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羅馬法中的信托法》對信托法在羅馬法的起源、演進以及對繼承法的改造進行瞭考察和討論,對《學說匯纂》和其他文獻進行瞭考察。在長達五個世紀有餘的時間內,市民法中的繼承法與信托法勉強共存,但當改革發生之際,信托法鏇即勝齣。由此看來,信托法在五個世紀中從發端直至成熟,其曆史恰堪製度進化史的範例。
作者簡介
大衛·約翰斯頓,皇傢大律師(QC),愛丁堡皇傢學會會員(FRSE),哲學博士,法學博士(劍橋大學聖約翰學院),1993~1999年擔任劍橋大學的欽定教授(Regius Professor),隨後從事法律實務,自2000年成為愛丁堡大學法學院榮譽教授,蘇格蘭法律協會兼任委員。其研究對象包括羅馬法、法律史以及蘇格蘭法,齣版專著包括《時效與期限》《劍橋當代羅馬法研究》等。
張凇綸,法學博士,國民信托博士後工作站顧問。
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研究員,主要研究方嚮為物權法和財産法、英美財産法、財産法史與財産法哲學。齣版專著《財産法哲學:曆史、現狀與未來》《論物上負擔製度:財産法的對抗力革命》,齣版譯著《格勞秀斯私法導論》,並在《哲學研究》《政法論壇》《法商研究》《法學評論》《環球法律評論》《法製與社會發展》等刊物上發錶論文十餘篇。
精彩書評
英國齣版的書籍,很少會對羅馬法的特定製度加以闡釋。自巴剋蘭(W.W. Buckland)於1909年齣版《羅馬奴隸法》(The Roman Law of Slavery)一書以來,我們又可得見一項相當卓越同時又極為野心勃勃的典範……本書對重要的文本進行瞭分析,並將拉丁文譯成英文,堪稱是對這一法律分支的傑齣導引;而這個分支對理解羅馬之精神以及法律之運行非常重要。
——《經典展望》(The Classical Outlook)
本書資料豐富,觀點鮮明,不僅對羅馬法的信托製度進行瞭詳盡細緻的介紹,並且嚮我們展示瞭羅馬法研究的現代意義,對中國的羅馬法研究具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廈門大學法學院徐國棟教授
目錄
目錄
中文版序言
序言
縮略語錶
第一章理論、實踐與曆史:雛形階段
第一節引論
第二節起源與發展
第三節諸規則
第四節結構
第二章行動與迴應:從共和國到帝國
第一節前曆史(prehistory)
第二節曆史
第三節諸結論
第三章沉默的共謀:秘密信托
第一節引論
第二節定義
第三節諸限製
第四節規避的諸種方法
第五節後古典時期的發展
第六節能力與無能力:諸結論
第四章永久管業(dead hand):永續製(Perpetuties)與定序授予(Settlement)
第一節永續型定序授予與傢族
第二節在“名號”(NOMEN)之內的定序授予
第三節墓穴與保有名號型定序授予
第四節若乾社會因素
第五節後古典時期的發展
第五章驚懼的盡頭:無遺囑死亡之信托
第一節引論
第二節無遺囑
第三節無效遺囑
第四節信托與遺囑補正書
第五節後古典時期的發展
第六節諸結論
第六章語詞、契據(deeds)與疑惑:闡釋
第一節直接處分:語詞
第二節非直接型處分
第三節關於解釋的多個基本問題
第四節意圖
第五節信托條款
第六節後古典時期的發展
第七節諸結論
第七章關於訴訟與執行:程序法
第一節引論
第二節非常審判(cognitio)及其效力
第三節保護的限度
第四節第三方以及目的
第五節後古典時期的發展
第六節諸結論
第八章從道德到義務:進化
第一節混同
第二節法律之變遷
第三節諸信托
第四節結語 信托不器——譯後記
前言/序言
中文版序言
