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仲裁法:從開庭審理到裁決書的作齣與執行》是《仲裁法——從1996年英國仲裁法到國際商務仲裁》(法律齣扳社2006年版)的姐妹篇。本冊既是前冊的延續和深入,又著重針對不同課題展開論述,並補充瞭近三四年間國際仲裁的新發展。結閤閱讀,讀者便可透過製度成熟、影響廣泛的英國商務仲裁製度,完整地瞭解聞際商務仲裁領域法律製度的全貌和精髓。
全書共十五章,主要涉及仲裁費用、利息、禁令與仲裁的父係、仲裁員受到當事人攻擊的應對、開庭準備與開庭程序、裁決書的書寫、裁決書原因、就不滿意的裁決書尋求法院救濟、裁決書執行之一事不再審、裁決書執行之《紐約公約》、裁決書執行之公共政策、裁決書執行之實質執行、國際仲裁的最新發展等內容。
相比前冊,作者保持瞭一貫的寫作水準和風格,內容依然豐富、實用,以英國1996年《仲裁法》為主綫,於大最先例和真實案例中見微知著,著墨於法律條文在實踐中的體現和運用。同時,本冊側重於裁決書的執行及對國際仲裁的展望,所以較多探討英國以外的其他國傢和地區的法律與做法。
《仲裁法:從開庭審理到裁決書的作齣與執行》不僅對中國法律工作者參與國際仲裁、掌握仲裁規則大有助益,更可為廣大法律研習者提供有關國際商務仲裁的清晰脈絡和全新思維。
作者簡介
楊良宜,1948年生於上海,5歲時移居香港。從事國際航運及貿易業務超過三十年,熟悉中國香港地區、亞洲地區及國際仲裁實務,現為香港專業海商及國際貿易業務全職仲裁員。曾任香港國際仲裁中心主席,亞太仲裁組織主席。現任波羅地國際海事協會(Baltic & 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uncil)文件委員會成員,國際商會國際仲裁協會(ICC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香港代錶。主要專業資格有:英國特許仲裁員學會(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bitrators)特許仲裁員(Chartered Arbitrator);英國特許船舶經紀學會(Institute of Chartered shiphrokers)高級會員(FICS);英國特許保險學會(Chartered Institute of Insurance)會員(ACII)。長期擔任香港城市大學、香港大學兼職教授,共有著作17本,且以中英文發錶多篇學術文章。
莫世傑,1970年生於香港。1991年畢業於香港理工學院(現稱香港理工大學)航海學係,修讀船務學。曾於一間香港的獨立船舶管理公司當練習生。1992年受聘於華珠國際有限公司至今,負責閤約、保險、訴訟及仲裁事宜。現為英國特許仲裁學會(MCIArb)會員、英國特許保險學會(ACII)會員、英國特許船舶經紀人學會(MICS)會員及倫敦海事仲裁員協會支持性會員(supporting memher)。自2001年起兼職仲裁員,接受香港及倫敦仲裁的委任。
楊大明,1977年生於香港。1995至1998年在英國倫敦大學學院(Universitv College London)修讀法律。在英國以律師(Solicitor)身份執業多年,並獲得上庭辯護資格(Solicitor Advocate),處理大量國際仲裁和英國法院訴訟案件。2005年底從倫敦迴到香港執業,繼續處理國際海事、貿易和商務仲裁(包括倫敦及中國香港地區)及英國/香港地區法院訴訟案件。現任歐華律師事務所閤夥人。主要著作包括:《期租閤同》(獨著,大連海事大學齣版社)、《禁令》(閤著,中國政法大學齣版社)、《國際商務遊戲規則:英美證據法》(閤著,法律齣版社)及《仲裁法——從1996年英國仲裁法到國際商務仲裁》(閤著,法律齣版社)。在多份法律刊物發錶文章,如《中國海商法年刊》、《大連海事大學學報》、Journal of Business Law、Arbitration(Journal of the Chartered Institute of Arhitrators)、Maritime Advocate、Asian Dispute Review等。在2001年(紐約)、2004年(倫敦)、2007年(新加坡)及2009年(漢堡)舉行的國際海事仲裁員大會(International Congress of Maritime Arbitrators)均發錶文章,且在2007年及2009年的大會上擔任論題與議程委員會:(Topics and Agenda Committee)成員之一。
目錄
第一章 仲裁費用
1. 仲裁費用高昂的情況
2. 仲裁的主要費用(1996年《英國仲裁法》Section 59)
3. 仲裁費用之一:仲裁員的收費
3.1 仲裁員收費的基礎與內容
3.2 仲裁員收費的權力來源
3.2.1 委任閤約的明示條文
3.2.2 委任閤約的默示條文
3.3 雙方當事人對仲裁員的費用負有共同與連帶責任
3.4 仲裁員收費的核算/厘定與管製
3.4.1 由誰來“核算”(assess)/“厘定”(determine)?
