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宪法(第4版)》是教育部“高等教育面向21世纪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计划”的研究成果,是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同时也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和普通高等教育“十五…“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宪法(第4版)》共3编23章,在认真总结和吸纳30多年来我国宪法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大大丰富和更新了宪法学教学内容,显著地调整和完善了宪法学课程体系。它的出版标志着宪法学教材在世纪之交初步完成了更新换代。
《宪法(第4版)》**了以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基本制度——宪法实施为主线的宪法学教学体系。第1编“宪法基本理论”不但详细论述了宪法的概念、历史和基本原则,而且增设7章,分别论述了宪法的制定、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关系、宪法的价值与作用、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宪法与宪政,从而使宪法基本理论趋于完善。第二编“宪法基本制度”不但具体阐述了国家性质、国家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选举制度、国家机构、政党制度等方面的基本内容,而且着重对政体和政权组织形式的关系、政党制度与民主宪政的关系等问题进行了理论探究。对宪法实施理论的高度重视是《宪法(第4版)》的一个突出特点。第三编“宪法实施”以5章的篇幅,对宪法实施的概念、特点、原则、条件、过程、评价及保障、宪法解释、宪法修改、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秩序等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论述,从而廓清了宪法实施理论的基本框架。
《宪法(第4版)》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的教科书,也可供其他专业选用和社会读者阅读。
目录
绪论
第一编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一章 宪法的概念
第一节 宪法释义
第二节 宪法的本质
第三节 宪法的分类
第二章 宪法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旧中国宪法的产生和演变
第三节 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章 宪法的制定
第一节 宪法制定权
第二节 宪法制定机关
第三节 宪法制定程序
第四章 宪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宪法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人民主权原则
第三节 基本人权原则
第四节 权力制约原则
第五节 法治原则
第五章 宪法渊源、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
第一节 宪法渊源与宪法形式
第二节 成文宪法的结构
第六章 宪法规范
第一节 宪法规范概述
第二节 宪法规范的要素、种类与宪法规则的逻辑结构
第三节 宪法规范效力与宪法规范变动
第七章 宪法关系
第一节 宪法关系概述
第二节 宪法关系的主体
第三节 宪法关系的内容
第四节 宪法关系的客体
第八章 宪法的价值与作用
第一节 宪法的价值
第二节 宪法的作用
第九章 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
第一节 宪法观念
第二节 宪法文化
第十章 宪法与宪政
第一节 宪政概说
第二节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第三节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
第二编 宪法基本制度
第十一章 国家性质
第一节 国家性质概说
第二节 国家政权的阶级归属
第三节 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第四节 国家的基本文化制度
第十二章 国家形式(上)
第一节 政权组织形式概说
第二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节 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
第十三章 国家形式(下)
第一节 国家结构形式概说
第二节 我国是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第三节 民族区域自治
第四节 特别行政区
第五节 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
第十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上)
第一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概说
第二节 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及其界限
第十五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下)
第一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第三节 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及其行使原则
第十六章 选举制度
第一节 选举制度概说
第二节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
第三节 选举的民主程序
第四节 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
第十七章 国家机构
第一节 国家机构概说
第二节 代议机关
第三节 国家元首
第四节行政机关
第五节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第六节 我国的军事领导机关
第十八章 政党制度
第一节 政党与政党制度概述
第二节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第三编 宪法实施
第十九章 宪法实施及其保障
第一节 宪法实施概述
第二节 宪法实施的条件及过程
第三节 宪法实施保障
第四节 宪法实施评价
第二十章 宪法解释
第一节 宪法解释概说
第二节 宪法解释的机关
第三节 宪法解释的原则、方法及程序
第二十一章 宪法修改
第一节 宪法修改概说
