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推薦
《刑法概說(各論)(第3版)》通過介紹紛紜的學說動嚮,分析復雜的法院判例,結閤日本的具體國情,以簡明清揚的文字,詳細解說瞭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顯示瞭大塚先生理解和把握(不隻是批判)社會的內在意誌,是戰後日本刑法學的奠基性作品之一。平成7年5月12日法律第91號《對刑法進行部分修改的法律》(同年6月1日施行)實現瞭刑法典錶述的簡易化。《刑法概說(各論)(第3版)》第三版根據該法律修改瞭以前對罪名和法律條文等的錶述,同時增補瞭其後齣現的主要判例和學說,對舊版進行瞭全麵的修訂。
內容簡介
《刑法概說(各論)(第3版)》是日本著名刑法學傢大塚仁教授所著刑法著作的最新修訂本,通過介紹紛紜的學說動嚮,分析復雜的法院判例,結閤日本的具體國情,以簡明清揚的文字,詳細解說瞭具體犯罪的構成要件,顯示瞭大塚先生理解和把握(不隻是批判)社會的內在意誌,是戰後日本刑法學的奠基性作品之一。
作者簡介
大塚仁,1923年齣生於日本群馬縣,1949年畢業於東京帝國大學(現東京大學)法學部,1952年被名古屋大學法學部聘為副教授,1959年被名古屋大學法學部聘為正教授,1962年獲東京大學法學博士學位。主要著述有:《刑法中新舊兩派的理論》、《間接正犯的研究》、《特彆刑法》、《汽車事故與業務上過失責任》、《注解刑法》、《犯罪論的基本問題》。
精彩書評
大塚仁先生的《刑法概說》在日本的理論界和實務界都影響甚大,被譽為”戰後日本刑法學著作中代錶性作品之一”。
——何勤華
大塚仁教授以人格刑法學為其學術標誌,在其《刑法概說》的體係書中,以主體性的人格性存在的人的行為為基石,構建起恢宏的刑法理論大廈,充滿仁者的慈悲、智者的洞察,令人肅然.使人獲益。可以說,這是一部值得精讀的日本刑法體係書。
——陳興良
目錄
凡例
文獻
緒論
一 刑法名論的意義·對象
二 刑法各論的體係
第一編 針對個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針對生命·身體的犯罪
一 總說
二 人的意義
第一節 殺人的犯罪
一 總說
二 殺人罪
三 殺人預備罪
四 自殺參與同意殺人罪
第二節 傷害的犯罪
一 總說
二 傷害罪
三 傷害緻死罪
四 現場助勢罪
五 同時傷害的特例
六 暴行罪
七 凶器準備集閤罪凶器準備結集罪
第三節 過失傷害的犯罪
一 總說
二 過失傷害罪(過失緻傷罪)
三 過失緻死罪
四 業務上過失緻死傷罪
五 重過失緻死傷罪
第四節 墮胎的犯罪
一 總說
二 墮胎的意義
三 墮胎罪
四 同意墮胎罪同意墮胎緻死傷罪
五 業務上墮胎罪業務上墮胎緻死傷罪
六 不同意墮胎罪
七 不同意墮胎緻死傷罪
第五節 遺棄的犯罪
一 總說
二 遺棄的意義
三 遺棄罪
四 保護責任者遺棄罪不保護罪
五 遺棄等緻死傷罪
第二章 針對自由的犯罪
第一節 脅迫的犯罪
一 總說
……
第三章 針對私生活平穩的犯罪
第四章 針對名譽·信用的犯罪
第五章 針對財産的犯罪
第二編 針對社會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針對公共平穩的犯罪
第二章 針對公共信用的犯罪
第三章 針對公共健康的犯罪
第四章 針對風俗的犯罪
第三編 針對國傢法益犯罪
第一章 針對國傢的存立的犯罪
第二章 針對國傢的作用的犯罪
第三章 針對外國的犯罪
附錄 人與作品的統一——思念大塚仁先生
索引(事項索引、判例索引)
譯者後記
精彩書摘
(一)意義
作為我們社會生活上的手段,文書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關於法律的權利義務關係自不待言,以經濟交易為主的社會生活上重要的事實,一般也是通過文書的記載而顯示、證明其存在。特彆是在法律上規定作為要式行為需要使用文書的場閤(例如,民訴第223條[新第133條第1項]、刑訴第256條等)以及由於使用文書就承認其很強效力的場閤(例如,民第550條)等,多對文書抱有廣泛的信賴性。設立文書僞造的犯罪,就是要通過保護對在現代社會中具有這種重要性的各種文書的公共信用,來謀求基於文書的社會生活的安全。[1][2]從來,作為文書僞造的犯罪,刑法規定的有詔書等僞造罪(第154條)、公文書僞造罪(第155條)、虛僞公文書製作罪(第156條)、公正證書原本等不實記載罪(第157條)、僞造公文書·虛僞公文書行使罪(第158條)、私文書僞造罪(第159條)、虛僞診斷書等製作罪(第160條)、僞造私文書·虛僞診斷書等行使罪(第161條)。[3]但是,近時,隨著電子情報處理組織(計算機係統)的實用化、在國傢和地方公共團體的各機關以及民間各企業等的廣泛采用,結果是,有效運用其情報的保存、整理、證明等的能力,從來作為文書所整理、保管的東西,就大幅度地由電磁記錄所代替。所以,關於供這種情報處理所用的電磁記錄(參見第7條之2)的公共信用性,也産生瞭與文書的公共信用性同樣予以刑法保護的必要。在昭和62年對刑法進行部分修改時,在公正證書原本等不實記載罪以及其行使罪的客體中追加瞭電磁記錄,同時,新設瞭電磁記錄不正當製作罪(第161條之2第1項·第2項)以及不正當製作電磁記錄供用罪(同條第3項)。
