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給水排水工程構築物結構設計規範(GB 50069-2002)》根據建設部(92)建標字第16號文的要求,對原規範《給水排水工程結構設計規範》GBJ69—84作瞭修訂。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為主編部門,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為主編單位,會同有關設計單位共同完成。原規範頒布實施至今已15年,在工程實踐中效果良好。
內頁插圖
目錄
1 總則
2 主要符號
3 材料
4 結構上的作用
4.1 作用分類和作用代錶值
4.2 永久作用標準值
4.3 可變作用標準值、準永久值係數
5 基本設計規定
5.1 一般規定
5.2 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計算規定
5.3 正常使用極限狀態驗算規定
6 基本構造要求
6.1 一般規定
6.2 變形縫和施工縫
6.3 鋼筋和埋件
6.4 開孔處加固
附錄A 鋼筋混凝土矩形截麵處於受彎或大偏心受拉(壓)狀態時的最大裂縫寬度計算
附錄B 本規範用詞說明
條文說明
精彩書摘
4 結構上的作用
4.1 作用分類和作用代錶值
4.1.1 結構上的作用可分為三類:永久作用、可變作用和偶然作用。
4.1.2 永久作用應包括:結構和永久設備的自重、土的竪嚮壓力和側嚮壓力、構築物內部的盛水壓力、結構的預加應力、地基的不均勻沉降。
4.1.3 可變作用應包括:樓麵和屋麵上的活荷載、吊車荷載、雪荷載、風荷載、地錶或地下水的壓力(側壓力、浮托力)、流水壓力、融冰壓力、結構構件的溫、濕度變化作用。
4.1.4 偶然作用,係指在使用期間不一定齣現,但發生時其值很大且持續時間較短,例如高壓容器的爆炸力等,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確定需要計人的偶然發生的作用。
4.1.5 結構設計時,對不同的作用應采用不同的代錶值:對永久作用,應采用標準值作為代錶值;對可變作用,應根據設計要求采用標準值、組閤值或準永久值作為代錶值。
作用的標準值,應為設計采用的基本代錶值。
4.1.6 當結構承受兩種或兩種以上可變作用時,在承載能力極限狀態設計或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按短期效應標準組閤設計中,對可變作用應取其標準值和組閤值作為代錶值。
可變作用組閤值,應為可變作用標準值乘以作用組閤係數。
4.1.7 當正常使用極限狀態按長期效應準永久組閤設計時,對可變作用應采用準永久值作為代錶值。
可變作用準永久值,應為可變作用的標準值乘以作用的準永久值係數。
前言/序言
本規範根據建設部(92)建標字第16號文的要求,對原規範《給水排水工程結構設計規範》GBJ69—84作瞭修訂。由北京市規劃委員會為主編部門,北京市市政工程設計研究總院為主編單位,會同有關設計單位共同完成。原規範頒布實施至今已15年,在工程實踐中效果良好。這次修訂主要是由於下列兩方麵的原因:
(一)結構設計理論模式和方法有重要改進
GBJ69—84屬於通用設計規範,各類結構(混凝土、砌體等)的截麵設計均應遵循本規範的要求。我國於1984年發布《建築結構設計統一標準》GBJ68—84(修訂版為《建築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068—2001)後,1992年又頒發瞭《工程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GB50153—92。在這兩本標準中,規定瞭結構設計均采用以概率理論為基礎的極限狀態設計方法,替代原規範采用的單一安全係數極限狀態設計方法,據此,有關結構設計的各種標準、規範均作瞭修訂,例如《混凝土結構設計規範》、《砌體結構設計規範》等。因此,《給水排水工程結構設計規範》GB]J69—84也必須進行修訂,以與相關的標準、規範協調一緻。
(二)原規範GBJ69—84內容過於綜閤,不利於促進技術進步
原規範GBJ69—84為瞭適應當時的急需,在內容上力求能概括給水排水工程的各種結構,不僅列入瞭水池、沉井、水塔等構築物,還包括各種不同材料的管道結構。這樣處理雖然滿足瞭當時的工程應用,但從長遠來看不利於發展,不利於促進技術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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