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民商法前沿(第6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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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卫球,王文杰 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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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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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介绍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9787509389317
版次:1
商品编码:12248409
包装:平装
开本:16
出版时间:2016-11-01
用纸:胶版纸
页数:1188
字数:6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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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描述

编辑推荐

  全国各地民商法大家作品云集,两岸民商法前沿动态全面呈现!
  du家大陆-台湾民商法比较研究!

内容简介

  本辑以“民商法的国际性与地域性”作为主题,系由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和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联合主办的第六届“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的学术报告精选而成,这些论文总体上的特点均系以回应当前急剧发生的社会变迁为背景,就民法总则继续修改的问题做出了深入思考。

作者简介

  龙卫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学教育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教育状况》编委。撰写和出版《民法总论》、《民法基础与chao越》、《法学的日常思维》、《法政学思:从撤退开始》等多部著作,其中《民法总论》(专著)(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12月版)获中国首届法律图书奖;发表《chao越现代国际法的盲点:寻求一种历史型解决——兽首拍卖事案评论》(2009)、《中国民商经济法治30年:市场经济与规则嬗变》(2009)、《法治进程中的中国民法:纪念<民法通则>施行20周年》(2007)、《物权立法的合宪性问题》(2007)、《中国物权法制的变迁与展望》(2007)、《物权立法政策之辨》(2005)、《债的本质研究》(2005)、《自然人人格权及其当代进路》(2003)、《法律主体概念的基础性分析》(2000)、《中国知识产权要论》(1999)、《法人本质及其构造研究》(1998)、《法律实在性讨论》(1998)、《罗马法的传统性及其法律方法》(1994)、《企业制度现代化问题:所有权实现第三种方式:》(1995)、《民事救济权简论》(1993)、《中国著作权目的及其均衡思想》(1993)等百余篇论文,刊于《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比较法研究》、《中国法律》(香港)、《月旦民商法杂志》(台湾)、St.Mary’sLawJournal(美国)等高水平法学期刊。
  王文杰: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目录

