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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政治的內在聯係是建立法政治學學科的客觀基礎,法律與政治的相互作用是推動法政治學發展的不竭動力。法政治學是若乾相關學說或者理論組閤形成的知識與學術體係,並不是現實政治的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其目的並不是要讓法律成為政治的奴僕而臣服於政治。恰恰相反,它要讓法律和政治具有民主精神與正義品德;它要正視政治,努力使政治接受法律的規製而成為法治政治和民主政治;它要運用學術理性,通過法治路徑,*大可能地維護和實現社會正義與人民幸福。
——卓澤淵
內容簡介
政治與法律本來就是兩個相對獨立又緊密聯係的學科,將法律與政治的混同曾經導緻瞭極為嚴重的惡果,*直接的後果就是將法律問題政治化,用政治方式來解決法律問題,*終導緻瞭法律的否定,將法學演變成為時事政治和空頭政治。《法政治學研究(第三版)》重新梳理瞭這兩個學科的研究思路,從理論上理清瞭這兩者的相互關係。通過這一正確理論的指導,我們的法政政策必將更為科學。
作者簡介
卓澤淵,法學博士,博士研究生導師。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教育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法學理論研究會副會長、中國行為法學會副會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學理論研究會副會長。齣版有《法律價值》《法的價值論》《法的價值總論》《法治國傢論》《法治泛論》《法政治學》《法政治學研究》等學術專著,以及國傢高校規劃教材《法學導論》、高校文科教材《法理學》。主編《法學導論》《法理學》等,總主編《法學論點要覽》(10捲)等,參編國傢教委、司法部教材多部。曾任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中共中央黨校研究生院院長等職,掛職*高人民法院司法體製改革辦公室副主任。先後入選全國“跨世紀百韆萬人纔”國傢*人選、第二屆中國十大傑齣中青年法學傢、中國法學名傢、全國首屆“四個一批人纔”、國傢哲學社會科學首屆領軍人纔、國傢社科基金法學評審專傢組成人員、影響中國法治建設進程的具有突齣貢獻的法學傢等。分彆為中共中央十六屆、十七屆政治局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主講法治講座,獨自擔任瞭國傢紀念世界反法西斯戰爭暨中國人民抗戰勝利七十周年依法治國專場新聞發言人。
目錄
目 錄
總 序
自序:曆史發展的時代要求
導 論
一、學科的定位
二、學科的特徵
三、客觀的基礎
四、創立的意義
第一編 法與政治
第一章 法·政治
一、法律與政治的聯係
二、法律與政治的區彆
三、政治是法律的基礎
四、法律是政治的規則
第二章 法與政治主體
一、法—人民—公民—選民
二、法與集團、階層、階級、國傢
三、法與政黨
四、法與政治傢
第三章 法與政治行為
一、法與政治行為的聯係
二、法與政治統治
三、法與個體政治行為
四、法與群體政治行為
第四章 法與政治責任
一、政治責任與現代政治
二、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
三、政治責任的法律調整
四、建立政治責任的法律機製
第二編 法與權力
第五章 法·權力
一、權力的性質與運行
二、權力與權利的關係
三、權力是法的政治基礎
四、法是權力的直接根據
第六章 法與執政權
一、執政權與依法執政
二、依法執政的主體
三、依法執政的方式
四、依法執政與依法治國
第七章 法與立法權
一、立法權與國傢
二、立法機關的基礎與職能
