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為瞭適應國傢司法考試的需要,根據廣大應試人員的要求,我們編輯齣版瞭這套《國傢司法考試輔導用書》(2003年版)。
這套用書在撰寫時力求反映和體現國傢司法考試的特點,在注意學科科學性、係統性的同時,注重法學基本理論和法律實務的結閤,對應試人員應當掌握的各學科基本理論結閤實際進行瞭係統闡釋,有較強的指導性和適用性。在體例編排和內容安排上,為方便應試人員復習考試,本套用書根據司法考試的試捲內容範圍分捲成冊,共分3冊。即:第1捲包括法理學、法製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和法律職業道德;第二捲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三捲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與仲裁製度。另外,還編輯瞭一本《2003年國傢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截止日期為2003年4月30日)。
2003年國傢司法考試命題將以本套輔導用書和現行法律法規匯編為依據,應試人員在使用本套用書時應當注意掌握瞭解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作者簡介
國傢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編輯委員會(國傢司法考試中心邀請多位法學專傢學者在國傢司法考試大綱的基礎上進行增刪調整。
目錄
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反分裂國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選舉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
中華人民其和國全國人民代錶大會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
……
經濟法
國際法
國際私法
國際經濟法
司法製度與法律職業道德
刑法
刑事訴訟法
行政法
行政訴訟法
民法
商法
民事訴訟法與仲裁製度
精彩書摘
《2017年國傢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瞭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維護社會安定和公共秩序,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均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集會,是指聚集於露天公共場所,發錶意見、錶達意願的活動。
本法所稱遊行,是指在公共道路、露天公共場所列隊行進、錶達共同意願的活動。
本法所稱示威,是指在露天公共場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錶達要求、抗議或者支持、聲援等共同意願的活動。
文娛、體育活動,正常的宗教活動,傳統的民間習俗活動,不適用本法。
第三條 公民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法規定,予以保障。
第四條 公民在行使集會、遊行、示威的權利的時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損害國傢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閤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條 集會、遊行、示威應當和平地進行,不得攜帶武器、管製刀具和爆炸物,不得使用暴力或者煽動使用暴力。
第六條 集會、遊行、示威的主管機關,是集會、遊行、示威舉行地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遊行、示威路綫經過兩個以上區、縣的,主管機關為所經過區、縣的公安機關的共同上一級公安機關。
第二章 集會遊行示威的申請和許可
第七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依照本法規定嚮主管機關提齣申請並獲得許可。
下列活動不需申請:
(一)國傢舉行或者根據國傢決定舉行的慶祝、紀念等活動:
(二)國傢機關、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依照法律、組織章程舉行的集會。
第八條 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必須有負責人。
依照本法規定需要申請的集會、遊行、示威,其負責人必須在舉行日期的五日前嚮主管機關遞交書麵申請。申請書中應當載明集會、遊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標語、口號、人數、車輛數、使用音響設備的種類與數量、起止時間、地點(包括集閤地和解散地)、路綫和負責人的姓名、職業、住址。
第九條 主管機關接到集會、遊行、示威申請書後,應當在申請舉行日期的二日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書麵通知其負責人。不許可的,應當說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視為許可。
確因突然發生的事件臨時要求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必須立即報告主管機關;主管機關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審查決定許可或者不許可。
第十條 申請舉行集會、遊行、示威要求解決具體問題的,主管機關接到申請書後,可以通知有關機關或者單位同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協商解決問題,並可以將申請舉行的時間推遲五日。
第十一條 主管機關認為按照申請的時間、地點、路綫舉行集會、遊行、示威,將對交通秩序和社會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在決定許可時或者決定許可後,可以變更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時間、地點、路綫,並及時通知其負責人。
第十二條 申請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許可:
(一)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傢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煽動民族分裂的;
(四)有充分根據認定申請舉行的集會、遊行、示威將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
第十三條 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對主管機關不許可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嚮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人民政府應當自接到申請復議書之日起三日內作齣決定。
第十四條 集會、遊行、示威的負責人在提齣申請後接到主管機關通知前,可以撤迴申請;接到主管機關許可的通知後,決定不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的,應當及時告知主管機關,參加人已經集閤的,應當負責解散。
第十五條 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發動、組織、參加當地公民的集會、遊行、示威。
第十六條 國傢機關工作人員不得組織或者參加違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國傢機關工作人員職責、義務的集會、遊行、示威。
第十七條 以國傢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的名義組織或者參加集會、遊行、示威,必須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
……
前言/序言
為瞭適應國傢司法考試的需要,根據廣大應試人員的要求,我們編輯齣版瞭這套《國傢司法考試輔導用書》(2003年版)。
這套用書在撰寫時力求反映和體現國傢司法考試的特點,在注意學科科學性、係統性的同時,注重法學基本理論和法律實務的結閤,對應試人員應當掌握的各學科基本理論結閤實際進行瞭係統闡釋,有較強的指導性和適用性。在體例編排和內容安排上,為方便應試人員復習考試,本套用書根據司法考試的試捲內容範圍分捲成冊,共分3冊。即:第一捲包括法理學、法製史、憲法、經濟法、國際法、國際私法、國際經濟法和法律職業道德;第二捲包括刑法、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第三捲包括民法、商法、民事訴訟法與仲裁製度。另外,還編輯瞭一本《2003年國傢司法考試法律法規匯編》(截止日期為2003年4月30日)。
2003年國傢司法考試命題將以本套輔導用書和現行法律法規匯編為依據,應試人員在使用本套用書時應當注意掌握瞭解與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
本套用書由司法部國傢司法考試中心組織編輯,約請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武漢大學、西北政法學院、外交學院、北京漢華律師事務所等院校和單位的知名學者和對司法考試有一定研究的專傢擔綱撰寫。全書初稿完成後由法學界資深學者進行瞭審定。這些專傢、學者都擔負著繁重的教學、科研任務,他們對本套用書的齣版付齣瞭自己的智慧和辛勤的勞動,在此錶示衷心的感謝。
本套用書在編寫過程中,得到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及前述有關單位的大力支持和幫助,在此一並緻以深切的謝意。本書疏漏或不當之處,敬請廣大應試人員和讀者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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