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民法(1 2017年版)/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师讲义》专为司法考试的民法学科所编写。《民法(1 2017年版)/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师讲义》的特点,主要有三:一,紧扣司法考试的新动向;二,既注重理论的讲授,也注重实践的分析;三,用尽量简洁的篇幅与思路讲清考试重点,讲清案例分析。
目录
第一编 民法通则
第一章 民法基础
第二章 民事权利
第三章 民事主体
第四章 民事行为
第五章 时效期限
第二编 合同法
第六章 债法概述
第七章 合同基础
第八章 合同订立
第九章 合同履行
第十章 合同变动
第十一章 合同终止
第十二章 合同责任
第十三章 其他规定
第十四章 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
第十五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
第十六章 提供劳务的合同
第十七章 技术合同
第十八章 担保合同
第三编 物权法
第十九章 物权基础
第二十章 物权原则
第二十一章 物权变动
第二十二章 所有权论
第二十三章 共有
第二十四章 用益物权
第二十五章 担保物权
第二十六章 担保冲突
第二十七章 占有
第四编 侵权与亲属法
第二十八章 侵权归责
第二十九章 侵权责任
第三十章 典型侵权
第三十一章 不当得利
第三十二章 无因管理
第三十三章 婚姻法
第三十四章 继承法
附录:侵权简表
精彩书摘
《民法(1 2017年版)/国家司法考试三校名师讲义》:
(四)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五)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
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B.判断善意的时间点,是交付时或登记时。即,该受让人于动产交付时仍不知情,于不动产过户时仍不知情,即可认定为善意。即使交付或登记完成后,受让人又知情,这并不影响受让人交付或登记时的善意状态,不影响善意取得的构成。
《物权法解释(一)》第18条第1款 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的“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指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4)第三人以合理价格取得
第一,合理价格的含义
①善意取得中的“合理价格”标准,《物权法解释(一)》第19条已有明文规定。该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应用。
参考法条
《物权法解释(一)》第19条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②在司法考试中,认定标准也可以借鉴《合同法解释(二)》第19条第2款关于“合理价格”的理解。即,转让价格高于交易时交易地的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七十,低于当地指导价或者市场交易价百分之一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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