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於2024-11-22
本書*版自2015年齣版以來即受到廣大讀者的青睞,為瞭適應國傢法規政策的新變化,體現公司並購業務的新發展,解決近年來業務實踐中齣現的新問題,作者進行瞭全麵的修訂與升級。
上篇 公司並購基礎理論
D一章 公司並購的概念及分類
D一節公司並購的概念及相關立法情況
一、兼並、收購與閤並
二、收購與兼並的異同
三、國外公司並購的相關法律規製
D二節公司並購的分類及方式
一、公司並購的分類
二、公司發展階段與所適用的並購類型
三、公司並購方式及一般流程
D二章 公司並購的理論及曆史沿革
D一節公司並購理論
一、西方並購動因理論
二、中國特殊的並購動因
D二節公司並購的曆史沿革
一、QQ五次並購浪潮的曆史沿革
二、中國公司並購發展曆史
D三章 公司並購的常見風險
D一節公司並購的外部風險
一、市場體係風險
二、法律風險
三、社會環境風險
D二節公司並購的內部風險
一、戰略風險
二、財務風險
三、技術風險
四、反並購風險
五、經營風險
六、製度與文化衝突風險
中篇 公司並購全流程操作指引
D四章 並購的前期準備
D一節並購標的選擇
一、行業地位
二、政策支持
三、戰略發展需求
四、收購成本
五、預期收益
D二節組建團隊
一、中介機構的必要性
二、中介機構的種類及作用
三、中介機構的選擇
D三節估值
D四節相關文書的準備
一、並購意嚮書
二、盡職調查報告
三、並購交易文件
D五章 法律盡職調查
D一節法律盡職調查的內容與流程
一、法律盡職調查概述
二、法律盡職調查的流程
三、法律盡職調查的方法和信息來源
D二節法律盡職調查的要點與風險防控
一、法律盡職調查中的程序性事項
二、關於曆史沿革和現狀的盡職調查
三、關於業務經營的盡職調查
四、關於財務狀況的盡職調查
五、關於稅務的盡職調查
六、關於動産和不動産的盡職調查
七、關於知識産權的盡職調查
八、關於勞動人事的盡職調查
九、關於環境保護的盡職調查
D三節法律盡職調查報告的撰寫和風險防範
一、法律盡職調查報告的主要內容
二、法律盡職調查報告的撰寫
三、法律盡職調查報告的風險防範及關注點
D四節法律盡職調查相關文件參考文本
一、法律盡職調查計劃參考文本
二、法律盡職調查文件清單參考文本
三、法律盡職調查報告參考文本(節選)
D六章 交易結構設計
D一節交易結構類型概述
一、資産交易與股權交易
二、增資交易和股權轉讓交易
三、境內交易與境外交易
四、混閤交易
D二節交易結構設計的要點與風險防控
一、法律準入障礙方麵
二、閤法存續方麵
三、債務承擔方麵
四、稅賦承擔方麵
五、員工遣散補償方麵
六、交易簡便化方麵
D三節案例分析
D七章 並購文件撰寫
D一節並購協議通用條款的基本內容與要點
一、主體條款
二、背景條款
三、定義條款
四、先決條件條款
五、交易條款
六、對價條款
七、交割前義務條款(即承諾條款)
八、交割條款
九、陳述和保證條款
十、違約賠償條款
十一、通知條款
十二、費用和稅賦條款
十三、法律適用和管轄權條款
D二節並購協議特殊條款的基本內容與要點
一、股權調整條款
二、股權迴購條款
三、反稀釋條款
四、優先清算條款
五、領售權條款
D三節其他並購文件的基本內容與要點
D四節並購協議參考範本
一、股權轉讓交易的並購協議參考文本(中文)
二、股權轉讓交易的並購協議參考文本(英文)
三、增資交易的並購協議參考文本
四、資産交易的並購協議參考文本
五、披露函的參考文本
D八章 反壟斷申報與國傢安全審查
D一節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申報
一、中國經營者集中製度概述
二、中國經營者集中製度的適用範圍及申報流程
三、附加限製性條件的批準及代錶性案例
四、經營者集中案例評析及相關風險防控
D二節國傢安全審查申報
一、中國國傢安全審查製度概述
二、中國國傢安全審查製度的適用範圍及申報流程
三、國傢安全審查案例評析及相關風險防控
四、國傢安全審查相關申請錶格式樣
D九章 交割
D一節交割的要點與風險防控
一、交割要點
二、交割的風險防控
D二節交割相關法律文件參考文本
一、證照印章的交接函範本
二、盡職工作和不違反競業禁止的義務
下篇 特殊類型的公司並購及專項問題解析
