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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各论(新版第2版)》体系完整,观点成熟;概括全面,分析入微,堪称日本当今刑法学界通说见解之集大成和刑法体系书之典范。《刑法各论(新版第2版)》内容的基本特点是,从犯罪的本质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行为的立场出发,跨越当代日本刑法学中长期以来所存在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争,将国民的法律感情作为刑法解释的重要参照,并且将这种基本考虑贯彻到对每一个具体问题的分析当中。
《刑法各论(新版第2版)》自问世以来,历经修订,行销二十余年。作者大谷实教授是当今日本刑法学界的代表性学者之一,曾任同志社大学教授、日本司法考试考查委员、日本学术会议会员、法制审议会委员等要职,现任学校法人同志社理事长。
内容简介
《刑法各论(新版第2版)》是日本目前热销的刑法学著作之一,根据2007年3月新修订的版本译出。在总论部分,作者从犯罪的本质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行为的立场出发,对刑法的基础、犯罪、刑罚和保安处分等刑法总论问题作了全面解说,并表明了自己的观点。在各论部分,作者详述了对个人法益的犯罪、对社会法益的犯罪和对国家法益的犯罪。大量引用了日本刑事司法的重要判例,并对其有独到的分析和评价。全书体系完整、观点成熟、资料翔实、通俗易懂,为日本学生准备司法考试的必读书。
作者简介
大谷实,1934年生,日本茨城县人,同志社大学毕业,获得法学博士学位。曾任同志社大学教授,日本政府法制审议会委员、司法考试考查委员、日本学术会议会员。现为学校法人同志社理事长。主要著作有《刑事责任的基础》、《人格责任论研究》、《刑事政策学》、《犯罪被害人和补偿》。《医疗行为和法》、《刑法总论》,《刑法各论》。
目录
绪论
一、刑法各论的意义
二、刑法各论的体系
三、刑法的解释
第一编 对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对生命和身体的犯罪
第一节 人的意义
一、概说
二、人的开始时期
三、人的结束时期
第二节 杀人犯罪
一、概说
二、杀人罪(普通杀人罪)
三、尊亲属杀人罪的删除
四、杀人预备罪
五、自杀关联罪、同意杀人罪
第三节 伤害犯罪
一、概说
二、伤害罪
三、伤害致死罪
四、现场助威罪
五、同时伤害的特别规定
六、暴行罪
七、危险运输致人死伤罪
八、准备凶器集合罪、准备凶器集结罪
第四节 过失伤害犯罪
一、概说
二、过失伤害罪、过失致死罪
三、业务过失致人死伤罪
四、重大过失致人死伤罪
第五节 堕胎犯罪
一、概说
二、堕胎犯罪的基本概念
三、堕胎罪
四、同意堕胎罪、同意堕胎致人死伤罪
五、业务堕胎罪、业务堕胎致人死伤罪
六、不同意堕胎罪、不同意堕胎致人死伤罪
第六节 遗弃犯罪
一、概说
二、遗弃罪
三、保护责任人遗弃罪
四、遗弃致人死伤罪
第二章 对自由和私生活的安宁的犯罪
第一节 逮捕和监禁的犯罪
一、概说
二、逮捕、监禁罪
三、逮捕、监禁致人死伤罪
第二节 胁迫犯罪
一、概说
二、胁迫罪
三、强要罪
第三节 绑架、诱拐和买卖人身的犯罪
一、概说
二、绑架、诱拐未成年人罪
三、以营利等为目的的绑架、诱拐罪
四、以勒索赎金为目的的绑架、诱拐罪,勒索赎金罪
五、移送所在国外目的的绑架、诱拐罪
六、买卖人身的犯罪
七、将被绑架者等移送所在国外罪
八、收受被绑架、被诱拐者罪等
九、未遂罪
十、勒索赎金目的的绑架、诱拐预备罪
十一、释放被绑架、被诱拐者减轻其刑的规定(解放减轻)
十二、自诉罪
第四节 对性自由和感情的犯罪
一、概说
二、强制猥亵罪
三、强奸罪
四、准强制猥亵罪、准强奸罪
五、集团强奸等罪
六、强制猥亵、强奸罪的未遂
七、排除违法性事由
八、自诉罪
九、强制猥亵、强奸致人死伤罪
十、劝诱卖淫罪
第五节 侵犯住宅的犯罪
一、概说
二、侵入住宅罪
三、不退去罪
四、未遂罪
第六节 对业务的犯罪
一、概说
二、妨害业务罪
三、以破坏电子计算机等手段妨害业务罪
第七节 侵害秘密的犯罪
一、概说
二、开拆信件罪
三、泄露秘密罪
四、自诉罪
第三章 对名誉和信用的犯罪
第一节 对名誉的犯罪
一、概说
二、损害名誉罪
三、被证明为真实的不处罚
四、损害死者的名誉
五、侮辱罪
六、自诉罪
七、罪数和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第二节 对信用的犯罪
一、概说
二、损害信用罪
第四章 对财产的犯罪
第一节 财产犯罪总论
一、财产犯罪
二、财产犯罪的分类
三、财产犯罪的对象
四、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
五、非法占有的意思
第二节 盗窃犯罪
一、概说
二、盗窃罪
三、侵夺不动产罪
四、亲属间犯罪的特别规定