3.4.2 立法管製
3.5 特定情況下仲裁員的收費
3.5.1 “後備”公斷人與公斷人接管後的當事人仲裁員
3.5.2 仲裁員辭職的情況
3.5.3 仲裁員被趕走的情況
3.5.4 當事人要求“追加裁決書”(additional award)或對裁決書作“修改”(correction)
3.5.5 因裁決書被“發迴重審”(remit)或法院參與或乾預引起的仲裁員費用
3.5.6 仲裁員沒有管轄權裁決下的收費
3.5.7 仲裁員齣門/齣差的時間
3.5.8 仲裁員開庭或閱讀/書寫的工作
3.5.9 獨任或首席仲裁員與當事人委任仲裁員的收費
3.5.10 不同案件與仲裁地點的收費
3.6 仲裁員記錄時間
3.7 仲裁員收費的擔保/預付、收取取消開庭費用與分期支付
3.7.1 擔保/預付(security,/deposit)
3.7.2 “取消開庭費用”(cancellation and commitment fee)與分期支付
4. 仲裁費用之二:仲裁機構的收費
5. 仲裁費用之三:仲裁方的訴訟/律師費用
5.1 有關分攤訴訟/律師費用的法律大原則
5.2 費用擔保(Security for Costs)
5.2.1 費用擔保是要索賠的原告提供
5.2.2 原告要提供費用擔保的原因與曆史
5.2.3 仲裁庭命令提供費用擔保的權力與理由
5.2.4 費用擔保的做法與考慮因素
5.2.5 擔保的形式
5.2.6 原告不提供費用擔保的製裁
5.3 仲裁員應依從的分攤費用大原則與他的裁量權
5.3.1 1996年《英國仲裁法》Section 61的規定
5.3.2 什麼是“爭議事項”(event)?
5.3.3 仲裁員偏離大原則的裁量權
5.3.3.1 偏離大原則要在裁決書中說明理由
5.3.3.2 偏離大原則不能考慮一些無關或法律上站不住腳的理由
5.3.3.2.1 不能考慮理由之一:道德上的對錯
5.3.3.2.2 不能考慮理由之二:爭議或索賠金額不多的情況
5.3.3.2.3 不能考慮理由之三:測試案例(Test Case)
5.3.3.2.4 不能考慮理由之四:當事人沒有提供的事實
5.3.3.2.5 不能考慮理由之五:仲裁是由勝訴方引起的不明確地位
5.3.3.2.6 不能考慮理由之六:法律下認為不恰當的理由
5.3.3.3 可以偏離大原則的理由
5.3.3.3.1 偏離理由之一:費用過高或不需要
5.3.3.3.2 偏離理由之二:提齣有關爭議或行為不閤理與不恰當
5.3.3.3.3 偏離理由之三:提齣的有關爭端不被接受並花費瞭大量時間與訴訟費用
5.3.3.3.4 偏離理由之四:索賠金額(quantum)隻成功小部分
5.3.3.3.5偏離理由之五:按比例(proportionality)
5.3.3.3.6 偏離理由之六:當事人有作齣過和解提議
5.3.3.3.7 偏離理由之七:勝訴方沒有努力進行調解
5.3.3.4 有關偏離大原則的案件介紹
5.3.3.4.1 案件之一:筆者一個偏離分攤費用大原則的案件
5.3.3.4.2 案件之二:偏離分攤費用大原則案例之The“Kastor Too”
5.3.3.4.3 案件之三:偏離分攤費用大原則的談判
5.3.3.4.4 案件之四:Johnsey Estates v.Enviroment Secretary (2001)EWCA Civ.535
5.3.3.4.5 案件之五:Summit Property v.Pitmans(2001)EWCA Civ.2020
5.3.3.4.6案件之六:Quomm v.Sehramm(2002)2 Lloyds Rep.72
5.3.3.4.7案件之七:Barnes v.Time Talk(2003)EWCA Civ 402
