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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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宋晓明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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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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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ISBN:9787301261712
版次:1
商品编码:12057724
包装:精装
开本:16开
出版时间:2016-10-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2156
字数:190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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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编辑推荐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分为四编,上下两卷。著作权、专利权为上卷,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为下卷。每编由数量不等的指导性案例依据相应法律条款及法条主旨的顺序排列而成;每个案例均有出处,并分为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两部分,裁判要旨是本书的核心内容。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不同于以往的指导案例汇编性著作,它在对既有的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进行遴选的基础上,更突出了从指导案例中提炼出来的裁判要旨,为广大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官、律师及其他司法实务人员所必备的实务工具用书。

内容简介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出台了《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标志着我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正式建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全国法院在审理与指导性案例类似的案件时,"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共分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反不正当竞争四编;每编由数量不等的指导性案例依据相应法律条款及法条主旨的顺序排列而成;每个案例均有出处,并分为基本案情和裁判要旨两部分,裁判要旨是本书的核心内容。
  本选题不同于以往的指导案例汇编性著作,它在对既有的知识产权指导案例进行遴选的基础上,更突出了从指导案例中提炼出来的裁判要旨,为广大知识产权领域的法官、律师及其他司法实务人员所必备的实务工具用书。
  同套书中《人民法院刑事指导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于2013年1月出版,已取得了良好的凡响。

作者简介

  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教授, 前中国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博士生导师、教授。

目录

详目
(上卷)
第一编著作权
第一章总则
�嵤苤�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
案例:无锡霍尔塞特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市铭鑫增压器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1��2.1��1具有独创性的产品说明书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NO.1��1��2.1��2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作品上的署名人为作品的作者。

�幾髌酚胨枷�(《著作权法》第2条第1款)
案例:东莞市金正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与摩托罗拉(中国)电子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1��2.1��3以家喻户晓的词语和通常所用的表达手法相似地表达同一种思想的,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NO.1��1��2.1��4具有独创性的产品广告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復夤�人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
案例: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公司等侵犯实用艺术作品著作权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1��2.2��1外国实用艺术作品在中国自当作品完成之日起25年内受中国著作权法律、法规保护。

NO.1��1��2.2��2外国实用艺术作品享有专利权并不妨碍其同时或继续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愅夤�鉴定结论和判决文书在我国著作权诉讼中的效力(《著作权法》第2条第2款)
案例:圆谷制作株式会社、上海圆谷策划有限公司与辛波特·桑登猜、采耀版权有限公司、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上海音像出版社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1��2.2��3外国人的作品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外国机构的鉴定结论和判决文书在我国并不具有当然的证据效力。

�懴肪缱髌肥鹈�权(《著作权法》第3条第3项、第1条第2项)
案例:汤丽真诉福建省云霄潮剧团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1��3.1.3��1尚未形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的戏剧导演的署名权不属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捨杈缱髌返墓槔�(《著作权法》第3条第3项、第1条、第11条)
案例:陈民洪与彭万廷、刘君励、宜昌市歌舞剧团等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1��3.1.3��2文字作品的创作目的在于供舞台演出,应当为戏剧作品中的舞剧剧本,与舞台上的表演应当有所区分。著作权人的表演权与表演者的表演者权也应当区分。

NO.1��1��3.1.3��3以自己的物质条件独立创作完成的作品,应当属于个人作品,著作权属于创作者,与表演作品的主体应区分开来。

NO.1��1��3.1.3��4未经著作权人同意,他人不能擅自改编、修改其作品。

NO.1��1��3.1.3��5对著作权人的错误报道并不必然导致名誉权侵权,尚需结合主观要件和客观事实综合判定。

�摱悦朗踝髌返娜隙�(《著作权法》第3条第4项)

案例:句容市美人鱼景观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金一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1��3.1.4��1美术作品中来源于公知领域的设计不能排斥他人就此进行创作,也不能仅凭此点断定他人抄袭其作品。

NO.1��1��3.1.4��2未按合作协议的约定进行创作属于合同关系的范畴,与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无关。

�斀ㄖ�作品(《著作权法》第3条第4项)
案例:保时捷股份公司与北京泰赫雅特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1��3.1.4��3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建筑作品,必须具有独特的外观和造型、具有独创性,并且要富有美感,具有审美意义。

�暿涤靡帐踝髌返亩来葱耘卸�(《著作权法》第3条第4项)
案例:再审申请人乐高公司与被申请人小白龙动漫公司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1��2.1��3作品登记仅是作品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个案中法院有职权对作品的独创性进行审查。

NO.1��1��3.4��4不存在适用于所有作品的统一标准,实用艺术作品的独创性判断主要取决于美学领域的独特创造力和观念。

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范围与侵权判断(《著作权法》第3条第4项)
案例:景德镇法蓝瓷实业有限公司与潮州市加兰德陶瓷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1��3.4��5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以表达为限,采用同样的设计思路和工艺方法,设计并生产类似主题的产品,不侵犯实用艺术作品的著作权。