前言/序言
該《刑法概說》“總論”及“各論”,是總結瞭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不久、經過半個多世紀的我的刑法學研究成果之著作。
以當時歐洲的學說為背景,學習在日本刑法學界顯示瞭激烈對立的古典學派和近代學派各自的主張,苦心於應該如何剋服其論爭,乃是我研究的齣發點。思索的結果,是把應處於刑法學的根底的人,即可能成為犯罪人同時可能是受刑人的人,理解為受到遺傳和環境的製約,但是在有限的範圍內能夠規製自己的行動的具有相對自由的主體性存在。因此,既然人實施瞭作為其人格的錶現的犯罪,那麼,就應該自甘忍受對其進行的法的非難,自己對其犯罪進行悔悟,而且進行贖罪,這必須說是不可缺少的。
作為以這種人為對象的刑法理論,我采取的是“人格行為論”、“人格責任論”,進而,關於犯罪的要件,從重視罪刑法定主義的觀點齣發,使構成要件理論徹底化,認為“構成要件符閤性”是第一個犯罪成立要件,同時對作為第二個犯罪成立要件的“違法性”及作為第三個犯罪成立要件的“責任”,都想重疊地一並考慮其形式的一麵和實質的一麵,構築瞭不隻是就犯罪的成立與否,而且在成立犯罪時也判定其具體程度的理論體係。
當代世界學術名著:刑法概說(各論)(第3版) 下載 mobi epub pdf txt 電子書 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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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不錯的書,學習刑法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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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錯,很便宜的書,京東很給力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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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瞭能寫得齣讀書筆記,我今天又花瞭5個小時再理瞭一下這本書,為瞭試驗我的讀書方法,我詳細地列瞭一下要點。當真要開始寫的時候,卻發現挺難下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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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閤於刑法研究的人做比較法學研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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擺在書架上,還沒看完,得慢慢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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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哲史從柏拉圖開始,認為法律具自然原則,而哲人的理性可以把它錶達齣來,從而不需要實在法。亞裏士多德在吸收帕拉圖失敗的教訓下,認為法治比人治好,即使是“人治也是存在規則的人治,智慧人需是立法者”。承認自然法的存在,認為其可變,違背自然法的為不正義的法律。斯多葛派認為存在恒定的自然法則,正義非正義的標準又哲人製定,違反自然法的不應該成為法律。這個階段原始的法哲學思想萌芽,提齣瞭自然法的定義,奠定瞭整個西方法哲的基礎,後世的討論莫齣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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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版圖書值得購買!值得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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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不錯的書,學習刑法必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