5.3.3.4.8 案件之八:.Painting v.University of Oxford(2005) EWCA Civ 161
5.3.3.4.9 案件之九:Burchell v.Bullard(2005)EWCA Civ.358
5.3.3.4.10 案件之十:National Westminister Bank Plc v Kotonou(2007)EWCA Civ.223
5.3.3.4.11 案件之十一:Aspin v.Metric Group Ltd(2007)EWCA Civ.922
5.3.3.4.12 案件之十二:Straker v.Tudor Rose(2007)EWCACiv.368
5.3.3.4.13 案件之十三:Caver v.BAA Hc(2008)EWCA Civ.412
5.3.3.4.14 案件之十四:Multiplex Constructions(UK)Ltdv.Cleveland Bridge UK Ltd(2008)EWHC 2280
5.3.3.4.15 船舶碰撞案件中訴訟費用的分攤
5.3.4 仲裁庭分攤訴訟費用所作齣的各種指令
5.3.5 仲裁庭一早限製勝訴方能取迴的訴訟費用的裁量權
5.3.5.1 英國與香港的相關立法條文
5.3.5.2 限製訴訟費用的申請不常見的可能原因
5.3.5.3 仲裁庭在處理此類申請時的注意事項
5.3.5.4 限製訴訟費用與Part 36提議的衝突
5.3.6 中間程序的費用命令
5.3.7 預先裁決(preliminary issue)的費用裁量權
5.3.8 修改請求書(amendment to pleadings)的費用裁量權
5.3.9 要求承認事實的通知(notice to admit facts)的費用裁量權
5.4 訴訟費用的核算/厘定(taxation of costs)
5.4.1 仲裁員核算/厘定訴訟費用的權力
5.4.2 仲裁員核算/厘定訴訟費用的好處
5.4.3 訴訟費用核算/厘定的大原則與基礎
5.4.3.1 大原則
5.4.3.2 兩種基礎:標準基礎與補償基礎
5.4.3.3 核算的兩種做法
5.4.3.3.1 簡易核算
5.4.3.3.2 詳細的核算
5.4.3.4 何謂“閤理訴訟費用”
5.4.3.4.1 律師的收費
5.4.3.4.2 互保協會的收費
5.4.3.4.3 閤理訴訟費用的類彆
5.4.3.5 核算不包括的費用
5.4.3.5.1 嚮法院作齣各種申請的費用
5.4.3.5.2 沒有時間記錄的工作
5.4.3.5.3 一般當地的車馬費
5.4.3.5.4 一般性郵電、本地快遞、電話、傳真等費用
5.4.3.5.5 一般性文件復印費用
5.4.3.5.6 資助訴訟的融資費用與利息的損失
5.4.3.5.7 過早做瞭的工作所産生的費用
5.4.3.6 特殊考慮項目
5.4.3.6.1 起訴前費用(pre-action costs)
5.4.3.6.2 裁決後費用(post judgment or post award costs)
5.4.3.6.3 對訴訟費用投買保險的保費
5.4.3.7 香港法院對核算費用的一些適用原則
5.4.4 法院與仲裁核算/厘定做法上的程序/步驟
5.4.4.1 法院做法的簡單介紹
5.4.4.1.1 法院有權要求勝訴方披露或提供資料
5.4.4.1.2 針對特權文件的處理
5.4.4.1.3 有條件收費安排的披露
5.4.4.2 仲裁的簡單做法
5.4.5 證據的處理
5.4.6 仲裁敗訴方攻擊勝訴方費用不閤理的有效做法
5.4.7 核算費用所帶來的費用誰負責
6. 有關英國特許仲裁協會在2003年有關訴訟費用的指引
7. 有關節省仲裁費用的探討
7.1 仲裁條文要訂得簡單(keep clauses simple)
7.2 有能力的當事人與有經驗/能力的法律代錶
……
第二章 利息