【特邀发言:民法典编纂进展】
两岸法学交流与民商法发展江平
民法典应该“怎么总、哪些则”苏永钦
民法典编纂与合同编的进展与期望王利明
民法典编纂与民法总则起草中的几个问题孙宪忠
民法典合同编修订思路和重点赵旭东
民法典物权编修订思路和重点尹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亲属编)修订思路和重点夏吟兰
民法典继承编修订的思路和重点杨立新
民法典的观念【意】纳塔利诺·伊尔蒂
【专题策划:民商法的国际性与地域性】
揭开法人的神秘面纱
——兼论民事主体的法典化王文宇
电子通信的意思表示
——民商法的国际性与地域性陈荣传
从比较法观点看合同条款之解释黄立
台湾地区“不当得利法”的最新发展
——给付类型不当得利的适用与准用陈忠五
动产抵押权之现代化郑冠宇
论民法依据的独特性龙卫球
民法典的现代化使命:变革性与前瞻性
——兼评《民法总则(草案)》的现代性缺失孟勤国戴欣悦
民法基本原则怎样在民法总则中作出准确表达赵万一
《民法总则》代理立法的基本理念和重要制度谢鸿飞
代理制度的地域性与国际性
——以两大法系代理制度之比较为视角汪渊智
中国民法典编纂的基本思路和立法体例研究于海涌
国际合同法最新发展:比较法视野下的《2010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李宇
合同法的国际性和中国创造
——以违约金的司法调整制度为例罗昆
现代商人法与欧盟私法统一付俊伟
信息能力、媒介民意与民法典制定周煜
【民法总则专题研讨】
民法总则制定中的若干问题柳经纬
民法总则立法须重视制度创新朱广新
论《民法总则(草案)》与宪法规范的接轨申惠文
《民法总则》若干法律规范去留问题大数据分析
——以《民法通则》相应条文的司法适用大数据报告为基础王竹
民法上的国家政策
——兼论《民法通则》第6条之存废李敏
《民法总则(草案)》对权利客体规定的价值及应补充的问题杨立新
老年人监护制度建构之思考
——基于老年人监护的立法模式、原则与程序张伟
民法典视域下精神障碍者监护人报酬请求权研究刘炫麟
论信用权的民法定位陈宾
中国民法典编纂中营利法人制度如何设置徐强胜
民法典编纂中的决议:法律属性、类型归属与立法评析瞿灵敏
论意思表示错误的理论构造龙俊
欺诈和错误理论在劳动合同领域的具体适用问题研究
——以劳动合同订立时女职工隐瞒怀孕事实为例李文涛
“恶意串通”与“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在民法典总则中的构造
——兼评《民法总则》之规定冉克平
法律行为解消清算规则之体系统合
——兼论我国民法典编纂的后发优势汤文平
法定代理行为效力归属之检讨郑晓剑
论因起诉及与起诉类似的事项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戴孟勇
诉讼时效效力模式之选择及立法完善
——兼评《民法总则草案》相关规定杨巍
【民法分则专题研讨】
民法典物权编立法完善的建议刘保玉
民法典分则编纂建议
——意定“动产担保物权法”部分董学立
论中间型物权变动之多元要素解释方法陈永强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之评释赵秀梅
善意取得之合同效力要件再检视
——基于《物权法解释(一)》第21条展开姚明斌
陪葬文物所有权归属问题研究
———兼论《文物保护法》第5条的理论基础与适用范围章正璋
城中村改造中土地权利配置法律问题研究
——从民法典编纂中集体土地制度改革角度王铁雄
明清时期地权秩序的构造及其启示汪洋
新“三权分置”视域下的中国农地物权体系配置周玉辉
走出共同担保人内部追偿的“公平”误区
——《物权法》第176条的解释论贺剑
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区分及担保财产的转让效力张保红刘洪华
商标平行进口的理论探讨与立法抉择卿越
契约无效之返还关系初探陈自强
客观不能与主观不能王千维
契约法上歧视行为之规范叶启洲
德国附随义务理论诞生的社会背景侯国跃
关系契约理论的法解释学意义王艳慧
消费者合同中价格条款的法律规制汪洋
电信服务合同类型化设计研究“电信服务合同”课题组
侵权法上的防御性请求权研究李超
论律师民事责任因果关系之认定赵毅
为“惩罚性赔偿”正名许中缘夏沁
不实陈述与信息不揭露于民法规范适用之检讨何彦陞张钰光苏义渊
家户视角下的妇女土地权利保护耿卓
《婚姻法》中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范王雷
【商法与互联网法专题研讨】
2015年台湾地区“公司法”新订“闭锁性股份有限公司”专节之评析林国全
中国村镇银行之法律定位与运作王文杰
中国商法渊源制度的解析与重构樊涛
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的证明责任蔡养军
论公司瑕疵决议效力的一元化回归朱晓娟
论台湾地区上市公司股权奖酬制度
——从中国大陆地区股权奖酬新制谈起刘承愚
论上市公司董事之间的社交网络及其对公司治理的影响牛子晗
论成员权及其法定化孙宏臣
公司侵权行为中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认定与适用
——以台湾地区的规定为例柯莉拉
网站留言与隐私权之侵害及个资法之违反
——台湾地区“高等法院105年上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徐婉宁
法律应如何保护个人信息高富平
信息财产化与民法典编纂
——兼评《民法总则(草案)》关于网络虚拟财产和数据
信息的规定刘金瑞
基础数据与增值数据的二元划分丁道勤
付费搜索广告治理中的平台责任问题刘晓春
互联网+对民法典编撰的影响朱巍
附录:首届至第六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会议议程

