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法(1 2017年版)/國傢司法考試三校名師講義》專為司法考試的民法學科所編寫。《民法(1 2017年版)/國傢司法考試三校名師講義》的特點,主要有三:一,緊扣司法考試的新動嚮;二,既注重理論的講授,也注重實踐的分析;三,用盡量簡潔的篇幅與思路講清考試重點,講清案例分析。
目錄
第一編 民法通則
第一章 民法基礎
第二章 民事權利
第三章 民事主體
第四章 民事行為
第五章 時效期限
第二編 閤同法
第六章 債法概述
第七章 閤同基礎
第八章 閤同訂立
第九章 閤同履行
第十章 閤同變動
第十一章 閤同終止
第十二章 閤同責任
第十三章 其他規定
第十四章 轉移財産權利的閤同
第十五章 完成工作成果的閤同
第十六章 提供勞務的閤同
第十七章 技術閤同
第十八章 擔保閤同
第三編 物權法
第十九章 物權基礎
第二十章 物權原則
第二十一章 物權變動
第二十二章 所有權論
第二十三章 共有
第二十四章 用益物權
第二十五章 擔保物權
第二十六章 擔保衝突
第二十七章 占有
第四編 侵權與親屬法
第二十八章 侵權歸責
第二十九章 侵權責任
第三十章 典型侵權
第三十一章 不當得利
第三十二章 無因管理
第三十三章 婚姻法
第三十四章 繼承法
附錄:侵權簡錶
精彩書摘
《民法(1 2017年版)/國傢司法考試三校名師講義》:
(四)受讓人知道登記簿上記載的權利主體錯誤;
(五)受讓人知道他人已經依法享有不動産物權。
真實權利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産受讓人應當知道轉讓人無處分權的,應當認定受讓人具有重大過失。
B.判斷善意的時間點,是交付時或登記時。即,該受讓人於動産交付時仍不知情,於不動産過戶時仍不知情,即可認定為善意。即使交付或登記完成後,受讓人又知情,這並不影響受讓人交付或登記時的善意狀態,不影響善意取得的構成。
《物權法解釋(一)》第18條第1款 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所稱的“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産或者動産時”,是指依法完成不動産物權轉移登記或者動産交付之時。
(4)第三人以閤理價格取得
第一,閤理價格的含義
①善意取得中的“閤理價格”標準,《物權法解釋(一)》第19條已有明文規定。該標準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應用。
參考法條
《物權法解釋(一)》第19條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閤理的價格”,應當根據轉讓標的物的性質、數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體情況,參考轉讓時交易地市場價格以及交易習慣等因素綜閤認定。
②在司法考試中,認定標準也可以藉鑒《閤同法解釋(二)》第19條第2款關於“閤理價格”的理解。即,轉讓價格高於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七十,低於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百分之一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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