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公司司法解散製度研究》努力探索、分析、歸納公司司法解散製度的理論基礎,從比較法角度較為係統地考察公司司法解散製度在兩大法係主要發達國傢和地區的立法和適用情況,深入分析公司司法解散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則,在迴顧和評價我國相關立法、司法實踐工作的基礎上對我國公司司法解散製度進行重新構建和完善,具有一定的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作者簡介
吳長波,男,生於1981年,山東鄄城人,英語語言文學學士、民商法學碩士、博士,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商法教研室教師。2005年於麯阜師範大學外國語學院取得英語語言文學學士,2006年於西南政法大學取得民商法碩士學位,2009年於西南政法大學取得民商法博士學位並留校任教,主要從事民商法基礎理論、公司法、證券法、票據法、破産法的教學和研究。近年來先後於《法學論壇》、《南方周末》等刊物發錶論文十餘篇,主持或參加國傢祉科基金課題、省部級課題及校級課題多項。
目錄
引言
一、選題背景及研究價值
(一)選題背景
(二)研究價值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
三、基本思路和主要內容
(一)基本思路
(二)主要內容
四、重點、難點、創新和不足
第一章 公司司法解散製度的基礎理論
一、公司司法解散:一個概念的解讀
(一)公司司法解散的界定
(二)公司司法解散與幾個法律問題的比較
二、公司司法解散的理論基礎
(一)公司司法解散的法哲學分析
(二)公司司法解散的經濟分析
(三)公司司法解散的倫理分析
(四)公司司法解散的公司法理分析
(五)公司司法解散的現實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
本章小結
第二章 公司司法解散製度的比較法考察
一、域外公司司法解散製度之考察
(一)英美法係國傢公司司法解散製度之考察
(二)大陸法係國傢公司司法解散製度之考察
二、我國颱灣、香港地區公司司法解散製度之考察
(一)颱灣地區
(二)香港地區
三、對構建和完善我國公司司法解散製度的啓示
本章小結
第三章 我國公司司法解散製度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則之確定
一、公司司法解散的基本理念:司法審慎介入
(一)公司自治:公司法的基本理念
(二)國傢強製:司法介入的本質
(三)司法審慎介入
二、公司司法解散的基本原則
(一)主體維持原則
(二)竭盡其他救濟原則
(三)利益衡平原則
本章小結
第四章 我國公司司法解散製度的構建和完善
_、我國公司司法解散製度的演進及現狀
(一)我國公司司法解散製度之曆史考察
(二)我國公司司法解散製度的現狀及評析
二、我國公司司法解散在具體製度方麵的完善
(一)適用對象的確定
(二)案件管轄的確定
(三)請求權主體資格的確定及其解散事由
(四)公司及其他股東在公司司法解散中的法律地位
(五)法院審理公司司法解散案件應注重調解
(六)財産保全與證據保全
(七)惡意訴訟的防範與救濟機製
(八)公司司法解散程序與破産程序的協調問題
(九)訴訟費用的承擔
(十)公司解散登記
(十一)解散後公司清算事務的處理
三、我國公司司法解散的替代性措施之初探
(一)非司法調解
(二)仲裁
(三)指定臨時董事
(四)指定監管人
(五)退股權
(六)除名權
(七)公司章程的完善
本章小結
結論
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就國內來看,在現行《公司法》正式實施以前,我國學者對公司司法解散製度的研究較少。較早對公司司法解散製度進行研究的學者是冷紹民、閆文軍、硃偉一、趙旭東、甘培忠、蔣大興等人。其中,冷紹民、閆文軍在《論有限責任公司的司法解散程序》一文中建議引進公司司法解散製度,並對公司解散案件的管轄、當事人、財産與證據保全、訴的閤並等問題進行瞭簡要分析和構建(1997);硃偉一在《美國公司法判例解析》一書中對美國公司法中的司法解散製度進行瞭介紹(2000);趙旭東在《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濟》一文中建議針對我國公司實踐中存在的僵局問題,、應該引進公司司法解散製度,並認為公司解散之訴為給付之訴,應對解散公司與清算公司一並裁決(2002);甘培忠在《公司司法解散:(公司法)中說不齣的痛》一文中痛陳我國舊《公司法》在公司解散製度方麵的不足,在介紹英、美等國相關公司立法的基礎上為我國構建公司司法解散製度提齣瞭建議(2002);蔣大興在《公司裁判解散的問題和思路》一文中分析瞭公司自治與司法乾預的關係,並在介紹和分析韓、日、英、美等國相關立法、司法的基礎上為我國構建公司解散訴訟提供瞭兩條路徑:理想主義路徑和現實主義路徑(2003)。
前言/序言
公司作為現代市場經濟社會最具典型形態的經濟組織形式,與自然人一樣,亦存在生老病死的問題。與自然人不同的是,公司的生老病死分彆錶現為公司的成立、公司的運營和公司的消滅。與自然人相對簡單的死亡方式不同,公司消滅方式則比較復雜,既可能基於齣資人或股東的自由協商,也可能因行為違法等被責令解散。在公司非自願消滅的諸項方式中,司法解散無疑是一種程序最公平、社會效果最顯著的處理方式。
公司司法解散作為一種製度的齣現並不完全是為瞭窮盡公司終結的所有方式而在公司法中加以列舉或確認,以期使法律本身的體係能夠更趨於完善。其真正的製度價值在於當公司嚴重違法並嚴重侵犯債權人利益,或是當公司內部股東、董事之間齣現糾紛,在采取其他的處理手段尚不能平息矛盾時而賦予債權人、股東(一般為小股東)的一種最終的司法救濟方式,以保護債權人和廣大中小股東的閤法權益。
公司司法解散的原因可以從公司內部和公司外部兩個層麵加以理解。就公司內部而言,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股東之間通過公司的運行與管理,設計其內部資産的占有和各方經濟利益的分配,衝突的各方可能會因意見相左而不能較好地自我協調以至於齣現相持不下的僵局。這時,因公司內部矛盾糾紛而齣現的一係列問題與社會利益往往並無大礙,因此,司法機關不便於主動介入公司內部矛盾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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