精彩书摘

  两岸法学交流与民商法发展江平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前校长。
  我很高兴参加一年一度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这个两岸民商法会议。今天到会的台湾来的朋友都是权威的人士,很有代表性,其他各地来参加的也是英杰。很抱歉,本来给我的主题是“当前民法典编纂与民法总则制定的若干重要方面”,但是我考虑到自己没有太多参与此次民法典编纂的环节,今天想避开这个话题,而借助两岸民商法学家聚合的机会,在这儿主要讲一讲改革开放以来海峡两岸法学交流的一些基本情况,或者说讲一讲海峡两岸法学家之间的友谊,因为在这个问题上我大概有更多一些发言权。
  首先回顾一下交流的过程。30年前《民法通则》通过,到今天整整30年。《民法通则》通过之后的第二年,在香港搞了一个《民法通则》的讲习班,主办单位是澳门的一个大学,函授式的招生,当时报名的有香港的、澳门的,可能也有台湾的,当时港澳还没回归,台湾跟香港、澳门联系甚至比大陆更方便。我在这个班讲了课。后来,又到了1988年,我们在香港举办了一个《民法通则》两岸研讨会,首次出现两岸民商法学的会面,应该说这是一次正式的海峡两岸交流。从1987年开始,蒋经国先生开放了老兵可以回乡探亲,所以大量的台湾同胞回到了大陆,所以在香港举行《民法通则》的讨论会,应该说时机也很成熟,海峡两岸民商法学家在那里聚集。台湾方面,当然王泽鉴教授参加了。这是海峡两岸交流最早的一个途径,也可以说是启动了海峡两岸见面、互相讨论问题、互相讨论《民法通则》。
  紧接着,就是东吴大学校长章孝慈先生访问大陆,因为我们和东吴大学的交往那时候是最早的。章孝慈先生第一次和我见面的时候,推荐了他的两个学生做我的博士研究生,也是东吴大学法学院的两个老师,一个是黄阳寿,另一个是吴博文。因为是章孝慈先生的推荐,我也就接受了。两个人进来都没有经过正式的考试,我们当时对港澳台采取了开门政策。吴博文特别跟我讲起来,当时他陪章孝慈先生到广西去扫他母亲的墓,那个情景是很感人的。章孝慈先生在他母亲的墓前跪倒痛哭,当天又下雨,气氛很凄凉、很感人。后来章孝慈先生再次访问中国政法大学的时候不幸脑出血,后来紧急用飞机送回了台湾,这应该说是一个很不幸的遭遇。从这里开始,我们跟台湾的学者之间的交流,法学界的交流算是启动了。
  再就是1994年王文杰来大陆跟我读博士了,王文杰是我带的台湾博士生里的第一个。他读书期间三年都留在了大陆,潜心研究大陆法制的变化,在台湾法学界应该是第一人。他和龙卫球两个人是同期博士生,两个人从那个时候建立了良好的友谊。王文杰教授是非常努力的,他不仅取得了中国政法大学的博士,由于当时台湾不承认大陆博士,而后他又读了台湾政治大学的博士,两个博士,费了很大的力气。当时王文杰在进行博士答辩的时候,我把台湾的王泽鉴教授、赖源河教授都请来了,大陆地区有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谢怀栻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杨振山教授等。那次论文答辩场面是很盛大的,吸引了很多人来参加。这也是两岸学术交流一个很可喜的成就。从那时候到现在也有20多年了,现在王文杰头发也都白了。
  还有值得提的就是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的谢怀栻教授。那个时候,谢怀栻老师很少有机会出境。我正好有一个项目,是公司法立法的研究,有一笔经费,要到台湾去考察,我就问他如何。谢怀栻教授就说,别的地区都无所谓,但台湾是非常想去的,为什么呢?他讲起,1942年他在重庆的中央政治学校读法律,毕业了之后分配到法院,正好日本投降,他是第一个被委派到台湾去接收司法的,并且发出了第一份判决,所以对台湾很有感情。他那次去台湾后,受到台湾学术界的尊重,而且也看了政治大学的校史,其中就有1942级的毕业照,里面有他,这是很亲切的。谢老跟台湾一直有非常深的情感,也有很深的友谊。
  后边,我有一次机会,可能在2003年左右又去了台湾,也给我很高的礼遇,让我去“司法院”讲课。当时翁岳生先生是院长,王泽鉴先生是大法官。那次我讲的是“中国民法典的草案”,2002年民法典草案上了一次常委会,其实那还是一个很粗略的草案,很难说是一个正式的文本,可是台湾方面人家人手一册,重视程度可见一斑。可见,台湾当时,至少从“司法院”来说,很重视我们民法典的起草工作。
  我最后一次访问台湾,就是2014年了,那时候正是马英九第二次当选,我和北大卫方去了,去了之后马英九先生接见了我们两人,应该说这是对于大陆法学家的一个很高的礼遇了。我们一共谈了有40分钟,先是马先生介绍了一下台湾的法学情况,我讲了讲我们的法治状况。期间我也提到,我跟美国法学界科恩教授关系很不错,我们是同年的,他在台湾的中文名叫孔杰龙(音)。当时孔杰龙(科恩)是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马英九和吕秀莲都是他的学生,毕业的时候他问马和吕,你们回去去哪儿啊?两人都说回台湾。科恩就说,一个回去会升官发财,一个回去就会坐监狱,果然吕回去不久就坐监狱了。说到这儿的时候,马先生特别插了一句,他为她的坐牢还做了一些工作,但她也不领情,她也不知道这回事。我们去台湾,马先生能够给我们40分钟的会见谈话,我把它理解为是海峡两岸作为法学家交流一个很高的层次。
  我为什么要回顾这一段历史呢?是因为我觉得海峡两岸法学界的交流来之不易。法学界之间的交流,大家出自对专业的热爱,为共同的法律问题而努力研究、商讨。我觉得我们现在大陆和台湾两岸的法学沟通和桥梁当中,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和台湾政治大学之间,也就是在龙卫球和王文杰两个人身上体现了友谊,我感到很骄傲,因为他们两个都是我的博士生。我祝愿海峡两岸的法学交流,能够不因为任何形势而受到中断或者阻碍,能够继续发展下去。年轻一代也应该体现这种友谊,更多地开展交流。两岸现在可以共同来往和交流,应该说这是一个好的现象,希望法学家的交流更加昌盛。谢谢大家!
  民法典应该“怎么总、哪些则”
  ……

