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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列出了法学范畴的法律本质与法律现象、法律创制与法律运行、法律形式与法律价值等10对对偶式范畴的矛盾关系,或按每对范畴之两个方面各自的特征和要求,以间接地显示每对范畴这两个方面对对方的意义;或从每对范畴之两个方面相互对对方意味着什么,来直接说明每对范畴间的矛盾关系,以便读者更深入地理解法律。在我国法学界,这种把正反合的思想方法以及具有某种审判情趣的探索运用于法学范畴之研究者产并不多见。
作者简介
谢晖,1964年生于甘肃省天水市甘谷县,法学学士,哲学博士。现任中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教于宁夏大学、宁波大学、山东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曾获得首届“教育部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首届山东省“泰山学者”,山东大学“泰山学者特聘教授”,首届山东大学人文社科“杰出学者”,山东省第yi届、二届“百人工程”人选,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等奖励、称号。出版、发表个人学术、文学作品25部,其中合著两部;发表学术论文210篇,学术随笔和散文220余篇;主编《法理文库》、《公法研究》、《民间法文丛》、《法意文丛》、《民间法》、《法律方法》等学术丛书和刊物。组织和主持系列学术会议“全国民间法/民族习惯法学术研讨会”、“全国法律方法论坛”等学术活动。
目录
目录
第一章法律本质与法律现象
第一节本质:内在支配规则
一、法、法律与法律本质研究中的问题
二、法、法本质及其对法观念与法律观念的内在支配
三、法律本质对法律现象的支配
第二节现象:外在表现规则
一、法律现象的含义
二、法律现象表现法律本质的机理
三、法律现象对法律本质的表现类型
第三节关系:表里联系规则
一、法律本质与法律现象联系的一般方式
二、法律本质与法律现象联系的相互性
三、法律本质与法律现象在法律上的统一性
第二章法律创制与法律运行
第一节创制:客观理性规则
一、法律创制的客观规定性
二、法律创制的主观能动性
三、法律创制之客观规定性与主观能动性的协调
第二节运行:忠诚服从规则
一、忠诚:法律运行中主体的一项道德义务
二、服从:法律运行中主体的一项伦理义务
第三节关系:良性互动规则
一、法律创制对法律运行的良性规范
二、法律运行对法律创制的良性反馈
第三章法律形式与法律价值
第一节形式:价值合理规则
一、价值衡平原则:法律形式之价值合理性的实践基础
二、价值宽容原则:法律形式之价值合理性的规则基础
三、价值中立原则:法律形式之价值合理性的观念基础
第二节价值:工具(形式)合理规则
一、法律工具的表现原则:法律价值之工具合理性的立法论基础
二、法律工具的功利原则:法律价值之工具合理性的利益论基础
三、法律工具的可操作性:法律价值之工具合理性的运行论基础
第三节关系:内在统一规则
一、法律价值与法律形式的一般对应方式
二、理性法律价值与理性法律形式之理性结合的外在标志
第四章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
第一节规范:公平正义规则
一、社会事实与法律规范间的内在关联性
二、社会规范与法律规范间的内在关联性
三、法律事实与法律规范间的内在关联性
第二节事实:规范至上规则
一、法律至上的几个论域
二、事实与法律的对位关系
三、法律至上与主体至上
第三节关系:对立协调规则
一、规范与事实:形上层面的对立
二、规范与事实:社会实践中的对立
三、协调法律规范与法律事实间的冲突:一项具有永恒性的人类使命
第五章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第一节权利:合理代价规则
一、从权利的人性根据看设定权利的必要与合理代价
二、从权利的法律限度看设定权利的必要与合理代价
三、从权利的实现角度看设定权利的必要与合理代价
第二节义务:正当目的规则
一、权利:法律义务所设定的基本目的
二、作为法律义务目的的权利之正当性与义务本身的正当性问题
三、法律义务正当地对应于正当目的的机制
第三节关系:对应互助规则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对应性
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互助互足性
第六章法律权力与法律责任
第一节权力:理性制约规则
一、权力受约的理念
二、另一种权力制约的理念:通过责任的制约
第二节责任:必要限度规则
一、从权力的必要性看责任限度的合理性
二、从权力的支配性看责任限度的合理性
第三节关系:一体两面规则
一、权力与责任的一体性
二、权力与责任的两面性
第七章法律调整与法律秩序
第一节调整:社会有序规则
一、法律调整概述
二、法律调整的正当目的——社会有序
第二节秩序:技术配位规则
一、法律秩序的要义
二、法律秩序对法律调整方式的一般要求
第三节关系:因果联系规则
