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互联网+”创业之法律实务》主要介绍“互联网+”的创业,“互联网+”的创业路径秉承了TMT行业的一贯风格,以追求公众化为主要目标,通过不断融资实现快速成长,逐渐成为当今创业企业的主流模式。“互联网+”公司的法律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线上提供信息信散;线上或线下提供商品与服务;以免费为卖点,导致前期净投入;技术依赖性强:资金依赖性强;赢利推迟;员工与企业关系多样化等等。从法律角度,这些特点往往体现在以下具体法律关系中:创始人之间的关系、创始人与原单位的关系、企业与投资人的关系、企业与员工的关系、企业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企业与消费者的关系、企业与供应商的关系、企业与经销商的关系、企业与竞争者之间的关系、知识产权保护与侵权。
《“互联网+”创业之法律实务》主要读者对象为法律专业的学生和创业者。
目录
第一章 “互联网+”创业项目及特点
第一节 互联网创业项目的商业模式及其特点
一、互联网创业项目的商业模式
二、“互联网+”创业商业模式的核心:O2O
三、“互联网+”创业项目的特点
第二节 典型互联网创业项目的操作流程
一、启动流程
二、注册
三、定位、接单与服务
四、结算与支付
五、评价与反馈
六、奖励与优惠
七、激励与分享
八、其他
第三节 “互联网+”创业项目的法律关系
一、以创业企业为核心的法律关系
二、以创业者为核心的法律关系
第四节 “互联网+”创业企业需要处理的重点法律关系
第二章 创业合伙人
第一节 事业合伙人
一、事业合伙人的江湖
二、合伙人的常见模式
三、合伙人的法律定性
第二节 创业江湖的传奇——阿里巴巴的合伙人
一、阿里合伙人制度建立简要经过
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结构
第三节 合伙人、合伙企业、企业及经济运行主体
一、合伙人
二、合伙企业
三、公司制企业
四、其他经济主体
五、创业项目选择组织形式的影响因素
六、各类经济组织的成员及实际控制人
第四节 运用合伙企业制度平衡企业的利益与控制
一、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二、将有限合伙企业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之
三、动员投资人加入合伙企业
四、发挥持股平台的共赢优点
第五节 合伙人制度对保护非参与经营的成员利益的保护
一、创业项目公司决策更迅速
二、非参与经营的成员利益得到保护
三、非参与经营的成员退出机制更灵活
四、避免委托投票的失效问题
五、避免代持股份的麻烦
六、免除非参与经营的成员的担保责任
七、提高项目公司在行政部门的办事效率
……
第三章 创业协议
第四章 创业企业股权架构
第五章 创业股权及其权利分配
第六章 雇员管理
第七章 股权激励
第八章 融资及渠道
第九章 股权投(融)资协议
第十章 商务合同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管理
精彩书摘
《“互联网+”创业之法律实务》:
1.“十八罗汉”组建阿里巴巴
1999年,在杭州一个叫做“湖畔花园”的小区,马云带着17个人成立了阿里巴巴。这些或熟悉或陌生的名字分别是:孙彤宇、金建杭、蔡崇信、彭蕾、张瑛、吴泳铭、盛一飞、楼文胜、麻长炜、韩敏、谢世煌、戴珊、金媛影、蒋芳、周悦虹、师昱峰、饶彤彤。据创始人之一彭蕾回忆,创业的时候,初期的50万元是18名员工一起凑出来的,“马云不是没有这笔钱,但他希望公司是大家的,所以18个人都出钱,各自占了不同比例的股份。”这是阿里巴巴最早的创业团队成员,史称阿里的“十八罗汉”。
2.岌岌可危的控制权与合伙人制度的酝酿
在2004年之前,马云及其团队一直都是集团的“控制者”,但是2005年阿里与雅虎签署的一份协议则为这家公司的“控制者”带来变数。2005年,正处于阿里与ebay交战的关键时刻,正是用钱的时候,阿里与雅虎签订协议,约定从2010年10月开始,雅虎的投票权将增加至39.0%,而马云及其团队的投票权将从35.7%降为31.7%.软银的股权和投票权都保持在29.3%不变。这就意味着,如果马云及其管理团队不创新公司治理结构,2010年10月以后阿里巴巴集团的实际控制者将变为“雅虎”。以此为契机,阿里巴巴逐渐形成了以“十八罗汉”为原型的“阿里合伙人”,并以此为核心构建全新的公司治理制度。
3.确定合伙人制度
2009年是阿里巴巴成立十周年,期间公司管理团队发生重大变化,除马云之外的17人向马云集体辞去“创始人合伙人”身份,一部分人以“返聘”方式继续留任阿里集团,而另一部分人则逐渐淡出阿里巴巴。留任的创始人加上新加入的核心骨干,共同组成了正式的、有书面约定的组织形式——“阿里巴巴合伙人”,阿里合伙人制度正式确定。
