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出版背景
司法考试80%以上的试题都是以案例形式呈现。
司法考试改革要求以案例分析、法律方法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大幅度提高案例题的分值。
☆现实问题
您在作答案例题时是否遇到以下问题:对案例题所描述的案件事实一脸懵懂,无法准确加以分析整理;虽然能够准确描述案件事实,却不能领会其命题意图与考查知识点;虽然知道案例题所考查的知识点,却对该考点印象模糊,无法准确作答;虽然对知识点内容记忆清晰,却没有真正理解,不得要领;虽然理解相应内容,但却不懂得如何应用,没有形成做题能力。
☆写作目的
如果您在复习中有以上困惑,本书将帮助您一一解决。
★训练分析与解读案例事实的能力。
★培养题感和对知识点的敏感度,面对案情能准确领会命题人意图,快速与相应法律知识点对接。
★对重要知识点从实务应用的角度,结合实例深入分析讲解,明确该知识点的命题题眼、可出题角度,以及常设陷阱与易混易错点,使考生真正理解其内涵。
★讲授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与技巧,培养法律思维,提高法律分析能力,将知识点转化为得分。
☆作者团队
《刑法案例攻略》——柏浪涛
《民法案例攻略》——韩祥波
《行政法案例攻略》——李佳
《刑诉法案例攻略》——左宁
《民诉法案例攻略》——戴鹏
《商经法案例攻略》——郄鹏恩
《理论法案例攻略》——白斌
《三国法案例攻略》——陆寰
目录
第一讲 刑法论/ 1
第二讲 定罪方法/ 3
第三讲 行为主体/ 4
第四讲 行 为/ 7
第五讲 结 果/ 10
第六讲 因果关系/ 13
第七讲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17
第八讲 主观要件/ 21
第九讲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26
第十讲 犯罪形态/ 28
第十一讲 共同犯罪/ 32
第十二讲 罪 数/ 39
第十三讲 刑罚的体系/ 41
第十四讲 刑罚的裁量/ 43
第十五讲 刑罚的执行与消灭/ 49
第十六讲 分论概说/ 53
第十七讲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54
一、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54
二、侵犯性权利的犯罪/ 56
三、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63
四、其他犯罪/ 65
第十八讲 财产犯罪/ 69
一、盗窃罪、侵占罪/ 69
二、抢劫罪、抢夺罪/ 74
三、诈骗罪、敲诈勒索罪/ 81
第十九讲 危害公共安全罪/ 94
第二十讲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101
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101
二、走私罪/ 108
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109
四、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111
五、金融诈骗罪/ 112
六、危害税收征管罪/ 115
七、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117
八、扰乱市场秩序罪/ 118
第二十一讲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121
一、扰乱公共秩序罪/ 121
二、妨害司法犯罪/ 129
三、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133
四、文物犯罪/ 134
五、医疗卫生犯罪/ 135
六、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137
七、毒品犯罪/ 138
八、卖淫类犯罪/ 144
九、淫秽物品犯罪/ 147
第二十二讲 贪污贿赂罪/ 148
一、贪污罪/ 148
二、挪用公款罪/ 151
三、受贿罪/ 154
四、行贿罪/ 169
第二十三讲 渎职罪/ 174
精彩书摘
第一讲刑法论
案例1:变造邮票案
案情:甲变造大量有纪念意义的邮票,然后出售给乙。乙明知是变造的邮票,购买后加价出售。乙出售时,隐瞒邮票是变造而来的,丙不知情而花高价购买,并予以收藏。
问题:
甲是否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乙是否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解析】
《刑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了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这里的有价票证包括邮票。但是本罪的行为方式是伪造。这里的伪造应当包括变造。这是对伪造的扩大解释,而非类推解释,因为这种解释结论没有超过伪造的含义范围,没有明显超过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因此,甲构成伪造有价票证罪,乙构成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这种认定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当《刑法》将伪造与变造相并列时,伪造不能包括变造。例如,《刑法》规定了伪造货币罪和变造货币罪,因此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不能包括变造。
