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於2005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號)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精彩書摘
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錶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修改為:“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傢庭的生活等各方麵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實行男女平等是國傢的基本國策。國傢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製度,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國傢保護婦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殘害婦女。”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條:“國務院製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中國婦女發展綱要,製定本行政區域的婦女發展規劃,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三、第四條改為第六條,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
四、第五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中華全國婦女聯閤會和地方各級婦女聯閤會依照法律和中華全國婦女聯閤會章程,代錶和維護各族各界婦女的利益,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工會、共産主義青年團,應當在各自的工作範圍內,做好維護婦女權益的工作。”
五、第九條改為第十條,增加兩款作為第二款、第三款:“製定法律、法規、規章和公共政策,對涉及婦女權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婦女聯閤會的意見。
“婦女和婦女組織有權嚮各級國傢機關提齣婦女權益保障方麵的意見和建議。”
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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