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行政法原理》立足于深厚的经典行政法理论,并集成了当时前沿的行政法理论,结合葡萄牙新的宪政体制(1976新宪法)前后的大量案例,并引用了当时比利时、西班牙、法国、意大利、西德、瑞士、巴西、英国等各国的行政法理论,独到并详细阐述了行政法的源流以及理论发展现状。作者的论述自然而然地将革命前后不同宪制下的行政法理论与实践连贯起来,为当今各国的行政法发展的现代化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作者简介
若泽·曼努埃尔·里贝罗·塞尔武罗·科雷亚(José Manuel Sérvulo Correia),1937年出生于葡萄牙亚速尔群岛的英雄港,1959年在里斯本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1963年取得律师执照,1968年在里斯本大学法学院完成政治经济学补充课程,1987年取得里斯本大学法律博士。现为里斯本大学法学院教授,Sérvulo集团主要合伙人,公法欧洲分会委员,葡萄牙工商业仲裁中心委员会委员,(海牙)常设仲裁法院成员,2005~2007年律师协会高级委员会成员。主要研究方向:公法。
冯文庄,澳门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法学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法学博士。1996 年出任实习司法官,1998年获委任为法官,先后在普通管辖法院、刑事预审法院(即今日的刑事起诉法庭)及行政法院任职。2009年11月晋升为中级法院法官,同年12月20日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为廉政专员。2002年4月至2009年12月9日获行政长官委任为司法及法律培训中心教学委员会常设委员。2014年12月起至今(2017年)再获委任为司法及法律培训中心教学委员会常设委员。2014年12月20日至2017年6月30日获行政长官任命为澳门特区个人保护资料办公室主任。1996年至2000年先后在澳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及商法学I之学科。2001年成为助理教授,至今(2017/2018)教授商法学II学科。2001年、2005年及2009年出任澳门立法会选举委员会主席。曾发表多篇法学文章。
目录
引论
一、公共行政
1.行政职能
2.公共行政的组织概念
3.行政职能演进的意义
二、行政法
4.行政法的产生
5.行政法的概念
6.葡萄牙行政的历史演进
7.《行政法》法源
第一部分行政组织概论
第一章基本原则
8.利害关系人参与公共行政机关的实际管理
9.行政分权
10.行政分治
第二章主体、机关及权力
I.主体
11.组成行政机关的法人的法律性质
12.公法法律人格
13.直接及间接(公共)行政权力下放公法法人分类
14.私法法人及行政制度
II.机关
15.法人机关
16.合议机关:会议及决议
III.权力
17.能力、职责及权限
18.羁束与自由裁量(权)
19.自治之类别
20.行政等级
21.行政监督
22.指引权
23.权力之授予
第二部分行 政 活 动
第一章基本原则
24.实践公共利益
25.合法性原则(或称:依法原则)
26.合法性原则(续)行政警察
27.执行职能的公正与无私
第二章行政行为
I.法律事实与法律行为
28.法律事实
29.法律行为
II.行政行为之概念与元素
30.行政机关之法律行为:私法行为
31.行政机关之法律行为(续)规范性与具体性公法行为
32.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
33.外部行为及确定性行为之概念
34.行政行为之概念
35.行政行为之要素
III.确定及执行性行政行为
36.确定行为
37.执行性行政行为:A)行政行为之效力
38.执行性行政行为:B)行政行为之(强制)执行性
39.确认行为(Acto Confirmativo)
IV.行政行为之不存在与不完全有效
40.行政行为之不存在
41.行政行为之不完全有效、无效与得撤销
42.行政行为的有效要件及瑕疵
43.行政行为之有效性要件:A)机关或行政人之权限
44.行政行为之瑕疵:I)无权限
45.行政行为之瑕疵:II)越权
46.行政行为有效性之要件:B)手续
47.(续)形式
48.(续)说明理由
49.(续)默示行为
50.行政行为之瑕疵:III)形式瑕疵
51.行政行为之有效性要件:C)目的
52.行政行为之瑕疵:IV)权力偏差
53.行政行为有效性要求:D)前提与内容
54.(续)依内容之行政行为分类
55.行政行为之瑕疵:IV)违反法律
V.行政行为之废止、变更及中止
56.行政行为之废止
57.行政行为之追认
58.行政行为之纠正及转换