数码照片著作权的归属(《著作权法》第3条第5项)
案例:王正昌与云南省地图院、富民县人民政府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1��3.1.5��1对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法院已作出有效判决的,应当依有效判决认定。无有效判决的,可以通过比较不同确定归属。

地图作品(《著作权法》第3条第7项)
案例:武汉市勘测设计研究院与牛水英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1��3.1.7��1地图作品在出版印刷之前要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定并不影响地图作品本身的著作权。

行政区划地图的可版权性及保护(《著作权法》第3条第7项)
案例:刘凯与达茂旗政府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1��3.7��2独立创作完成的地图,如果在整体构图、客观地理要素的选择及表现形式上具有独创性,应当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

NO.1��1��3.7��3行政区划图中关于行政区的整体形状、位置以及各内设辖区的形状和位置等,由于系客观存在,表达方式非常有限,在认定侵权时应不予考虑。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3条第8项)
案例:北京市海淀区东方计算机技术研究所与珠海市恒开电子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市海淀区恒开电子产品经营部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1��3.1.8��1计算机软件受著作权法保护。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复制其软件作品,或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或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的,需承担侵权责任。

字库的作品种类认定和使用(《著作权法》第3条第8项)
案例: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与暴雪娱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第九城市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九城互动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北京情文图书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1��3.8��2作为字型轮廓构建指令及相关数据与字型轮廓动态调整数据指令代码结合的计算机中文字库,属于计算机软件作品,非美术作品。

NO.1��1��3.8��3购买计算机字库软件后,未经特别许可将字库用于商业软件开发属于侵犯字库作者著作权的行为,但仅将其中字体以汉字表意功能为目的使用行为,则不侵权。

答题卡的作品认定(《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
案例:陈建与富顺县万普印务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1��3.9��1本身并不表达某种思想的答题卡,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网站页面的作品认定(《著作权法》第3条第9项、第14条、第17条)
案例:乔哲与西部旅行社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1��3.1.9��1具有独创性的网站页面设计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NO.1��1��3.1.9��2无论是作品的汇编,还是由数据或其他任何形式的公知领域的材料构成的汇编,只要其对材料的选择或编排体现了独创性,均受著作权法保护。

NO.1��1��3.1.9��3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著作权的归属。

境外影视作品权益的维护(《著作权法》第4条)
案例:广东中凯公司与重庆水木年华网吧、罗昌颖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1��4��1境外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以获得进口行政审批为条件。
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再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6条、第1条第1款
第5项、第48条第1项)
案例:白广成诉北京稻香村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1��6��3如民间艺术作品符合著作权法上作品的条件,可以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确定侵权赔偿额时,应当考虑到鼓励创作和弘扬传统文化之间的平衡。

NO.1��1��6��4自立体三维美术作品到平面二维美术作品的使用,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利用民间文学艺术再创作的作品著作权(《著作权法》第6条)
案例:黄自修与南宁市艺术剧院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1��6��1利用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再创作的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不能及于作品中原属于民间文学艺术领域中公有的部分。

NO.1��1��6��2在民间文学艺术的创造、保存、发展者之间实行合理、公平的惠益分享原则。在后作品从之前的收集整理作品中间接受益的,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章著作权
作品登记是否构成著作权意义上的发表(《著作权法》第1条第1款第1项)
案例:坤联公司与深圳八航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2��1.1.1��1作品登记的作用主要在于证明权利的归属,一般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从而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不宜以此推定侵权的实质性接触。

著作人身权(《著作权法》第1条第1款第4项、第33条第2款)
案例:林奕诉中国新闻社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及名誉权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1.4��1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摘编的规定,仅适用于报刊、杂志,且仅限于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进行摘编。

NO.1��2��1.1.4��2被控侵权人同时构成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和名誉权的情况下,可以对名誉权损害及作品人身权损害以公开致歉、消除影响等方式一并予以补救。

复制行为(《著作权法》第1条第1款第5项)
案例:上海纽福克斯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纽福克斯光电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索雷亚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1.5��1印刷线路板的元器件位置图属于图形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但印刷线路板上的字符层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NO.1��2��1.1.5��2生产工业产品的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行为。

出版发行权(《著作权法》第1条第1款第6项、第24条、第4条)
案例:陈逸飞与大一公司等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1.6��1违反有关出版印刷的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属于法院著作权管辖范围。

NO.1��2��1.1.6��2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违反著作权法的侵权行为而不反对的,负连带责任。

NO.1��2��1.1.6��3违反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著作权人可以以合同违约或侵权为由,选择其一进行起诉。

