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是中国化马克思主义的新命题,也是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应有之义。《制度环境演化与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研究》将制度分析方法引入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的研究视阈,并以此为基本分析方法,建立一个以政党—意识形态、政府—法律法规、社会—公民文化为基本内容的社会组织发展制度环境理论分析框架,系统考察不同历史时期社会组织发展状况,探寻当代中国制度环境演化与社会组织演变的历史脉络,全面展示制度环境演化的历史进程,揭示其演进机理与演进趋势,从理论上对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的历史必然性进行诠释,从而为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制度环境优化进行前瞻性分析。
作者简介
邓亦林,1975年生,江西宁都人,江西理工大学党委宣传部长,副教授,法学博士,硕士生导师。主持完成省部级研究项目4项,参与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宣部委托课题等国家、省部级研究项目多项,在《光明日报》《求实》《领导科学》《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等报刊发表论文20余篇,部分被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和摘要转载。现主要从事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与党的建设研究、中央苏区史研究。
目录
导论
一 问题缘起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三 研究思路与框架
四 研究方法
五 创新尝试
第一章 中国特色社会组织与制度环境概述
第一节 相关概念界定
一 社会组织
二 中国特色社会组织
三 制度环境
第二节 制度环境的能动者
一 政党
二 政府
三 社会
第三节 制度环境与社会组织关系
一 制度环境要素
二 制度环境对社会组织发展的影响
第四节 社会组织发展制度环境分析框架
一 政党一意识形态
二 政府一法律法规
三 社会一公民文化
第二章 总体型制度环境与社会组织准政府化(1949-1978年)
第一节 1949-1978年中国社会组织发展
一 社会组织的创建
二 法律法规的奠基
三 社会组织的清理整顿
四 单位体制的建立
第二节 总体型制度环境
一 政党一政府一社会高度同构
二 社会组织合法性的重建
三 社会组织自治性的丧失:以工会角色之争为例
第三节 总体型制度环境下社会组织准政府化
一 党的全方位领导
二 政府系统的延伸
三 职能的偏移
四 资源的完全供给
第三章 依附型制度环境与社会组织功能化(1978-1992年)
第一节 1978-1992年中国社会组织发展
一 社会组织的恢复发展
二 新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
三 社会组织治理法律框架的初步形成
四 社会组织的清理整顿
第二节 依附型制度环境
一 党的政策型领导
二 政府的管控策略
三 政府主导发展取向
第三节 依附型制度环境下社会组织功能化
一 助手角色的定位
二 政府职能转移的承接者
三 行政资源的输送
四 社会组织功能化的一个样本:工商联的逐渐复归
第四章 分离型制度环境与社会组织专业化(1992——2002年)
第一节 1992-2002年中国社会组织发展
一 社会组织规范发展
二 非政府组织思想广泛传播
三 基金会缓慢发展
四 民办非企业单位兴起
五 社区志愿组织涌现
第二节 分离型制度环境
一 政社分开原则的明晰
二 培育初露端倪
三 规制渐成体系
四 公民结社热情激发
第三节 分离型制度环境下的社会组织专业化
一 社会组织民间化
二 社会组织成为党建新领域
三 社会组织的多元发展
第五章 协同型制度环境与社会组织自主化(2002年- )
第一节 2002年以来中国社会组织发展
一 社会团体发展
二 基金会发展
三 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
第二节 协同型制度环境
一 社会组织治理主体地位确认
二 社会组织培育体系化
三 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创新
第三节 协同型制度环境下社会组织自主化
一 社会组织党建力度加大
二 党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脱钩
三 社会组织主体性彰显
第六章 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的制度困境
第一节 政党一意识形态困境
一 社会组织定位模糊
二 选择性放权
三 制度化政治参与渠道匮乏
第二节 政府一法律法规困境
一 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二 双重管理体制困扰
三 登记政策差别化
第三节 社会一公民文化困境
一 传统价值观念制约
二 社会信任机制缺失
三 公民参与度不高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困境
一 合法性支持不足
二 角色定位失序
三 公信力不足
四 策略选择错位
第七章 优化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制度环境
第一节 中国特色社会组织的理论阐释
一 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时代表达
二 协同共治的秩序力量
三 中国特色话语体系的重要载体
第二节 优化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制度环境的基本思路
一 理论创新:制度环境构建的根本动力
二 培育与规制:制度环境构建的双重任务
三 新型合作伙伴关系:制度环境构建的目标导向
第三节 优化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制度环境的具体对策
一 完善社会组织法律体系
二 进行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
三 建立枢纽型服务机制
四 完善社会组织监管体系
五 引导社会组织有序政治参与
六 注重社会组织能力建设
七 加强公共精神培育
结语
参考文献
后记
精彩书摘
《制度环境演化与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研究》:
三 社会组织治理法律框架的初步形成改革开放之后较长一段时期,社会生活环境发生巨大变化,仍仅依循宪法中的原则性规定而未有具体规定的法律,1950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社会组织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所以国家虽未明令废止,但实际上也无法得到有效贯彻执行,社会组织管理基本上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这一方面给社会组织发展提供了空间,但也不可避免地造成社会组织管理的混乱,各种合法的、非法的社会组织猛增。
社会组织显现出的巨大力量,逐渐引起党中央的高度重视。198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严格控制成立全国性组织的通知》,国家体改委据此针对社会团体问题进行了政策性调整。且在此通知中,明确显示国家已有制定结社法的动议。①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确立了社会团体的法人地位。1987年,国务院正式明确由民政部承担结社立法的起草工作和社会团体管理工作,这意味着社会组织管理由“各部门分散的行政型领导向统一的政策型领导转变”②。1988年7月,国务院机构改革过程中,民政部的社会行政管理职能得到确认,并两次明确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是民政部的重要职能。由此,民政部正式组建社团管理司,对社会组织进行统一登记管理。随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成立了相应机构,负责地方性社团登记管理工作。各级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地位的确立,迈出了社会组织管理工作规范化、法制化的第一步。
1988年9月,国务院颁布《基金会管理办法》;1989年6月,颁布《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1989年10月,颁布《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办法》《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三个法规的出台,虽然实质上仅是一些程序性、登记管理的行政管理规则,但这意味着我国社会组织发展的全面恢复,也标志着我国社会组织管理法律框架的初步形成。党和政府陆续通过部门规章等方式强化对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如中央宣传部、民政部《关于社会科学、文化艺术类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及委托管理的通知》,民政部、国家科委《关于委托中国科协对全国性自然科学、技术科学类社会团体管理的通知》。根据1988年《基金会管理办法》,基金会实行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门三者共同管理的三重管理体制。实际上,在三重管理体制中,中国人民银行担当“主角”,担负着基金会审查批准和日常监管责任。为此,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了基金会管理局,并陆续出台《关于对基金会进行清查的通知》《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基金会的通知》《基金会稽核暂行规定》。1991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审批和整顿基金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对基金会提出严格审批及民政部登记的要求。
就地方性法规而言,仅社会组织较为集中、活跃的北京市在1986年制定了《北京市社会团体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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