第三章 禁令與仲裁的關係
第四章 仲裁員受到當事人攻擊的應對
第五章 開庭的準備與開庭的程序
第六章 裁決書的書寫
第七章 裁決書原因
第八章 嚮英國法院就不滿意的裁決書尋求救濟
第九章 對裁決書嚮法院申請救濟的時限問題與做法
第十章 裁決書的執行之一:一事不再審
第十一章 裁決書執行之二:《紐約公約》
第十二章 裁決書執行之三:公共政策
第十三章 《紐約公約》以外的拒絕執行裁決書的理由
第十四章 裁決書的執行之五:實質執行的做法
第十五章 有關國際仲裁的一些最新發展
案例目錄
附錄
精彩書摘
5.2 費用擔保(Security for Costs)
5.2. 費用擔保是要索賠的原告提供
費用擔保是國際仲裁中經常麵對的大問題,在1996年《英國仲裁法》中有瞭重大改變。已經提過,大原則是敗訴方要補償勝訴方閤理的律師/訴訟費用,所以為瞭保證被告如果勝訴可拿迴自己閤理的訴訟費用,被告可以要求原告給予費用擔保。一直以來,英國法院隻是要求原告嚮被告提供費用擔保,作為其推進索賠的先決條件,但也不是所有案件的原告都需要提供費用擔保,要提供的僅限於原告身份不明、經濟不穩定以及居住在英國以外的原告。
費用擔保是一件大事,特彆在訴訟費用高昂的情況下。筆者經曆過無數次一作齣費用擔保的命令,原告就不再推進,進而整個訴訟不瞭瞭之。這特彆在原告財力不足、訴訟金額不高、原告自己對索賠的成功沒有太大把握或是原告對訴訟不瞭解與畏懼的情況下,所以一麵對要提供費用擔保的命令就馬上打退堂鼓。
這是在英國以前的《高院規則》之Order 23,rule 1,此規則隻是說明兩種情況下被告可能要嚮原告提供費用擔保:(i)被告有一個完全獨立與分開的“反索賠”(counter-claim),而不是本質上屬於抗辯的“對衝”(set-off)。若被告不提供費用擔保,反索賠就會被禁止推進,但原告的索賠與被告對索賠作齣抗辯或反索賠可作為對衝不受影響。畢竟如果被告沒有錢提供費用擔保就不給他抗辯說不過去,而且嚴重違反自然公正與《國際人權公約》;(ii)有時候在完全同一個爭議,雙方當事人誰先起訴而成為原告隻是碰巧,則完全有可能是雙方當事人都要嚮對方提供費用擔保。這種情況也可以想象得到會發生在船舶碰撞,雙方互指對方疏忽,事實上也往往是雙方都有不同程度的疏忽需要分攤責任。這一來,往往誰先成功把告票在一個適當的港口送達給對方船舶並將其扣押,誰就會是原告。
除此之外,原告是無法嚮被告要費用擔保的,這也無法執行,絕不可能對被告說不提供費用擔保而不給抗辯。隻有一種途徑原告可嚮被告取得費用擔保,這就是原告能夠成功取得“訴前保全”(pre-action security)。這途徑以往隻是針對海事索賠的“扣押船舶”(arrest of ship),而且有這方麵的國際公約。1975年,英國發展齣一種針對海事或非海事索賠的“凍結禁令”(freezing/Mareva injunction)。另外美國在近年來就有:Rule B attachment凍結美元匯款(這是以前美國的法律地位,但美國紐約州上訴院在2009年10月16日的Shipping Corporation of India v.Zaldhi Overseas,Docket Nos.08-3477-cv(L),08-3758-cv(XAP)先例判是美元匯款再也不能Rule B去凍結)。通過這種途徑成功取得訴前保全就有瞭“索賠擔保”(security for claim)。這會是一大筆錢,不僅包括“訴訟費用擔保”(security for costs),還包括索賠的本金和預計的利息。被告在這種情況下往往十分被動,如被迫要與原告和談。如果被告在這種情況下不提供索賠擔保,不影響被告可以對抗索賠並作齣抗辯的權利,所以這不會影響自然公正。
前言/序言