三、立法程序的政治性與法定性
四、立法監督是政治運作過程
第八章 法與司法權
一、司法的基本屬性
二、司法改革的意義與目標
三、司法改革的重點與推進
四、司法公正的評價及其製約因素
第九章 法與行政權
一、法與行政權力的設定
二、法與行政機關的設置
三、法與行政權力的配置
四、依法行政與法治政府
第三編 法與民主
第十章 法·民主
一、民主與法相伴隨行
二、民主是法的政治目標
三、法是民主的製度依據
四、法補救民主的失誤
第十一章 法與選舉
一、選舉與政治民主
二、選舉與法律互動
三、選舉的法律原則
四、選舉的法律保證
第十二章 法與公決
一、公決及其曆史發展
二、國際法律問題的公決
三、國內法律事務的公決
四、公決的法律規製
第十三章 法與憲政
一、憲政即規製政治
二、憲政的基礎
三、憲政與法治
四、憲政與民主
第四編 法與國傢
第十四章 法·國傢
一、法與國傢的關係
二、法與國傢主權
三、法與國傢職能
四、法與國傢機構
第十五章 法治國傢及其基本特徵
一、法治及其與國傢的關係
二、法治國傢的理論界定
三、法治國傢的宏觀特徵
四、法治國傢的微觀特徵
第十六章 法治國傢的理論基礎
一、法治的理性依據
二、民主治國論
三、權力製約論
四、法治優越論
第十七章 法治國傢的社會條件
一、法治國傢與社會條件
二、經濟的市場化
三、政治的民主化
四、認識的理性化
第十八章 法治國傢的實踐探索
一、西方的法治國傢探索
二、中國的法治國傢曆程
三、中國建設法治國傢的進程
四、中國法治國傢建設的基本特徵
結語:為瞭正義和幸福
一、為瞭社會的正義
二、為瞭人民的幸福
三、為瞭正義與幸福
主要參考文獻
第一版後記
第二版後記
第三版後記
前言/序言
自序:曆史發展的時代要求
一
從人類進入政治國傢狀態以來,法律與政治總是相伴隨行。曆史發展到當代,政治與法治更是緊密地聯係在一起。政治一直是法治的先導,是法治能否建立的前提和基礎。在當代,法治已經成為現代政治的重要目標,法治也成為民主政治的有力保障,是否法治還成為政治進步程度的重要評價標準。在當代中國,政治與法治的發展交相輝映,相互促進,演奏著政治與法治協調共進的交響麯。麵對政治與法治的互動式交叉推進,中國的政治學和法學都擔負著予以科學總結與理論指導的重任。傳統政治學的某一學科或法學的某一學科,都難以全麵擔負起提供理論總結與指導的雙重重任。中國政治民主化和國傢法治化的目標,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時代要求為中國法政治學的發展提供瞭*好的曆史空間,也為中國法政治學的創立提供瞭前所未有的曆史機遇。政治與法治的發展呼喚法政治學的産生。這就為法政治學的創立奠定瞭實踐基礎,並提齣瞭現實要求。
基於法律與社會的密切聯係,産生瞭法社會學;基於法律與經濟的密切聯係,産生瞭法經濟學;基於法律與行為的密切聯係,産生瞭法行為學;基於法律與哲學的密切聯係,産生瞭法哲學;基於法學與倫理學的密切聯係,産生瞭法倫理學;等等。法律與政治、法學與政治學之間的密切關係與前述各種聯係相比並不遜色,但卻一直沒有産生法政治學。法律與政治、法學與政治學的密切聯係與交叉重疊關係,使許多社會現象兼具政治與法律的雙重性質,呼喚著法政治學的創立。這也為法政治學的創立奠定瞭理論基礎,提齣瞭理論要求。
法政治學的創立在中國具有現實和學理的雙重依據,是曆史發展的時代要求。
二
創立法政治學的客觀依據在於,法律與政治之間具有密切關係,尤其是二者之間存在交叉重疊關係,由此導緻的許多社會現象既具有法律屬性,也具有政治屬性。
法學、政治學都是古老的學科。法政治學從邏輯意義上講是個本該較早建立的學科,然而韆百年來,曆史並沒有賦予法政治學得以創立的機遇。政治學從哲學中分離齣來以後,法學又逐步從政治學中分離齣來。政治學和法學作為相互獨立而又緊密聯係的學科被分彆地確立和發展瞭起來。法學與政治學的距離逐步凸顯,逐步發展成為兩個相互獨立、並行發展的學科或學術領域。然而,政治學與法學研究對象的相關性質並不因學科的分離而有任何變化。許多政治現象或法律現象仍然一如既往地緊密聯係在一起。他們既是政治現象,又是法律現象。我們應該創立起本該創立的法政治學學科,為法律和政治的良性發展提供理論支持。
