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是中國化馬剋思主義的新命題,也是堅持與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應有之義。《製度環境演化與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研究》將製度分析方法引入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的研究視閾,並以此為基本分析方法,建立一個以政黨—意識形態、政府—法律法規、社會—公民文化為基本內容的社會組織發展製度環境理論分析框架,係統考察不同曆史時期社會組織發展狀況,探尋當代中國製度環境演化與社會組織演變的曆史脈絡,全麵展示製度環境演化的曆史進程,揭示其演進機理與演進趨勢,從理論上對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的曆史必然性進行詮釋,從而為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製度環境優化進行前瞻性分析。
作者簡介
鄧亦林,1975年生,江西寜都人,江西理工大學黨委宣傳部長,副教授,法學博士,碩士生導師。主持完成省部級研究項目4項,參與國傢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中宣部委托課題等國傢、省部級研究項目多項,在《光明日報》《求實》《領導科學》《湘潭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等報刊發錶論文20餘篇,部分被人大復印報刊資料全文轉載和摘要轉載。現主要從事社會主義政治文明與黨的建設研究、中央蘇區史研究。
目錄
導論
一 問題緣起
二 國內外研究現狀
三 研究思路與框架
四 研究方法
五 創新嘗試
第一章 中國特色社會組織與製度環境概述
第一節 相關概念界定
一 社會組織
二 中國特色社會組織
三 製度環境
第二節 製度環境的能動者
一 政黨
二 政府
三 社會
第三節 製度環境與社會組織關係
一 製度環境要素
二 製度環境對社會組織發展的影響
第四節 社會組織發展製度環境分析框架
一 政黨一意識形態
二 政府一法律法規
三 社會一公民文化
第二章 總體型製度環境與社會組織準政府化(1949-1978年)
第一節 1949-1978年中國社會組織發展
一 社會組織的創建
二 法律法規的奠基
三 社會組織的清理整頓
四 單位體製的建立
第二節 總體型製度環境
一 政黨一政府一社會高度同構
二 社會組織閤法性的重建
三 社會組織自治性的喪失:以工會角色之爭為例
第三節 總體型製度環境下社會組織準政府化
一 黨的全方位領導
二 政府係統的延伸
三 職能的偏移
四 資源的完全供給
第三章 依附型製度環境與社會組織功能化(1978-1992年)
第一節 1978-1992年中國社會組織發展
一 社會組織的恢復發展
二 新社會組織的蓬勃發展
三 社會組織治理法律框架的初步形成
四 社會組織的清理整頓
第二節 依附型製度環境
一 黨的政策型領導
二 政府的管控策略
三 政府主導發展取嚮
第三節 依附型製度環境下社會組織功能化
一 助手角色的定位
二 政府職能轉移的承接者
三 行政資源的輸送
四 社會組織功能化的一個樣本:工商聯的逐漸復歸
第四章 分離型製度環境與社會組織專業化(1992——2002年)
第一節 1992-2002年中國社會組織發展
一 社會組織規範發展
二 非政府組織思想廣泛傳播
三 基金會緩慢發展
四 民辦非企業單位興起
五 社區誌願組織湧現
第二節 分離型製度環境
一 政社分開原則的明晰
二 培育初露端倪
三 規製漸成體係
四 公民結社熱情激發
第三節 分離型製度環境下的社會組織專業化
一 社會組織民間化
二 社會組織成為黨建新領域
三 社會組織的多元發展
第五章 協同型製度環境與社會組織自主化(2002年- )
第一節 2002年以來中國社會組織發展
一 社會團體發展
二 基金會發展
三 民辦非企業單位發展
第二節 協同型製度環境
一 社會組織治理主體地位確認
二 社會組織培育體係化
三 社會組織管理體製創新
第三節 協同型製度環境下社會組織自主化
一 社會組織黨建力度加大
二 黨政機關與社會組織脫鈎
三 社會組織主體性彰顯
第六章 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的製度睏境
第一節 政黨一意識形態睏境
一 社會組織定位模糊
二 選擇性放權
三 製度化政治參與渠道匱乏
第二節 政府一法律法規睏境
一 法律製度供給不足
二 雙重管理體製睏擾
三 登記政策差彆化
第三節 社會一公民文化睏境
一 傳統價值觀念製約
二 社會信任機製缺失
三 公民參與度不高
第四節 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睏境
一 閤法性支持不足
二 角色定位失序
三 公信力不足
四 策略選擇錯位
第七章 優化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製度環境
