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域外法院组织和法官管理法律译编(套装上下册)》所涉及的13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典型性,其中部分法律是首次翻译成中文。由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和法官制度分散规定在有关法律,甚至判例中,我们选择翻译了体现该国家或地区法院和法官制度的基本法律。由于篇幅原因和时间限制,仍有大部分涉及法院或法官制度的法律法规尚未组织翻译。例如,美国的《司法行为标准规范》《法官助理手册》,英国的《法官遴选条例》等,加拿大的《税务法院法》等,俄罗斯的《俄罗斯司法系统发展计划》《法官鉴定委员会条例》,日本的《法官工资法》等。还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港澳地区的相关法律主要摘自其官网。
目录
一、美国
法典第28部司法机构和司法程序
第1编 法院组织
第3编 法院官员与职员
联邦法官行为准则
二、英国
宪制改革法
第2编 大法官I内阁司法大臣职务变更的安排
第3编 最高法院
第4编 司法任命及纪律
三、加拿大
法官法
联邦法院法
四、德国
法院组织法
《法院组织法》实施法
法官法
第1编 联邦和州之法官职位
第2编 联邦法官
第3编 州法官
第4编 过渡规定和附则
法务官法
五、法国
司法官地位条例
六、俄罗斯
法院组织法
法官地位法
治安法官法
七、巴西
联邦宪法
法官组织法
第1编 司法机构
第2编 法官任职保障及法官特权
第3编 司法纪律
……
八、南非
九、印度
十、日本
十一、韩国
十二、香港特别行政区
十三、澳门特别行政区
精彩书摘
第3编 法院官员与职员
第41章 合众国法院
第601条 创制;主任与副主任
合众国法院的行政办公室应设于政府的首府。一名主任与一名副主任管理该室,由合众国首席大法官征求司法会议意见后任免。主任与副主任应被视为《合众国法典》第五编所规范的官员。
第602条 职员
(a)主任应根据《1990年合众国法院行政办公室人事法》任命行政办公室的必要雇员并确定其报酬。
(b)即使存在其他法律规定,主任可根据本部第604条(a)(16)(B)任命获认证的译员,不必参照《合众国法典第五卷》第51节和第53节第3分节关于人员归类和按照《一般公务员工资序列》支付薪金的规定:但根据此款任命的人员,其所获报酬不得超出《合众国法典》第5部第5332条所定《一般公务员工资序列》中最高等级可支付薪金最高额的合理等值。
(c)主任可获取《合众国法典》第5部第3109条所授权的个人劳务费用,此费用不得超出《合众国法典》第5部第5332条所定《一般公务员工资序列》中最高等级可支付薪金最高额的合理等值。
(d)行政办公室其他官员、职员和行政办公室各组织单元的全部职能由主任赋予。对主任指定的、遵循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条款的司法机关官员和职员,主任可将自己的职责、权力、责任和职权(颁布规章制度的职权除外)委托给其行使,并可在自己认为有需要时授权对这些职责、权力、责任和职权进行连续再委托。上述官员和职员的官方行为与主任本人的官方行为具有同等效力和效果。
第603条 工资
主任的工资应与合众国地区法院法官的工资相同。即使存在其他法律规定,主任不应被视为《合众国法典》第5部第63节第1分节所规范的“职员”。副主任的工资应为主任工资的92%。另外六个职务的工资由主任确定,且不得超出《合众国法典》第5部第5315条所定《高级公务员工资序列》第六级职务的基本薪金年度额。
第604条 主任职责概述
(a)主任为法院的行政官员,在合众国司法会议监督和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1)监督一切与法院书记员和其他助理与行政人员职务相关的行政事务;
(2)检查法院诉讼案卷排期的状况,根据法院需要确保相关信息安全,每半年为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准备和提交关于法院事务的统计数据与报告;
(3)在合众国司法会议年会召开前至少两周,就行政办公室的活动和法院的事务向司法会议递交报告,同时递交根据本条(a)(2)项规定交予巡回上诉法院首席法官的统计数据,以及主任就何种报告、数据和建议应成为公开文献所提的建议;
(4)向国会和总检察长递交根据本条(a)(3)项规定的报告、数据和建议的备份;
(5)确定下列人员的报酬:法院书记员、副职人员、图书管理员、传令员、传信员、法官助理、秘书、速记员、文书助理以及法院其他未由法律确定报酬的职员,同时,即使存在其他法律规定,经合众国司法会议授权,代表任职行为良好的合众国大法官和法官,向下列人员支付1999年4月24日后实施的联邦雇员集体人寿保险的支出增额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合众国地区法院治安法官,根据本部第6节任命的破产法院法官,关岛地区法院法官,北马里亚纳群岛地区法院法官,维京群岛地区法院法官,根据本部第377条规定退休的破产法院法官和治安法官,以及根据本部第377条规定退休的年满65岁的法官;