一、法律调整之为法律秩序的原因
二、法律秩序之为法律调整的最终结果
第八章法律继承与法律发展
第一节继承:社会进化规则
一、法律文化视野中的法律继承:定量与定性的观念
二、法律继承须遵循推进法律自身进化的规则
三、法律继承须遵循推动社会进化的规则
第二节发展:文化积累规则
一、法律发展的一般问题
二、从人类法律进化史看法律发展的文化积累规则
三、当代世界的法律发展与文化积累规则
第三节关系:持续传接规则
一、法律进化的连续性
二、法律继承与法律发展表明了法律文化的一种必要的传承关系
第九章法律主体与法律客体
第一节主体:意志支配规则
一、法律主体的含义
二、自由意志表达对法律客体的支配
三、自由意志的载体(结晶)——法律对法律客体的支配
第二节客体:行为约动规则
一、法律客体的含义及行为约动规则解说
二、法律客体之受制于法律主体
三、法律客体之所动于法律主体
第三节关系:主客平衡规则
一、主体与客体对立的必然性及其危害
二、主客平衡的必然性及其人类对该平衡的追求与作用
三、法律:主客平衡的关系图式
第十章法律实体与法律程序
第一节实体:目的限定规则
一、法律实体的含义
二、法律实体之为法律程序的目的指向
三、法律实体之为法律程序的目的限定
第二节程序:意思沟通规则
一、法律程序:研究背景、哲理基础及含义
二、法律程序是实现法律实体的意思沟通机制
三、法律程序与法律实体的对应特征及模式
第三节关系:理想操作规则
一、对一种流行的法律实体与法律程序关系观的反思
二、法律实体与法律程序关系的具体层次
三、法律实体与法律程序的理想关系及其变数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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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再版说明
《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是笔者对法哲学基本范畴所做的系统思考和研究,也是目前国内所公开出版的为数不多的有关法哲学基本范畴问题研究的学术作品。
在内容上,该书就法律本质与法律现象、法律创制与法律运行、法律形式与法律价值、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法律权力与法律责任、法律调整与法律秩序、法律继承与法律发展、法律主体与法律客体、法律实体与法律程序这10对“对偶式”的法学范畴及其每对范畴内部的相互关系作出了尝试性的探索(自然,法学的“对偶式”范畴不止这10对,其他诸如法律效力与法律实效、法律观念与法律行为、法律规范与法律运行等皆属“对偶式”范畴,但这些范畴或与前述范畴内容交叉,或因笔者对其研究不够,或者笔者在他书中已有阐述,故本书均未涉及)。
在方法上,本书着力运用辩证思维方式,把正反合的思维方法运用到每对关系的逻辑思辨中,并辅之以必要的实证资料,以说明各对范畴内部的相互关系。这种关系既不是所谓矛盾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关系,因之,也不是每对范畴之某一方面对另一方面的支配、决定关系,毋宁说它们之间是相互决定、相互制约的关系。唯其如此,它们之间在逻辑上形成一个有机互动的整体,在实践上,只有每对范畴内部能体现出有机互动,才可能实现其整体效应。在我国法学界,这种把正反合的思想方法以及具有某种审美情趣的探索运用于法学范畴之研究者并不多见。孙笑侠的《法的现象与观念》或许是个例外。
本书的另一特点在前述研究内容中可以看得出来,即强调范畴的“对偶式”特征。之所以强调之,是便于更好地挖掘“对偶式范畴”之间的内部关系以及其整体效应。当然,研究法学的基本范畴,未必一定要像本书所坚持的那样,关注“对偶式范畴”及其内部关系。张文显的《法哲学范畴研究》就不强调不同范畴之间的对应关系,因此,也不太关注范畴的“对偶式”特征。所以,对法学的单个范畴性话题,如规则、规则结构、权利、义务、责任等分别进行研究,未尝不能深入法学范畴之堂奥。只是由于笔者的研究兴趣和问题意识所致,更喜欢寻求把不同范畴做“对偶式”处理,并且事实上在法学范畴中也确实存在不同范畴之间的这种“对偶式关系”。这样,本书的研究,就不失为研究法学范畴的一个视角。
本书于1999年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前后印行3次共计近万册。现征得山东人民出版社及初版编辑李怀德编审的同意,也经由法律出版社及再版编辑周丽君的许可,作为“谢晖法学论著系列”之一种再版。本次再版,为保持创作时的思考原貌,没有随法律的修订与颁布做以修改。今天我在校稿时注意到,再版审稿人田甜对本书做出了如下的评价:“本书语言规范,篇章体例合理,文字运用及注释格式等十分规范,书稿质量极高。”这既是对拙著的肯定,也是对我的鞭策。在本书再版之际,特别感谢李怀德、周丽君等为它的出版、传布所做的努力!也感谢中南大学法学院及陈云良院长为该书的再版所做的宝贵支持!
谢晖
2017年2月10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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