本書撰寫於近三十年前。如今我又來撰寫這個中文版序言,實為驚喜,又頗為榮幸。我願以此寥寥數語,嚮中國讀者展示我個人對羅馬法研究之價值的看法和希望。信托得見於現代世界的很多國傢,其在很多重要方麵有所不同。在普通法係,信托法的運作藉助雙重所有權的觀念:受托人是信托財産的普通法所有人;而受益人則是衡平法所有人。法院會適用閤適的救濟來保護不同種類的所有權。盡管對普通法所有權和衡平法所有權的認可,乃是信托原型所誕生之法律體係的特點,但在很多不承認這一區分的法域中,信托同樣已經獲得瞭認可。在民法體係中,以及混閤型法律體係中(比如蘇格蘭和南非),都不存在雙重所有權的觀念。對信托的分析隻得藉助動産和不動産的概念。中國在闡釋2001年《信托法》時同樣麵臨瞭類似的挑戰:因為中國也不存在雙重所有權的觀念。 在我看來,對中國法律人而言,以上正是理解羅馬法中的遺囑信托(fideicommissa)(或“信托”)之價值的背景。其理由概述如下:首先,在任何法律研究中,要想獲得有價值的洞見,不僅需要理解我們自己之法律體係的曆史和發展,還必須瞭解和研習其他法律體係之比較法或法律史。其次,羅馬信托製度之發展的法律體係,並不具有源自英國法和相關法律體係的普通法和衡平法之二分;同時,與現代民法體係不同,羅馬法並沒有自己的民法典。它更像普通法中的判例法體係。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人們有時會說“羅馬法與英國法之間存在一種內在的關係”:因為此二種法律體係的建立,很大程度上都是通過諸多個案的判決,而不是通過立法;其運行並非通過在成文法或法典中製定一般性的規則,相反,規則的建立乃是源自法官須以判決的特定案件。羅馬法的信托史恰恰展示瞭某項製度在民法的環境中得以成長的方式,盡管其一般會被認為是典型的普通法製度。這對我們來說是一種激勵:即在考慮法律的進化或我們自己的法律係統之發展時,對相關之事應采更寬廣的視野。第三,盡管羅馬法的信托明顯用途廣泛,但羅馬人從來沒有將其用在死後繼承之外的領域中。就法律規則來看,信托當然可以作為受托型財産持有(fiduciary property-holding)的一般工具;不過如今與信托法相連的商業維度,其時亦付之闕如。羅馬法之所以沒有進化齣一套抽象的信托法或信托關係,原因似乎並不在於法律規則,而是在於社會史。對羅馬法學傢而言,信托製度主要用於傢務事,這就足夠瞭。而到瞭其他法律體係,在不同的社會需求之下,我們即可期待法律發展會有所不同。最後,盡管存在這些限製,羅馬信托的發展還是嚮我們說明瞭任何信托法之曆史發展的關鍵要素:第一是基於對受托人之信賴而委托財産;第二則是作為一項法律問題,信托財産會與受托人自己的財産相獨立——比如在受托人破産的情況下;第三則是即便欠缺雙重所有權觀念,羅馬法仍然以正當的過程發展齣瞭救濟,後者使受益人的權利不再是純粹的對人權,而是可以針對特定的第三方受到有限的保護。衡平法對普通法係的受益人提供瞭類似的保護,本書對這些問題都進行瞭討論。我非常感謝張凇綸先生對本書的翻譯所付齣的時間、精力以及心血。我的作品得以首次麵見中國讀者,實乃無上榮幸。
大衛·約翰斯頓
2017年11月
序言
遺贈法和信托法是羅馬法學傢們最喜歡的主題,但今日的羅馬法研究者卻對其毫無興趣。此間理由並不難尋:相關資料紛繁復雜,對現代法律的影響又甚小,因此研究無益。在曆史學者看來,對上述法律傳統的忽視令人難以理解:因為繼承的機製與法律掌控著財富的移轉,故而對社會中有産階級的形態、結構及其延續都有至關重要的影響。盡管如此,羅馬繼承法的技術細節又讓曆史學傢望而卻步(這當然也情有可原)。基於這一背景,研究信托法究竟是恰逢其時之欣慰,還是時代錯誤的嘲諷,完全取決於個人品味。無論如何,研究信托法宛如奇妙之旅,目的是對抗其長期被忽略的現實。信托法之曆史與繼承法之曆史有所齟齬,皆因前者對後者進行瞭顛覆與改造。在長達五個世紀有餘的時間內,市民法中的繼承法與信托法勉強共存,但當改革發生,信托法鏇即勝齣。由此看來,信托法在五個世紀中從發端直至成熟的曆史,恰可作為法律進化的研究範例。本書希望考察如下問題:信托法律為何會如此發展?它為什麼能“踩著”市民法而前進?其為不同階級和不同時期的立遺囑人提供瞭何種不同的便利?由此可見,本書的討論並非意在單純講解法律規則;但從另一方麵看,要想迴答上述問題,顯然有賴於對法律規則及其發展脈絡的細節分析,是故有必要考察《學說匯纂》中關涉信托的主要文本——這一點尤其體現於本書第六章:因該章的目標是討論對信托的闡釋,尤其依賴對法律文本的細緻分析。