……
前言/序言
为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和党的十八大以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司法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进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的修法研究工作,努力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提供法律保障。
在修法研究过程中,除了要全面梳理和总结我国人民司法的经验做法外,也需要广泛吸收域外司法文明成果,充分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法院组织和法官管理的相关法律制度。为此,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牵头组织、收集、整理并翻译了域外相关法律,既包括法院组织制度,也包括法官管理制度。本书共涉及13个国家和地区,涵盖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金砖国家和我国港澳地区,具体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德国、法国、俄罗斯、巴西、南非、印度、日本、韩国和我国香港、澳门地区。本书内容涉及法院组织和法官管理两方面,包括法院地位、法院设置、法院职权、上下级法院关系、法官职权、法官任免、法官薪酬、法官晋升、法官惩戒、法官保障、法官退休等。这些内容对于推进我国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推进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法官法修改,具有一定的参考借鉴意义。
本书所涉及的13个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均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典型性,其中部分法律是首次翻译成中文。由于一些国家或地区的法院和法官制度分散规定在有关法律,甚至判例中,我们选择翻译了体现该国家或地区法院和法官制度的基本法律。由于篇幅原因和时间限制,仍有大部分涉及法院或法官制度的法律法规尚未组织翻译。例如,美国的《司法行为标准规范》《法官助理手册》,英国的《最高法院手册》《法官遴选条例》,加拿大的《最高法院法》《税务法院法》,俄罗斯的《俄罗斯司法系统发展计划》《法官鉴定委员会条例》,日本的《法官工资法》等。还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港澳地区的相关法律主要摘自其官网。
在本书编译过程中,首先要感谢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副教授侯猛同志。他在作最高人民法院研修学者期间,为本书译者组织、法律选定、翻译校核方面付出了智慧和辛劳。还要感谢参与本书编译工作的30余名国内外知名院校师生组成的翻译团队。他们大部分具有海外留学背景,并从事相关领域的教学和研究工作,目前正在或曾在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海洋大学、西南政法大学、美国芝加哥大学、美国纽约大学、美国耶鲁大学、美国波士顿大学、俄罗斯莫斯科大学、俄罗斯普希金语言学院、德国弗莱堡大学、德国慕尼黑大学、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法国巴黎第二大学、葡萄牙天主教大学、日本立命馆大学、日本京都大学和韩国首尔大学工作或就读,他们是杨锦程、戴昕、张惠、王欢、徐进、孙逸舟、胡诗雪、赵理智、谢芳、孟醒、卢桂、陈月明、肖炜霖、徐凌波、王静、梁奉壮、程捷、曹斐、贾洁、刘秋岑、廖红英、卢森通、张俊、张嘉伟、邱遥垄、孙文、李琳、郑超、李娜、孟爱华、康润城、李荧宰、金如珍。
由于本书翻译过程中,涉及英语、德语、法语、俄语、葡萄牙语、日语、韩语等多种语言,书稿中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欢迎广大读者提出批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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