D十章 上市公司並購
D一節上市公司收購
一、上市公司收購概述
二、關於收購方的市場準入條件
三、權益變動披露及要約收購
四、監管部門對於上市公司收購的監管變化
D二節重大資産重組
一、重大資産重組概述
二、監管部門對於重大資産重組的監管變化
三、重大資産重組具體流程
D三節藉殼上市
一、藉殼上市概述
二、藉殼上市方案
三、藉殼上市流程
四、藉殼上市與IPO規定對比分析
D四節上市公司並購重組要點與風險防控
一、中介機構謹慎履行職責
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禁止內幕交易
D十一章 外資並購
D一節外資並購背景
一、外資並購的概念及範圍
二、外資並購的背景及目的
三、外資並購的立法沿革
D二節外資並購的流程
一、並購目標選擇
二、交易結構的設計
三、前期協商
四、簽訂意嚮書、D傢談判協議、D傢保密協議
五、盡職調查
六、製作交易文件
七、審批
八、交割
D三節外資並購常見法律問題
一、股權並購 VS 資産並購
二、外商投資的準入性
三、估值與支付
四、稅務籌劃
五、小股東保護和退齣機製
六、外資並購的反壟斷審查
D四節外資並購的主要審批和監管部門
D五節幾種特殊類型的外資並購
一、涉及國有資産的外資並購
二、涉及上市公司的外資並購
三、涉及返程投資的外資並購
D十二章 國有資産並購
D一節國有資産並購的基本流程
一、國有資産並購方案的製定與審批
二、國有資産並購的産權交易所轉讓
三、國有資産並購中的律師盡職調查報告和法律意見書
D二節國有資産並購的關注點及風險防控
一、清産核資和産權界定
二、國有資産評估和轉讓參考定價
三、國有資産的管理層收購
D十三章 海外並購
D一節海外並購的基本流程
一、中國政府的前期審批
二、外匯事宜
三、反壟斷審查
D二節海外並購的特殊交易結構設計
一、並購方式
二、離岸結構的重要性和設立方式
三、結構設計涉及的法律文件
D三節海外並購實務操作要點及風險防控
一、海外並購項目融資
二、交易風險和法律風險
三、法律風險的防控手段
D十四章 並購中的專項問題解析
D一節勞動人事問題
一、勞動閤同承繼問題
二、勞動規章製度問題
三、裁員問題
四、工會問題
五、薪酬福利製度
D二節知識産權問題
一、知識産權盡職調查的主要內容
二、知識産權問題涉及的風險
三、知識産權盡職調查的風險防控
附錄1並購相關重點法律法規匯總
附錄2初步盡職調查文件清單附錶
後記
顯示全部信息D四章 並購的前期準備
在過去的數十年中,我們看到瞭許多GJ性的大公司,如花旗集團、通用電氣等通過收購其他公司,迅速地擴大自身實力,也在QQ範圍內掀起瞭並購的浪潮。這為QQ的經濟發展提供瞭動力,同時也給其他公司提供瞭新的機遇和挑戰。
並購作為公司尋求發展的一種方式,是一個連續的過程,而非一個單一的時間點,是通過一係列的交易安排所整閤起來的交易形式。而根據交易安排和交易對象的規模,前期準備的工作量也有所不同。但是,無論是何種類型的並購,前期的充分準備,能使得後續的交易更加順暢、具有效率,所麵臨的風險和問題也更少。
D一節 並購標的選擇
如本書D一章所述,常見的並購形式分為橫嚮並購和縱嚮並購。橫嚮並購是指生産或銷售相同或相似産品的公司之間的並購,有利於迅速擴大市場份額,形成生産的進一步集中,盡可能地實現生産的規模化;縱嚮並購是指處於産業鏈上下遊或者具有縱嚮協作關係的公司之間的並購,其優點是除瞭擴大生産規模,節約共同費用的基本特性外,還可以使生産過程各個環節密切配閤,加速生産流程,縮短生産周期,節約資源和能源。
而根據收購方自身的處境和行業整體情況,其所選擇的並購標的也有所不同,在選擇並購標的時,通常有以下幾方麵需要考慮:
一、行業地位
被並購企業的行業地位,通常決定瞭該企業的盈利標準、企業規模、商譽價值等商業情況,也決定瞭將該企業並購所能帶給收購方的直接價值大小。無論是強強聯閤,還是強者兼並弱者,企業所處的行業地位,所占的市場份額,都是並購交易中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
二、政策支持
國傢對並購交易的政策支持,毋寜說是對某一行業發展的政策支持,因為希望鼓勵某行業的發展,所以給予更多的政策優惠,更少的行業限製和行政許可,這J大大地刺激瞭收購方,特彆是外資背景的收購方的並購欲求。降低準入門檻,將J大降低並購的難度,並購的可能性也J提高瞭,進而促使該行業能夠活躍起來,吸收更多的資本,創造更多的價值。同時,通過引入外資,也能夠吸收國外的XJ技術和YX管理製度,提升GN相關行業。
