辩过程。
……
前言/序言
司法证明是整个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诉讼争议或纠纷能否得到公平和正义的解决,取决于其所倚赖的司法证明是否是一个好的司法证明。在司法证明中,起诉方和应诉方为了各自的立场展开论辩,案件事实得以在双方理性的论辩交锋下越辩越明,这个过程促使案件事实得到最大限度的发现与展示并最终促成判决。本书认为:司法证明是作为论辩式论证(Dia-lectical Argumentation)的,它是一个起诉方和应诉方提出支持论证支持其主张,提出反论证辩护其主张(攻击对方论证),试图说服审判方接受其主张的论辩式论证,在这一过程中审判方需要评估双方论证,判定是否符合相应的证明标准,是否满足了说服责任。
本书的目的是给出一种基于论辩可计算模型的分析和评估司法证明的理论,所采用的可计算模型分为论辩框架和论辩语义。论辩框架是基于结构化论辩框架ASPIC+的带强度的证据论辩框架,它既可以表达证据论证的组成结构,又能够表达证据论证的渐进属性。论辩语义是在修正后的批判链语义的基础上建构的刻画论证渐进可接受性的渐进论辩语义,这种新语义是与前述带强度的证据论辩框架相嵌套的,适用于刻画司法证明的论辩和渐进特点。
司法证明的分析理论研究了证据论证的结构,这包括证据论证的内部结构以及证据论证的论辩结构。司法证明的评估理论研究了证据论证的评价,这包括评估证据论证的内部结构和论辩结构,给出了表达证据论证可接受性的强度和证成度的算法,并且进一步地定义了证明标准和证明责任等。
本书的研究框架如下:
绪论梳理了司法证明理性思潮的演进过程,简述了司法证明的逻辑方法,分析了当前逻辑学研究的现状与问题,展示了本书的研究框架和主要内容。
第一章介绍了司法证明的基本理论,主要包括司法证明的概念、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模式、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还讨论了它与形式证明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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