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1984年的《秘魯民法典》在法典世界享有很高聲譽,被認為是拉美國傢新的範式法典之一,該法典的立法技術和體係構造也頗值注意,其中尤以人法編備受贊頌。適逢我國製定民法典之際,當能為我國未來民法典的設計提供一個參考方案。
內容簡介
秘魯民法史上共有三次法典編篡活動。di一次編篡發生在1845-1847年,其草案在1852年獲得通過後成為秘魯的di一個民法典。1984年的民法典在法典世界享有很高聲譽,這首先要歸功於其人法編的巨大成就,該法典的立法技術和體係構造也頗值注意。
在民事和商事活動的界限日趨模糊的當代社會,世界各國民法典的編篡和改革活動,如荷蘭新民法典、魁北剋新民法典和阿根廷新民法典的起草,以及秘魯民法典的改革,都以民商閤一作為目標之一。秘魯民法典的改革以此為基本思路,擬以一般企業法取代商法典,並在一定程度上將傳統商法規範納入到民法典中去,當能為我國未來民法典的設計提供一個參考方案。科學技術的迅速發展,對傳統民法理論提齣瞭挑戰。而在如何改造傳統理論並使民法典具有一定程度的前瞻性的問題上,秘魯學者和立法者迴應和創新的魄力及其提齣的解決方案,也是值得我們學習的。
《秘魯共和國新民法典》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羅馬法與共同法》叢書之一,之前已經齣版瞭3捲本。
作者簡介
徐滌宇,現任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院長,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曾獲"湖北省首屆十大中青年法學傢"榮譽稱號,並入選湖南省高校民商法學科帶頭人、湖南省青年社會科學研究"百人工程"人纔計劃。2014年獲"第七屆全國十大傑齣青年法學傢"提名奬。
目錄
目錄
序題 / 第一編人法 / 第一篇自然人 /
第一題人的開始 /
第二題人格權 /
第三題姓名 /
第四題住所 /
第五題權利行使能力和無能力 /
第六題不在 /
第一節失蹤 /
第二節宣告不在 /
第七題人的終止 /
第一節死亡 /
第二節推定死亡之宣告 /
第三節生存之承認 /
第八題民事身份的登記 / 第二篇法人 /
第一題一般規定 /
第二題社團 /
第三題財團 / 第三篇未登記之社團、財團和委員會 /
第一題社團 /
第二題財團 /
第三題委員會 / 第四篇農村公社和原住民公社 /
秘魯共和國新民法典目錄單題一般規定 / 第二編法律行為 / 第一題一般規定 /
第二題法律行為的形式 /
第三題代理 /
第四題法律行為的解釋 /
第五題法律行為之負荷 /
第六題法律行為之僞裝 /
第七題法律行為之詐害 /
第八題意思瑕疵 /
第九題法律行為的無效 /
第十題法律行為的確認 / 第三編傢庭法 / 第一篇一般規定 / 第二篇夫妻共同體 /
第一題作為行為的婚姻 /
第一節婚約 /
第二節結婚之障礙 /
第三節婚姻的締結 /
第四節婚姻的證明 /
第五節婚姻的無效 /
第二題配偶之間的人身關係 /
單節産生於婚姻的義務和權利 /
第三題夫妻財産製 /
第一節一般規定 /
第二節所得共同製 /
第三節分彆財産製 /
第四題婚姻關係的弱化和解除 /
第一節分居 /
第二節離婚 / 第三篇親子共同體 /
第一題婚生親子關係 /
第一節婚生子女 /
第二節收養 /
第二題非婚生子女 /
第一節非婚生子女之認領 /
第二節非婚生親子關係的司法宣告 /
第三節受扶養的子女 /
第三題親權 /
單節親權的行使、內容和終止 / 第四篇傢庭之庇護 /
第一題扶養和傢庭財産 /
第一節扶養 /
第二節傢産 /
第二題傢庭庇護之補充製度 /
第一節監護 /
第二節保佐 /
第三節親屬委員會 / 第四編繼承法 / 第一篇繼承之一般規定 /
第一題依繼承發生的移轉 /
