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傳統法學關於法律衝突解決的理解,集中體現在“上位法優先”“新法優先”“特彆法優先”等衝突規則之中。
《法律衝突解決的進路與方法》對此進行瞭批判性反思,並從實質正當性的角度對法律衝突解決方法論轉嚮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瞭論證。
《法律衝突解決的進路與方法》共分八個部分,即“引論”“法律衝突解決的方法論爭辯”“異位階規則衝突解決的方法論”“同位階規則衝突解決的方法論”“‘原則v.原則’衝突解決的方法論”“‘原則v.規則’衝突解決的方法論”“未盡的結論:法律衝突解決的融貫性要求及其實現”等。
作者簡介
陳運生,男,江西省瑞金市人,湖南師範大學法學理論專業碩士,浙江大學憲法學與行政法學專業博士畢業,山東大學法學理論專業博士,日本京都大學訪問學者。現為江西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主要研究憲法學、法學理論與法律方法。近年來主持完成國傢社科基金項目、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項目和江西省社科基金規劃項目各1項,齣版專著4部,在《法學研究》《社會科學研究》等各類期刊發錶論文30餘篇,並有多篇論文被轉載或獲奬。
目錄
第一章 導引式研究
一、法律體係的價值之維
(一)不同規範所構成的體係
(二)法律體係的內部構造
(三)法律體係的基礎
二、法律衝突的內涵和類型
(一)不同規範之間的相會
(二)“衝突”與“競閤”的不同內涵
(三)法律衝突的傳統類型
三、原則理論與法律衝突的解決
(一)法律衝突解決的傳統思路及其不足
(二)法律衝突解決的路徑革新
第二章 從規則衝突到原則衝突
一、法律衝突解決的傳統方法
(一)傳統解決方法的前提
(二)傳統解決方法的基本模式
(三)傳統解決方法的理論預設及其缺陷
二、從規則理論到原則理論
(一)規則理論的內在缺陷
(二)原則理論的誕生
(三)德沃金的原則理論:規則與原則具有不同的特徵
(四)阿列剋西的原則理論
三、原理理論視野下法律衝突解決的方法轉換
(一)法律衝突與原則理論
(二)規則衝突與原則衝突
(三)法律衝突的三種類型
(四)法律衝突解決的方法模型及其內部體係
第三章 異位階規則衝突的解決
一、法律規則的層次性與上位規則優先
(一)法律規則秩序性構建的主要理論
(二)上位法優先與法製統閤
二、異位階規則衝突的認定
(一)形式衝突與實質衝突
(二)不同規則之間的位階
(三)“根據”與“抵觸”之間的區彆
三、“上位法優於下位法”規則的適用條件
(一)條件之一:事項的同一性
(二)條件之二:內容的抵觸性
四、“上位法優於下位法”規則的例外
(一)實施性規定的適用優先
(二)變通性規定優先
五、異位階規則衝突的消解技術
(一)法律解釋
(二)法律續造
第四章 同位階規則衝突的解決
一、“特彆法優於一般法”規則
(一)特彆法區彆於一般法的標準
(二)法律規範特彆關係的認定
(三)“特彆法優於一般法”規則的法理基礎
(四)“特彆法優於一般法”規則的適用前提
(五)“特彆法優於一般法”規則的例外
二、“新法優於舊法”規則
(一)法律的穩定性與法律的變動性
(二)法律的變動與規範衝突
(三)“新法優於舊法”規則適用的標準
(四)“新法優於舊法”規則的適用前提
(五)“新法優於舊法”規則的例外
(六)“新法優於舊法”與“法不溯及既往”
(七)“新法優於舊法”規則適用中的過渡期間
三、同位階規則衝突解決規則相交叉的情形
(一)“新特彆法優於舊一般法”規則
(二)“舊特彆法與新一般法”規則的適用
四、“特彆法v.一般法”衝突解決的特殊規則
(一)從重規則
(二)從輕規則
五、同位階規則衝突的消解技術
第五章 “原則v.原則”衝突的解決
一、“原則v.原則”衝突的本質
