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4-11-09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的国门开放和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毒品重新成为我国社会的重大问题。三十多年间,我国禁毒刑事立法、刑事司法解释、刑事司法适用等方面经历了理想到现实、激情到理性、宏观到具体的变迁,围绕毒品问题的刑事规制,刑事政策、犯罪学、刑法教义学等多学科都尝试进行深入的思考和阐述。本书以刑事政策学入手讨论毒品刑事立法的正当性,以教义刑法学入手讨论禁毒刑事司法解释及司法适用的合理性,以犯罪学路径思考毒品合法化争议的理论基础,旨在以刑事规制为线索,勾勒我国改革开放后三十多年禁毒实践的经验与教训。
高巍,1978年出生,四川剑阁人,武汉大学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博士后。现为云南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犯罪学会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云南省法学会常务理事、云南省法学会禁毒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已出版个人专著《贩卖毒品罪研究》、《盗窃罪基本问题研究》等四部,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与南亚、东南亚国家跨境追逃追赃的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研究》、主持教育部项目《跨境恐怖主义犯罪与西部边疆安全》,并在《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学》、《法学杂志》、《政治与法律》等核心刊物上发表等20余篇论文,获得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个人二等奖两项。
修订版序
第一章从神话到现实——禁毒宏观战略的嬗变
第一节禁绝毒品的神话
一、 建国初期的毒品形势
二、 三年禁绝毒品运动始末
三、 禁绝毒品的基本经验与实现路径
第二节复制神话的尝试
一、 卷土重来
二、 硝烟再起
第三节冷静对待毒品
一、 当理想遭遇现实
二、 揭开宏大叙事的面纱
第二章从宏大到焦虑——禁毒刑事立法的沿革
第一节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及修补
一、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毒品犯罪的规定
二、 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颁布前的三次修补
第二节199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一、 《决定》出台的迫切性
二、 《决定》的主要特点
三、 《决定》的缺陷与不足
第三节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
一、 1997年《刑法》对《关于禁毒的决定》的完善和修订
二、 1997年《刑法》中禁毒刑事立法的评析
第四节《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毒品犯罪的规定
一、 《刑法修正案九》关于毒品犯罪的修订
二、 对《刑法修正案九》中毒品犯罪修订的评析
第三章从权力到权利——禁毒刑事司法解释的变迁与正当性检讨
第一节刑事司法解释概述
一、 刑事司法解释的界定
二、 刑事司法解释的边界
三、 刑事司法解释的效力
第二节禁毒刑事司法解释的演进
一、 1997年刑法颁布前的司法解释
二、 1997年刑法颁布后的司法解释
第三节禁毒刑事司法解释的正当性建构
一、 危险的立法化倾向
二、 禁毒刑事司法解释的合理性构建
第四节几个具体司法解释的正当性质疑
一、 何谓“贩卖”
二、 “制造”是什么
三、 数罪不并罚
四、 明知的推定
五、 当地的禁毒形势
第四章维新抑或守旧——禁毒刑事司法适用的艰难转型
第一节禁毒刑事司法适用中的若干困境
一、 诱惑侦查之合法性焦虑
二、 盘查之任意性发动
三、 特殊群体毒品犯罪之规制困境
四、 充满争议的毒品犯罪死刑适用
