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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为法学院系本科生而写的教科书。本书遵循担保法的逻辑体系,对于各种担保进行了系统而全面的论述。 本书的特色在于:一,以现行法律为依据。本书以《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物权法》等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而非脱离法律规定进行纯粹的理论阐释;同时又不囿于现行法的拘泥,根据担保法原理在内容和结构上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与补充。第二,解析历年司考真题。为了让读者更好地准备司法考试,让读者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本书把历年司法考试中担保法的全部试题在书中相应部分列上,并且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解析。第三,专辟"争点讨论"。对于理论界与实务界有争议的问题,本书用"争点讨论"进行专门的探讨;既满足了学有余力读者的需要,又不影响普通读者的正常阅读。
作者简介
杨会,男,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人,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1998年考入西南政法大学,先后于2002年和2005年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2008年考入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年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硕士毕业后到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工作,从事民商法的教学与科研,直至2016年底调入成都理工大学文法学院。已经发表学术论文近五十篇,主持和参与课题十余项,出版专著一本,获得省部级奖励一项。
目录
第一章 担保法总论
第一节 担保概述
一、 债权的保障
二、 担保的含义
三、 担保的特征
四、 担保的方式
五、 担保的法律规范
第二节 担保的分类
一、 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
二、 人的担保、物的担保与金钱的担保
三、 典型担保与非典型担保
第三节 担保人
一、 自然人
二、 企业法人
三、 国家机关和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四、 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五、 其他组织
第四节 被担保的主债权
一、 债权的种类
二、 债权的发生原因
三、 几种特殊的债权
第五节 担保的起止
一、 担保合同的成立
二、 担保合同的生效
三、 担保合同的无效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概述
一、 保证的含义
二、 保证的特征
三、 保证的方式
第二节 保证的设立
一、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二、 保证合同的内容
三、 保证合同的形式
第三节 保证的效力
一、 保证人的义务
二、 保证人的权利
三、 主合同的变更、移转与保证责任
第四节 保证的消灭
一、 保证消灭的原因
二、 保证消灭的后果
第三章 担保物权总论
第一节 担保物权概述
一、 担保物权的含义
二、 担保物权的特征
三、 担保物权的社会作用
第二节 担保物权的分类
一、 法定担保物权和约定担保物权
二、 自物担保物权和他物担保物权
三、 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和权利担保物权
四、 占有担保物权和非占有担保物权
五、 留置型担保物权和优先清偿型担保物权
第三节 担保物权效力所及标的物范围
一、 担保物
二、 从物
三、 从权利
四、 孳息
五、 代位物
第四节 担保物权的取得与消灭
一、 担保物权的取得
二、 担保物权的消灭
第四章 抵押权
第一节 抵押权概述
一、 抵押权的含义
二、 抵押权的分类
三、 抵押权的历史发展
第二节 抵押权的取得
一、 设立抵押权
二、 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第三节 抵押权的效力
一、 抵押人的权利
二、 抵押权人的权利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一、 抵押权的实现概述
二、 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三、 抵押权实现的途径
四、 抵押权实现的方法
五、 变价所得价款的分配
第五节 特殊抵押权
一、 最高额抵押权
二、 共同抵押权
三、 浮动抵押权
第五章 质押权
第一节 质押权概述
一、 质押权的含义
二、 质押权的社会作用
三、 质押权的分类
四、 质押权与抵押权的区别
第二节 动产质押权
一、 动产质押权概述
二、 动产质押权的取得
三、 动产质押权的效力
四、 动产质押权的实现
第三节 权利质押权
一、 权利质押权概述
二、 有价证券债权质权
三、 股权质权
四、 知识产权质权
五、 应收账款质权
第六章 留置权
第一节 留置权概述
一、 留置权的含义
二、 留置权的特征
三、 留置权的历史发展
四、 留置权的社会作用
五、 留置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区别
第二节 留置权的成立
一、 留置权的一般成立
二、 留置权的特殊成立
第三节 留置权的效力
一、 留置权的效力范围
二、 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三、 留置人的权利义务
第四节 留置权的实现
一、 留置权实现的条件
二、 留置权竞合的处理
第七章 定金
第一节 定金概述
一、 定金的含义
二、 定金的特征
三、 定金的种类
第二节 定金的设立
一、 订立定金合同
二、 交付定金
第三节 定金的效力
一、 定金罚则的适用
二、 定金与其他担保方式竞合的处理
三、 定金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竞合的处理
第八章 担保法尾论
第一节 非典型担保
一、 让与担保
二、 所有权保留
第二节 反担保
一、 反担保的含义
二、 反担保的社会作用
三、 反担保的适用范围
四、 反担保的订立
五、 反担保的实现
第三节 混合共同担保
一、 混同共同担保的责任顺序
二、 混同共同担保的追偿
三、 物保放弃后的人保责任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担保法》:
四、孳息
孳息是指原物所产生的收益。它在很多情形下为担保物权效力所及,也有效力不及的情形,这与是否移转担保物的占有有关。
(一)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的孳息
这类担保物权在设定后担保物权人取得对担保物的占有,在担保物权存续期间,担保物权人可以收取担保物的孳息,该孳息为担保物权效力所及。之所以如此,一是因为担保物权人占有着担保物,收取孳息比较方便;二是因为通过充抵主债权,减少主债权的数额,有利于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对此,《担保法》第68条、《物权法》第213条都作出了规定。
(二)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的孳息
这类担保物权设定后,担保人仍然占有、使用抵押物,他自然有权收取担保物的孳息;如此一来,担保物权的效力并不及于孳息。
但是,在担保物权实现中,一旦担保物被扣押,情况则发生了变化,法律允许担保物权的效力及于孳息。《担保法》第47条前段、《担保法司法解释》第64条、《物权法》第197条第1款前段都对此作出了规定。之所以如此,原因有二:第一,一旦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担保人就失去了对物的占有,事实上无法收取(天然)孳息。第二,如不这样处理,担保人就有可能故意拖延担保物的变价手续,借以收取担保物的孳息,从而损害担保物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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