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于2025-02-23
粤氛纪事 下载 mobi pdf epub txt 电子书 格式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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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分《中国古典文学基本丛书:楚辞校释》是王泗原先生就1954年出版的《离骚语文疏解》增订而成,对全部《楚辞》进行了校订和解释。 先校勘,次辨韵,次释义,用语法、训诂、古音、文字、校勘的方法,从语法角度作训诂,辨正字音的讹误,阐释篇章字句意义,决嫌疑,明是非。如运用故楚旧地的江西吉安、安福、永新、莲花一带的原存方言,解释楚辞的“羌”字,解决了东汉王逸以后历代学者未能正确解释的问题,受到了学术界的赞扬。王泗原,祖籍江西安福县,人民教育出版社资深语文编辑。王泗原是著名的《楚辞》研究专家,胡耀邦曾请他讲解过古文。中華書局新增加的古典文學基本叢書一種。《中国古典文学基本丛书:楚辞校释》是王泗原先生就1954年出版的《离骚语文疏解》增订而成,对全部《楚辞》进行了校订和解释。 先校勘,次辨韵,次释义,用语法、训诂、古音、文字、校勘的方法,从语法角度作训诂,辨正字音的讹误,阐释篇章字句意义,决嫌疑,明是非。如运用故楚旧地的江西吉安、安福、永新、莲花一带的原存方言,解释楚辞的“羌”字,解决了东汉王逸以后历代学者未能正确解释的问题,受到了学术界的赞扬。王泗原,祖籍江西安福县,人民教育出版社资深语文编辑。王泗原是著名的《楚辞》研究专家,胡耀邦曾请他讲解过古文。中華書局新增加的古典文學基本叢書一種。《中国古典文学基本丛书:楚辞校释》是王泗原先生就1954年出版的《离骚语文疏解》增订而成,对全部《楚辞》进行了校订和解释。 先校勘,次辨韵,次释义,用语法、训诂、古音、文字、校勘的方法,从语法角度作训诂,辨正字音的讹误,阐释篇章字句意义,决嫌疑,明是非。如运用故楚旧地的江西吉安、安福、永新、莲花一带的原存方言,解释楚辞的“羌”字,解决了东汉王逸以后历代学者未能正确解释的问题,受到了学术界的赞扬。王泗原,祖籍江西安福县,人民教育出版社资深语文编辑。王泗原是著名的《楚辞》研究专家,胡耀邦曾请他讲解过古文。中華書局新增加的古典文學基本叢書一種。《中国古典文学基本丛书:楚辞校释》是王泗原先生就1954年出版的《离骚语文疏解》增订而成,对全部《楚辞》进行了校订和解释。 先校勘,次辨韵,次释义,用语法、训诂、古音、文字、校勘的方法,从语法角度作训诂,辨正字音的讹误,阐释篇章字句意义,决嫌疑,明是非。如运用故楚旧地的江西吉安、安福、永新、莲花一带的原存方言,解释楚辞的“羌”字,解决了东汉王逸以后历代学者未能正确解释的问题,受到了学术界的赞扬。王泗原,祖籍江西安福县,人民教育出版社资深语文编辑。王泗原是著名的《楚辞》研究专家,胡耀邦曾请他讲解过古文。
评分四、民间高利放贷刑法规制的路径选择
评分很不错的资料书,顶一下
评分高山仰止,慢慢学习吧。
评分是清末民初徐珂编撰。汇辑野史和当时新闻报刊中关于有清一代的朝野遗闻、以及社会经济、学术、文化的事迹,时间上至顺治下至宣统,间有上溯天命、天聪、崇德者。《清稗类钞(套装全13册)》分门别类,按事情的性质、年代先后,以事类从,共有九十二类一万三千余条,记载较为完备。既有稗于遗闻,也可以资为谈助,对研究清代历史的学者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普通读者而言亦具备相当的阅读价值。作者简介 徐珂(生卒不祥)珂原名昌,字仲可,别署中可、仲玉。浙江杭县(今杭州)人。光绪举人,为《辞源》编辑之一。著述甚多,除《清稗类钞》外,还有《国难稗钞》、《晚清祸乱稗史》、《小自立斋文》、《康居笔记》、《可言》、《岁时景物日咏大全》、《佛说阿弥陀经会要》、《历代白话诗选》、《古今词选集评》、《清词选集评》、《天苏阁丛刊》初集、二集等十馀种。《清稗类钞》是清末民初徐珂编撰。汇辑野史和当时新闻报刊中关于有清一代的朝野遗闻、以及社会经济、学术、文化的事迹,时间上至顺治下至宣统,间有上溯天命、天聪、崇德者。《清稗类钞(套装全13册)》分门别类,按事情的性质、年代先后,以事类从,共有九十二类一万三千余条,记载较为完备。既有稗于遗闻,也可以资为谈助,对研究清代历史的学者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普通读者而言亦具备相当的阅读价值。作者简介 徐珂(生卒不祥)珂原名昌,字仲可,别署中可、仲玉。浙江杭县(今杭州)人。光绪举人,为《辞源》编辑之一。著述甚多,除《清稗类钞》外,还有《国难稗钞》、《晚清祸乱稗史》、《小自立斋文》、《康居笔记》、《可言》、《岁时景物日咏大全》、《佛说阿弥陀经会要》、《历代白话诗选》、《古今词选集评》、《清词选集评》、《天苏阁丛刊》初集、二集等十馀种。《清稗类钞》是清末民初徐珂编撰。汇辑野史和当时新闻报刊中关于有清一代的朝野遗闻、以及社会经济、学术、文化的事迹,时间上至顺治下至宣统,间有上溯天命、天聪、崇德者。《清稗类钞(套装全13册)》分门别类,按事情的性质、年代先后,以事类从,共有九十二类一万三千余条,记载较为完备。既有稗于遗闻,也可以资为谈助,对研究清代历史的学者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普通读者而言亦具备相当的阅读价值。