4.绝对控制权的取得
“阿里合伙人”对阿里巴巴集团控制权的基础,是在股东会中取得相对优势。为了夺回阿里的控制权,马云整整用了7年时间布局了三大战略:第一,2011年3月马云“暗度陈仓”完成支付宝转移。第二,拉拢孙正义为代表的软银。第三,全盘收购雅虎,吸引大量私募人局,以此进行正面反攻。最终,2012年5月,马云以63亿美元和不超过8亿美元的新增阿里集团优先股夺回多数投票权,换回了阿里巴巴的“自由”。
5.阿里巴巴合伙人公之于众
对只持有少数股权的马云及其团队来说,夺回多数投票权还不足以形成对阿里巴巴的有效控制。2014年6月16日,阿里巴巴在其更新的招股书中公布了27位阿里巴巴合伙人名单,作为其掌握了投票权之后的保障,合伙人制度成为马云及其团队“控制”阿里巴巴的第二道保险。从招股书透露的信息看,阿里巴巴合伙人实际上已经超越了董事会,成为阿里巴巴的实际“控制者”。
二、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结构
通过与普通公司的对比,可以清楚地发现阿里巴巴合伙人制度的结构及其之所以能成为公司实际控制者的原因。
1.一般公司的治理结构
一般的公司治理架构分成三级:股东(大)会下面是董事(会),董事(会)下面是经理层①。
……
前言/序言
创业是长途跋涉,认为创业与法律无关是无知与盲目的表现。法律之于创业,相当于安全系统对于汽车:仅有发动机加轮子,可以瞬间跑得飞快,但是死得更快。更加重要的是,法律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创业基础动力之一。
——题记
一、“互联网+”创业——创业新常态
创业自古有之,只是在不同的背景下呈现不同的形式,具有不同的特点,存在不同的问题,需要有不同的解决方案。以作者及读者能够现实感知的新中国经验来说,可以归纳为三个阶段:
1.改革开放前小农经济时期的创业
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基本上早期的创业大部分沿袭了相同的模式,我们称这为“爷爷奶奶辈模式”。这种创业模式的特点是围绕农业生产,辛苦劳作,省吃俭用以积蓄更多的生活资料(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从“养鸡.生蛋一孵鸡”到“养更多鸡一生更多蛋一孵更多鸡”,到“以鸡换猪”从而实现“养猪一生仔.养更多猪”,再到“以猪换钱,以钱换地.以地养更多的鸡和猪”。
这种模式下,土地成为终级的目标,法律关系极其简单,主要集中于与土地有关的权利义务,以及农产品的交易关系。社会对于法律的需求程度较低,创业与法律的关系微乎其微。
2.改革开放后工业化时期的创业
改革开放,开启了中国轰轰烈烈的工业化进程。以遍布浙江省各地的特色产业发展为典型,其基本创业模式也发生了变化:第一步,在手工劳作的基础上,积累小部分资金购买少量的、简陋的机器设备,以家庭作坊为基本形式,加工初级工业产品;第二步,除去生活开支,多余的资金用来购买更多的机器设备,之后雇佣少量的亲朋好友扩大再生产;第三步,在扩大到一定规模后,逐渐购置土地、建造厂房,并开始借鉴现代公司化的管理制度,雇佣更多的人员,对接规模化工业生产与市场。
我们将此类创业形式称为“实体经济”创业模式,法律关系开始复杂化,生产或交易环节增加,政府与市场主体的关系更加多样化,各个实体法律关系不同程度展现于创业项目的方方面面。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逐渐凸显,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对于法律的依赖性逐渐加强,法律相关职业群体开始受到重视。
3.“互联网+”时代的创业
互联网成为人们生活的基础设施,已经是一个客观的事实。信息传递的速度指数级增加,新的信息及其存在方式也被不断创造。前一时期在社会中独占优势的“点子”,迅速被过渡性地标记为“I-dea”之后,又被稳定在“lP”上,其内涵与外延都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与之相应的是,创业模式也随之产生了骤变。在金融与资本的强势推动下,“互联网+”创业迅速脱实向虚,以自己独特的方式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已经展现出横扫天下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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