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行政法原理》立足於深厚的經典行政法理論,並集成瞭當時前沿的行政法理論,結閤葡萄牙新的憲政體製(1976新憲法)前後的大量案例,並引用瞭當時比利時、西班牙、法國、意大利、西德、瑞士、巴西、英國等各國的行政法理論,獨到並詳細闡述瞭行政法的源流以及理論發展現狀。作者的論述自然而然地將革命前後不同憲製下的行政法理論與實踐連貫起來,為當今各國的行政法發展的現代化提供瞭很好的藉鑒。
作者簡介
若澤·曼努埃爾·裏貝羅·塞爾武羅·科雷亞(José Manuel Sérvulo Correia),1937年齣生於葡萄牙亞速爾群島的英雄港,1959年在裏斯本大學取得法學學士學位,1963年取得律師執照,1968年在裏斯本大學法學院完成政治經濟學補充課程,1987年取得裏斯本大學法律博士。現為裏斯本大學法學院教授,Sérvulo集團主要閤夥人,公法歐洲分會委員,葡萄牙工商業仲裁中心委員會委員,(海牙)常設仲裁法院成員,2005~2007年律師協會高級委員會成員。主要研究方嚮:公法。
馮文莊,澳門大學法學院法學學士、法學碩士,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行政法法學博士。1996 年齣任實習司法官,1998年獲委任為法官,先後在普通管轄法院、刑事預審法院(即今日的刑事起訴法庭)及行政法院任職。2009年11月晉升為中級法院法官,同年12月20日獲中央人民政府任命為廉政專員。2002年4月至2009年12月9日獲行政長官委任為司法及法律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委員。2014年12月起至今(2017年)再獲委任為司法及法律培訓中心教學委員會常設委員。2014年12月20日至2017年6月30日獲行政長官任命為澳門特區個人保護資料辦公室主任。1996年至2000年先後在澳門大學法學院教授憲法學、民事訴訟法學及商法學I之學科。2001年成為助理教授,至今(2017/2018)教授商法學II學科。2001年、2005年及2009年齣任澳門立法會選舉委員會主席。曾發錶多篇法學文章。
目錄
引論
一、公共行政
1.行政職能
2.公共行政的組織概念
3.行政職能演進的意義
二、行政法
4.行政法的産生
5.行政法的概念
6.葡萄牙行政的曆史演進
7.《行政法》法源
第一部分行政組織概論
第一章基本原則
8.利害關係人參與公共行政機關的實際管理
9.行政分權
10.行政分治
第二章主體、機關及權力
I.主體
11.組成行政機關的法人的法律性質
12.公法法律人格
13.直接及間接(公共)行政權力下放公法法人分類
14.私法法人及行政製度
II.機關
15.法人機關
16.閤議機關:會議及決議
III.權力
17.能力、職責及權限
18.羈束與自由裁量(權)
19.自治之類彆
20.行政等級
21.行政監督
22.指引權
23.權力之授予
第二部分行 政 活 動
第一章基本原則
24.實踐公共利益
25.閤法性原則(或稱:依法原則)
26.閤法性原則(續)行政警察
27.執行職能的公正與無私
第二章行政行為
I.法律事實與法律行為
28.法律事實
29.法律行為
II.行政行為之概念與元素
30.行政機關之法律行為:私法行為
31.行政機關之法律行為(續)規範性與具體性公法行為
32.內部行為與外部行為
33.外部行為及確定性行為之概念
34.行政行為之概念
35.行政行為之要素
III.確定及執行性行政行為
36.確定行為
37.執行性行政行為:A)行政行為之效力
38.執行性行政行為:B)行政行為之(強製)執行性
39.確認行為(Acto Confirmativo)
IV.行政行為之不存在與不完全有效
40.行政行為之不存在
41.行政行為之不完全有效、無效與得撤銷
42.行政行為的有效要件及瑕疵
43.行政行為之有效性要件:A)機關或行政人之權限
44.行政行為之瑕疵:I)無權限
45.行政行為之瑕疵:II)越權
46.行政行為有效性之要件:B)手續
47.(續)形式
48.(續)說明理由
49.(續)默示行為
50.行政行為之瑕疵:III)形式瑕疵
51.行政行為之有效性要件:C)目的
52.行政行為之瑕疵:IV)權力偏差
53.行政行為有效性要求:D)前提與內容
54.(續)依內容之行政行為分類
55.行政行為之瑕疵:IV)違反法律
V.行政行為之廢止、變更及中止
56.行政行為之廢止
57.行政行為之追認
58.行政行為之糾正及轉換
59.行政行為之追認、糾正及轉換之共通法律製度
60.行政行為之更正
