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掌土治民:清代雲南行政區劃及行政管理體製演進研究》從清代雲南土地人口管理體製的變遷切入,解析清代雲南行政區劃及行政管理體製一體化演進的軌跡,《掌土治民:清代雲南行政區劃及行政管理體製演進研究》核心內容構成互相銜接、層層遞進的關係,主要集中於幾個方麵:
第1,在全麵把握清代雲南社會特徵的基礎上,通過對沐莊、衛所、土司製度及行政區劃體製演進的考察,勾勒清代雲南土地人口管理體製變遷的曆程,在此基礎上解析清代國傢對雲南邊疆少數民族地區不同空間及人口構成狀態下掌土治民的基本模式及其特徵。
第2,從行政區劃製度的視角齣發,結閤清代雲南不同區域人口與土地管理模式變化,審視清代雲南邊疆民族特殊地區“掌土治民”在行政區劃體製建設過程中的作用,進而考察清代雲南地方行政區劃體製的構建及其演進軌跡。
第3,以國傢對雲南人口與土地的直接掌控為基本標尺,建立清代雲南行政區劃演進的空間模型,考察清代國傢對雲南邊疆民族地區行政管理的拓展範疇。
第四,透過清代國傢圍繞雲南邊疆民族地區掌土治民範圍及力度強化所進行的一係列製度建設,勾勒製度變遷影響下清代雲南行政區劃體製與內地一體化發展的曆史進程。
作者簡介
彭洪俊,男,1985年生,雲南牟定人。2013年畢業於雲南大學曆史係,獲曆史學博士學位。現為雲南民族大學人文學院教師。主要從事曆史地理學、曆史文獻學的教學與研究工作。
目錄
導論
一 選題緣由
二 學術史迴顧
三 研究內容
四 研究方法與資料運用說明
第一章 清代雲南行政區劃與行政管理體製演進的基礎
第一節 清代雲南行政區劃及行政管理體製建設的地理環境
一 雲南自然地理概況
二 清代雲南的地理區位
三 瘴氣生態與清代雲南社會
第二節 明代雲南的分類掌土治民製度
第三節 清代雲南的民族與人口結構
一 明清時期雲南民族結構的變化
二 清代雲南民族分布的空間特徵
三 行政區劃建置與社會人口發展基礎
第二章 沐莊土地人口管理體製在清初的變遷
第一節 明代沐莊土地與人口管理的特殊性
一 沐莊占有土地與人口的規模
二 沐莊土地與人口管理的實質
第二節 清代前期的沐莊
一 明清鼎革之際沐莊的歸屬
二 吳三桂對沐莊的占有
三 吳三桂時期的沐莊管理
第三節 廢除勛莊:清初雲南掌土治民的深化
一 清查吳三桂藩屬土地及人口
二 沐莊土地歸屬府州縣管理
三 取締沐莊後雲南土地人口管理體製的一元化發展
第三章 明代雲南衛所軍籍土地人口在清初的民化
第一節 明代雲南衛所體係與土地人口管理
一 衛所製度下的土地人口管理
二 雲南衛所的設置與分布
三 雲南衛所管轄的土地與人口
第二節 清初雲南的撤衛並縣
一 清初衛所製度的變革
二 康熙初年雲南的撤衛並縣
三 雲南撤衛並縣政策的調適
第三節 撤衛並縣後雲南土地人口管理的深化
一 撤銷衛所與就近歸並州縣
二 平彝衛改置平彝縣
第四章 撤衛並縣後雲南政區調整與土地人口管理體製的統一
第一節 康熙時期撤衛並縣後雲南行政區劃的調適
一 清初對明代雲南行政區劃體係的繼承
二 康熙撤衛並縣後行政區劃的調整
第二節 清代賦稅土地人口管理體製的一體化
一 撤衛並縣初軍民賦役的差異化
二 從石琳到石文晟:衛所遺留問題的解決
三 清代雲南賦稅土地人口的分籍管理與攤丁入畝
四 康熙時期雲南撤衛並縣的實質
第五章 改土歸流與清代雲南掌土治民的深化
第一節 清代雲南土司製度與邊疆民族地區管理
一 清初雲南土司政治格局的形成
二 清初雲南的土司製度
三 土司製度與雲南地方管理體製的差異性
第二節 清代雲南改土歸流與土司政治區域的變動
一 康熙年間土司政策與雲南土司政治區域的變動
二 雍正年間大規模改土歸流與雲南土司政治區域的變動
三 乾隆至清末改土歸流與雲南土司政治區域的變動
第三節 康熙時期改土歸流後的行政區劃建置
第四節 雍正大規模改土歸流與雲南行政區劃整體規模的奠定
一 雍正大規模改土歸流與雲南行政區劃架構的變化