二、“原則v.原則”衝突的認定
(一)原則衝突的特徵
(二)原則衝突的識彆方法
三、原則衝突中的衡量方法及其展開
(一)原則衝突與“唯一正解”
(二)原則衝突的閤理性論證與衡量方法
四、原則衝突解決的睏擾
(一)價值之維的多歧性
(二)原則位階的整體不確定性
第六章 “原則v.規則”衝突的解決
一、“原則v.規則”衝突解決的兩種進路
二、“原則v.規則”衝突解決的方法革新
(一)傳統的方法
(二)原則理論齣現後的新方法
三、“原則v.規則”衝突解決中的衡量
(一)衡量的兩個方麵
(二)衡量的整體性
(三)衡量的具體展開
(四)衡量的判斷模型
四、“原則v.規則”衝突解決中的法律論證
(一)“原則v.規則”衝突解決中論證的基本要求
(二)“原則v.規則”衝突解決中具體論證:
以“濾州遺贈案”為例
精彩書摘
《法律衝突解決的進路與方法》:
上述五個方麵的要點或許隻具有一般的示範意義,並且也會與法律保留與製度性保障相關聯。但是,通過對相關問題更加細緻地觀察,仍可以為我們處理新舊法律衝突提供必要的指示。
(二)法律的變動與規範衝突
從法理的層麵上看,保持法律的相對穩定是法律權威得以維護的一個基本要求,同時也是新舊法之間關係處理的一個重要原則。法律的穩定性程度會直接影響到社會公眾的法律認知,並進而影響到人們的法律信仰。公眾的法律信仰是衡量法律是否具有權威的一個重要參數。按照謝暉教授的觀點,法律信仰與法律權威之間存在著正比關係:人們對於法律愈為信仰,則法律的權威性就會顯得愈強;反之,則越弱。在一個法治化的國傢裏,人們的法律理念往往較強,與此相應法律的權威也會較高;而在一個法律朝令夕改的社會裏,人們對於法律會變得不信任,這在終極的意義上會降低法律本應具有的權威性。
不過,變動性也是法律維持其權威性的一個實質性要件。從某種程度上講,法律作為社會發展的産物,就必須以實現社會絕大多數成員的共同利益為目的。變動性不僅是法律的內涵中所産生的必然性要求,同時也是法律有效發揮其社會秩序調整功能的客觀需要。在宏觀的層麵上,我們可以看到法律權威性動態維持的主要意義在於:作為一種權威化的産物,法律本身具有一定的變動性,可以適應社會的發展並且也可以解決社會發展過程中齣現的一些矛盾,為此就能夠保證社會的有序發展。這是法律變動性的價值所在。質言之,法律必須隨著社會的發展而變動,否則就將成為一紙空文。
穩定性與變動性都是維護法律權威的基本要素,兩者共同對立統一於法律權威的維係過程。在法律的運行過程中,規範的文本既要保持一定時間內的穩定,同時又要反映齣社會客觀情勢的變化。新舊法律之間所齣現的衝突在很大程度上根源於原有舊法律的曆時性缺陷,而此種缺陷正是新法律得以創製的邏輯起點。在保守的穩定性與革新的變動性之間的互動關係中,法律得以隨著社會的變遷而不斷地演進。
從抽象的層麵上看,法律是國傢治理的基本依據,同時也是政府聯係社會的基本途徑。通過各種權威的法律規定,政府實現其對社會秩序的調控和管理。從某種意義上說,現代社會的公共秩序其實就是法律主導下的一種社會秩序,而法律的穩定性和權威性,則是社會受到法律調整的前提和基礎。同時,在法律所形塑的世界裏,穩定性又是公正的基本保證。隻有維持法律的相對穩定,纔能有效地對各種利益關係進行秩序化的社會調整。如果法律不斷地推陳齣新,勢必會造成秩序調整的跳躍和斷裂,而這往往會為社會的衝突埋下伏筆。尤其是,法律實際上關聯著政府的信用。法律之所以能夠調整社會關係和指引人們的行為,其重要原因在於人們相信政府。法律的不斷變動會引發新舊法律之間的銜接與衝突,而對於法律中的規範不融貫現象如果處理不當,就會給政府的權威帶來不利影響。政府的權威一旦受到影響,則政府聯係社會的紐帶就可能會鬆弛甚至有可能中斷,所帶來的結果則是社會秩序的破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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