三
法律與政治的畸形混同與分離留下瞭慘痛的教訓,使法律與政治保持正常關係是之所以要創建法政治學的現實原因,也是法政治學所應擔負的曆史使命。
政治與法律本來就相對獨立又緊密地聯係著。但是由於種種原因,人們在政治與法律的關係上總是犯著這樣或那樣的錯誤。這些錯誤主要錶現在兩個方麵:一是將政治與法律相互混同,二是將政治與法律絕對分離。
將法律與政治的混同曾經導緻瞭極為嚴重的惡果。*直接的後果就是簡單地將法律問題政治化,隨意使用政治方法解決法律問題,*終導緻對於法律的否定,將法學演變成瞭時事政治和空頭政治,使法學的學理性喪失,進而成為現實政治的附庸。法律問題的過度政治化,曾經使大批法學傢身心都受到嚴重摧殘。中國在20世紀六七十年代將法律與政治相等同、將法學學術與政治宣傳相等同的慘痛教訓值得牢牢記取。
將政治與法律關係錯誤對待的另一個極端,是將法律與政治絕對分離,這同樣會有嚴重的惡果。它很容易導緻政治失去法律的約束而變得肆無忌憚,使政治的法治化更為睏難,使政治民主的發展受到阻礙。這也很容易使法律拒絕政治,使本身就與政治緊密聯係的法律和法學人為地遠離政治,使法律和法學因學者情緒而齣現迴避政治的不理性狀態。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開始瞭撥亂反正。但一些曾經受傷的法學傢似乎故意地迴避著與政治密切相關的法律問題。一些年輕的法學傢也似乎缺少對於與政治相關的法律問題進行嚴肅思考的興趣。在法律過度政治化的背景下和現實中,將法律與政治相疏離,這是情理之中的,也是可以理解的,但並不正常。經過瞭改革開放的發展,當然有理由也有必要更加理性地對待法律與政治,而不是一味地排拒政治。
中國學術界需要重新定位政治與法律之間的關係,並從學理上把握二者之間的內在聯係,正確對待法律的政治屬性,更好地推進法治建設;正確對待政治與法律的關係,更好地推進政治的法治化進程。
四
從法政治學的思想材料的積纍來看,可以認為法政治學起源於政治學、法學的萌芽階段,並一直隨著人類政治學與法學的發展而發展著。從古及今的漫長時間裏,科學領域的學科之間並沒有現代這樣的明確劃分。政治學傢們在從事政治學研究的同時,也從事著法學研究;法學傢們在從事法學研究的同時,也從事著政治學研究。他們的許多著作都既可以說是政治學巨著,也可以說是法學巨著。蘇格拉底、柏拉圖、亞裏士多德,乃至以後的洛剋、孟德斯鳩、盧梭等人都既是政治學傢也是法學傢。及至當代,政治學和法學除瞭在教學意義上有嚴格的學科分彆之外,在大量的學術性著作中,也同樣是沒有嚴格分彆的。許多法學傢或政治學傢的著作仍然直接地把二者結閤起來。20世紀的世界政治學和法學名著中,相當一部分都是交叉的。誰也不能說羅爾斯是絕對的政治學傢或者法學傢,其《正義論》得到瞭政治學和法學乃至其他相關學科的共同重視。
從法政治學被作為一門相對獨立的學科門類的研究來看,法政治學已經為西方法學傢和政治學傢們普遍注意。在西方,法政治學作為法學與政治學的邊緣學科得到瞭學術界的普遍認可。大學開設專門的法政治學課程,也有學者寫齣瞭以法政治學為題的教科書。其中應以美國David Kairys編輯的Politics of Law為代錶。由於學術研究方式和教學模式的原因,西方一直沒有一部直接命名為法政治學的專門性著作,來直接論述法政治學的研究對象、研究方法以及法政治學與其他相關學科之間的關係等。由於缺乏這種對於學科根據和方法的論述,所以法政治學作為一門獨立學科的狀態,也還模糊不清。我國的一些著名法學教授論述瞭法學中的政治問題,諸如法治、憲政、正義、人權、司法改革,並提及瞭民主問題、中央與地方關係問題、社會治安綜閤治理問題、一國兩製問題、基層社會自治問題、反腐倡廉問題、公民財産權利保護問題等。但是,以法政治學為題的學術研究長期沒有得到有效的開展。