乙的出售行为同时触犯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和诈骗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案例2:宋宇花非法经营案
案情:2013年1月起,被告人宋宇花在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并通过购买淘宝网店货物的方式进行交易。2013年10月案发,至此其共利用网络删帖的经营额为13万余元。
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出台的《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规定,对有偿删帖行为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司法解释对之前的有偿删帖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
【解析】
有意见认为,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2013年9月的司法解释不能溯及既往,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
然而,关于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有司法解释参见2001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专门规定:(1)司法解释的实施,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2)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办理。(3)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有相关司法解释,依照行为时的司法解释办理。如果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对被告人有利的,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基于此,对被告人可以适用2013年9月出台的司法解释,因此构成非法经营罪。
第二讲定罪方法
案例:帮助精神病患者强奸案
案情:狗蛋(男)由于身患精神病,一直没有结婚,但身体发育成熟,因此有生理需求。狗蛋母亲因为儿子一直打光棍而伤心不已。某晚,邻居姑娘小芳来狗蛋家借醋。狗蛋看到小芳衣着暴露,便本能地扑过去,使用暴力强奸小芳。小芳呼救。狗蛋母亲在屋外看到后,为了儿子能够“沾沾女人身体”,便不予制止,并在门外望风。有邻居隐约听到喊声,前来询问。狗蛋母亲以别的理由打发其离去。狗蛋强奸了小芳。
问题:
对狗蛋及其母亲如何处理?
【解析】
有意见认为,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而狗蛋没有责任能力,故不是共同犯罪的主体。因此,只有狗蛋母亲一个人涉嫌犯罪。对狗蛋母亲可以强奸罪的间接正犯论处。
然而,成立间接正犯要求行为人对被利用者具有支配力,如指使精神病患者实施犯罪;而本案事实是,狗蛋自己在实施强奸,其母亲仅仅实施了望风行为,即其母亲并没有指使狗蛋实施强奸,故不构成强奸罪的间接正犯。
犯罪概念可以阶层化理解,在客观上制造法益侵害事实的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是客观违法阶层的“犯罪”行为。在客观违法阶层,狗蛋与其母亲共同制造了法益侵害事实,母亲是片面的帮助犯,狗蛋是实行犯,二人构成共同“犯罪”。在主观责任阶层,由于狗蛋不具有责任能力,故无法谴责狗蛋,不让其承担刑事责任;而狗蛋母亲具有责任能力,能够对其谴责,应承担刑事责任,构成强奸罪的帮助犯。
第三讲行为主体
案例1:张某行贿案
案情:张某欲承揽某项市政工程项目,由于自己没有具备施工资质的公司,便挂靠在金鼎城建公司名下,以该公司承揽该项目。为了承揽该项目,张某以金鼎城建公司的名义向建设局局长王某行贿50万元,王某答应将市政项目交给金鼎城建公司。
问题:
在这种挂靠的情形中,金鼎城建公司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
【解析】
金鼎城建公司要构成单位行贿罪,需要具备两点:
1.单位的整体意志,如按照单位决策机制决定实施犯罪;
2.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金鼎城建公司不符合这两点,所以金鼎城建公司不构成单位行贿罪。在这个案件事实中能够提取出张某个人实施行贿的犯罪事实,因此张某个人构成行贿罪。
案例2:王某行贿案
案情:王某是金鼎公司的副总经理(国家工作人员),在公司董事会上提议,为了开展某项业务,需要向规划局局长李某行贿。由于该业务存在不合法的问题,该提议遭到反对。王某便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的一笔款项50万元挪出来,向李某声称自己受公司委派,送给李某50万元。李某答应为该公司谋取非法利益。
问题
金鼎公司是否构成单位行贿罪?王某构成贪污罪还是挪用公款罪?