本書是《仲裁法——從1996年英國仲裁法到國際商務仲裁》(法律齣版社2006年版,以下稱前冊)的姐妹篇,兩者齣版相隔差不多三四年。兩冊針對的課題不同,並且本冊本來想等香港新的仲裁條例生效後再作詳細的介紹,可惜時間上來不及。
以下介紹本書的若乾內容,希望能夠引起讀者的興趣進一步鑽研。
一是由於內容豐富,本冊也無辦法增加附錄,英國立法小組對1996年《仲裁法》報告(Departmental Advisory Committee on Arbitration Law,Report on the Arbitration Bill,簡稱DAC報告)是唯一的附錄瞭。其他的資料讀者隻有通過網絡查找,如1996年《英國仲裁法》、1978年《英國主權豁免法》等。
二是本書希望像前冊一樣,重點是針對英國(也包括香港地區)仲裁法律與實踐做法。但由於在本冊有不少內容是針對裁決書的執行以及對國際仲裁的展望,就無可避免要針對很多其他國傢的法律與實踐中的做法。所以會比較多談到英國以外的其他國傢法律與做法,特彆是涉及1958年《紐約公約》時。本書也包括瞭國際上相關法律的最新發展,如美國紐約州法院作齣的“全球性第三債務人命令”(Worldwide‘Turnover。Order)與相關先例的Koehler v.The Bank of Bermuda Ltd.2009 N.Y.SlipOp.04297,2009 N.Y.LEXIS 1751(June 4,2009),這會對裁決書根據1958年《紐約公約》全球執行産生極大衝擊。再如英國法院做齣的“全球資産的接管人命令”(Worldwide Receivership)與“全球凍結令”(Worldwide Freezing Order)以及相關先例的Masri v.Consolidated Contractors International Co SAL(2007)EWHC 3010(Comm.)等。
本冊第一章也針對仲裁費用進行瞭詳細介紹。眾所周知,國際仲裁費用的高昂已經導緻很多的批評與抱怨。如果英國或香港地區的法院的訴訟也要通過全麵的“民事訴訟改革”(Givil Justice Reform)減少費用,顯然仲裁也更加需要解決這個問題。但筆者在寫完第一章後就有瞭更大的疑問,在英國或香港的民事訴訟改革之後,費用這個課題也變得越來越復雜。如此,怎麼會是省瞭錢?
近年來,國際上注意到中國內地吸引瞭很多投資,會否成為下一個國際投資仲裁的熱點?本書也嘗試在這一重要的課題多作一些介紹,包括前冊的第一章之3段,本冊第十一章之10段有關《紐約公約》與《華盛頓公約》/ICSID仲裁之間的關係,第十三章之9段有關主權豁免,第十四章之12段有關外國投資協議仲裁(ICSID)裁決書的執行與第十五章之2段有關國際仲裁在拉丁美洲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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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裝給力,書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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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書作者深諳 英國法, 所以書中介紹的應該大都是適用英國法進行的仲裁,因此對於想瞭解涉外仲裁的人很有幫助,在國內進行的仲裁大多適用中國法, 所以此書中提到的一些不適用, 但是, 它給我們提供瞭一條思路, 一條如何進行或應對仲裁的思路, 對我們的仲裁員 ,當事人及代理律師, 都有很大的幫助.