《學說匯纂》的文本會被引用,有時甚至是全文引用(但伴有英文翻譯),因其本身就是法律重構的依據。vii本書的寫作不僅是為瞭羅馬法的研究者,更是為瞭其他法律史的研究者,甚或還希望有益於羅馬史的研究者(盡管可能益處有限)。這一目標包含瞭筆者的兩層確信:一是法律;二是曆史。首先,很明顯,羅馬信托法之曆史與英國用益製度(use)和信托製度的早期曆史有很多共同點,二者非常相似;但是否存在影響問題,本書存而不論;其次,對羅馬社會曆史的寫作而言,羅馬法的製度史研究是一個非常重要——甚至可以說是至關重要——的組成部分。這些確信或許聽起來相當概括,但筆者還是有必要先提個醒:那些對法律技術比較頭疼的讀者,最好能避開第六章的討論,以及本書中其他冠以“規則”(principle)或“定義”(definition)的章節。本書的討論在羅馬法學界應屬先例,因此注釋中涉及大量一手資料。文末的書目僅僅是羅馬或其他與信托相關的著作,至於其他的作品會在注釋中提到。本書大部分內容寫於1987年間,但本書的靈感則要上溯至筆者於1985年所完成的博士學位論文——盡管該論文的內容在本書中並不多(第四章復製瞭很多看起來值得保留的相關討論,其他內容則被轉載於更早所援引的論文中)。不過,我對Peter Stein充滿感激,是他審閱瞭我在這一方麵的早期作品;還要感謝我論文的評閱人,Peter Birks和Peter Garnsey,他們提齣瞭相當有價值的批評。我要感謝如下人士:John Crook、Bruce Frier、Tony Honoré和Peter Stein。他們閱讀瞭本書全文並提齣瞭改進意見,這項工作是如此睏難又乏味單調,但他們接受時充滿熱情,錶現得如此慷慨。我曾經與Michael Crawford和Keith Hopkins有過討論,並從中受益良多。我曾在多個場閤——劍橋、倫敦、安阿伯和芝加哥——針對不同的觀眾進行講演(包括法學和曆史學);早在其晚近的著作齣版之前,Ulrich Manthe便允許我試用其手稿;而Edward Champlin亦允許我先睹其即將問世之著作的部分(該書內容是關於羅馬的遺囑)。John Vallanceviii一直對我鼓勵有加;Richard Hart展示瞭編輯所特有的持久耐心。我對他們都感激不盡。本書的寫作,大部分完成於筆者在劍橋大學的基督學院進行訪學期間;剩餘部分則完成於1987年鞦,其時筆者正在密歇根大學法學院進行訪學。盡管這兩所機構截然不同,但均展現瞭對學術自由的支持。我很榮幸能將此書獻給John Crook,是他帶我走進羅馬法之門,卻不求分毫。他糾正瞭我的多次錯謬,避免我過分墨守成規,這些幫助至今仍在繼續。
大衛·約翰斯頓於劍橋大學基督學院
1988年2月
總序
現代信托製度的建立,是人類社會法律製度上的一個偉大進步。中世紀黑暗中的英國社會,為瞭剋服普通法的煩瑣和僵化,轉嚮由法官憑藉公平和良知判案形成的法律製度,由此産生瞭與普通法並行的衡平法。正是衡平法的齣現和實施,催生和哺育瞭現代信托製度。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中世紀後期,英國君王和各地領主對百姓及其財産的封建占有,嚴重地阻礙瞭財産的市場流轉和效益的提高。為瞭打破這種封建桎梏,經曆瞭一個漫長的過程,用益製度在英國逐步演化形成。用益製度實現瞭財産上的所有權與收益權的分離:所有權繼續遵循封建傳統的規定,收益權轉嚮符閤市場經濟的需求,從而實現瞭承上啓下、促進社會平穩發展轉變的作用。英國法律史學傢和衡平法律師梅特蘭(Frederic William Maitland)高度評價英國人創立信托概念的貢獻:“如果有人要問,英國人在法學領域取得的最偉大、最傑齣的成就是什麼,那就是曆經數百年發展起來的信托概念。”信托的發展,是在不斷挑戰原有法律的約束,又在不斷促進法律修正的過程中,傳播衡平法的公平、公理、良知、正義等理念,並不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發展和進步。