【解析】
1.单位犯罪的成立要求犯罪意志是单位的整体意志。王某冒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未体现单位的整体意志,故该单位不构成单位犯罪。
2.王某个人构成行贿罪。应注意的是,虽然王某不是为个人谋取非法利益,而是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但是,自然人犯罪并不要求必须为自然人本人谋取非法利益,也可以为第三人或某个单位谋取非法利益。换言之,单位欲成立单位犯罪,要求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但个人欲成立个人犯罪,并不要求为个人本人谋取非法利益。
3.王某构成贪污罪。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区别在于有无非法占有目的,也即想不想归还公款。王某将公款挪出来用于行贿,表明其并不想归还,因此构成贪污罪。
4.李某构成受贿罪。
案例3:韩中举、商光秀等受贿案
案情:被告人韩中举、商光秀等是韩坪村村委会干部。韩坪村议事会就2011年公共服务专项资金实施项目作出决议,确定建设饮水工程,项目总投资27万元(公共服务专项资金,是指市、县两级政府在本级财政年初预算中安排给村级组织,用于村级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的专项资金。村民委员会是村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收集并按照民主程序开展议事决策,负责项目质量、进度、资金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等工作)。韩坪村村委会发出招投标公告。该饮水工程由李勇中标,韩坪村村委会与李勇挂靠的平乐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韩坪村当地群众阻拦,致使施工无法继续进行。李勇遂找到被告人韩中举,请求该村村干部帮忙协调群众工作,并承诺工程完工后,给予该村村干部3万元人民币作为“感谢费”。被告人韩中举遂表示同意并将此情况告诉了被告人商光秀、韩雪萍、高原,三人皆表示同意。随后在该饮水工程建设过程中,四位被告人帮助李勇做了群众协调工作,促使该饮水工程于2011年12月顺利完工。后李勇将3万元人民币“感谢费”交给被告人高原,该3万元中约2万元被四位被告人私分。
问题:
被告人是否构成受贿?若构成,是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解析】
有意见认为,被告人韩中举、商光秀、韩雪萍、高原利用协助政府对韩坪村饮水工程项目进行全程监管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币3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然而,被告人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关键看被告人是从事村级公共事务管理工作,还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
韩坪村饮水工程系村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根据相关规定,村级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设施建设,要由村(居)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实际和群众意愿决定建设内容、标准和进度,各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根据村(居)民需要加强指导但不得强迫和干涉。
村民委员会是村级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项目质量、进度、资金控制、安全文明施工的工作。村干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工程进度、质量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同时村干部在村级公共服务工程项目中,还有化解群众矛盾、平息群体性事件的工作职责。
韩坪村饮水工程系由韩坪村议事会作出决议决定修建,由韩坪村村委会组织招投标并与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由村委会组织实施。虽然村级专项资金是市、县两级政府安排给村级组织,用于村级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的专项资金,但政府只是对项目进行审定,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核,政府各职能部门对建设项目可进行指导但不得强迫和干涉。
因此,韩坪村饮水工程系村公共服务建设工程,而不是政府的公共服务建设工程。被告人不是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公务工作中受贿,故被告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
前言/序言
回到案例
我在德国进修时,印象深刻的是案例研习课。由于德国司法考试主要考案例分析,均是超长的案例,所以学生非常重视案例分析,教授也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的案例分析能力。
我国司法考试改革的方向已定,就是增加案例分析题的比重。这就要求考生务必打磨自己的一项技能:案例的拆解能力与决断能力。这是法律工匠必须具备的一项技艺。
为此,我编写了这本案例分析题集。本书的案例素材不是常见的大路货,而是精选的疑难案例,难度系数大于司考的平均水平。在此要诚挚感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张鑫博士,本书中的经典实务案例均是她帮助辛勤收集的。同时感谢编辑老师李云琦、黄丹丹女士,她们的敬业精神是本书的品质保证。不过必须承认,本书是第一版,谬误之处在所难免,还望热心读者不吝赐教。
希望本书能带你走出做题的舒适区,在痛苦中锻造自己拆解案例的能力!
柏浪涛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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