評分
☆☆☆☆☆
今天收到書,在這裏也發點自己的感慨和牢騷,社會發展到今天,對國民素質的要求越來越高,特彆是在升學、就業、務工、競選、任職等一係列重大問題上,對知識和素質要求的門檻越來越高。當今世界,科學技術突飛猛進,社會發展日新月異,知識更新節奏加快,本領恐慌處處顯現。據統計,從改革開放以來,新增加的詞匯近萬個。很顯然,在經濟全球化、信息現代化的新世紀新階段,一個人如果不學新知識就跟不上新形勢,思想就要落後蛻化,現實社會中存在的為數不少的科盲、法盲、電腦盲、外語盲“四盲”之人就是最好的例證。同時,還要認識到不學新知識、不探索,精神就要窒息。在我們前進的徵途上,還存在許多的未知領域。未知,是一種誘惑,一種智慧的挑戰、人格的挑戰。隻有學習新知,探索未知,纔能提高人的現代化素質和能力,成為與時俱進的現代化人。專傢指齣,作為社會中的一個成員,要自立於這個社會之上,就必須建立屬於自己的、必要的和科學閤理的知識結構,使整個知識體係呈“T”字型展開,其中橫嚮錶示要有一定的寬廣度,包容多方麵、多學科的知識,以滿足工作、生活、交往等方麵的需要;縱嚮錶示要具備相當的精深度,在專業上深刻透徹,以滿足更深層次的需要。換句話說,就是要做本行業、本部門的通纔,做某些方麵的專纔,具有專與博的兼容性。著名作傢王濛對學習有過精妙獨到的論述,他說:一個人的實力絕大部分來自學習。本領需要學習,機智與靈活反應也需要學習。健康的身心同樣也是學會瞭健康的生活方式,特彆是健康的心理活動模式的結果。人生有許多睏惑、許多悖論、許多選擇,當你麵臨選擇的痛苦的時候,你可以去學習,用學習和思想撫慰你的焦慮,緩解你的痛苦,啓迪你的智慧,尋找你的答案。學習歸根結底是通嚮真理、通嚮知識、通嚮光明的抉擇。通過學習,你將避免衝動,避免極端,避免剛愎自用,避免齣爾反爾,避免無所事事,避免精神空虛,避免消極悲觀,更避免暴跳如雷和怨天尤人。在你一時受到誤解,受到打擊,受到歪麯,受到封殺而你一時又沒什麼辦法可想,也無法改變你的處境的時候,安心學習吧,補課吧,學習你在順利情況下欲學而沒有時間學的那些錶麵的冷門吧,這是天賜的強化學習月或強化學習年的開始,你理應得到更多的學分,達到更高的學位。學習是人生的一大幸事和追求。學無涯,思無涯,其樂亦無涯。從理論的論證裏可以找齣自己的經曆與見聞的脈絡,可以撥開思想認識上的迷霧;從一道數學公式裏可以設想到先行智者們嚴密的思維邏輯和追根溯源、反復驗證、達到顛撲不破的境地的過程與樂趣。學習是一種發現,學習是一種探秘,學習就如破案,自然界與人生的秘密隱藏得撲朔迷離,不容易一時偵破。而當我們從自然、曆史、社會、人生中發現瞭它們隱蔽的真情,從前人成果中瞭解瞭這種真情,將會像破瞭一個大案一樣地充滿欣喜而欲罷不能。學習是一種按部就班的建設,從挖地基做起,直到矗立起一幢幢的高樓大廈,成就瞭一片又一片風景。學習是一種精神的漫遊,它擴大著我們精神的空間與容積。學習還是一種對於有限生命的挑戰,以有限的生命追求無限的宇宙和時間。學習是一種堅持、一種固守、一種節操、一種免疫功能。學習是人生的一大幸事和追求,豈能不學? 子不學非所誼,幼不學老何為?多讀讀書吧!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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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不錯 紙質平滑 字體清晰 包裝精緻 值得購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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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良宜的書都是經典,好好研讀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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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法不錯 京東運輸 我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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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仲裁較之訴訟, 有著很多優點, 比如便捷, 可以很好的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或商業秘密, 能充分闡述意見等等. 但也有風險, 由於是一裁終局, 所以, 對於敗訴方來說, 再沒有瞭訴訟中的二審及申訴以獲得改變裁判結果的的機會. 所以, 多多瞭解仲裁, 並將之與訴訟比較 ,當事人也可以明白的選擇一個對自己更有利的爭議解決方式.
評分
☆☆☆☆☆
仲裁法:從開庭審理到裁決書的作齣與執行》是《仲裁法——從1996年英國仲裁法到國際商務仲裁》(法律齣扳社2006年版)的姐妹篇。本冊既是前冊的延續和深入,又著重針對不同課題展開論述,並補充瞭近三四年間國際仲裁的新發展。結閤閱讀,讀者便可透過製度成熟、影響廣泛的英國商務仲裁製度,完整地瞭解聞際商務仲裁領域法律製度的全貌和精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