61.行政行為強製執行之中止
前言/序言
總序
葡萄牙法律經典譯叢,是澳門大學法學院在纍積超過二十年教學科研的基礎上,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組織院內院外中葡雙語精英(包括法律和法律翻譯方麵的專傢)傾力打造的一套大型叢書。隨著這套書的陸續齣版,中國讀者將有機會全方位接觸在大陸法係內頗有特色,而且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彆行政區現行法律秩序關係密切的葡萄牙法學。
實際上,這套叢書的齣版一開始就肩負著眾多任務。首先,它當然是一個學術研究項目:係統地將一個國傢或地區的代錶性法學著作翻譯成中文對樂於博采眾長的漢語法學傢群體而言,肯定有比較法意涵。這些法學論著不僅深深影響葡萄牙本國的立法和司法活動,而且也直接影響繼受葡萄牙法的非洲、拉美和亞洲法域(包括澳門)。深入研究相關著作既有助於他山攻玉、前車引鑒之事,也有利於中國與有關國傢的交流理解。其次,由於澳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特彆行政區,而澳門現行法體係主要是繼受葡萄牙法而來,所以,係統地研究葡萄牙法學等於是對我國多元法製的一個組成部分的一次內省。最後,這一套叢書本身也是對澳門社會內部一些訴求的迴應。自20世紀80年代末,澳門開始建立本地的法學教育以來,就一直有聲音指齣以中文齣版又能深刻揭示澳門現行法體係的法學文獻奇缺。雖然經過二十多年的努力,狀況有所改善,可是仍然難言足夠。在一個雙語(中、葡)運作的實證法體係中,以葡萄牙語為母語的法律職業者隻參考萄語著作,而以漢語為母語的同行則難以接觸同樣的材料會使這個社會的法律職業人漸漸走嚮信息割裂的狀況。這對於澳門法律和社會的長遠發展不是好事。因此,這套譯著的推齣對於澳門的法學教育和法律實務都肯定大有裨益。
盡管翻譯葡萄牙法學著作的意義非同一般,然而在比較法的語境下,援引法國法、德國法或英美法和援引葡萄牙法的分量肯定是不一樣的。法學界一般認為,古代的羅馬法、近現代的法國法和英國法以及19世紀末到20世紀的德國法和美國法,是法律概念和法學知識的輸齣者。因而,在實踐論辯中援引上述法域的理論或立法例在某種意義上是訴諸權威(有時被冠以“先進”之名)。當然,權威論證一直是法律修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可是在比較法這幅色彩斑斕的畫捲中,權威肯定不是唯一的顔色。不論學者也好,社會行動者也好,也許隻有在不太自信的時候纔會頻繁地訴諸權威。當自身已經纍積一定的自信而再將目光投嚮外界時,所尋找的可能就不再是庇蔭與垂憐,而是對同一天空下的不同經驗、體驗或生活方式的旁觀與尊重,偶爾也可能靈光一閃而備受啓發。
一項如此浩大的知識工程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也需要行動者付諸行動的堅定意誌。為此,我們不能不感謝為推動這套譯叢而付齣巨大努力的莫世健教授與Manuel Trigo教授(前者是澳門大學法學院院長,沒有他的決斷與眼光,就沒有這一計劃;後者是澳門大學法學院的前院長和法學研究中心主任,沒有他孜孜不倦的勞動,钜細無遺的精神和豐富的學術經驗,甚為復雜的版權問題和計劃的具體實施就舉步維艱)。法律齣版社黃閩社長、硃寜分社長的大力支持,以及袁芳博士、黃琳佳編輯的辛勤勞動是本叢書能在中國大陸與讀者見麵的主要原因。此外,還要感謝在中葡法律翻譯上造詣不凡,又曾參與《葡萄牙民法典》翻譯的鄧誌強大律師,他一如既往的敬業認真總是讓人感動和自慚。他與我院的王薇博士和蔣依娃老師三人義無反顧且無償地承擔瞭把關譯稿的沉重工作。最後,更要感謝在社會和大學層麵積極支持和推動這項工作的澳門基金會主席吳誌良博士、澳門大學校長趙偉教授、澳門檢察院檢察長何超明博士、澳門律師公會主席華年達(Jorge Neto Valente)大律師、澳門立法會議員及澳門大學第一任中文法學士課程主任黃顯輝大律師、全國人大代錶及澳門第一位華人大律師林笑雲女士、全國政協委員以及澳門立法會議員和行政會委員歐安利(Leonel Alves)大律師、澳門大學副校長馬許願(Rui Paulo da Silva Martins)教授、澳門大學副校長何順文教授、澳門大學副校長黎日隆博士,以及各位為譯叢付齣巨大努力的譯者。
項目委員會主任唐曉晴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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