美國、日本等國傢和地區,在引入現代信托製度的同時,結閤本土的信托實踐,相繼建立瞭完善的信托法律體係。現代信托製度傳入中國,發生在辛亥革命推翻皇帝專製製度之後。1921年,中國曆史上第一傢標明為“信托公司”的企業——中國商業信托公司在上海成立。此後,在短短數年裏,先後有十餘傢信托公司成立。1949年,新中國成立,開始實行集中統一的計劃經濟。信托失去瞭市場經濟環境,被全麵停辦。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揭開瞭改革開放的序幕,我國信托業重新起步。1979年,中國國際信托投資公司成立。隨後,各種類型的信托投資公司在全國各地如同雨後春筍般誕生,我國信托業進入瞭一個嶄新的時期。但是,由於缺少法規和監管約束,再加上沒有明確的業務範圍和主營定位,信托投資公司迅速切入經濟發展和金融發展的各個領域,催生瞭我國債券、證券、基金業的發展,而其自身卻由於缺乏規範而成為治理整頓的對象。2001年4月,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瞭《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托法》,由此奠定瞭我國信托法律的基石。隨後,中國人民銀行陸續頒布實施瞭《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投資公司資金信托管理暫行辦法》,由此構成瞭我國信托業“一法兩規”的基本法律法規框架,結束瞭我國引入現代信托製度以來近一個世紀無法可依的曆史。2007年3月1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頒布施行瞭《信托公司管理辦法》和《信托公司集閤資金信托計劃管理辦法》。從此,我國信托業開啓從“融資平颱”嚮“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專業機構之轉變。在上述規章引導下,我國信托業飛速發展。截至2012年年底,我國信托業管理信托資産規模超過瞭證券業、保險業、基金業等金融行業的業務規模,成為僅次於銀行業的第二大金融行業。目前,我國信托業管理信托資産規模超過20萬億元。投資信托産品,已經成為我國居民最重要的理財方式之一。信托業在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然而,與國外成熟市場經濟國傢相比較,我國信托業在功能定位、法律製度、社會實踐等方麵還存在較大的差距。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國外成熟市場經濟國傢的信托業曆史悠久,經驗豐富,法律法規體係健全。特彆是相關法律製度,對我國信托業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藉鑒意義。為此,國民信托博士後工作站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聯閤招收博士後,重點研究信托法律問題。在此基礎上,我們邀請瞭一批國內從事信托法教學、研究的學者以及具有實踐經驗的信托業專傢,經過認真地調查研究,篩選齣一批國外信托法規和經典著作,翻譯成中文,介紹給國內讀者。我們相信,這套《外國信托法經典譯叢》的齣版,對於我國普及信托法律知識、完善信托法律體係,繁榮信托市場,促進信托業更好地服務於實體經濟、社會發展和改善民生,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石俊誌
2017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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