二 調整政區後掌土治民的深入
三 雍正時期雲南行政區劃調整的特徵
第六章 乾隆三十五年雲南行政區劃定製及一體化的推進
第一節 乾隆年間雲南行政區劃的調整
第二節 乾隆三十五年雲南行政區劃的定製
第三節 政區調整與掌土治民的強化
第七章 嘉慶至清末雲南正式行政區劃的邊疆推進
第一節 嘉慶至清末雲南行政區劃的沿革
第二節 政區調整與邊疆地區的掌土治民
結語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掌土治民:清代雲南行政區劃及行政管理體製演進研究》:
一 衛所製度下的土地人口管理
硃元璋在建立明王朝過程中逐漸完善瞭衛所製度,洪武十三年(1380)正月以五軍都督府統領都司衛所,都司衛所的製度正式確立。《明史》載:“天下既定,度要害地,係一郡者設所,連郡者設衛。大率五韆六百人為衛,韆一百二十人為韆戶所,百十有二人為百戶所。所設總旗二,小旗十,大小聯比以成軍。”衛所遍布全國各地,被確定為治理國傢的軍政製度。
按照明朝軍政製度,都司衛所管轄的軍士都是世籍,平時屯墾自給,戰時則上疆場。正式軍役由正軍承擔;每一正軍攜帶戶下餘丁一名,在營生理,佐助正軍,供給軍裝,稱為軍餘;正軍在駐地俱有傢小,有的軍餘也有妻子。這些人口構成都司衛所的軍戶,在人口調查時編人軍黃冊,統歸都督府管轄。同時,為瞭保證軍糧的供應,達到強兵足食的目的,明朝在各都司衛所大力推行屯田。明人邱溶說:“我朝之製,就於衛所所在,有閑曠之土,分軍以立屯堡,俾其且耕且守……有衛所之處,即有屯營之田。”衛所屯田“以都司統攝,每軍種田五十畝為一分,又或百畝,或七十畝,或三十畝、二十畝不等。軍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種,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土肥瘠、地方衝緩為差”。每名衛所軍士都按所在地方遠近及田土肥瘠情況授給一定數目的土地,這些土地逐級匯總於五軍都督府。
在人口管理上,明代因襲曆史上的配戶當差辦法,將人口分成若乾不同的戶籍,以應承各種差役。《明史》記載,“凡戶三等:日民,日軍,日匠。民有儒,有醫,有陰陽。軍有校尉,有力士,弓、鋪兵。匠有廚役、裁縫、馬船之類。瀕海有鹽竈。寺有僧,觀有道士。畢以其業著籍。人戶以籍為斷。”明代戶籍的劃分是以職業為依據的,並且不準亂籍,役皆永充,其身份具有世襲特徵。明初整頓戶役,令全國人口各占其籍,承擔相應的差役,使“軍發衛所,民歸有司,匠隸工部。”從而各類人戶分屬不同的管理機構,軍戶隸屬都司衛所軍事係統,民戶隸屬“有司”即布政司府州縣行政係統。
關於明朝土地的管理,顧誠先生的研究錶明:“按洪武年間定下的原則,全國的土地(包括耕地,但不僅是耕地)實際上是分行政和軍事兩大係統分彆管轄的。行政係統即縣(州)管轄的土地,逐級匯總於府(州)、布政使司、戶部;軍事係統是指衛、直轄都司的韆戶所掌管的土地,逐級匯總於都司(行都司)、五軍都督府。”行政係統的府、州、縣是一種地理單位,同時“軍事係統的都司(行都司)、衛、所在絕大多數情況下也是一種地理單位,負責管轄不屬行政係統的大片明帝國疆土”,與此相應,全國的土地、人口及收入也由兩大係統分彆管理。明代的都司衛所有實土和非實土之分,在沿邊地區,部分衛所轄有實際地域,這些擁有實土的衛所不僅統轄由軍士及其傢屬構成的軍戶,還要管理轄區內的普通百姓。實土衛所有自己管轄的地域和戶籍,“衛相當於府、州,所相當於州、縣,成為地方行政組織與行政區劃的一種”。非實土衛所雖然多數與府、州、縣相錯雜,但也管轄著大量的屯墾田地。明代衛所掌管的土地,絕大多數情況是針對屯田地而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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