第二节 宪法修改的限制
第三节 宪法修改的方式
第四节 宪法修改的程序
第二十二章 违宪审查制度
第一节 违宪审查制度概述
第二节 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第三节 违宪责任
第四节 建立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第二十三章 宪法秩序
第一节 宪法秩序概述
第二节 宪法秩序实现的因素分析
法律法规缩略语对照表
参考文献
第四版后记
后记
第二版后记
第三版后记
精彩书摘
《宪法(第4版)》:
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同样,宪法关系的内容也表现为宪法关系各主体之间针对某一特定客体,依宪法规范而确立的宪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其核心是依据宪法而形成的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于宪法关系在主体地位、运作规律上的特殊性,公民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又以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实质内容。
一、权利一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在宪政社会中,权利与权力,尤其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社会政治生活的基本秩序,体现着社会政治关系应当遵循的运动规律。宪法关系的中心任务,就是处理好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其实质也就是权利一权力关系。权利一权力关系对宪法关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
(一)权利一权力关系决定了宪法关系的性质
社会政治关系的变革是宪法和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条件之一,而社会政治关系的变革就其基本表现形式而言,就是权利与权力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重新定位和重新分配。近现代以来的宪政理论从人民主权之中得出两个基本的宪法原理:一是国家权力是人民通过宪法授予的,其主体根源是也只能是社会成员的大多数;二是国家权力从根本上讲是公民权利的派生物,萁目的在于保证公民权利和人民主权的实现。这种政治观念完全矫正了中世纪被扭曲和颠倒的权利一权力体制,并在随之而来的政治革命中得到了现实化。权力社会向权利社会的转变,决定了宪法的产生,权利一权力关系的变革则决定了宪法关系的基本性质。
(二)权利一权力关系决定了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
宪法关系是由宪法所确定的社会政治秩序的法律表现形式。它是对既定社会政治秩序的确认以及根据客观情况变化所作出的调整,是以权利与权力的分配和组合形式实现的。政治关系各个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和权力关系一旦得以确定,也就相应地建立起它们相互之间的法律联系,它们之间的动态作用和相互影响也必须通过权利和权力的行使来实现;同时,主体之间既定政治关系的改变,也必须通过法律上权利与权力的分配和调整来进行。正是对权利、权力的分配和调整,宪法关系才确立起自己的秩序结构和外在表现形式。所以我们说,权利一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得以外化的基本形式。
(三)权利一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
主体地位是宪法关系的关键问题。在宪法关系中,权利一权力关系不仅是建立宪政秩序和法律关系的方式,也是确定各个主体在宪法关系中地位的唯一途径。一方面,宪法赋予公民多大的权利和怎样的权利,授予国家机关多大的权力和怎样的权力以及规定其如何行使这些权力,这就是通过宪法和法律把公民、国家等宪法关系主体的地位明确起来了。宪政社会将公民的主体地位提高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就是通过规定公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和社会生活权利来实现的;将国家机关置于公民的控制与监督之下,也就是通过限制其权力,并将权力置于权利的制约之下来实现的。另一方面,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也在宪法关系的动态运作中得以体现,这一动态运作过程也是通过权利与权力的互相影响、互相作用来实现的,即公民行使权利,作出宪法权利行为,而国家则行使权力,实施宪法权力行为,两种宪法行为在宪法关系中相互磨合、相互协调,体现出公民与国家在特定宪法事项和政治联系中的地位;根据社会发展对权利和权力作出的调整,推动着公民与国家的主体地位与相互关系向新的形态发展。
(四)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和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
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是宪政社会和宪法关系中的一对基本矛盾。公民的权利要求和国家的权力要求得到对方主体承认是这对矛盾相互作用的一种形式;而权利要求与权力要求的相互对立和抵触,则要求适用有关的宪法规范,对权利要求与权力要求进行仲裁和协调,使这些冲突归于消灭,从而恢复宪法关系的稳定,这是二者相互影响更为经常的方式。但不论哪种形式,都推动着宪法关系的运作。因此,权利与权力的冲突通过宪法的规范和调整,从而实现权利与权力的和谐,进而推进宪法关系的良性发展,最后达到宪政秩序的动态平衡。
(五)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
从微观上看,权利与权力在具体宪法事项中的运动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从宏观上分析,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是宪法关系发展的基本动力。首先,权利一权力关系的运转是宪法和宪法关系得以产生的重要政治条件。其次,全社会范围内权利与权力之间矛盾的“产生一调整一消灭一产生的螺旋上升过程”,使宪法关系的作用得以全面发挥,在运动过程中又不断对原有政治关系中不尽合理、或不能体现宪法价值的部分进行扬弃,同时创造新的宪法关系实践形式和内部结构,由此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最后,权利与权力的矛盾运动必然促使国家权力向公民权利、人民主权的回归,从而实现宪法关系的终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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