图书的复制发行(《著作权法》第1条第1款第6项)
案例:李长福与中国文史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2��1.1.2��1校对及排版印刷方面存在错误,并非是有意修改或者歪曲篡改作者作品,不构成侵犯作者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情形。

NO.1��2��1.1.6��2出版社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作品交给书商出版,其复制发行的主体实质上是书商,而非出版社。出版社的行为既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发行权,也构成违约。

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法》第1条第1款第12项)
案例:慈文公司和鼎仁信息技术、上海派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1.12��1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NO.1��2��1.1.12��2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在网站上提供作品下载的行为,即使未收取费用,未获利,也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
“通知—删除”程序中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与责任承担(《著作权法》第1条
第1款第12项、《信息网络传播条例》第14条、第23条)
案例:浙江泛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2��1.1.12��3提供作品链接服务者属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通知—删除”过程中,经著作权人多次发送符合条件的通知后,仅仅因为著作权人之后发送的通知不符合相应条件而不作为,不能免责。

涉及提供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直接侵权责任(《著作权法》第1条
第1款第12项)
案例:北京慈文公司与海南网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2��1.1.12��4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将被链接网页或网站作为其内容向公众提供,该被链接网页或网站上未显示任何对应的域名或者网站名称等信息,可以表明该网页属于第三方所有,则该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非仅系提供链接服务,应当对该网页或网站上的被控侵权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

NO.1��2��1.1.12��5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被控侵权内容的选择完全是自主进行的,则其需对该内容负有一定程度的审核义务,尽到最低程度的注意义务,否则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P2P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著作权法》第1条第1款第12项)
案例:雅柏电影有限公司和数联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1.12��3网络服务提供者虽未直接实施用户的侵权行为,但如未尽到适当注意义务,未采取适当措施以防止其链接的侵权作品的传播,属于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应与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涉及网络的公证证据的认定(《著作权法》第1条第1款第12项)
案例: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自贡分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2��1.1.12��6法院对网络环境下公证证据的证明力审查,除审查其本身的真实性外,还应审查公证证据记载的事实是否发生于网络环境。

法人作品(《著作权法》第11条第3款、第16条、第17条)
案例:杨松云与日喀则地区行署修建灵塔办公室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1.3��1体现国家意志、受国家指定承办的创作活动产生的作品属于法人作品。

戏曲音乐作品著作权权属的审查及认定(《著作权法》第11条第4款)
案例:黄能华等与扬子江音像公司、汝金山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司法规则
NO.1��2��11.4��1戏曲音乐作品应作为一个整体作品看待。在历史上对戏曲音乐曲作者署名不一致,且署名的案外人未参与诉讼,无法查清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其中一位署名作者主张著作权人归己所有,不应予以支持。

民间音乐作品的改编(《著作权法》第12条、第47条第6项)
案例:王庸诉朱正本、中央电视台、王云之著作权侵权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2��1以民间音乐作品为基础的改编所要求的独创性应高于民歌填词和整理。典型意义上的民间音乐作品的改编是指使用了原音乐作品的基本内容或重要内容,其结果对原作的旋律作了创造性修改,却又没有使原作旋律消失。

点校古籍(《著作权法》第12条、第48条第1项)
案例:中华书局与东方音像电子出版社、北京锦绣红旗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2��2点校工作也是创造性劳动,具有独创性的点校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NO.1��2��12��3认定点校作品的侵权行为,特别要将“校”作为比对的核心。可以通过抽样方式,经过对点校部分的比对认定作品是否构成实质相似。
小说到小品(《著作权法》第12条、第47条第6项)
案例:刘汉雷与中央电视台、上海市群众艺术馆、徐英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2��4不同作者对同一题材的创作所出现的巧合应当体现在合理的限度之内,并且在相互隔离的状态下独立创作产生。否则该种相似并非源于独创,而是侵权。
NO.1��2��12��5主观故意并非侵犯著作权的必要条件。
NO.1��2��12��16修改并不产生新的作品,而改编产生新的作品。
合作作品(《著作权法》第13条)
案例:刘国础与叶毓山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3��1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不属于合作作者。
汇编作品的著作权(《著作权法》第14条、第11条第3款、第17条)
案例:桂林天狮广告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与桂林市旅游局著作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二、裁判要旨
NO.1��2��14��1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汇编作品,其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裁判要旨通纂(上下卷) 下载 mobi epub pdf txt 电子书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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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八的活动,320-220,不是最低,但经典译著,原价三折也还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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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给老公的工具书,希望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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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实用,内容相对比较全面,查询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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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第一个评价么,还没有来得及看。。。。。不过之前买的刑事案例裁判要旨通纂还有公司法裁判要旨通纂都很不错,才买的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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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书一出,过去种种指导案例集都成废纸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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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京东谢谢快递师傅感谢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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