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3
本書通過作者深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展實地調查,認真梳理公安交通管理崗位工作的核心能力點,開發和設計瞭係列綜閤訓練項目,有力地推進瞭實戰化教育訓練,對於培養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滿意的專業人纔,滿足當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本書通過作者深入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展實地調查,認真梳理公安交通管理崗位工作的核心能力點,開發和設計瞭係列綜閤訓練項目,有力地推進瞭實戰化教育訓練,對於培養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滿意的專業人纔,滿足當前公安交通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郟紅雯,女,1973年11月生,中共黨員,江蘇警官學院治安管理係副主任、副教授,公安學基礎理論研究所副研究員,現代警務研究中心副研究員,學院高級三級教官。近年來發錶論文30餘篇,撰寫研究報告3部;主持廳級及以上科研課題7項,主持院級課題9項,參與各級各類課題若乾項;主編全國公安院校統編教材2部,副主編公安部規劃教材1部,主編學院教材2部,參與撰寫《公安學學科研究》著作等。主編教材獲2011年學院精品教材,主講課程獲2012年學院精品課程,主持教改項目獲2013年院級教學改革成果二等奬,主持研究專題獲2014年學院優秀教學專題,多次榮獲學院 “優秀教學質量奬”,2010年、2012年連續二次榮獲學院第二屆、第三屆“教學名師”稱號。所研究成果曾獲第六屆學院科研成果奬,第二屆江蘇省公安廳警務理論和警務實戰研究優秀成果奬等。
實訓項目一交通指揮與疏導
第一部分業務詳解
一、交通警察指揮的特點
二、交通警察手勢指揮信號的基本內容
三、交通警察指揮與疏導的基本要求
四、典型交通狀況的交通指揮與疏導
五、交通指揮與疏導的注意事項
第二部分實訓方案
一、實訓目的與要求
二、實訓內容
三、實訓條件
四、實訓組織
五、實訓考核及評分標準
實訓項目二交通流量調查
第一部分業務詳解
一、交通流量調查的方法
二、交通流量調查的基本內容
三、交通流量調查的基本要求
四、交通流量調查的注意事項
第二部分實訓方案
一、實訓目的與要求
二、實訓內容
三、實訓條件
四、實訓組織
五、實訓考核及評分標準
實訓項目三交通信號配時
第一部分業務詳解
一、交通信號配時的基本要素
二、交通信號控製模式分類
三、交通信號配時的基本步驟與內容
四、交通信號配時的基本要求
第二部分實訓方案
一、實訓目的與要求
二、實訓內容
三、實訓條件
四、實訓組織
五、實訓考核及評分標準
實訓項目四交叉口交通組織優化設計
第一部分業務詳解
一、交叉口交通組織優化設計的概念
二、交叉口交通組織優化設計的基本原則
三、交叉口交通組織優化設計的方法
第二部分實訓方案
一、實訓目的與要求
二、實訓內容
三、實訓條件
四、實訓組織
五、實訓考核及評分標準
實訓項目五機動車號牌識彆
第一部分業務詳解
一、機動車號牌識彆的基本內容
二、機動車號牌識彆的基本要求
三、機動車號牌識彆的注意事項
第二部分實訓方案
一、實訓目的與要求
二、實訓內容
三、實訓條件
四、實訓組織
五、實訓考核及評分標準
實訓項目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隱患排查
第一部分業務詳解
一、道路交通標誌
二、道路交通標綫
三、交通信號燈
第二部分實訓方案
一、實訓目的與要求
二、實訓內容
三、實訓條件
四、實訓組織
五、實訓考核及評分標準
實訓項目七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查處
第一部分業務詳解
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的種類
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的程序
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的適用
四、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的執行
第二部分實訓方案
一、實訓目的與要求
二、實訓內容
三、實訓條件
四、實訓組織
五、實訓考核及評分標準
實訓項目八交通事故現場處置與勘查
第一部分業務詳解
一、交通事故的概念及種類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三、交通事故的現場處置與勘查
第二部分實訓方案
一、實訓目的與要求
二、實訓內容
三、實訓條件
四、實訓組織
五、實訓考核及評分標準
實訓項目九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與損害賠償調解
第一部分業務詳解
一、交通事故責任認定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
第二部分實訓方案
一、實訓目的與要求
二、實訓內容
三、實訓條件
四、實訓組織
五、實訓考核及評分標準
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匯總列錶
附錄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附錄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附錄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
附錄四: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一部分 業務詳解
交通事故處理,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對交通事故進行現場勘查、收集證據、認定責任、處罰責任人和應當事人申請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的過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是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於保障當事人閤法權益,懲罰肇事者,維護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與暢通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交通事故的概念及種類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五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産損失的事件”。
(一)構成要件
根據上述規定,道路交通事故包含瞭以下幾方麵的要件,缺一不可:
1.車輛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必須是有車輛參與,這裏的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但如果不涉及車輛,如僅是行人與行人相撞,即使其他幾個要件都具備也不是道路交通事故。
2.道路要件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內,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這裏所指的道路具有公共使用的性質,而廠區、礦區內等單位自建的不通行社會車輛的專用道路、鄉間小道、居民小區內的道路均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規定的道路範疇。當然,對於以上道路範圍外發生的車輛、行人相撞的事故,就不是道路交通事故。但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七條的有關規定,“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報案的,參照本法有關規定辦理。”
3.過錯或意外要件
與以往的交通法規相比,《道路交通安全法》對“交通事故” 的界定增加瞭“意外”的因素。這裏的意外,通常是指不可抗力,即當事人不可預料也不可避免的情形,如地震、颱風和泥石流等。此外,過錯指的是當事人的主觀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值得一提的是,這裏的過錯是當事人對引發交通事故的交通違法行為所持有的主觀態度,即無論是故意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還是過失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都不影響道路交通事故的構成。
4.損害後果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必須有損害後果,包括人員傷亡或者財産損失,如果沒有任何損害後果,則不能稱之為道路交通事故。其中人身傷害的程度判斷以《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為依據,財産損失指的是交通事故現場的直接財産損失,而不包括間接財産損失。
5.交通要件
即造成交通事故的主體所進行的運動必須具有交通運輸性質,如果不具有交通運輸性質,而隻是在使用道路中發生的車輛、人員相撞的事件,如軍事演習、體育競賽等,即使其他條件都符閤,也不是道路交通事故。
6.因果關係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中,當事人的過錯或者意外情況的發生必須與道路交通事故的後果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而如果損害後果的發生與當事人的過錯或者意外情形之間不構成因果關係,則不認為是道路交通事故。