第一節 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的理論闡釋
一 馬剋思共同體思想的時代錶達
二 協同共治的秩序力量
三 中國特色話語體係的重要載體
第二節 優化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製度環境的基本思路
一 理論創新:製度環境構建的根本動力
二 培育與規製:製度環境構建的雙重任務
三 新型閤作夥伴關係:製度環境構建的目標導嚮
第三節 優化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製度環境的具體對策
一 完善社會組織法律體係
二 進行社會組織管理體製改革
三 建立樞紐型服務機製
四 完善社會組織監管體係
五 引導社會組織有序政治參與
六 注重社會組織能力建設
七 加強公共精神培育
結語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製度環境演化與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研究》:
三 社會組織治理法律框架的初步形成改革開放之後較長一段時期,社會生活環境發生巨大變化,仍僅依循憲法中的原則性規定而未有具體規定的法律,1950年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暫行辦法》已經難以適應新時期社會組織工作的新形勢新要求,所以國傢雖未明令廢止,但實際上也無法得到有效貫徹執行,社會組織管理基本上處於法律的真空地帶。這一方麵給社會組織發展提供瞭空間,但也不可避免地造成社會組織管理的混亂,各種閤法的、非法的社會組織猛增。
社會組織顯現齣的巨大力量,逐漸引起黨中央的高度重視。1984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齣《關於嚴格控製成立全國性組織的通知》,國傢體改委據此針對社會團體問題進行瞭政策性調整。且在此通知中,明確顯示國傢已有製定結社法的動議。①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確立瞭社會團體的法人地位。1987年,國務院正式明確由民政部承擔結社立法的起草工作和社會團體管理工作,這意味著社會組織管理由“各部門分散的行政型領導嚮統一的政策型領導轉變”②。1988年7月,國務院機構改革過程中,民政部的社會行政管理職能得到確認,並兩次明確社會組織管理工作是民政部的重要職能。由此,民政部正式組建社團管理司,對社會組織進行統一登記管理。隨後,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成立瞭相應機構,負責地方性社團登記管理工作。各級民政部門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機關地位的確立,邁齣瞭社會組織管理工作規範化、法製化的第一步。
1988年9月,國務院頒布《基金會管理辦法》;1989年6月,頒布《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1989年10月,頒布《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基金會管理辦法》《外國商會管理暫行規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三個法規的齣颱,雖然實質上僅是一些程序性、登記管理的行政管理規則,但這意味著我國社會組織發展的全麵恢復,也標誌著我國社會組織管理法律框架的初步形成。黨和政府陸續通過部門規章等方式強化對社會組織的規範管理,如中央宣傳部、民政部《關於社會科學、文化藝術類社會團體業務主管部門的職責分工及委托管理的通知》,民政部、國傢科委《關於委托中國科協對全國性自然科學、技術科學類社會團體管理的通知》。根據1988年《基金會管理辦法》,基金會實行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人民銀行、民政部門三者共同管理的三重管理體製。實際上,在三重管理體製中,中國人民銀行擔當“主角”,擔負著基金會審查批準和日常監管責任。為此,中國人民銀行設立瞭基金會管理局,並陸續齣颱《關於對基金會進行清查的通知》《關於進一步清理整頓基金會的通知》《基金會稽核暫行規定》。1991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審批和整頓基金會的通知》,進一步明確對基金會提齣嚴格審批及民政部登記的要求。
就地方性法規而言,僅社會組織較為集中、活躍的北京市在1986年製定瞭《北京市社會團體管理的若乾規定》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試行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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