第二題遺産迴復請求權 /
第三題不配 /
第四題遺産的承認和拋棄 /
第五題代位繼承 / 第二篇遺囑繼承 /
第一題一般規定 /
第二題訂立遺囑之程式 /
第一節共同規定 /
第二節公證遺囑 /
第三節密封遺囑 /
第四節公證員和遺囑證人的資質障礙 /
第五節親筆遺囑 /
第六節軍人遺囑 /
第七節海上遺囑 /
第八節在外國訂立的遺囑 /
第三題特留份和可處分的份額 /
第四題繼承人和受遺贈人的設立和替補 /
第五題繼承權的剝奪 /
第六題遺贈 /
第七題添加權 /
第八題遺囑執行人 /
第九題遺囑的撤銷、失效和無效 /
第一節撤銷 /
第二節失效 /
第三節無效 / 第三篇法定繼承 /
第一題一般規定 /
第二題直係卑血親繼承 /
第三題直係尊血親繼承 /
第四題配偶繼承 /
第五題旁係親屬繼承 /
第六題國傢和公共慈善機構之繼承 / 第四篇遺産 /
第一題閤算 /
第二題不分割和分割 /
第一節不分割 /
第二節分割 /
第三題遺産之負擔和債務 /
第一節負擔 /
第二節債務 / 第五編物權 / 第一篇一般規定 /
第二篇財産 /
第一題財産的種類 /
第二題組成部分和從物 /
第三題孳息和産物 / 第三篇主要物權 /
第一題占有 /
第一節一般規定 /
第二節占有的取得和維持 /
第三節占有的種類及其效力 /
第四節法定推定 /
第五節改良 /
第六節占有保護 /
第七節占有的消滅 /
第二題所有權 /
第一節一般規定 /
第二節所有權的取得 /
第一分節先占 /
第二分節加工和混閤 /
第三分節添附 /
第四分節所有權的轉移 /
第五分節取得時效 /
第三節土地所有權 /
第一分節一般規定 /
第二分節基於相鄰關係的限製 /
第三分節所有權人的權利 /
第四節所有權的消滅 /
第五節共有 /
第一分節一般規定 /
第二分節共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
第三分節分割 /
第四分節共有的消滅 /
第五分節不分割之約定 /
第六分節隔斷牆 /
第三題用益權 /
第一節一般規定 /
第二節用益權人的義務和權利 /
第三節準用益權 /
第四節用益權的消滅和變更 /
第四題使用權和居住權 /
第五題地上權 /
第六題役權 / 第四篇擔保物權 /
第一題質權 /
第一節一般規定 /
第二節權利與義務 /
第三節債權和有價證券之質押 /
第四節質權的消滅 /
第二題不動産質權 /
第三題抵押權 /
第一節一般規定 /
第二節抵押權的順位 /
第三節抵押權之縮減 /
第四節抵押權對第三人的效果 /
第五節法定抵押權 /
第六節抵押權的消滅 /
第四題留置權 / 第六編債 / 第一篇債及其樣式 /
第一題給予之債 /
第二題作為之債 /
第三題不作為之債 /
第四題選擇之債和任意之債 /
第五題可分之債和不可分割之債 /
第六題共同之債和連帶之債 /
第七題債的承認 /
第八題債的移轉 /
單節權利讓與 / 第二篇債的效力 /
第一題一般規定 /
第二題清償 /
第一節一般規定 /
第二節利息的清償 /
第三節依提存而清償 /
第四節清償抵充 /
第五節清償代位 /
第六節代物清償 /
第七節錯債清償 /
第三題更新 /
第四題抵銷 /
第五題免除 /
第六題混同 /
第七題和解 /
第八題協議解除 /
第九題債的不履行 /
第一節一般規定 /
第二節遲延 /
第三節附違約金條款的債 / 第七編債的發生依據 / 第一篇閤同總則 /
第一題一般規定 /
第二題同意 /
第三題閤同的標的 /
第四題閤同的形式 /
第五題預約閤同 /
第六題互為給付之閤同 /
第七題閤同地位的轉讓 /
第八題給付負擔過重 /
第九題非常損失 /
第十題利益第三人閤同 /
第十一題第三人義務或行為之允諾 /
第十二題指名閤同 /
第十三題立約定金 /
第十四題悔約定金 /
第十五題瑕疵擔保義務 /
第一節一般規定 /
第二節追奪擔保 /