三、戰略發展需求
戰略需求的不同更為直觀地反映在交易類型的選擇上,如果是希望在本領域獲取更大的市場份額,提高市場占有率,並獲得更多的市場資源,那麼多會選擇橫嚮並購;而如果是希望完善産業鏈,實現上下遊企業的聯閤,那麼多會選擇縱嚮並購。在商業運營的過程中,戰略安排的效果通常不是短時間內能夠看齣來的,而是通過持續性的閤作和運營,慢慢地發揮各自的優勢,實現共贏。所以,戰略的安排或者說企業自身發展的需求,是並購Z初的原動力。
四、收購成本
收購方需要提前預估並購成本,包括並購前期成本(信息成本、談判成本、交易成本等)及並購後期整閤成本,即並購後企業為完成整閤所需要花費的成本;並購與其業務、文化、體製相近的目標企業較容易,整閤成本較低。
五、預期收益
企業並購後的預期收益也是重點考量的因素。即使並購本身並不能夠馬上形成大量的利益迴報,但是從長遠來看,該並購至少對交易雙方而言是有利可圖的,那麼該交易纔有可能進行下去。而收益並不僅是資金上的,也可能是技術上的。如並購之後,能夠集中雙方的優勢,開發齣具有行業領導性的産品或技術;也可能是商業信譽或者知名度上,通過並購交易,雙方的信譽得到瞭整閤,在市場上形成瞭更加穩固的商業地位,營造瞭更加完善的商業形象,從而實現企業的長期發展。
D二節 組建團隊
一、中介機構的必要性
中介機構是企業為進行並購交易而聘請的專業團隊,旨在為整個並購交易提供專業性的意見,以促成交易更加高效地完成。
由於企業內部相關部門在處理類似交易的專業性上難免會顯得不足,而且相對於整個並購交易而言,聘用中介機構的花銷,並不會十分巨大。但是能夠提供的幫助是實實在在的,所以通常外聘中介機構是十分必要的。中介機構通過明確的分工,能夠J大地提高交易的效率,推進交易的進度。
二、中介機構的種類及作用
並購交易中,中介機構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投資銀行(Investment Bank)
投資銀行是並購操作的三大核心中介之一。在不同的國傢投資銀行的稱謂不盡相同,在美國稱投資銀行,在英國稱商人銀行,在日本稱證券公司,在法國稱實業銀行。投資銀行主要是指從事證券發行、承銷、企業兼並收購、投資分析、風險投資、項目融資等業務的非銀行金融服務機構。大型投資銀行J像“金融超市”,能為客戶提供豐富的金融服務産品;小型投資銀行則像“專賣店”,隻提供某一特定的投資銀行服務,比如專做政府債券交易、專做收購兼並業務等。
投資銀行從美國掀起的D一次並購浪潮中,J已經扮演瞭十分重要的角色,到20世紀70年代,越來越多的投資銀行開始組建專職的並購部,並購業務成瞭投資銀行的特色。與此同時,除發展並購中介業務之外,大型投資銀行成為並購的主體,開始充D産權投資商的角色,通常其先收購優良的標的企業,然後直接整體轉讓或者分拆賣齣或者包裝上市後通過拋售股權套現。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杠杆收購興起時,投資銀行把自營並購業務推嚮瞭高潮。
(二)律師(Attorney)
律師是並購的三大核心中介之一,是指熟悉法律,能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具備國傢認可的相應資格的專業人員。17、18世紀,近代律師製度産生,並以KQ的規模和速度發展起來,律師的社會地位越來越高,業務範圍日益擴大。新中國成立後,新的律師製度開始建立,而在2000年之後,我國的律師製度得到瞭進一步的改進,我國的法律體係也更加完善和成熟。同時,隨著近二十年來外資的進入,我國的並購律師在外資並購方麵也積纍瞭大量的經驗,掌握瞭許多相關的交易技巧,在與國外律師的角力D中,也開始逐漸處於更加平等的位置。而現在,並購業務作為律師業務領域D中的高端業務,需要律師具備大量的專業知識和充分的實務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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