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日本商標法》為日本商標法最新修訂版的中文譯本。讀者對象:知識産權領域從業人員,高校法學院師生。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商標注冊和商標注冊申請
第三章 審查
第四章 商標權
第一節 商標權
第二節 權利侵害
第三節 注冊費
第四章 之二注冊異議的提齣
第五章 準司法審判
第六章 再審以及訴訟
第七章 防禦標識
第七章 之二基於馬德裏協定的特例
第一節 國際注冊申請
第二節 國際商標注冊申請的特例
第三節 商標注冊申請等的特例
第八章 雜則
第九章 罰則
精彩書摘
(二)與經濟産業大臣指定的巴黎公約(指1900年12月14日在布魯塞爾、1911年6月2日在華盛頓、1925年11月6日在海牙、1934年6月2日在倫敦、1958年10月31日在裏斯本、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修改的關於保護工業産權的1883年3月20日的巴黎公約。以下規定相同)成員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或者商標法條約締約國國傢的徽章或者徽記(巴黎條約成員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或者商標法條約締約國的國旗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三)與經濟産業大臣指定的、錶示聯閤國或者其他國際組織的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四)與關於限製紅十字標識和名稱等使用的法律第一條規定的標識或者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或者與關於保護武力攻擊狀態中國傢的國民的措施的法律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特殊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五)與經濟産業大臣指定的、日本國或者巴黎公約成員國、世界貿易組織成員或者商標法條約締約國的政府或者地方公共團體監督或者證明用的印章或者記號相同或者近似,並使用在和該印章或者記號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的商標;
(六)與錶示國傢或者地方公共團體及其機關、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團體或者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公益事業的著名標識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
(七)有害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風俗之虞的商標;
(八)包含他人肖像或者他人姓名或者名稱或者著名的雅號、藝名或者筆名,或者姓名、名稱、著名的雅號、藝名或者筆名的著名略稱的商標(經過他人同意的除外);
(九)與政府或者地方公共團體(以下稱為政府等)舉辦的博覽會或者特許廳長官指定的政府等以外的人舉辦的博覽會、或者外國政府以及經過外國政府許可的人舉辦的國際博覽會的奬章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構成的商標(奬章獲得者將該標識作為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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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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