第三節隱蔽瑕疵之擔保 /
第四節對轉讓人自己行為的瑕疵擔保 / 第二篇有名閤同 /
第一題買賣 /
第一節一般規定 /
第二節齣售之財産 /
第三節價金 /
第四節齣賣人的義務 /
第五節買受人的義務 /
第六節風險的轉移 /
第七節買受人適意之買賣、試驗買賣和貨樣
買賣 /
第八節按度量的買賣 /
第九節文書交付之買賣 /
第十節可添加於買賣的約款 /
第一分節一般規定 /
第二分節保留所有權的買賣 /
第三分節買迴之約款 /
第十一節代位先買權 /
第二題互易 /
第三題供給 /
第四題贈與 /
第五題消費藉貸 /
第六題租賃 /
第一節一般規定 /
第二節齣租人的義務 /
第三節租賃期間 /
第四節轉租和租賃的轉讓 /
第五節租賃的終止 /
第七題住宿 /
第八題使用藉貸 /
第九題提供服務 /
第一節一般規定 /
第二節服務之租賃 /
第三節承攬閤同 /
第四節委托 /
第一分節一般規定 /
第二分節受托人的義務 /
第三分節委托人的義務 /
第四分節委托的消滅 /
第五分節附代理的委托 /
第六分節未附代理的委托 /
第五節寄托 /
第一分節意定寄托 /
第二分節必要寄托 /
第六節司法寄托 /
第十題保證 /
第十一題仲裁條款與仲裁協議 /
第十二題終身定期金閤同 /
第十三題遊戲和博戲 / 第三篇無因管理 / 第四篇不當得利 / 第五篇單方允諾 / 第六篇非閤同責任 / 第八編時效與除斥期間 / 第一題消滅時效 /
第二題除斥期間 / 第九編公共登記 / 第一題一般規定 /
第二題不動産産權登記 /
第三題法人登記 /
第四題身份登記 /
第五題委托和授權登記 /
第六題遺囑登記 /
第七題法定繼承之登記 /
第八題動産登記 / 第十編國際私法 / 第一題一般規定 /
第二題司法管轄權 /
第三題準據法 /
第四題國外判決與仲裁的承認和執行 / 尾題 / 第一節最終規定 /
第二節過渡性規定 / 附一《秘魯民法典》條文修改情況一覽錶 /
附二秘魯民法典的改革 /
緻謝 /
精彩書摘
《秘魯共和國新民法典》:
第627條無義務參與組成親屬委員會的人
未居住在親屬委員會運作地50公裏之內的人,無義務參與組成親屬委員會;但此等人接受職務的,即成為其成員,為此,如果其居住在法官的管轄範圍內,法官應當傳喚之。
第628條為非婚生子女成立的親屬委員會
僅在非婚生子女被認領時,父或母的親屬纔為其組成親屬委員會。
第629條對親屬委員會組成中違法行為的寬恕
違反第623條至第628條的,若非齣於故意,且未對處於監護或保佐下的人身或財産産生損害,法官可寬恕之。在相反情形,親屬委員會的組成無效。
第630條不宜為非婚生子女設立親屬委員會
其父或母在遺囑中或以公證方式禁止設立的,不應為非婚生子女設立親屬委員會。在此情形,未成年人法官或治安法官應相應地聽取本有之當然成員的意見,承擔親屬委員會的職能。
第631條棄嬰和孤兒機構之上級機構的職權
棄嬰和孤兒機構的上級部門,對此等兒童享有親屬委員會的一切職權。
第632條不得加入親屬委員會的人
下列人員不得成為親屬委員會的成員:
1.監護人和保佐人;
2.不得成為監護人和保佐人的人;
3.已被父或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在其遺囑中或以公證方式排除擔任此項職務的人;
4.因親權之濫用而加入親屬委員會之人的子女;
5.在其有生之年組成親屬委員會的情形,父母不得成為成員,但第624條之規定除外。
第633條職務的無償性和不可推脫性
親屬委員會成員之職務是無償的和不可推脫的,且應當親自履行,除非法官基於被證實閤理的事由授權由受托人代理。
受托人不得代理1個以上的親屬委員會成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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