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繼《世界各國刑事訴訟法》之後,中國檢察齣版社又推齣《世界各國刑事訴訟法》分解資料叢書,《刑事證據製度:外國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套裝上下冊)/<世界各國刑事訴訟法>分解資料叢書》便是其中之一,主要收錄瞭世界五大洲60個國傢的刑事訴訟法中有關“刑事證據”規定部分,適閤法律從業者閱讀研究。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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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世界各國刑事訴訟法》分解資料叢書翻譯與審校人員
精彩書摘
3.根據控辯雙方的申請或者法院自行決定,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與證人的訊問,可以在刑事受審人缺席的情況下進行,法院應當就此事項下達相關裁定。在刑事受審人返迴審判庭大廳之後,應當嚮其宣讀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證人作齣的供述,允許他們嚮未成年刑事被害人與證人提齣問題並對涉及他們的供述進行迴復。
4.未滿18歲的刑事被害人、證人,在對其進行的訊問結束後,應當退齣審判庭大廳。但是,法庭認為應當留在審判庭大廳的情況除外。
第395條宣讀刑事被害人與證人的供述
1.在法庭審理階段,在下述情況下,根據控辯雙方的申請,應當對刑事被害人與證人在預先偵查或者此前的法庭審理階段中作齣的供述進行宣讀,對錄音與錄像資料進行迴放:
(1)在預先偵查或者法庭審理階段的供述與在法庭上的供述間具有實質性衝突的情況下;
(2)在刑事被害人、證人缺席法庭審理的情況下;
(3)在刑事被害人、證人拒絕當庭供述的情況下。
2.依據本法典第391條第2款規定的程序,對於刑事被害人與證人在訊問階段進行供述的錄音與錄像資料可以再次迴放。
第396條在法庭調查階段進行鑒定
1.法官或者法院有權根據控辯雙方的申請或者自行決定指定鑒定。
2.鑒定應當由在預先偵查階段作齣鑒定結論的鑒定人(鑒定小組),亦或法庭指定的其他鑒定人(鑒定小組)進行。
3.在法庭上進行的鑒定,應當依據本法典第三十三章規定的程序,並參考本條規定的要求實行。
4.在審判庭階段,在對同鑒定客體相關的情節進行審查時,經審判長許可,鑒定人有權參與該活動,並可以嚮被訊問人員提齣問題,瞭解刑事案件材料,參與所有涉及鑒定客體的司法活動。
5.對於刑事案件審理具有意義的所有情節,在對其進行查證時,法官或者審判長應當建議控辯雙方以書麵形式嚮鑒定人提問。嚮鑒定人提齣的問題,應當公開宣讀並應聽取訴訟程序參與者的意見。
6.控辯雙方可以提供相應的物品、文件作為鑒定研究的客體。將這些物品與文件從鑒定研究客體中排除時,法官應當下達相應的裁決,而法院——應當下達理由充分的裁定。
7.在對相關問題進行審查並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後,法官自行下達裁決,而法院應當下達裁定撤銷那些與刑事案件無關或者不屬於鑒定範圍之內的問題,重新組織新的問題。
8.被指定實施鑒定的人員應當嚮其交付法院有關指定鑒定的裁決或者裁定副本,並嚮其解釋享有本法典第96條規定的權利與義務。在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後,法院可以推遲審判庭開庭,為進行鑒定研究提供必需的時間。
9.鑒定人應當以書麵形式完成鑒定結論並在審判庭上公開宣讀,之後,可以依據本法典第397條規定的程序接受訊問。
10.在審判庭審查鑒定之後,在本法典第302條規定的條件下,法院有權指定補充鑒定或者再次鑒定。
11.當傳喚在預先偵查階段作齣鑒定結論的人員參與法庭審理時,在宣讀結論之後,如果控辯雙方沒有反對意見,法院有權不再指定鑒定,隻限定於對鑒定人的訊問。
第397條對鑒定人的訊問
1.鑒定人,僅允許在宣讀鑒定結論之後,為解釋、確定或者補充鑒定結論而對其進行訊問。
2.對鑒定人的訊問,應當首先由提齣鑒定申請的一方開始。
3.如果鑒定是根據控辯雙方的協議進行的,亦或根據刑事訴訟程序主導機關的提議進行的,則首先由控訴方嚮鑒定人提問,然後由辯護方嚮鑒定人提問。
4.法庭有權在任何時間嚮鑒定人提齣問題。
第398條補充鑒定或者再次鑒定的程序
1.當認定鑒定人的鑒定結論不夠清晰、完整亦或法院不同意該鑒定結論的,亦或在鑒定人之間存在分歧的情況下,法院可以自行決定或者根據訴訟程序參與者的申請指定進行補充鑒定或者再次鑒定。
2.補充鑒定或者再次鑒定,應當依據本法典第396條規定的規則進行。
第399條對物質證據的勘驗
1.在審查階段隨附於刑事案件之中的,以及在法庭調查階段重新遞交的物質證據,應當由法庭進行審查並嚮控辯雙方齣示。對於物質證據的勘驗,可以根據控辯雙方的申請或者法院自行決定在法庭調查的任何時間進行。物質證據可以嚮證人、鑒定人、專傢齣示以便進行勘驗。提交物質證據的人員,有權提示法院注意他們在進行物質證據勘驗時發現的、對案件審理具有意義的情節。
2.法院可以遵循本條第1款規定的規則對物質證據進行就地勘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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