59.行政行为之追认、纠正及转换之共通法律制度
60.行政行为之更正
61.行政行为强制执行之中止
前言/序言
总序
葡萄牙法律经典译丛,是澳门大学法学院在累积超过二十年教学科研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组织院内院外中葡双语精英(包括法律和法律翻译方面的专家)倾力打造的一套大型丛书。随着这套书的陆续出版,中国读者将有机会全方位接触在大陆法系内颇有特色,而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现行法律秩序关系密切的葡萄牙法学。
实际上,这套丛书的出版一开始就肩负着众多任务。首先,它当然是一个学术研究项目:系统地将一个国家或地区的代表性法学著作翻译成中文对乐于博采众长的汉语法学家群体而言,肯定有比较法意涵。这些法学论著不仅深深影响葡萄牙本国的立法和司法活动,而且也直接影响继受葡萄牙法的非洲、拉美和亚洲法域(包括澳门)。深入研究相关著作既有助于他山攻玉、前车引鉴之事,也有利于中国与有关国家的交流理解。其次,由于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而澳门现行法体系主要是继受葡萄牙法而来,所以,系统地研究葡萄牙法学等于是对我国多元法制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一次内省。最后,这一套丛书本身也是对澳门社会内部一些诉求的回应。自20世纪80年代末,澳门开始建立本地的法学教育以来,就一直有声音指出以中文出版又能深刻揭示澳门现行法体系的法学文献奇缺。虽然经过二十多年的努力,状况有所改善,可是仍然难言足够。在一个双语(中、葡)运作的实证法体系中,以葡萄牙语为母语的法律职业者只参考萄语著作,而以汉语为母语的同行则难以接触同样的材料会使这个社会的法律职业人渐渐走向信息割裂的状况。这对于澳门法律和社会的长远发展不是好事。因此,这套译著的推出对于澳门的法学教育和法律实务都肯定大有裨益。
尽管翻译葡萄牙法学著作的意义非同一般,然而在比较法的语境下,援引法国法、德国法或英美法和援引葡萄牙法的分量肯定是不一样的。法学界一般认为,古代的罗马法、近现代的法国法和英国法以及19世纪末到20世纪的德国法和美国法,是法律概念和法学知识的输出者。因而,在实践论辩中援引上述法域的理论或立法例在某种意义上是诉诸权威(有时被冠以“先进”之名)。当然,权威论证一直是法律修辞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可是在比较法这幅色彩斑斓的画卷中,权威肯定不是唯一的颜色。不论学者也好,社会行动者也好,也许只有在不太自信的时候才会频繁地诉诸权威。当自身已经累积一定的自信而再将目光投向外界时,所寻找的可能就不再是庇荫与垂怜,而是对同一天空下的不同经验、体验或生活方式的旁观与尊重,偶尔也可能灵光一闪而备受启发。
一项如此浩大的知识工程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也需要行动者付诸行动的坚定意志。为此,我们不能不感谢为推动这套译丛而付出巨大努力的莫世健教授与Manuel Trigo教授(前者是澳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没有他的决断与眼光,就没有这一计划;后者是澳门大学法学院的前院长和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没有他孜孜不倦的劳动,钜细无遗的精神和丰富的学术经验,甚为复杂的版权问题和计划的具体实施就举步维艰)。法律出版社黄闽社长、朱宁分社长的大力支持,以及袁芳博士、黄琳佳编辑的辛勤劳动是本丛书能在中国大陆与读者见面的主要原因。此外,还要感谢在中葡法律翻译上造诣不凡,又曾参与《葡萄牙民法典》翻译的邓志强大律师,他一如既往的敬业认真总是让人感动和自惭。他与我院的王薇博士和蒋依娃老师三人义无反顾且无偿地承担了把关译稿的沉重工作。最后,更要感谢在社会和大学层面积极支持和推动这项工作的澳门基金会主席吴志良博士、澳门大学校长赵伟教授、澳门检察院检察长何超明博士、澳门律师公会主席华年达(Jorge Neto Valente)大律师、澳门立法会议员及澳门大学第一任中文法学士课程主任黄显辉大律师、全国人大代表及澳门第一位华人大律师林笑云女士、全国政协委员以及澳门立法会议员和行政会委员欧安利(Leonel Alves)大律师、澳门大学副校长马许愿(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澳门大学副校长何顺文教授、澳门大学副校长黎日隆博士,以及各位为译丛付出巨大努力的译者。
项目委员会主任唐晓晴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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