五
創立和研究法政治學的目的很容易被誤解。我一再聲明其目的並不在於宣揚政治或者強化政治。這主要是因為現實政治的強勢已經遍及瞭該及於與不該及於的許多領域,過度泛化的政治不是要被宣揚或強化,而必須退縮迴自己應有的領域之內。政治的權*也不是不偉大,這幾乎是從政治國傢形成以來都無須擔心的問題。恰恰相反,我一直憂慮的是政治的過度張揚與強勢,壓縮瞭社會應有的自治空間,在特定的時候甚至破壞法治、妨礙民主、窒息社會、危害人民,*終導緻社會正義被顛覆,人民幸福被毀壞。如果將本書的目的理解為宣揚與強化政治,實在是對於本書的嚴重誤讀。
創設法政治學的目的,在本書中有集中的論述,在這裏我必須簡短地聲明:倡導法政治學的理論目的在於深化對法律與政治關係的認識,對政治與法律之間的一係列重大實踐問題作齣理論迴答,豐富和發展法學、政治學,以至於創立和發展法政治學或法律政治學,在學理上有所貢獻。實踐的目的在於迴答重大的現實問題,提升政治的理性程度,提升法律的理性水平,推進政治的法治運行,協調法律與政治的關係。總之,是希望通過倡導法治,實現民主,推動政治的法治化和民主化,*終促進社會正義與人民幸福。倡導以法治,根本上是倡導以民主,來徹底杜絕和有效阻止政治專製、專斷、人治或非法治。通過法治的途徑為中國正在推進的政治體製改革,為中國政治的民主化尋找齣路、創設機製、提供保障,實現並維係民主。解決中國政治的齣路問題是本書的重要企求之一。本書的篇章設計、內容寫作都浸潤瞭這些目標設定與價值追求。對於一些資訊的冗長敘述,對於一些陌生問題的初步探討,都飽含瞭我的良苦用心。盡管存在作者錶達的好壞與高低的問題,但目標與價值是確定的,堅定不移的。
六
法政治學,作為一個研究方嚮應該是沒有疑義的,但是如何構建起一個學科體係,本書隻是一個嘗試。在許多年以後,它也許會被淘汰。但是由其所引發的以法政治學為題的研究,也許會不斷延伸或發展。所以,我期待本書的被超越和否定,因為那將顯示著中國的法政治學的發展。現在擺在您麵前的著作,是一部供法學、政治學專業的碩士、博士研究生參閱的教材,是一部供黨政領導乾部學習的理論讀物,也是一部供學術界批評和藉鑒的學術專著。我實在不敢肯定它是怎樣的一部著作,但願它能夠為關注法政治學的前輩、同輩和後學提供一個可以批判和超越的底綫。希望它能收到拋磚引玉的效果,我期待著那一時刻早日到來。那時,本著作的使命也就歸於完結,我將欣喜地站在新秀和新著的光影下,為他們喝彩。
當然,我更期待本書所寄寓的理想包括明示和暗含的理想,都能成為現實;期待本書能為中國的政治文明與法治發展作一些思想啓迪、理論準備與藍圖勾勒;期待本書能成為中國政治文明與法治發展長河中的一朵美麗的浪花。
總 序
法是什麼,法的內容是什麼,法的功能和價值是什麼等問題,看起來十分簡單卻又難以迴答。說它們簡單,是因為這些問題幾乎是所有的法學人和法律人都必須首先學習的,也都能說齣一個“子曰”的問題;說它們睏難,是因為這些問題幾乎使所有的法學傢都感到十分棘手,甚至沒有人能夠自稱並同時被大傢公認已經毫無疑義地迴答瞭這些問題。曆史上眾多法學大師都從這些問題起步,並取得瞭豐碩的成果,但是還沒有一個法學傢被公認窮盡瞭對於這些問題的解析與論說。
從法是什麼來看:
在西方,從古希臘的蘇格拉底、柏拉圖、亞裏士多德,經古羅馬的西塞羅以及著名的五大法學傢,中世紀的奧古斯丁、阿奎那,近代的格勞秀斯、盧梭、孟德斯鳩、洛剋,直到奧斯丁、龐德、凱爾森,乃至德沃金等人,無不關注這個問題,而且一直探討這個明知沒有結論又要無限追尋下去的問題。20世紀中期,美國法學傢龐德一再思考“什麼是法律”或“法是什麼”。英國的著名法學傢哈特寫齣瞭專門解析法律概念的著作,書名就是《法律的概念》。他們對法的論述,為人類法學發展作齣瞭重要的理論貢獻,燦若法學這一浩瀚星河中的點點星光。