五、 犯罪形态认定中的严打阴影
第二节禁毒刑事司法适用的路径重建
一、 禁毒刑事司法适用的合法性
二、 禁毒刑事司法适用的正义性
第五章陷阱抑或曙光——犯罪化与合法化之间的博弈
第一节吸毒行为犯罪化的进路与辩驳
一、 犯罪化的基准
二、 吸毒行为犯罪化的依据何在
三、 吸毒行为与“自伤不罚”
第二节毒品合法化之图景与想象
一、 毒品合法化的图景
二、 毒品合法化的理论依据
三、 毒品合法化的批评意见
四、 博弈与争议中的中国路径
参考文献
1838年9月,林则徐上书道光皇帝,不无忧患地指出:“当鸦片未盛行之时,吸食者不过害及其身……迨流毒于天下,则为害甚巨,法当从严。若犹泄泄视之,实是数十年后,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兴思至此,能无股栗。”历史的吊诡之处在于,36年后的1874年2月,林则徐却一改慷慨激昂之辞,表示:“鄙意亦以内地栽种罂粟,于事无妨。所恨者,内地之民嗜洋烟而不嗜土烟。”当鸦片战争的硝烟散尽,当历史的车轮风雨不惊走过,留下的只是林则徐在1838年所言的那句“中原几无可以御敌之兵,且无可以充饷之银”,淡忘的却是英雄迟暮时的徘徊、犹豫、踌躇。这种踌躇和徘徊正是清末禁毒战略从激越归于困顿的苍凉写实。
两次鸦片战争均惨遭败绩的清朝政府,放弃了全面禁毒的宏观战略,转而弛禁鸦片,鼓励、刺激鸦片的国产化,期望“以土制洋”,用国产鸦片的种植和销售减少、压制进口鸦片在中国的销售。英国议员拉瑟福德·阿尔柯克1871年在下议院的演讲中曾不无忧虑地指出:“中国的罂粟种植正在迅速增长,中国政府也在认真考虑——如果他们无法对付或左右英国政府的话——在中国大规模种植,以更低廉的价格制造鸦片。”自19世纪70年代清朝政府默许、容忍鸦片的国产化以来,全国范围内罂粟种植面积迅速扩大,逐渐取代了进口鸦片。到20世纪初期,中国生产的鸦片已达2.2万多吨,超过了1895年世界非法产量的4倍。吸食鸦片的中国人约1500万人,消耗量占全球的95%,地区之间的鸦片贸易价值超过稻米和食盐。这种弛禁、宽容的禁毒政策是内忧外患、风雨飘摇的晚清政府无法选择且必须接受的,一方面因为无法抗拒英国坚船利炮高压下的“自由化贸易”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出于减少白银外流、增加财政收入的考虑。
尽管鸦片的国产化有效地遏制了以英国为代表的殖民者向中国倾销鸦片的行为,减少了白银的外流,并通过对鸦片生产、销售课税增加了财政收入,充实了岌岌可危的国库,但是,却使鸦片的价格伴随产量的大幅增加而迅速下滑,为更多的人吸食鸦片提供了更为方便和宽松的条件,使吸食者大量增加,从宏观上造成了人民健康更大程度、更大范围的受损。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清廷实施的‘以土抵洋’的鸦片政策,无疑是饮鸩止渴的政策,是以鸦片烟毒害更多百姓的涸泽而渔的政策,其危害相当大。”此后,我国禁毒战略一直处于变化和调整中,时宽时严,时而暴风骤雨,时而波澜不惊,但鸦片战争情结和毒品亡国论却一直萦绕在大多数中国人的心头。
100多年后的21世纪初,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在释宪理由中仍强调和延续了林则徐1838年的振聋发聩思想,指出毒品犯罪重罚的依据为:“烟毒之遗害我国,计自清末以迄民国,垂百之年,一经吸染,萎痹终身,其因此失业亡家者,触目皆是……萃全国有用之国民,日沉湎于鸩毒之乡而不悔,其戕害国计民生……是其非一身一家之害,直社会、国家之巨蠹,自不得不严于其法。”因此,自虎门销烟迄于今,或禁或弛,或激进或宽缓,或悲愤或淡定,我国的禁毒战略总是以林则徐“流毒于天下,则为害甚巨,法当从严”的言论为理论原点和情绪基础的。但是,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各种禁毒战略并未能实现中国大地上毒品的根绝,反而呈现出愈演愈烈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通过三年运动式禁毒人民战争,实现了毒品禁绝的神话,并基本持续到“文革”结束。随着改革开放的开始,毒品又开始出现在华夏大地,并呈逐渐扩大之势,无论是从吸毒人员的数量,还是毒品犯罪行为的普遍化趋势来看,毒品与毒品犯罪已成为改革开放30年来挥之不去的隐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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