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经过多年制度积累,我国已形成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解决的基本模式与制度,且行之有效。我们面临的任务不是推倒重来,而是进一步的改善。因此,《部门行政法丛书:改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解决机制》在对美国、日本及我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机制进行比较考察的基础上,主要讨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标准化模式、责任认定机制及专家参与问题。我们更为关注的是,哪些机制能够促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公正快捷地解决。当下,《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均在酝酿修改之中,上述研究对于推陈出新应该有所裨益。
作者简介
余凌云,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警察法学。个人著有《行政法上合法预期之保护》、《行政契约论》、《行政自由裁量论》、《警察行政强制的理论与实践》、《行政法讲义》、《行政法案例分析和研究方法》等9部学术专著。曾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80余篇。曾参加《行政强制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民经济动员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立法(修改)研究、论证或起草工作。
目录
一、引言
二、比较视野下的纠纷解决
三、标准化的管理模式
四、警察的现场勘查
五、责任认定
六、开放的专家构成
七、专业判断与法院的遵从
八、结束语
附录1 相关法规范
附录2 相关案例
参考文献
精彩书摘
《部门行政法丛书:改进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解决机制》:
有了纠纷,怎么解决呢?公安机关从一开始就意识到责任认定是一种特殊的证据,涉及专业知识,“是一种鉴定分析结论”,①所以,同意在公安系统内部给予一次救济。我们从1991年《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可以清晰看出。但是,从正当程序看,交警调查现场并作出责任认定,从根本上违背了无偏见原则(nobias),涉嫌自己做自己案件的法官。因此,无论如何强化职业培训,提高资质要求,增加透明度,也无法从根本上消弭当事人的质疑诘问。
但是,公安机关又不愿涉诉,不想当被告,那么,就得对已经实施的《行政诉讼法》(1989年)中概括受案规定做出限制性解释。早在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1992]39号,1992年12月1日)就明确地指出,对责任认定不服,不得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法院有权不采信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任认定。从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及有关案件的统计分析看,估计这个文件是公安机关主导推动下出台的,体现了公安机关对责任认定属性认识的基本立场,但对法院的影响似乎不大。
上述立场旋即受到批判。认为“实际上使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争议长期处于悬而未决的状况”,而且,“在民事诉讼中处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争议,对当事人极为不利”。因为“交通事故发生后,大量资料和证据都由公安机关掌握,受害人可能死亡,也可能因伤被送进医院,加害人有的因报警、抢救等原因对现场情况也不一定掌握,无论让哪一方当事人来举证,都很困难。当事人无法举证时虽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但败诉风险很大,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由于上述文件与《行政诉讼法》(1989年)之间的龉龃,以及实践上关于责任认定的争议频仍,理论上出现了可诉派与不可诉派之界分,地方法院也出现了可以受理和不予受理之不同实践。2001年、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分别刊载了“李××不服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决定案”(2001年)、“罗××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2001年),清晰地表明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基本立场。在“罗××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2001年)中,二审法院明确指出,“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根据行政法规的授权实施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该行为直接关系到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否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违法以及应否被行政处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能否得到民事赔偿的问题,因此它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②但是,公报案件仅有指导意义。法院对是否可诉依然存在较大的意见分歧。
……
前言/序言
我涉足道路交通立法已有时日,也积攒了一些零零散散的想法。撰写本书,就是想把我在立法论证会上谈到的观点串起来,整理出来,使之更系统,更有说服力。当然,也是为了能够更有成效地影响实践。学问上的孤芳自赏、自娱自乐,我向来反感,从不追崇。
先与李文彬,后和朱玉霞,我都曾很认真地筹划过,出一套部门行政法丛书。她们不含糊的首肯,也让我欣喜。只因我懒散惯了,拖延至今。去年获得教育部重大攻关项目“警察权研究”,已有的念头又萌动起来。我想,可以先从课题人手,遴选一批作品,然后,慢慢扩大到其他部门行政法领域。这套丛书应该是开放的,不忙贪多求快,要讲究品位,追求精细。就连丛书的装帧,我也一样要求雅致。
年岁慢慢大了,世事也渐渐看淡了,也可以放任性情,随心所欲,少讲一些人情世故,不计较一些利害得失。“摆落悠悠谈,请从余所之”(陶渊明《饮酒》),且看我能不能“堆”出一套有意思的书?朱玉霞建议,要不要为丛书写一个总序,我觉得太落俗套,免了吧。但还是要有一点交代,来龙去脉,也好让人知晓。
初稿完成之际,刘启川来电话为《政治与法律》约稿,组一期交通法的专稿,我挑出其中一章刊用了。之后,又将书中的其他部分陆续发表在《法学研究》《清华法学》上。施立栋、高刘阳、赵丽君帮助收集文献,并做法规范与案例的梳理。与廖峻、成锴等交警交谈,获益颇多,在此一并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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