评分近代史料笔记丛刊之一,很好
评分08年一印,39折,作者夏燮,清道光元年举人,主要记载太平天国与清廷之间的军事斗争,史料价值较高,可惜不是繁体的,不像中华的作风。
评分四、民间高利放贷刑法规制的路径选择 以非法经营罪规制情节严重的民间高利放贷行为具有必要性、合法性和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在没有司法解释进行明确的情况下,难免出现较大争议、类案不同判,影响适用法律统一。笔者认为,为了解决理论上的争议和实践中的困惑,防止非法经营罪成为“口袋罪”,有必要通过以下途径适用刑法规制民间高利放贷行为。 (一)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民间高利放贷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联合制定司法解释,明确民间高利放贷属于“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并规定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情形。 (二)增设高利放贷罪 在没有司法解释进行明确的情况下,为强化对民间高利放贷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立法途径规定高利放贷的罪与刑是比较理想的,具体为: 设立“高利放贷罪”,由于高利放贷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故置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作为第175条之二,具体条文可为: “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以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4倍的利率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追讨高利贷而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几点说明:第一,高利放贷罪侵犯的客体主要为国家的金融政策、金融秩序。第二,客观上要求以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4倍的利率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情节严重,以此区别于民间借贷和一般性高利放贷行为。第三,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可以包括非法放贷的数额、非法获利的数额以及放贷的次数、社会影响等内容,具体由司法解释进行明确。第四,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非金融机构的个人和单位。第五,犯罪主观上为直接故意,且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第六,对于为追讨高利贷而实施其他犯罪的,属于独立的数罪,故应当实行并罚。第七,规定最高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主要考虑高利放贷罪与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金融犯罪之间的法定刑协调。第五,犯罪主观上为直接故意,且以获取高额利息为目的。第六,对于为追讨高利贷而实施其他犯罪的,属于独立的数罪,故应当实行并罚。第七,规定最高法定刑为10年有期徒刑,主要考虑高利放贷罪与高利转贷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金融犯罪之间的法定刑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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