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
为了让广大法官、律师能够更方便、快捷地了解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政策,我们组织审判实务部门从事民商事审判的法官们,将司法政策按照不同的专题进行收集、整理。具体设置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政策与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请示与批复、个案复函、地疗人民法院审判政策与精神等。
除司法政策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与指导案例3(建设工程卷)》的另一大特色是收录r指导案例,为办案人员提供较为全面的参考。本套丛书中的指导案例汇集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过的指导性案例,按照专业领域进行有针对性的划分和收录。力争为统一司法标准提供参考,为审理类似案件提供指引。在编排上,本套从书罗列了这些案例的裁判主旨、法律适用要点,并注明了案例出处,方便读者进一步研究时查找使用。
内页插图
目录
一、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司法政策与精神
1.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则性问题
2.审理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件的原则
3.法院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需要注意的问题
4.国家政策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履行中的作用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
1.如何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是否有效
2.施工许可证瑕疵是否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造成影响
3.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内容违反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措施(如禁止带资承包等),是否将导致合同无效
4.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应如何处理
5.司法机关对合同效力的维护
6.有效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当如何处理
三、合同约定内容的无效、变更与合同的解除
1.特殊情况下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调整-
2.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期违反《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的规定,是否导致合同无效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4.债权转让协议被撤销的后果
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
1.“黑白合同”的处理
2.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未招标的后果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纠纷
1.土地出让、转让纠纷案件审判原则和法律适用意见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订立时不具备转让条件或未经审批,起诉前具备转让条件的效力
3.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4.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合同的效力认定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解除
6.同一土地上签订数个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处理
7.开发区管委会订立的土地出让合同效力
8.非法出让、转让、出租农村集体土地的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受让方、承租方已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后果
9.农村集体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纠纷案件相关行政程序未办妥,诉讼中法院应如何处理
10.在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如何处理
1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的性质界定
12.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否认定为“一物二卖
13.国土局出让的土地存在瑕疵时的责任认定
14.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行为效力的认定与处理
15.临时用地合同违法的认定
六、土地征用及补偿问题
1.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征用及补偿案件审判政策及相关指示精神
2.农村集体所有制土地征用及补偿案件的性质认定
3.人民法院处理征收、拆迁行政案件时依法立案、审理和执行的相关程序问题
……
七、房屋联建纠纷
八、建设工程的承包、转包与分包
九、建设工程的鉴定
十、建设工程的验收
十一、工程款、工资结算
十二、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
十三、建设工程合同的责任承担
十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其他相关问题
十五、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问题
十六、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十七、高法公报案例
精彩书摘
(二)集中力量基本解决社会投资项目拖欠
1.对社会投资项目剩余拖欠,各地要逐项分析原因,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措施加以引导,督促双方签订还款协议,并监督实施。对2006年6月底前仍未签.订还款协议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单位,省级人民政府要将其列入失信单位名单,并在7月底前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建设部;建设部将失信单位名单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公布。有关部门对失信单位在土地招标、新上项目、施工许可、银行贷款、市场准人等方面加以限制,情节严重的取消资格清出市场。
2.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的要求,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尽快核定欠款数额,在规定期限内制订还款计划并进行公证。项目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集中协调、专人负责、重点督办等多种方式监督还款计划的执行,保证按期还款;对不具备还款能力的项目,可以通过资产变现筹措还款资金。对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项目,政府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双方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3.对因拖欠单位依法注销或破产而无法清偿的拖欠工程款,原拖欠单位有主管部门的,要落实主管部门的责任,督促其尽快提出解决方案;确实无法追偿的,依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核减或核销。同时,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引导建筑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树立风险意识,提高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
(三)加强对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督察
1.省级人民政府要坚持清欠工作目标考核、清欠进度定期通报等制度,对本地区剩余拖欠项目逐项核实拖欠底数,确定还款数额和还款时间,制订有关工作方案,并于2006年5月底前上报部际工作联席会议。要在2006年7月组织对本地区清欠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报国务院并抄送建设部,同时在全省(区、市)范围内通报。对未能按期完成清欠任务,以及落实长效机制不力的,要严肃追究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2.部际工作联席会议要继续加强对全国清欠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对清欠进度缓慢、长效机制落实不力的地区,要在上半年进行重点督察,并选择一批拖欠数额大、影响恶劣的项目进行专项督查;要及时向各地通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并向社会公布。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2006年清欠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组织对各地清欠工作和长效机制落实情况的考核,结果向全国通报。
……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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