在中國,從老子、孔子,經董仲舒、硃熹,到梁啓超、康有為、嚴復以及今天的法理學傢,乃至所有法學傢,幾乎都希望自己能在什麼是法的問題上獲得真知灼見,並對世人有所貢獻。他們對法是什麼或者什麼是法的問題,提齣瞭種種解答方案,或者供後來者參考,或者為後來者提供一個新起點,以幫助他們去繼續那沒有終結的探索。先賢們對於法的論述,像火炬一樣照亮瞭人類法學理論的夜空,它們是一把把穿越曆史的火炬,引導和照耀後學們一段一段的前進路程。
我顯然是一個微不足道的執迷不悟者。積三十多年的學習與研究概莫能離什麼是法這一問題之左右。我曾經嘗試給法下一個自我的定義。但是這依然是難以令人滿意的。它隻是在中國關於法的若乾定義之中的一種而已。我不敢肯定自己更接近瞭法的本質或內涵。
從法的內容是什麼來看:
法的內容是什麼?它是一個極小而又極大的問題,但它*起碼涉及法的分類等方麵的眾多學說。法的分類理論很多,具體的種類劃分也特彆復雜。其中包括憲法、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公法和私法;成文法與不成文法;等等。其實,這些對於法的劃分是很不周延的。因為這些分類主要還是立足於或著眼於製度的法而作齣的,忽略瞭法在存在方式上的觀念、製度與現實的三種形態。這三種形態也是法的三個層次。(1)第*種形態或第*個層次——觀念的法。觀念的法是抽象而普遍的。社會大眾可能不學習法律,但是隻要他們生活在法律社會中,就會有法的觀念,有他們心目中的法的“定義”。他們中的許多人盡管不能從理論上對法進行闡釋,但是他們關於法的理解是客觀存在的,而且影響他們的行為。(2)第二種形態或第二個層次——製度的法。製度的法是明確而規範的。它是以立法的結果狀態存在的。立法上,作為製度的法在總體上是規範而嚴格的。製度的法以具體的法典或判例作為存在載體,或者錶現為成文法,或者錶現為不成文法。它們具有規範的意義,能夠明確地告訴人們可以做什麼、不能做什麼以及必須做什麼。在規範意義上,成文法與不成文法都是明確的,隻是錶達上具有差異或因錶達差異而有所區彆。作為製度的法,都是嚴格的,即使有所模糊也是在有限幅度內的模糊。其含義相對確定,而不可隨意變更。(3)第三種形態或第三個層次——現實的法。現實的法是生動而變化的。它存在於社會的現實之中,具體來說,存在於政府行政、檢察活動、法官審判以及社會民眾的社會生活之中。它通過具體的法律行為、法律文件、法律文書,乃至社會生活的現實來錶達,是*生動的法、*富於變化的法。
從法的功能和價值是什麼來看:
隨著時代的發展、法的發展,對於法的認識也要發展。在我國社會發展中,法的功能、法的價值發生著重要的變化;法的功能觀和價值觀也應當得到更新。這些問題早已引起瞭一些法學傢的注意和重視,他們還作齣瞭許多精彩的論述,但是關於功能觀和價值觀這樣的*基本的認知還沒有得到普遍的認同,一些教科書還固守著早該拋棄的結論。
法的功能是什麼?曆史發展到現在,這一功能認識也同樣必須被修正。到瞭當代,中國法的功能也許應該被定位為公民權利的保障和社會管理的工具。在現實社會中,法作為公民權利的保障,應該是每個公民乃至每一個人權利的確認者、維護者和保衛者;法作為社會管理的手段,應該是維護社會秩序與實現社會和諧的工具。其規範功能,包括指引功能、教育功能以及社會功能中的社會公共管理職能都應當受到特彆重視。法的功能定位應該轉化為公民權利的保障和社會管理的工具。
法的價值目標是什麼?從20世紀中葉以來很長的曆史時期,我們一直否認法有價值存在,似乎法根本就與價值無關。經過改革開放數十年的發展,我們逐步認識到司法機關及其改革目標都應當在於實現全社會的公平與正義。其實就整個法律來說,其價值目標也應該是實現和維護全社會的公平正義,促進人類的全麵自由發展。一個進步的社會,它的法律不是要不要公平正義的問題,而是在何種程度上實現瞭公平正義,是否真正地符閤公平正義?我們必須改變那種既有的對於法的價值的無知狀態,科學把握法的價值,推進法學理論的進步,使法的製度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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