(二)種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從不同的角度有多種分法。如按交通事故現象的不同可分為碰撞事故、翻車事故、碾壓事故、颳擦事故、墜車事故、爆炸事故和失火事故等;按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可分為機動車責任事故、非機動車責任事故、行人責任事故等;按交通事故發生的地點可分為路段事故、交叉路口事故、彎道事故、坡道事故等;按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可分為淩晨事故、白天事故、傍晚事故、夜間事故等。按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後果類型,分為財産損失事故、傷人事故和死亡事故。一般地,根據交通事故損害後果的嚴重程度,可以將交通事故分為輕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四類:
1.輕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輕傷1至2人,或者財産損失機動車事故不足1000元,非機動車事故不足200元的交通事故。
2.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傷1至2人,或者輕傷3人以上,或者財産損失不足3萬元的交通事故。
3.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財産損失3萬元以上不足6萬元的交通事故。
4.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傷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時重傷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時重傷5人以上,或者財産損失6萬元以上的交通事故。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
(一)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權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二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這一規定賦予瞭當事人自行決定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的權利。當然,這項權利的行使有二個必要的條件,一是未造成人身傷亡,如果造成瞭人身傷亡,當事人則必須立即搶救傷者,保護現場並迅速報警;二是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其中的“事實”指的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發生的過程、事故造成的損失以及事故當事人各方的基本情況等事實,“成因”指的是當事人存在的過錯、交通違法行為以及與損害後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等,“無爭議”指的是事故各方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等意見一緻或基本一緻,不存在爭議。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可以自己決定撤離現場,或者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方,先行恢復交通,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對此還作瞭進一步的規定,“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在記錄交通事故的時間、地點、對方當事人的姓名和聯係方式、機動車牌號、駕駛證號、保險憑證號、碰撞部位,並共同簽名後,撤離現場,自行協商損害賠償事宜。當事人對交通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報警。”《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一條也有類似的規定:“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並共同簽名。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身份證號、聯係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當事人的賠償責任等內容。”
(二)交通事故當事人的義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第一款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1.立即停車
發生瞭道路交通事故,無論是造成人身傷亡還是財産損失,車輛駕駛人都應當立即停車,並下車確認事故的發生,查看現場、受害人和有關車輛、物品的損害情況。如果當事人明知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而不立即采取緊急措施停車的,屬於故意變動現場,又或者故意逃避責任,駕車駛離現場的,都應當承擔肇事逃逸的法律後果。
2.保護現場
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采取措施保護道路交通事故的現場,如車輛製動印痕、散落物等痕跡物證等,以免受到過往車輛、人員和自然條件的破壞,影響案件的調查和處理。
3.搶救傷者
搶救傷者應與保護現場同時進行,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救護受傷人員。據有關資料統計,如果道路交通事故傷者在30分鍾內能得到救護,70%的傷者不會死亡。車輛駕駛人往往是最先發現傷者,也是最有條件采取措施搶救傷者的人。因此,當事人一定要盡快搶救傷者,不得無故拖延時間。對因搶救傷者需要變動現場人體、物品位置等,應充分利用現有條件,有效標明現場人體、物品等的原始位置和狀態。
4.報警
車輛駕駛人在停車、保護現場和搶救傷者的同時,還應當及時地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情況等報告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這樣既可以使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交通警察及時瞭解情況,迅速到達現場開展調查和處理,並盡快恢復交通;也可以迅速組織人員開展救護,減少傷亡和財産損失。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三、十四條還規定,“發生死亡事故、傷人事故的,或者發生財産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警:(一)駕駛人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或者駕駛的機動車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二)駕駛人有飲酒、服用國傢管製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嫌疑的;(三)駕駛人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嫌疑的;(四)機動車無號牌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號牌的;(五)當事人不能自行移動車輛的;(六)一方當事人離開現場的;(七)有證據證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駕駛人必須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立即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避免發生次生事故。駕駛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傷無法行動的,車上其他人員應當自行組織疏散。”“發生財産損失事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組織車上人員疏散到路外安全地點,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采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後報警:(一)機動車無檢驗閤格標誌或者無保險標誌的;(二)碰撞建築物、公共設施或者其他設施的。”除此以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八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等設施損毀的,駕駛人應當報警等候處理,不得駛離。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將機動車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事故有關情況通知有關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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