第三节 抢劫犯罪
一、概说
二、抢劫罪
三、抢劫利益罪
四、事后抢劫罪
五、昏迷抢劫罪
六、抢劫致人死伤罪
七、抢劫强奸罪、抢劫强奸致死罪
八、抢劫预备罪
第四节 诈骗犯罪
一、概说
二、诈骗罪
三、利益诈骗罪
第二编 对社会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对公共安宁和安全的犯罪
第二章 对公众健康的犯罪
第三章 对公众信用的犯罪
第三编 对国家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对国家存在的犯罪
第二章 对国家职能的犯罪
精彩书摘
第一编 对个人法益的犯罪
第一章 对生命和身体的犯罪
第一节 人的意义
一、概说
1.人的生命
生物学上的人的生命,始于精子和卵子的结合而形成的受精卵的诞生。受精卵最终附着在子宫上,作为胎儿而成长,出生为人。即人的生命,具有以下成长经过:受精一着床一胎儿一出生一死亡。人确实死亡之后,一生就谢幕了。在此意义上讲,生物学上,从受精卵的诞生到出生后死亡为止的期间就是人,在此期间可以作为人的生命加以把握。但是,人的生命是不是一律都全部予以保护,因国而异。现行刑法上的保护只限于“胎儿”和“人”。另外,受精卵虽然没有被作为人的生命加以保护,但作为“物”加以保护还是可能的。
2.刑法保护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刑法上设计了对生命、身体的犯罪。对生命、身体的犯罪,是指以侵害、威胁人或者胎儿的生命、身体为内容的犯罪,①杀人罪,②伤害罪,③过失致人死伤罪,④堕胎罪,⑤遗弃罪,就属于这种情况(第2编第26~30章)。其中,前面三种主要是侵害犯,后面两种主要是危险犯。另外,作为行为对象,除了堕胎罪之外,都是“人”。法律上的“人”的概念,虽然从一般意义上讲,包括法人在内,但是,作为对人的生命、身体的犯罪的对象,必须具有生命、身体,所以,这里的人只能限定为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
只要是具有生命、身体,无论是没有长大成人希望的婴儿,还是行将就死的老人,也不论其状态如何,都是人。堕胎罪的行为对象是胎儿,因此,在堕胎罪中,确定区分人和胎儿的标准,就非常重要。区分的关键是将胎儿看作为人的时期即人的开始时期。另一方面,人若死亡的话,就不能成为对生命、身体的犯罪的对象,所以,原则上,伤害死人的行为不成立杀人、伤害等犯罪。因此,什么时候是人的结束时期的问题不仅和是否成立犯罪有关,而且也是将杀人罪和将死尸作为犯罪对象的损坏尸体罪(第190条)区分开来的分水岭。
二、人的开始时期
1.学说
人的开始时期是出生。出生前的生命体是胎儿。胎儿的生命只根据堕胎罪加以保护。因此,侵害胎儿,而伤害结果却发生在“胎儿”出生为人的场合,或出生之后死亡的场合,都不构成侵害“人”的对生命、身体的犯罪。在人的出生上,过去曾有①阵痛说、②独立呼吸说、③全部露出说、④部分露出说、⑤生存可能性说之间的对立,但我国现在以部分露出说为通说,判例也主张这一立场。
前言/序言
《刑法各论(新版第2版)》是日本目前最畅销的刑法学教科书之一,《刑法各论(新版第2版)》作者大谷实教授是当今日本刑法学界的代表性学者之一,曾任同志社大学教授、日本司法考试考查委员、日本学术会议会员、法制审议会委员等要职,现任学校法人同志社理事长。
大谷刑法学的特点是,从犯罪的本质是违反社会伦理规范的法益侵害行为的立场出发,意图超越当代日本刑法学中所存在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之争,实现二者的有机结合。
众所周知,在日本刑法学界,长期以来就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的根本对立。早先,这种对立体现为有关犯罪本质上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之争。客观主义将犯罪的外部行为和作为结果的实际损害以及危险的大小作为刑法评价对象,相反地,主观主义则将犯罪的外部行为和作为结果的实际损害当中所体现出来的行为人的性格、人格、动机等反社会性作为刑法的评价对象。进入上个世纪60年代之后,以修改刑法讨论为契机,传统的客观主义和主观主义之争便销声匿迹了,取而代之的是所谓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之争。这场争论,堪称日本战后刑法学领域当中,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的学派之争,几乎所有的学者都被卷入其中。争议的起点,虽说源自对刑事违法性理解的不同,但实际影响却并不局限于违法性的理解,在构成要件论、责任论等问题上,也形成了尖锐的对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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