前言/序言

  《两岸民商法前沿》的编辑和出版,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和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开启的两岸民商法紧密合作交流关系的重要延展。本论集配合一年一度两院合作举办的“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及时且不间断地汇集两岸民商法学者有关优秀研究成果,使之具有更正式的、便于长期发展的固化形式。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和台湾政治大学法学院近年来展开合作,推进两岸民商法革新。两院以务求前瞻为方向,每年就民商法当下发展之论题,携手打造“两岸民商法前沿”高峰论坛,组织两岸民商法精英,开展全方位、多维度的对话交流,拉近两岸私法间距,汇集研究思路,推广前沿成果。最重要的是在“与时俱进”的聚光灯下,观察民商法时代特质,廓清新时期私法与当代社会结构耦合的全新关系,评估既有,刷新未来,重在建设,以期对促进两岸民商事学理、立法或司法加速转型尽绵薄之功。

  我们今天已处在一个瞬息万变的时代——按照富于思想洞见的卢曼和托依布纳两位大师的说法,这是一个社会功能高度分化的时代。在这样一个时代,从相对单纯的市民社会视界基础上发源和演化的民商法之诸传统,毫无悬念遭遇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些挑战既在私人之间关系层面展开,更在制度、社会功能系统多方面显示出来,且不断发展扩大,刺痛着我们固守的传统私法理论、制度与规则神经。于是,如何使民商法顺应当下社会系统结构基本变化,特别是贴近蕴含于其中富于生机的目的需求,成为急迫的现实课题。

  我们希望,借助本论集的出版,能够呈现两岸民商法学者群体勇于搏击法学时代浪潮的恢弘气度,以及善于学习、不懈探索、不断自我升华的学术品质。有关民商法前沿研究至少可分为三个维度:世界的,建立在世界范围的思想或经验的比较互动基础上;区域化的,在世界一定区域范围具有特别坚实的实证基础和论证理由;中国特色的,系着力将民商法时代发展与中国建设实际展开移动式对接。我们相信,当亲爱的读者阅读和品味着一篇篇充满挑战和思考魅力的大作时,必定猛然而觉知,一个属于我们的民商法富矿时代,已然悄悄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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