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民法總論》共十二章內容。第一章講述瞭民法概說,第二章講述瞭民法的發展史概覽,第三章講述瞭民事法律關係與民事能力,第四章講述瞭民事權利、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第五章講述瞭民事主體——自然人,第六章講述瞭民事主體——法人,第七章講述瞭權利的客體,第八章講述瞭民事權利的變動與法律行為,第九章講述瞭代理,第十章講述瞭訴訟時效,第十一章講述瞭期日與期間,第十二章講述瞭民法世界的現狀與其展望。
作者簡介
陳華彬,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民法學科帶頭人,2008年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纔支持計劃。迄今獨立齣版民法方麵的專著(獨著)11部,與他人閤著著作10部,在《中國法學》、《法學研究》等刊物上發錶論文近100篇。
目錄
第一章 民法概說
第一節 民法的語源、調整對象與分類
一、民法的語源
二、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
三、民法的分類
第二節 法律體係——公法、私法與社會法
一、公法與私法(民法)區分的源起
二、公法私法區分的標準及其評析
三、公私法區分反對論
四、我國區分公私法的必要性、實益與民法的地位
五、公私法區分的法律效果
六、公法與私法的關係
七、兼有公法規範與私法規範的公私混閤法:社會法的形成
第三節 民法的性質
一、民法為市民社會的法
二、民法為私法
三、民法為實體法
四、民法為普通民法
五、民法為行為規範兼裁判規範
六、民法為任意法兼強行法
七、民法為國內法
八、我國民法為繼受法兼固有法
九、民法大多為原則法,少數為例外法
十、民法為關於人的法
十一、民法為權利法
第四節 民法的編纂
一、概要
二、民商分立與民商閤
三、民法的編纂體例(一):羅馬式
四、民法的編纂體例(二):德國式
五、民法總則的構成
六、民法總則的優點和缺點
七、日本等大陸法係國傢和美國等英美法係國傢的民法典編纂
或與民法典編纂有關的民事法律的製定
八、中國民法的沿革
第五節 民法的人像與基本原則的曆史變遷
一、民法的人像
二、民法財産法的基本原則
三、民法身份法(婚姻法與繼承法)的基本原則
四、當代民法麵臨的難題
第六節 民法的法源
一、法源的意義與民法的法源
二、大陸法係國傢(尤其是中國)民法的法源
三、英美法係國傢民法的法源
第七節 民法與鄰近法律部門
一、民法概要
二、民法與鄰近法律部門
第八節 民法的效力、適用與解釋方法
一、民法的效力
二、民法的適用原則
三、民法適用的邏輯與民法解釋方法
第九節 民法學及其學習方法
一、民法解釋學
二、民法的學習方法
第二章 民法的發展史概覽
第一節 羅馬民法
一、公元前753年至公元前202年第二次布匿戰爭結束(第一個時期)
二、公元前202年至公元235年塞維魯王朝滅亡(第二個時期)
三、公元235年至公元565年優士丁尼編纂《民法大全》(《國法大全》,第三個時期)
第二節 日耳曼民法
一、概要
二、日耳曼民法的特徵
第三節 中世紀民法(476一1500年)
一、概要
二、中世紀初期:部族法時期
三、中世紀中期:封建法時期
四、中世紀末期:城市法時期
五、中世紀的法律書籍與《薩剋森寶鑒》
六、中世紀德國繼受羅馬法
第四節 近代民法之編纂
一、《巴伐利亞民法典》(1756年)
二、《普魯士普通邦法》(1794年)
三、《法國民法典》(1804年)
四、《奧地利民法典》(1811年)
五、《智利共和國民法典》(1855年)
六、《薩剋森民法》(1863年)
七、德纍斯頓草案(1866年)
八、有價證券法和普通商法典
九、《德國民法典》(1896年)
十、《日本民法》(1896年)
第五節 現代民法之編纂
一、《瑞士民法典》(190"7年)
二、《中華民國民法》(1929-1930年)
三、《埃及民法典》(1948年)
四、《韓國民法典》(1958年)
五、《蘇俄民法典》(1964年)
第六節 當代民法編纂運動
一、《埃塞俄比亞民法典》(1960年)
二、《葡萄牙民法典》(1966年)
三、新《荷蘭民法典》(1970年至2003年一些部分陸續生效)
四、《阿爾及利亞民法典》(1975年)
五、《朝鮮民法》(1990年)
六、《俄羅斯聯邦民法典》(1994年)
七、《濛古國民法典》(1994年)
八、《越南社會主義共和國民法典》(1995年)
九、中亞一些國傢的民法典編纂
第三章 民事法律關係與民事能力
第一節 民事法律關係的概念、特性與要素
一、民事法律關係的概念與民事法律關係的普遍性
二、民事法律關係的特性
三、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
第二節 民事能力
一、概要
二、民事權利能力
三、民事行為能力
四、民事責任能力
第四章 民事權利、民事義務與民事責任
第一節 民事權利、民事義務與民事法律關係
第二節 民事權利(權利)的語源、本質、機能及其周邊
一、民事權利的語源
二、關於權利的本質的學說
三、權利的定義和特性
四、權利的機能
五、與權利或民事權利相鄰近的概念
……
第五章 民事主體——自然人
第六章 民事主體——法人
第七章 權利的客體
第八章 民事權利的變動與法律行為
第九章 代理
第十章 訴訟時效
第十一章 期日與期間
主要參考文獻
後記…
精彩書摘
區分普通民法與特彆民法的實益,主要有下列四點:
1.特彆民法的適用優先於普通民法。即有特彆民法時,應先適用特彆民法,無特彆民法時,方纔適用普通民法。
2.法律之為普通民法,固然可以以其適用的地域及於全國領域、人可及於全體人民、施行時間無限製,且規定者為一般事項而非特定事項等因素論定,唯普通民法與特彆民法之區分的實益,既然在於決定優先適用的次序,因此應有兩個以上的法律相比較方有意義,僅就一種法律而論其為普通民法或特彆民法,實質上並無意義。既然是比較,則所規定的事項應為同類,因不同類事項的法律,將無法比較。例如,民法與刑法,鐵路法與電信法,其相互間無法比較,因而不能區彆孰為普通法、孰為特彆法;反之,民法有關法人的規定,公司法所規定者為公司法人,而公司法人乃法人之一種,民法規定事項較公司法規定事項具有一般性,從而民法對於公司法而言,係屬於普通法,公司法則為民法的特彆法。
3.普通民法與特彆民法的區彆,是相對的,而非絕對的。例如,土地管理法對民法而言是特彆法,但對城市規劃法而言,則為普通法。之所以如此,係因土地管理法僅就土地事項進行規定,對於規定一般民事事項的民法而言,自然為特彆民法;而城市規劃法所規定者,則為土地中有關城市規劃的部分,因而城市規劃法為土地管理法的特彆法,而土地管理法則為城市規劃法的普通法。
4.同一法內的規定,彼此間也可能有普通民法與特彆民法之分彆。例如,《民法通則》第11條第l款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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